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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研究杂志》2014年第一期
一、刘师培义例著作之篇目
关于刘师培义例著作之篇目,王孝强指出:“刘师培力挽狂澜于既倒,全力恢复汉师古例,先后撰成了《春秋左氏传时月日古例考》、《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春秋左氏传答问》、《春秋左氏传传例解略》、《春秋左氏传例略》、《春秋左氏传传注例略》等六种言例著作。”郭院林也指出:“刘师培进一步完整归纳书法、义例,对《左传》传经方式具体说明,著有《春秋左氏传答问》、《春秋左氏传时月日古例考》、《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春秋左氏传传例解略》以及《春秋左氏传传注例略》、《春秋左氏传例略》等著作”。①实际上,《春秋古经笺》与《读左劄记》两书,虽然以《笺》和《劄记》为名,因而容易被误认为是与义例无关的笺证和相关笔记著作,但略考二书内容,即知其与经传之“例”密切相关。
1、《春秋古经笺》此书仅残存卷七至卷九,其中卷七是对宣公经的笺注,卷八是成公经笺,卷九的襄公经笺仅至十年而止。虽然内容仅存二卷半,但其体裁与侧重却不难窥探。本文以卷七开头的宣公经三则为例,探讨刘师培的笺注如何与义例相关。首先第一则:②经:元年春正月,公即位。笺:宣书即位与桓同。此经文不仅记录了宣公元年的季节、月份,还完整书写了“公即位”三字;刘师培笺注说“宣公即位与桓同”。在春秋十二公中,首次书写“公即位”的是桓公,其次是文公、宣公、成公、襄公、昭公、定公、哀公。而隐公、庄公、闵公、僖公四者则没有“公即位”的经文记载。对于不书即位的原因,《左传》分别给出了解释。此处刘氏的笺注,关心的正是某公即位改元,是否书“即位”二字、若不书则为何不书的问题,因而与书法、义例密切相关。又如第二则:经:公子遂如齐逆女。笺:传云尊公命者,据还至不称公子逆女。不月,以上事月。此处刘氏解释了两个问题:其一,为何“遂”前特书“公子”二字。刘氏认为,根据《左传》的解释,书“公子”是为了尊重宣公之命,即遂逆女是承宣公之命而行。此书“公子”与下句经文不书“公子”正好形成对比,下句不书的理由,刘氏认为,根据《左传》的解释,这是为了尊重嫁入鲁国的夫人。其二,此书公子遂如齐逆女,为何不书月份。刘氏认为这是由于与上事———即宣公即位同月,故省。又如第三则: 经: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注:服云,古者一礼不备,贞女不从。故诗云,虽速我讼,亦不女从。宣公既以丧娶,夫人从,亦非礼,故不称氏,见略贱之。(本疏)笺:传云尊夫人者,据遂逆女称公子。凡卿为君逆,例书以夫人至。以,从下以上之词,故必去族。公子翚逆女不书以至者,以公受之于欢,此变例也。妇者,有姑之词。不书妇姜氏者,公以丧娶夫人,不能以礼自固,故经贬夫人,以着公恶。哀姜丧归,去姜书氏,此则去氏书姜,彼为罪轻之贬,此为略贱之称,其义固互明也。夫人至例月。此则包含三个问题:其一,刘氏提出,凡是卿为国君逆女,书“以夫人至”是《春秋》通常的书写规范。他又进一步引申说,“以”是从下以上之词,故遂去族不书“公子”二字,以示尊夫人之意。这也是呼应上句经笺,解释为何此句经文不书“公子”。但桓公三年也有“公子翚如齐逆女。九月,齐侯送姜氏于欢。公会齐侯于欢。夫人姜氏至自齐”的经文,彼处却不写“以夫人至”。刘氏解释说,这是因为彼时桓公是非正常迎娶夫人,故《春秋》改变笔法而书———即为变例。