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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金资源丰富,开采历史悠久,据文字记载,春秋时期就生产黄金。建国以来,黄金生产逐步发展壮大,至今已连续25年产量居全国之首,共计生产黄金422吨。全国最大的产金市、县,产量最多的矿,经济效益最好和装备、管理水平最高的矿山均在山东。1998年度,全省黄金产量,实现利税分别占全国同行业总量的28%和65%。但发展势虽劲的黄金工业也存在着一些亟等解决的问题:
一、善于省直国有矿山的税收政策问题。省黄金集团公司的玲珑、新城、焦家、三山岛、沂南、平度六个大型金矿现分布在烟台市招远、莱州和临沂市的沂南县境内,现行的政策是矿山税收直接入省级财政。由于这些矿山的黄金生产在资源、环境等诸多方面与地方的密切关联,甚至依赖关系,更况且虽资源赋存于地方区域,收入上交省级财政,地方基本上得不到利益,因此,易造成磨擦。长期以来,矿山迫于维持黄金生产经营秩序、环境的必需,而不得已应付来自多层次、多方面单位提出的种种难题,甚至于无权、无力兑现的要求,不仅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包袱沉重,难以言状;同时,无形中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打了折扣,造成了一些不应有的损失,阻碍了黄金工业的良性发展。
鉴于黄金矿产是受国家保护的特定矿种,黄金产品又是国家垄断无限制收购的特殊物资、硬通货,特别是不同于其他产业之特点,因此,暂以“特事特办”、“无区别无政策”,特殊行业、特殊管理为指导,理顺现行财政体制,真正有利于增加国家收益和再分配的透明度,由“地下”变“地上”,由阴力变动力,由分力变合力。
为达到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减轻企业负担,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优化资源、资产的重组,实施联合、兼并战略和加快规模经营、规模效益避的形成,以有保充分利用宝贵、稀有、不可再生的黄金矿产资源,促进本省黄金事业大发展之目的,建议:将省黄金集团直属金矿的税收纳入地逐级解交或采取基数上交,超收分成或统一入库、比例返还的财政体制。这样,国家、地方、矿山都受益。
二、关于黄金地质勘探政策问题。自九三年国家取消黄金地质勘探专项奖金后,黄金的地勘工作基本停顿了下来,而随着产量的快速增长,更加剧了资源供给与生产利用和“地、采、选、治”倒挂存在的矛盾,可供生产利用的地质会计师大幅度减少,且还存在着80%以上的资源储藏在不到20%的矿山中,而以上的中小型矿山只拥有不到20%的资源这一严重的分布不平衡现状。
现全省60%以上黄金矿山出现了资源危机,仅靠现有矿山低投入地边探边采,而无力主攻新矿源和深部的投入这是成不了大气候的,近五年的地质工作断层,如再下去几年,势必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黄金工业的命脉是资源,没有资源,黄金生产无从谈起,而解决资源问题,鉴于黄金的地质、建设、生产有着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的特点,仅以地质勘探而言,从“八五”的周期看,找到矿源靶区已历经艰难,即使确认后实施工程,达到可供生产建设利用的储量,一般小型矿山也要三年、中型矿山五年左右,而大型矿山则要在八年以上甚至更长时间。设想再加上建设周期,开发一座黄金矿山是何等的不易啊!因此,增强超前意识,尽快解决地质投入问题,加大勘探力度是黄金事业能否持续发展的根本和关键。如果再继续搁置这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几年之后,国家的黄金事业将直线下滑,甚至于有可能“崩盘”。
建议:一是尽快提取黄金销售价的2-3%建立专项地勘基金,或以其它形式建立起国家专项基金;二是在立足本地扩大地探成果的同时,自筹与国家划拨奖金相结合,走出去开辟新的领地,这需要国家专门法规的保障;三是放宽、放活外资合作政策,根据各省实际允许制定地方办法,以便实施。现在就干,将有可能扭转当前的窘迫局面和保持黄金工业的持久、健康发展。
三、关于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及资源税问题。目前采取的是对黄金矿山双向收费的政策,既不合理,税费负担也太重。建议:一是应根据黄金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采取单向收费或税费合一,降低税赋的政策;二是征收资源补偿费应将销售收入计征改为按原矿计征,以解决重复计算问题;三是鉴于工业管理部门情况熟悉、管理顺茬和便于对行业的合理规划,对资源补偿费返省部分的使用与管理,地矿、财政部门应征求工业管理部门的意见或按照“取之于金,用之于金”的原则切块由黄金主管部门进行统一安排。无论什么样的管理方式,都应以分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严格专款专用,真正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探投入,以增强黄金工业发展的后劲。
四、黄金矿产规模经营、合理开发问题。目前,由于受体制、利益、地方保护主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黄金的开发没有得到真正的有计划地保护性开采。如在一些重点产金区,重点大矿周围,往往一个大矿区(脉)内,企业各自为政,画地为牢,被分割成多家开采,形成“矿连矿、坑连坑”,矿界纵横交错,上下重叠,造成了“大而全、小而全”不合理的重复建设,生产布局分散,资源配置不合理,不仅浪费了宝贵的黄金资源,污染了环境,而且也浪费了大量建设资金,增加了生产经营费用。
