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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艺术设计投入的主体是公共大众
公共艺术设计的投入既有政府或社会公益性团体的行为,又有个体或企业的行为,但主要还是政府的公共行为,因为即使是后者也主要是在政府规范下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共艺术设计投资是一种典型意义上的公众行为。其中公共大众是常以纳税人的身份而出现的,他们是公共艺术设计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人。据了解,有比较成熟市场的国家和地区,对公共艺术设计的投入都有明确的制度或法律规定。在国外房地产开发费中就有一定百分比用于公共艺术的建设,即俗称的“公共艺术百分比”。如在日本,就规定把建筑预算经费的1%用于公共艺术设计。不管方式如何,公共艺术设计投资的主体实质就是公共大众,这是毋庸置疑的。国外的成功做法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制度或法律的规定是公共艺术设计的可靠经济保障,中国的公共艺术设计呼唤“中国公共艺术百分比”的早日出台。
2.公共艺术设计作品的决定权在公共大众
公共艺术设计首先是大众的艺术。早在1931年鲁迅先生向国人介绍墨西哥的公共艺术成就时,曾明确指出:“理惠拉以为壁画能尽社会的责任。因为这和宝藏在公侯邸宅内的绘画不同,是在公共建筑的壁上,属于大众的。”因而公共艺术设计不是艺术家或设计师自发的个人行为,其创作或设计权在艺术家个人,但能否被采用,则取决于大众的意愿和是否认可。所以世界上公共艺术设计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都有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和办法来确保公共艺术设计作品的客观、公平、公正的出笼。如在日本,公共艺术设计作品要经过一个正规的评审委员会(公共环境艺术委员会)来确定,这个委员会由政府规划部门官员、建筑家、艺术家、公共艺术设计家、社会文化人士及社区市民代表组成,严格规范,科学操作,层层筛选,最后才评选一个为各方认可的最佳方案。有鉴于此,许多有识之士呼吁要建立和健全我国的公共艺术管理制度和机制。邹文认为:“公共艺术管理制度亟待完善”,主张制定公共艺术审批的办法并预以公布,使公共艺术的方案确定、审批、制作施工、养护管理等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袁运甫先生则建议:“建立权威性的政府文化艺术咨询机构和奖励机制,加强国家对文化艺术建设的宏观调控”,促进文化环境的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的宏观管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充分地反映民意,从制度上、从源头上确保公共艺术设计作品的公正性和公众性,多出精品,少出失误。
3.公共艺术设计的使用权和评判权在公共大众
从本质意义上来说,公共艺术设计是为公共大众而进行的设计,其起点在于公共大众,其终点也在于公共大众,因而其使用及评判权均在公众手里。首先,公共艺术设计要满足公共大众的生理和心理要求、物质和精神的需要,满不满意,只有他们最有发言权;其次,公共艺术设计一旦完成,就要接受公共大众的评判,这种评判可能是一般性的品头论足,也可能是激烈的评论、批评乃至近乎苛刻式的挑剔。这种成熟化的大众评判机制的建立是公共艺术设计运作体系成熟化的标志,是促使公共艺术设计作品不断完善和提高的重要保证。它有利于公共艺术设计精品的不断涌现,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避免“劳民伤财”的“视觉污染”的层出不穷、恶性循环。我国目前正需要建立这种公共艺术设计乃至所有艺术设计领域的舆论监督机制。
二、公共艺术设计要体现公共大众的审美情调
1.公共艺术设计要体现一定时期公共大众主流的审美情调