其二,既然要尊重夫人,为何经只书“妇姜”而不书“妇姜氏”?刘师培认为宣公在服丧期间就迎娶夫人,公及夫人都不能恪守礼制,所以去“氏”书“姜”,略责二者。与此相类似,僖公元年经有“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之文,其中夫人哀姜不书“姜氏”而单书“氏”,刘氏认为是为了突出其杀二子之罪而贬之。其三,刘氏还提示说,夫人至,按照正例须书写月份。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春秋古经笺》虽以笺为名,但刘师培关注的对象正是经的书法和《左传》对书法的解释,特别是其中与时间记载相关的微言大义。综观全书,刘氏于三卷不到的经文下,以“月者”、“不月”、“故不日”、“亦书日”等笺注者约190处。其对经书所记载时、月、日的笺注,除一部分是说明《春秋》记述事件的标准体裁、形式之外(如“以上事月”、某某事“例月”),其它都与褒贬之义相关,如“不善晋救,故不月”、“月者,深疾郑”等等。而那些按其书写或大义的条例无法解释的时间记载,刘氏则笺注为“系时系月,未详”。要之,在《春秋古经笺》中书法与大义的解释比比皆是,除此之外能够称得上是“训诂”的例子几乎没有。故而此书无疑是对《春秋》书法条例及其大义的抽绎和整理,是很典型的义例著作。
2、《读左劄记》刘师培将此书分为十五则,共论十五事。其中除第七至十二则所论之事与义例无关外,剩下的九事皆与大义相关。限于篇幅,这里从九事中取三事作为例子介绍如下:首先看第二则:公、谷二传之旨,皆辨别内外,区析华戎。吾思丘明亲炙宣尼,备闻孔门之绪论,故《左传》一书,亦首严华夷之界。僖二十三年传云,杞成公卒,书曰子,杞,夷也。二十七年传云,杞桓公来朝,用夷礼,故曰子。此《左氏传》之大义,亦孔门之微言也。贾、服诸儒为左氏作注,进夏黜夷,足补传文所未及。隐元年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贾注云,畿内称王,诸夏称天王,夷狄称天子,非区别夷夏之意乎。①这一段刘师培论《左传》和《公》、《谷》二传一样,严格区分“中华”和“夷狄”,并认为这一思想传承自孔子。刘氏先举了杞国的例子来说明经、传进夏黜夷。僖二十三年经记载杞成公之卒时书“杞子卒”,而杞本是伯爵之国,本当书“杞伯卒”。对此《左传》解释说,杞是夷狄,故书“子”。又如僖二十七年经书“杞子来朝”,对此《左传》解释说,杞国用夷礼,故称之为“子”。言下之意,若是华夏诸国,则按其爵而书,杞为夷狄,故黜之书“子”,以此来表现明辨夏夷之大义。接着,刘师培又举例说明贾、服注秉承了经、传的“进夏黜夷”之旨,补传之未及,更加鲜明地阐发了以史实为主的《左传》的大义。比如《春秋》称周天子时有三种称呼:王、天王、天子。这三种称呼各有什么特殊含义?贾逵认为,在周天子畿内的臣民,直呼王;诸夏之国称天王;夷狄之国则称天子。刘师培认为,这不正是经、传及左氏学者们区分夏、夷的又一证据吗?又如第三则:《左传》一书,责君特重而责臣民特轻。宣四年传云,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杜注谓,称国以弑,言众所共绝。……(自注:贾、刘、许、颍曰,君恶及国朝,则书国以弑,君恶及国人,则称人以弑。)……予按:襄十四年师旷曰:“天子爱民甚矣,岂可使一人肆于民上,以纵其淫,以弃天地之性?”即孟子残贼之人谓之独夫之旨。足证弑君称君,君无道之义。是左氏此句之义重于责君,而非所以责臣也。①这一段论《左传》“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的大义。