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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财务会计弄虚作假的舞弊事例频繁出现,导致企业的诚信信誉受到人们的普遍质疑,这也从根本上反映出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文章就我国财务会计监管体制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研究,并针对我国财务会计监管现存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与对策建议。
一、我国财务会计监管体制的现状
随着国内外重大财务会计舞弊案件的频繁发生,财务会计监管问题已成为世界范围内会计界重点关注的研究对象。在国外,安然、安达信、世界通信,施乐和默克制药等一批国际知名企业爆出财务会计假账丑闻,凸显了西方国家财务会计市场监管体制的弊端;在国内,琼民源、郑百文、蓝田股份、黎明股份等一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告虚假等问题的查处,导致企业的诚信信誉受到人们的普遍质疑。据2000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显示:在财政部抽查的159家企业中,资产不实的147家,虚增资产18.48亿,虚假资产24.75亿,利润不实的157家,虚增利润14.72亿,虚减利润19.43亿。以上这些财务会计弄虚作假的舞弊事例和数据,尤其是在我国出现的这些问题,从根本上反映了我国现行的财务会计监管体制存在着的缺陷,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一)我国财务会计的法制体系不健全
1985年,我国《会计法》公布实施。此后,1993年与1999年我国相关部门虽对《会计法》作了修改,明确规定了严禁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弄虚作假的编造,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等内容,但由于在财务会计领域缺乏严谨严密的规范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会计法》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比较差,难以切实的加以推广实施。加上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力度不够,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层出不穷,这些也造成了我国财务会计舞弊案件的普遍性比较高。
同时,尽管近些年我国监管部门对对财务会计加大了审计工作,并加强了对财务会计的舞弊行为进行行政、刑事的处罚,但现行的法律缺乏相关的民事责任的认定与处罚。譬如,我国现行《会计法》在有关会计造假法律责任的第43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会计报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资格证书。”可见,我国《会计法》对弄虚作假的财务会计的法律认定,只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对民事责任缺乏足够的认定与处罚,这显然不足以对财务会计违法的单位与人员构成足够的威慑力。因此,很多企业与财务会计人员铤而走险违规、违法的操作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我国对企业财务会计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生命线是利润,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因此,在利益的驱动下,由于企业的法制观念淡薄、财务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等原因,企业往往就在财务上弄虚作假,对内对外搞两种账与两种表,欺上瞒下,谋取利益。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的监管体系不健全造成的:(1)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以初步建立,但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在此基础之上,从会计管理体制上看,财务会计人员就必须服从于企业法人代表。事实上,目前企业财务会计主管通常由厂长(经理)任免,其财务处理的独立性、客观性受到较大的影响。(2)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不完善,导致企业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很多企业的闲置资产、账外资产、不良资产以及呆坏账等现象比较严重;也有很多企业的财务会计甚至没有相应的监督制度,财务会计人员只向上级领导负责,而不向投资人、国家财务审查机关等负责。(3)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管体系没有建立。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监管体系形同虚设,企业的外部财务会计监管体系也是不尽人如意。目前,我国企业外部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管主要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承担,这难免存在地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色彩。同时,由于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垄断性、私密性等特点,也使得企业外部的社会监管难以实施。
其次,我国现阶段的企业财务会计监管部门主要有财政部、税务局、证监会、审计署等多个部门。这些个政府部门都有对企业财务会计监管的责任,然而往往由于缺乏统一性,这也使得目前我国企业的财务会计监管工作错综复杂,矛盾丛生,既造成了政府资源的重复浪费,也不断引起信息混淆。这些政府监管部门都有各自的侧重点,但在对企业财务会计监管过程中并没有统一的安排与分工,而是各自为政,职责多有重复,甚至在对企业的财务会计监管问题上相互冲突乃至责任的相互推委,从而严重影响了政府对企业财务会计监管的权威性。
二、我国财务会计监管的改进与建议
(一)完善财务会计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做到严格执法
1.法律具有强制性、权威性、规范性、稳定性和广泛性等特点,在一个法制社会和国家中任何规范都离不开法律;我国财务会计监管的有效实施,也同样离不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
运用法律手段既可以有效地抑制各式各样的财务会计舞弊行为,也可以对维护财务市场秩序的良性循环起到最根本的作用。目前,我国已颁布了新《会计法》,但缺乏操作性,因此,应尽快出台《会计法》的实施细则,以提高《会计法》的实际操作性,并加强对《会计法》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会计法》的理解与认识。同时,要加强我国财务会计其他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还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处罚、赔偿和执行力度,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为提高财务会计市场的合法有序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在财务会计法律体系建立的基础之上,还应加快财务会计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如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经济法》、《证券法》等经济法律法规的完善,也可以促进财务会计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
2.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监管的规范体制。目前,我国对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监管机制认识不深,领悟不够,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监管形同虚设,监管力度弱化,财务会计弄虚作假的情况见怪不怪。这一方面要求企业单位内部要建立完整的财务会计监管机制,即改革现行财务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建立财务会计主管人员的管理约束机制。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阻断财务会计弄虚作假,财务会计人员通过上级财务会计部门统一管理,以保障他们的职权,从而保持了财务会计工作的相对独立性,使企事业内部财务会计监督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也充分发挥了广大财务会计人员依法监督企业经济活动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明确企业单位责任主体在财务会计监督中的责任。在很多企业中,大多数的单位负责人权责过大,对财务会计工作认识不够,认为自己可以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任意的指挥。这就严重阻碍了对企业财务会计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也是企业出现财务会计弄虚作假舞弊案件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进一步落实《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等内容的规定,督促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懂财会法律、经济法规,切实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单位负责,真正履行相应法律赋予的财务会计责任,同时也要为财务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了条件。
(二)加强企业的外部财务会计监管体系,做到有效监管
在财务会计监管中,单纯依靠法律监管和企业内部监管是不够的,还必须强化对财务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管,即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1.政府监管主要是指通过我国的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督、保险监督等部门,对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宏观调控。政府财务会计监管的作用主要有两点:(1)政府财务会计监管能弥补市场经济下财务会计存在的缺陷。市场规律的运行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资源的重复与浪费在所难免,因此,通过政府监管,可以有效解决市场交易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的不对称,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提高市场运作的效率。(2)加强政府财务会计监管的制度建设可以有效地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管。政府财务会计监管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借助于政府财务会计监管能有效对财务会计信息处理过程中的争议进行适当的安排;同时,政府财务会计监管也可以维护公共利益受损,保护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
2.社会监督是指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委托注册会计师,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委托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审计监督。只有充分运用社会审计监督等外部财务会计监督,才能充分的加强企业外部财务会计监督力度,切实有效解决对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所以,就目前而言,我国应强化《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全面贯彻执行,努力提高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水平,使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起到专业性的社会公证和监督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注册会计师的影响就至关重要。一方面,注册会计事务所的组织体制必须确保在社会经济中处于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地位,要避免政府的行政干预,使会计事务所将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从而为确保会计事务所专业监督的有效性奠定科学的基础。另一方面,要整顿注册会计师队伍,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水平,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和规范的财务会计服务市场信用体系,使他们真正发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监督审查卫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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