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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家具厂职业病危害现状与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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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家具厂职业病危害现状与对策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北京市某木质家具厂;现状评价

为了解木质家具厂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通过检测结果分析其危害程度,确定木质家具厂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的重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的有关规定,2018年4月对北京市某木质家具厂开展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以北京市某木质家具厂为研究对象,调查内容为其职业卫生档案、防护措施设置与管理、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等。

1.2方法1.2.1职业卫生调查通过了解木质加工厂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及布局、主要原辅料及成分、劳动者作业情况及作业时间、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确定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职业卫生管理存在的问题[3]。1.2.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粉尘采样使用FDS-30粉尘采样器、Omni5000IS空气采样泵;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环己酮、正己烷采样使用EM-500S气体采样器;甲醛采样使用EM-1500气体采样器;噪声采样使用EDGE-5声剂量计。采样依据GBZ159-200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4]、GBZ/T192.1-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5]、GBZ/T160.5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6]、GBZ/T160.6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饱和脂肪族脂类化合物》[7]、GBZ/T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8]、GBZ/T300.60-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0部分:戊烷、己烷、庚烷、辛烷和壬烷》[9]、GBZ/T300.66-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66部分: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10]、GBZ/T300.99-2017《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99部分:甲醛、乙醛和丁醛》[11]。

1.3评价依据依据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2]、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3]、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14]、AQ4211-2010《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5]、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16]等标准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置的符合性与有效性分析与评价。

2结果

2.1基本情况北京市某木质家具厂的生产车间分为开料区、封边区、排孔区、包装区。主要原辅料为板材(2900m2/年)、PVC封边条(100kg/年)、热熔胶(100kg/年)、热熔胶分离漆(875kg/年),产品为组装家具。接害人数为15人,实行8h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

2.2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流程:板材→开料→封边→排孔→包装→发货。

2.3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见表1。

2.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2.4.1粉尘检测结果HPP180电子锯操作工和加工区排孔机操作工接触的粉尘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见表2。2.4.2化学物质检测结果封边区封边机头尾部操作工接触的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甲醛、环己酮的浓度和包装区包装工接触的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见表3。2.4.3噪声检测结果开料区马氏锯操作工、HPP180电子锯操作工和封边区封边机头尾部操作工及排孔区排孔机操作工接触的噪声强度,检测结果中除开料区马氏锯操作工不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得要求,其余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见表4。

2.5职业病防护设施开料区设有集中除尘系统,在马氏锯和电子锯的粉尘逸出部位设置有吸尘罩;封边区设有排气罩,废气经管道由室外VOC净化设备集中处理后排放。局部排网罩控制网速见表5。开料区除尘设施不符合要求原因:(1)主风管存在破损现象;(2)设备与风管连接处未封闭,存在漏风现象;(3)其他设备在不使用的情况下,未将支风管阀门关闭,风量损失较大。封边机防毒设施不符合原因:(1)排气罩口距离污染物发生源较远;(2)封边机密闭不严,造成毒物逸散。

2.6个体防护用品北京市某木质家具厂为马氏锯操作工、HPP180电子锯操作工、封边机头部操作工、封边机尾部操作工、排孔机操作工、包装操作工配备了联友防颗粒物呼吸器(KN90型,阻尘率为90.0%),3M1270型防噪声耳塞[SNR值为25dB(A),实际降噪值为15dB(A)]、工作服。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后,实际接触噪声强度均<80dB(A),家具厂为开料区、加工区的劳动者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合理有效,为封边区和包装区的劳动者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2.7职业卫生管理北京市某木质家具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9]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制定了相关的职业卫生制度,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在车间入口和岗位设置了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告知卡和操作规程,向当地安监部门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2.8职业健康监护经调查2017年北京市某木质家具厂未按照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0]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9关键控制点开料区的马氏锯工、HPP180电子锯工接触的木粉尘和噪声、封边机工接触的苯,包装工接触的甲醛为关键控制点。需加强上述岗位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并对上述岗位进行重点防控。

3讨论

全部岗位接触的化学物质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1个接触木粉尘的作业岗位浓度不符合国家接触限值要求,超标率达33.3%,1个接触噪声作业岗位的噪声强度不符合国家接触限值要求,超标率达20.0%。噪声超标原因分析:(1)马氏锯锯片在高速旋转切割木料时,会产生大量机械噪声;(2)劳动者为了完成更多的工作量,取料、放料未做到轻拿轻放。木粉尘属于有机植物类粉尘,具有可燃性,对人体具有致癌性。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21]中规定,苯、甲醛属于高毒物质。根据以上调查情况,为企业提出以下建议:(1)定期对除尘设施进行维护与保养,其他机器在不使用的情况下,将支风关闭阀门关闭,减少不必要的风量损失。(2)依据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重新布置封边机的排气罩,加强封边机的密闭性。(3)为封边机岗位和包装岗位依据AQ4211-2010《家具制造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21]配备防毒口罩(防甲醛、苯等),并指导和督促作业人员在进行操作时正确佩戴。(4)加强劳动者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与宣传,强化劳动者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5)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存入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各岗位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中的危害因素进行职业健康检查。(6)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作者:马奎 佟林全 王雪涛 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职业卫生评价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