臣下弑君也要分两方面来看:若《春秋》书“弑其君某某”,即写出该国君的名字,则暗示君无道,正义是在行弑的臣下一边;若《春秋》书“某某弑其君”,即写出弑君之臣的名字,则暗示该臣谋逆犯上,正义在被弑国君一边。历来认为,无论如何,臣弑君都不应被容忍,因而《左传》的这种往往被视为主张袒护逆臣,违背名教,罪不可恕。但是刘师培则依据贾逵等汉儒的注,认为这种君主无道,引发众怒,而被国人所弑的情况其实是值得考量的;在这种情况下,比起归咎于弑君之臣民,更应该问罪于无道之君。再如第十三则:今观左氏一书,其待后儒之讨论者约有三端:一曰礼,二曰例,三曰事。……又《春秋》凡例,不止五十,征南作《释例》,于传中有一、二字可为例者,即穿凿附会,扩而充之,其绝无依傍者,即窃取各家之例,以为己说。在左氏固未见明文,若能仿刘氏治《公羊》、柳氏治《谷梁》之例,别为一书,吾知其必胜于征南矣。②这一段刘师培提出治《左传》三法:礼、例、事。在“例”这一方面,刘氏认为《春秋》凡例不止五十,杜预《释例》的义例之论颇为不当,应仿照刘逢禄《春秋公羊经何氏释例》和柳兴恩《谷梁大义述》,重新整理左氏之例。在第十五则中,刘氏又批判了杜预的“凡例为周公礼经”的看法,指出凡例不分新、旧,一概是左丘明对《春秋》笔法和微言大义的体会、阐发。③由以上诸例可知,虽然刘氏此书并没有专门考察《春秋》、《左传》的凡例和大义,但他将义例作为《左传》研究的三个重要方面之一,且已经形成了对杜预义例说的认识和评价,这是毫无疑问的。据万仕国《刘师培年谱》和陈奇《刘师培年谱长编》,此书作于1905年,在刘氏义例相关著述中成书最早,故知此书应是刘氏研治《左传》义例的开端。此后,刘师培将系统的义例研究付诸实践,先后写出了《春秋古经笺》(1909)、《春秋左氏传时月日古例考》(1911)、《春秋左氏传答问》(1912)、《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1912)、《春秋左氏传传例解略》(1913)、《春秋左氏传例略》(1916)、《春秋左氏传传注例略》(未详)等一系列著作。①其中,《时月日古例考》的撰成直接得益于《古经笺》的逐条笺注。《古经笺》正是以时月日的记载为考察目标,从侵、伐、灭、入、崩、薨、卒、葬等最为具体的小例类比中,概括出了关于时月日记载的书法和大义。而《时月日古例考》则在此基础上,将众多小例归类、整合为二十五例。此后,刘氏又将其研究从时间的书法义例扩充到经、传的遣词用字等等之中,从而形成了展现其义例理论体系的《诠微》一书,最后通过《春秋左氏传例略》对前说进行了肯定或补充。如此,则刘师培的义例思想从发生到实践、到成熟的全部过程就一目了然。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刘师培关于义例的著述,应当是包括《古经笺》和《读左劄记》在内的八种。
二、刘师培所言之“经例”与“传例”
上文已提到,王孝强与金晓东在“经例”与“传例”的相互关系问题上存在分歧。王氏提出“传例合于经例”的观点,认为“经有经例,传有传例”;刘师培“在根本上认为传例是合于经例的”,“既然丘明旨在解经,那么传例自然要与孔子据以修经的经例相合”。金氏则认为:“字面上看,经例是《春秋》之例,传例是《左传》之例,似是两事。刘师培则认为经例即传例,常两词混用”;王孝强“非要区分经例、传例,并把传例合于经例标榜为刘氏重要思想,颇为不当”。②为了研究这一问题,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些概念,明确其内涵、外延。首先以“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为例,说明在刘师培的认识中有一个关于“书法条例”的基本框架,即:《春秋》针对每一类事件,都有一套基本固定的书写格式,凡是符合这种书写格式的就称为正例;不符合的则称为变例。