公共艺术设计首先是审美的,是多数人引以为美的。虽然一定时期人们的审美思想是精彩纷呈、主次分明的,但每个时期总有相对主流的、占统治地位的审美情调和风格,这是公共大众的审美主基调,也是公共艺术设计反映审美情调的底线,“它宣扬着多数人的价值观和审美主张,强化着民族意志和国家精神”。①公共艺术设计担负起了塑造和净化人们美好心灵的功能。那些颓废的、与人类精神背道而驰的,所谓前卫艺术是难登也不应登入公共艺术设计的大雅之堂的。因此袁运甫先生认为,“作为城市建设中的公共艺术创作,我们必须要考虑到如何适应大多数市民对待艺术的基本态度和理想追求,并正确地导向更具崇高精神意义的文化境界,它和纯粹个人艺术喜爱不同。”②“如果仅仅是为了投人所好,只是满足一些人的低级趣味,那实质是借公共艺术败坏社会风气,降低公众文化品位,也有违公共艺术的根本宗旨。”
2.公共艺术设计的审美接受机制是雅俗共赏,收放有度
作为受公共大众制约的公共艺术设计既不能是高高在上的“象牙塔”艺术,或是标新立异、勇立前沿的新潮探索,让公众敬而远之或不知所云,又不能如“俗文化”一样完全土生土长,发乎自然,不加提炼,使公众浑然不觉。它应是“阳春白雪”和“下里巴人”的融合,既有审美的境界,又能为公共大众所接受,即所谓的“公共艺术的欣赏和审美要群众化”。④当然,公共艺术设计追求艺术的原创性,甚至有时并不完全排斥代表一种前进方向的美学前沿探索,虽然当时并不被大多数人所看好,而最终的结果是它为更多的人所接纳。如著名美籍华裔建筑大师贝聿铭在为法国卢浮宫入口处设计“水晶金字塔”时,有许多法国人是强烈反对的,然而很快它就被几乎所有的法国人乃至全世界所认同,成为新现代主义设计的经典代表作。但是,作为一种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审美创作法则,雅俗共赏、收放有度应是公共艺术设计家所追求的境界。
三、公共艺术设计应传达对公共大众的人文关怀
人道主义、人文主义是资产阶级追求自由、平等、博爱精神和思想解放的主要成果之一,它使人类精神由专注贵族的、上流社会的生活到对普通百姓的关注和关怀,人文主义使艺术由“神坛”走向凡间,公共艺术也不例外。“公共艺术需要较长时间与城市建筑环境共生,是广大人民群众活动、休闲、观赏的场所,因此对人的关怀,对人的尊重,对人的体贴是最基本的出发点,”⑤尤其在实用类的公共艺术中。如在日本的公共艺术相应的制度中就明确规定:“在公共园区的建设中,诸如供人们方便的座椅、照明灯具、公用厕所、社区布置和指示牌(地图)、告示牌和公用电话亭等是必不可少的;在儿童公园中,供儿童嬉戏的沙坑、秋千、滑梯(三种‘神器’)等也是必备的。并在其性能上作出了责任的规定”。⑥这反映了典型的人文关怀。在公共艺术中往往通过这些细节和构件的精心设计和安排,为身处其中的人们提供了一个方便、舒适、轻松、娱悦、互动的环境和氛围,人在其中可陶冶性情、放飞心情、尽情体味生活的美好和惬意,在平凡随意中尽显生命的意义,这是最具生活特色的人文关怀。另外,一些带有象征性和主题意义的公共艺术则通过作品本身的寓意来表达人文精神。如美国艺术家克莱兹·奥登堡的公共雕塑作品《10英尺衣裳夹》,即通过人们生活中司空见惯的木衣夹子的形象,打破了公共雕塑所谓的神圣感、崇高感而让人不可企及的固有模式,使人们倍感亲切而喜爱有加,一种融融的暖意在人们心中流淌。
综上所述,公共艺术设计与公共大众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公共大众是公共艺术设计投入、创作、评判和使用的主体,是公共艺术设计的中心和尺度,是公共艺术设计的最终归宿,公共艺术设计应充分反映、体现公共大众的共同意志和审美情调,并传达对公共大众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那种“唯我独尊”式的、“闭门造车”式的、过于自我化的艺术创作思想是不适合公共艺术设计要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的公共艺术设计离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艺术还有距离,如在公共艺术设计作品确定上对公共大众意志的尊重、中国式“公共艺术百分比”制度的形成、在公共艺术设计作品创作上对公共大众审美情趣的反映、对粗制滥造的“公共视觉污染”现象的根除,以及在公共艺术设计作品中对人性化的特别关注等方面尚有许多工作要做,对中国的各个社会层面和中国公共艺术设计师而言,未来中国公共艺术设计的发展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