带来了“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益”的不利局面。特别是国有大矿由于个别地方“明、暗”的地方保护主义、个别人员的腐败和众多小采矿点,受利益驱动的不断“蚕食”、干扰、破坏,严重危害了省属国有大矿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安全受到威胁,潜伏着时刻爆发纠纷的隐患。几十年来,虽经各级政府及执法部门的整顿,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热点地区“屡乱屡整、屡整屡乱”的恶性循环问题。
为此,建议国家应加强对黄金矿产的开发管理,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对重点产金区,应以资源大脉为基础,而非以辖区、隶属、所有制而论,按照国家“发展国有、限制集体、取缔个体”的黄金产业政策,以国有大矿为核心统缆建制。要坚决屏弃“诸候主义”,从大局出发,有于增强国际竞争的大环境。本着合理布局,规模经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以酱、资源为纽带,实现重组,建立具有经济实力雄厚、生产布局合理、技术水平先进、管理科学现代化、经济效益明显、有较强竞争力规模经营的大型现代黄金矿山。
五、关于资源有偿转让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资源有偿转让制度。即地质勘查部门通过地质勘查,最终提交地质报告和储量。矿山企业如果想进行开采,就必须有偿取得,一般是根据地质部门探求的储量按每吨多少钱,转让给矿山企业。
收回地勘部门投入的勘查费用,现在存在的问题是,矿山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而不愿一次性地拿出很多钱买下几十年的资源而赞成积压、资源沉淀。矿山企业只需有一定的储量来保持矿山合理的服务年限,实行均衡生产即可。因此,建议实行黄金矿山一次买断或分段购入,分期付款的政策或地质成果入股的形式。
六、关于黄金矿山开办的审批问题。自1988年以来,国家便于对黄金生产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好资源,取得经济效益,分别在《矿产资源法》、国务院75号文件、241号令冶金部、地矿部、国家工商局485号等文件中明确了开采黄金矿产上黄金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颁发“准采证”,地矿部门颁发“采矿证”,并据此办理工商登记。
实践证明,多年来的运作是非常正确的。但今年国家有关部门单方面提出:申请开采黄金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无须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开办矿山的批准手续和领取“准采证”。之后,在不与任何部门协商或打招呼情况下,开始了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工作,易赞成黄金行业正在规划勘探建设矿区的分割,同一矿体多家开采、重复建设,既阴碍了规模经营,又浪费了资源和建设奖金,还对矿产秩序的治理整顿埋下子隐患。应本着有利于促进国家黄金事业发展和规范行政管理程序、严格执法的精神妥善解决。
七、善于地质勘探区域划界问题,一些单位取得勘探区块登记后,没有奖金开展地质工作,地域长期搁置,而具备奖金’力的单位则眼睁睁地看着不能介入,欲想介入探矿找矿,原登记的单位又要价太高,严重贻误了地勘进度和影响了黄金工业的发展。尽管对这种“跑马圈地”占着不用的现象也有“制约”,但极其轻微,地方反映强烈。因此建议,应对现行的勘探区块登记办法进行必要的修改,按照国际贯例,竞拍租价,以承租地盘的方式取得勘探与成果转让或开发权,风险自担,利益分享,形成“谁有钱、谁占地、谁投入,谁受益、的有序竞争格局。这样,对国家、地方、部门、集体、个人,特别是促进、加快黄金事业的发展都有利。
八、善于基建、技措贷款政策问题,国家对黄金矿山的现行政策是,基建、技改的技术及可行性评估,一般由省黄金主管部门组织,会同银行、环保、地质、土地等单位及当地黄金主管部门共同审查,上报国家黄金主管部门批复下达立项计划后,由申请矿山再跑有关银行争取贷款规模和到位奖金。由于银行改革和实施了以投入产出效益为原则的贷款制度。国家黄金主管部门所批复的基建、技改项目贷款计划并非能得到实施,决定权在银行。
鉴于黄金工业的特殊性,为确保黄金重点基建、技改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建议:在坚持确保项目贷款有效回收原则的同时,对国家重点项目给于必要的倾斜,国家黄金主管部门可与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下达贷款计划,切块到区域银行或省级金融机构,以委托贷款的形式妥善解决。这样,既大大降低了银行放贷风险,又解了黄金重点项目之危。
九、善于黄金外资开发、流通领域的政策调整问题。建国五十年来,黄金矿产的开发一直拒外,产品实行严格的统购配售,为典型的垄断、封闭式管理。由此造成了开发没了活力,生产与流通脱节,矿山亏、地方怨、央行难“上边压、底下抗、中间有根顶门杠”,严重制约了和的迸发,成为经济改革的最后一个“死角”。随着我国经济加速融入国际经济新秩序和黄金商品属性的日益凸现,革新现行黄金政策已迫在眉睫。为达到在国家统一规划、有效监控前提下,兴我国黄金事业之目的,有必要大胆、有序地“开禁”,实行积极地吸引外资开发和国家适度储备与藏金于民有机结合的政策,最终形成国家对黄金、外汇、金融管理三足鼎立的格局。建议:一是允许中方有控股或相对控股,外方全方位地参与国内黄金矿产的开发与管理;二是取消金银管理条例,尽快建立黄金交易市场,允许生产单位成品、半成品或用资产抵押贷款及允许向央行售金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允许经营单位以金换汇,拥有黄金进出口权;允许民间通过法定黄金交易市场自由买卖金锭。这样,于国、于民都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