如新国君即位这一类事件,书“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就是正例,不书“公即位”的就为变例。这套书写格式包含了诸多要素,如时间的记载(年、季节、月份还是日子)、人物的称谓(爵、官、字、名还是“人”)、国家/地点的指称方式(地名、国名、“都”或“城”)、表示主体动作的动词(即位、来归、侵伐、会盟等)以及补充说明性的副词、介词(于、自、以)等,但每一正例不一定包含所有要素,如“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一例中就只有时间记载(某年某季某月,而没有具体日子)、人物(爵称)和动词(“即位”)。然而,一旦某正例被认定包含哪些要素,那么在同类事件的记载中,某一要素的缺省或变化,都会导致正例向变例的转变,同时孔子的微言大义就体现出来了。隐公、庄公、闵公、僖公继承君位时,仅书“元年春王正月”而不书“公即位”,就传达出一种非正常即位的信息。因而《左传》对四者分别给出了解释:“不书即位,摄也”,“不称即位,文姜出故也”,“不书即位,乱故也”,“不称即位,公出故也”。如此可知,《春秋》有其书写条例和深意,称为“经例”,这被经师们看作是孔子修订、寓于褒贬的结果,反映了孔子对春秋时历史事件或人物的评价,刘师培亦是如此认为。但由于经例隐晦,所以鲁君子左丘明在为《春秋》作传时,通过“凡”字概括其书法条例,故《左传》中的“五十凡”,历来被称为“传例”。又,汉儒注释《左传》,多发挥左氏大义,称为“汉例”。杜预著《春秋释例》,在系统整理了《春秋》的书法条例之后,对汉儒提出的诸多条例作了否定,认为汉儒所言之例多是引今文之说解释左氏,本来不是《左传》所有。这就是杜预的“非例”之说。但刘师培由于崇信汉儒,以汉儒为是非判断的标准,所以对杜预之说多有批判,且将汉儒所提出的《左传》义例进行了系统整理,形成了高度概括的“八例”理论。①
由此可以总结:“经例”是孔子修订《春秋》时,借由书法条例表现微言大义的本来意图,“传例”是《左传》通过“五十凡”对孔子的这一本来意图的体会、阐发。两者并不是同一概念,金晓东称“经例”即“传例”实是千虑一失。“传例”经过汉儒的发挥,已较原来左丘明的阐释更为丰富;而刘师培又通过扩充“传例”的内容———即把“书曰”等纳入“传例”的范畴———更加丰富了“传例”的内涵。刘氏的义例论,其实是一个整理汉儒的义例说,并进一步对《左传》的凡例进行扩充发掘的过程,故其著作之名称当中都有“春秋左氏传”五字,即是强调“传例”而非“经例”。也正因“传例”不等同于“经例”,刘氏才强调二者相合的重要性,指出“传例”都是缘“经例”而发。唯有二者相合,才能证明《左传》是解经之作,也才能弥补《左传》重史实不重义例的缺憾。刘师培在著述中对“经例”与“传例”已作了明确的区分。在《春秋左氏传时月日古例考•序目》的末尾他说,“又经文所书月日,恒出孔修,别详总例,非此卷所述也”,可见此书所述正是《左氏》之例。再参考书中内容,则刘氏之意愈加明晰。《春秋左氏传时月日古例考•闰月例》云:左氏之谊,以闰月例常月,故事在闰月则闰亦书。哀经闰月葬齐景公,先儒说佚。以传文屡书闰月证之,必以书闰为恒例,与公羊说殊。②此处刘氏说左氏之谊,当以书闰月为常例,显然是针对“传例”的分析研究。又如《春秋左氏传答问》第四条刘师培答萧定国问云:汉师之例,凡与不凡,弗区新旧,今以本传证之。天子无出,传不言凡,自周无出,传则言凡。如二君,故曰克,传不言凡,得俊曰克,传则言凡,二例实符,安得区属周孔。又同盟赴名,不与会不书之属,亦同例再见,互有略详。是知凡与不凡同为经例,其先诠书法,继复阐论……故杜以书凡属礼经,汉师概以书凡为传例。③其中“天子无出”和“自周无出”均见于《左传》,说的是同一个条例,而前者《左传》系以“凡”字,后者不系。又“如二君,如曰克”和“得俊曰克”,内容也几乎一致,而一附以“凡”一不附。据此可证明,凡与不凡都是左丘明所阐发的条例;讨论的中心是“传例”无疑。由此可见,“经例”与“传例”,二者的内涵是不同的:前者是孔子的意图,后者是左丘明对孔子意图的体会和阐发,因此不能混同。强调《左传》对《春秋》条例的阐发,扩充其在条例阐发上的内容,正体现了刘师培捍卫《左传》的立场和努力。如果刘氏跳过《左传》直接阐释《春秋》的书法大义,就不能体现《左传》在义例上的价值,也不能证明经传乃一脉相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混同“经例”与“传例”,也是违背了刘氏以义例护卫《左传》的初衷。
三、刘师培的义例观与刘氏家学
论及刘师培义例说与其家学———特别是与刘文淇、毓崧、寿曾三代人合力所著《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的关联,近来有学者认为刘师培的义例说是对其家学的背离。罗军凤在《刘师培的春秋左传学研究与家学传统》中认为:“刘师培所提出的左传学‘礼、事、义’三大课题,分别是对其家学的传承、拓新与偏离”;“刘氏对《左传》义例的研究,尤其偏离了家学中不杂今文学说的根本宗旨”。但罗军凤又同时承认,“刘师培提出的‘礼’、‘事’、‘例’三大课题,其实早在《旧注疏证》中就已有明显的迹象”,即,刘文淇拟撰而未成的《五十凡例表》与刘毓崧撰成而又失传的《春秋左氏传大义》,表明“刘氏家族已经把‘例’的研究以及对义理的阐发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上”。①虽然《五十凡例表》和《春秋左氏传大义》今已不可得见,二书究竟如何阐述《左传》的义例,以及刘师培义例体系的建构是否受二书的影响,如今只能存疑。但正如罗军凤所说,对《左传》之“例”的重视、考察并非自刘师培才开始,而是有其家学渊源。本文试图通过对比刘师培具体的义例论与《旧注疏证》对《左传》之义的解释,发现二者在义例观上的相同之处。以此证明:作为刘师培义例理论核心的“时月日例”、“礼例”、“事例”、“词例”、“地例”、“名例”等条目,并非是在否定家学基础上的重新阐释,也不是刘师培的独自创造,而是有其理论来源;刘师培的义例体系并非是对其家学的背离,而是一种继承和发展。刘文淇等所著《旧注疏证》与刘师培在《左传》义例论上的共通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试分条论述之。
1、《旧注疏证》对贾逵、服虔注等汉儒的注通常采取维护的立场,对诸多汉儒的义例说未加否定,而是持赞同或默认态度。这一点对刘师培构建其义例理论体系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其义例体系正是建立在崇信、整理、发挥汉例的基础之上。(1)“时月日例”与《旧注疏证》先举“时月日例”来说明刘师培的义例观与《旧注疏证》的关系。隐公二年经“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旧注疏证》先引贾逵注云:“日月详者吊赠备,日月略者吊有阙”,后又于其疏证云:“此由‘众父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推之,见日之详略,由于恩有轻重也。”②此处贾注之意,认为《春秋》对于内、外卒、葬的记载,凡是时间详备的,则说明国君的吊赠详备而符合礼制,亦显示出君主对待臣下或他国施恩深厚。对于“夫人子氏薨”一事,经文的记载就具体到日期,暗示鲁隐公作为一国之君,礼节周到,于夫人恩重,自然也蕴含有孔子的赞美之意。反之,凡是时月日记载不甚详细,比如仅书月份而不书具体日子,则暗含君主对臣下或他国礼节不备,当然也显出孔子对该君主的不甚推崇之意。可见,贾注认为,至少在王侯贵族的亡故这一类事件上,《春秋》书日或不书日,是有深层次原因的,这两种不同的书法体现了孔子对国君处理吊赠之事是否符合礼制的判断和褒贬。而从刘文淇等的疏证来看,他不仅对贾注表示了赞同,而且还追根溯源地找出了贾注的依据。此依据就是:隐公元年十二月,《春秋》仅书“公子益师卒”而没有记载公子益师亡故的具体日期;对此《左传》给出的解释是“不与小敛故不书日”,即鲁隐公未参加其小敛,因而经文只书一个“卒”字。如此,可以发现,贾逵从《左传》“不与小敛故不书日”的解释归纳出“日月详者吊赠备,日月略者吊有阙”的书法,并且将这一书法应用到同类事件的解释当中,而刘文淇等则继续维护了贾逵的这种以时月日的书法来彰显《春秋》大义的思路。同样,隐公六年“秋七月”,《旧注疏证》先引贾逵、服虔注云:“若登台而不视朔,则书时而不书月。若视朔而不登台,则书月不书时。若虽无事,视朔登台,则空书时月。”又说:“《汉书•律历志》引刘歆《三统说》云,经于四时,虽无事必书时月。时所以记启闭也,月所以记分至也。启闭者,节也;分至者,中也。节不必在其月,故时中必在正数之月。贾、服盖用歆说也。”①此处刘歆之意,是说《春秋》于春、夏、秋、冬四时即使无事可书,也必定记载四时和分至之月;而贾、服注则认为,是否记时与国君是否登台相对应,是否记月则与国君是否视朔相对应。视朔、登台是一国之君每月告庙听政的重要项目,也是衡量国君之行是否符合礼制的关键项目,贾、服注将此与书时书月联系在一起,显然有对君主实行道德规劝的意味,而与刘歆所说的“时月表示启闭、分至”是两种不同的解释。刘文淇等在其疏证中试图传递贾、服注本于刘歆之说的信息,其实也是在为贾、服注寻找理论根据。刘师培原样继承了《旧注疏证》的观点,以贾、服之说为准绳;认为由此“大夫卒书日与否”和“登台而不视朔,则书时而不书月”的思路出发,可以以《春秋》记载的所有“时月日”为对象进行系统研究。所以他沿用了杜预等前人的研究方法,将《春秋》记载的全部事件分为“崩薨卒葬”、“侵伐入灭”、“会盟执杀”等大类,试图在每类事件中总结出《春秋》关于时间记载的“正例”与“变例”。比如某类事件必定书日,某类事件一般仅书月,某类事件一般仅书时———此称为“正例”。如果某类事件本来应书日而却仅书月或时,则表明此处蕴含着褒贬的深意———此则为“变例”。如此,刘师培将这些有关时间的书法和大义一一进行了总结,得出25种“正例”及诸多“变例”,形成了《春秋左氏传时月日古例考》一书。其后他又在《春秋左氏传古例诠微》一书的〈时月日篇〉中强调了《春秋》、《左传》以时月日体现义例的观点。(2)“词例”与《旧注疏证》再看刘师培的“词例”与《旧注疏证》的渊源。隐公四年经“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娄”,《旧注疏证》云:“传例,书取,言易也”,②即他认为经文用“取”字暗含轻易、容易之意。刘师培亦继承了这种推理方式,认为“襄经取邿,传云书取言易,昭传又曰,不用师徒曰取,是取为易例”。①除了“取为易词”之外,利用传例和汉注,将《春秋》字词的含义做了归纳和延伸,总结出“还为善词”、“如为缓词”、“纳为不易之词”等等,诸多词例都集中在《古例诠微•词例篇》、《春秋左氏传例略》第五、六则之中。另外,《春秋》用词虽有其特定含义,但刘师培在《读左劄记》中特别说明上古很多词语可以供身份尊卑不一的人通用,这也是源于《旧注疏证》之说。《读左劄记》第六则云:“夫三代之时,尊卑之分未严,故古代之字多属上下互用之词,意之所专属者为一,意之所分属者为贰……后世以降,尊君抑臣,以得为在君,以失为在臣。由是下之对上也,有一定之词;上之对下也,亦有一定之词。”②刘师培之意,认为诸如“王贰于虢”之“贰”字、“王叛王孙满”之“叛”字等,既可以用于臣下,也可以用于君主。这是因为三代时对尊卑等级的区分尚未严格地表现在用词上,故可以上下通用。此说《旧注疏证》亦有之。隐公三年传“王贰于虢”,《旧注疏证》云:“古语上下共之。秦、汉以后始合于一。今读古书多险词。当知古今之所以异。”③刘文淇之意,谓“贰”字既可以用以形容臣下对待君上,也可以用于形容君上对待臣下。由此可见刘师培对《左传》用词的把握和总结不是凭空造出,而是受到了其家学思维模式的启发。(3)“名例”与《旧注疏证》再看刘师培的“名例”与《旧注疏证》的关联。桓公二年经“宋督弒其君与夷”,《旧注疏证》先引贾注云:“督有无君之心,故去氏”,后又解释说:“贾谓督有无君之心。据传文,氏受于君,督无君,故云去氏,不称华督也。”④这说明刘文淇等遵循贾逵的说法,认为:宋国华督心中没有君主,而氏是君主所赐,所以《春秋》只书其名而不书其氏。又如桓公七年传“春,谷伯邓侯来朝,名,戝之也”,《旧注疏证》先引服虔注云:“谷、邓密迩于楚,不亲仁善邻以自固,卒为楚所灭,无同好之救,桓又有弒贤兄之恶,故贱而名之。”后又解释说:“公羊以名为失地之君,谷梁以名为失国,则服所称,确为左氏义矣。文十七年传,以陈蔡之密迩于楚。注,密迩,比近也。亲仁善邻,隐六年传五父语。”⑤显然,刘文淇等赞同服虔的说法,认为:谷伯、邓侯不能亲附邻居楚国,反而朝觐弑兄自立的鲁桓公,最后被楚所灭,所以《春秋》贱之,直书二君之名。刘文淇等不仅赞同服虔注,还为其找到注释的理论依据,认为“密迩于楚”、“亲仁善邻”均出自文十七年《左传》,服虔所说确实是左氏之义。这种以书爵、书氏、书名等不同书法体现圣人褒贬的思路为刘师培所继承,他在《古例诠微•名例篇》中对这些书法做了系统的归纳。可见,刘文淇等在《旧注疏证》中所表现出的对贾、服注的认同,一直持续影响至刘师培;而刘师培又将大义进一步引申、提炼,从而为其义例理论体系的形成作了铺垫。限于篇幅,本文不能一一探寻刘师培义例理论的来源,但是从以上三例也可以略窥其在义例问题上继承、拓展、总结其家学之一斑。
2、刘师培不仅在对汉注的认同上与《旧注疏证》有共通之处,而且在对左氏学的看法上也有许多共同点。试举几例说明。(1)以《春秋》是经,乃孔子所修,并非尽按真实历史而书。如隐公经“元年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旧注疏证》云:“是先儒皆以隐公实即位。孔子修经,不书也。曲护杜氏,谬。”由此知刘文淇等将《春秋》看作“经”,与真实历史有别。刘师培曾多次表达同样的观点,他在《古例诠微•崇经篇》中提纲挈领地指出,孔子所修之《春秋》是经而非鲁史,其事和礼是依据鲁史而成,其旨与词则是孔子制作。(2)以《左传》中的“君子曰”为左丘明自述之评论。如隐元年传“遂为母子如初。君子曰:颍考叔,纯孝也”,《旧注疏证》云:“据澹所说,则左传所称君子者,皆左氏自为论断之词。”隐公四年传“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的疏证中亦有类似表达。而刘师培在《古例诠微•明传篇》中引《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之说,明确指出《左传》中所称君子,当指丘明。①(3)以杜预“五十凡例为周公所制”之说为妄,以《左传》凡例为左丘明一家之言。《旧注疏证》隐公七年传“谓之礼经”条云:按:杜氏自序云……正义云……正义盖不以杜说为然,故于此传云凡例是周公所制,其来亦无所出,而又云,以传言谓之礼经,则是先圣谓之,非丘明自谓之也。仍强从杜说,非也。太宰掌建邦之六典。注:典常也,经也,法也。王谓之礼经,常所乘以制天下也。邦国官府谓之礼法,常所守以为法式也。是礼经即周典,五十凡周典中史例,不关周公创制。赵子常曰,春秋之后,周典散失,左氏采合残缺,传以己意,略示凡例凡五十条。杜氏一定为周公所制,而不考其不通于经,则亦陋矣。丁晏杜解集证集证曰,左传昭二年传,晋韩宣子来聘,观书于太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杜氏依此传文,遂附会五十发凡为周公礼典,臆说无据。按,赵丁之说是也。此五十凡,乃左氏一家之学,异于公、谷。贾、服间以公、谷释左传,是自开其罅隙,与人以可攻。杜氏既尊五十凡为周公所制,而其释例又不依以为说,自创科条,支离缴绕,是杜氏之例,非左氏之例也。今证经传,专释训诂名物典章,而不言例,另为五十凡例表,皆以左氏之例释左氏。其所不知,概从阙如。②此处刘文淇首先是否定了杜预“周公创制”说毫无根据,又引《周礼•太宰》郑玄注辨明国家之法律与史官之书法不同,接着又引赵子常和丁晏之说,说明《左传》五十凡例为左氏一家之学,最后表明自己当另作五十凡例表,重新忠实地阐述左丘明之义例。这一段文字,刘师培几乎照录至了《读左劄记》第十五则之中,文末他还感慨先祖有其志而属稿未尽,甚为可惜。而刘师培对杜氏“周公创制”说的批评、以及对“《左传》的凡例为左丘明一家之言”的强调也散见在《春秋左氏传答问》第四条、《古例诠微》的〈非从史篇〉、〈诠凡例篇〉以及《春秋左氏传例略》第四条等著述之中。刘师培还特别批评杜预以《春秋》为史书的立场,和杜氏以“久远遗落”、“史缺文”、“史异辞”等理由消解义例的观点,同时明确提出除“五十凡”外,《左传》中的“书曰”、“君子曰”、“君子以为”、“言”、“不言”、“称”、“不称”、“书”、“不书”、“先书”、“故书”、“追书”等都是左丘明对经例的阐发等观点。由此可见,其思路和立场均沿袭先祖,也可以说是他对未尽之先业的继承、实践。综上所述,由于刘师培专攻《左传》义例而欲在书法、大义上突出《左传》的价值,因而其治学方法貌似与其先祖的训诂、考证之学相差甚远,而其结论也更接近于《公羊》、《谷梁》,所以有学者认为其学问偏离家学传统。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刘文淇、刘毓崧等人并非完全否定义例,他们不仅对杂入了《公》、《谷》义例说的贾、服等汉注采取了维护、赞同的态度,而且试图将义例做为一个专题来进行研究。从这个方面来说,刘师培只是继承并完成了先祖未尽的事业。但刘师培为了强调《左传》的价值较《公》、《谷》二传更为优越,存在将义例扩大、深化的倾向,这恐怕是学者所不能赞同的。
四、结语
以上,分别讨论了刘师培义例相关著作的篇目、刘师培义例观中的“经例”和“传例”的概念界定、以及刘师培的义例理论与其家学的传承关系等三个问题,针对先行研究中的说法或争议提出了一己之见。本文认为,刘师培义例相关著作不仅包括前人所指出的《春秋左氏传时月日古例考》等六种,而且应当包括《春秋古经笺》和《读左劄记》二书;因为二书以探讨《左传》所阐发的经例为主,并体现了刘师培义例研究的源起。又,刘师培义例观中的“经例”与“传例”是两个不同概念,而并非有学者所说的“经例”即是“传例”。如果混同二者,则消解了刘氏欲通过扩展《左传》义例而维护其解经地位的良苦用心。最后,刘师培的义例理论既有“背离”其家学一面,亦有其继承和抽象发展的一面:他在对待汉注、杜注的态度上,以及在左氏学诸问题的具体看法上多与刘文淇等的说辞或观点保持一致,即充分证明了“继承”的一面。但由于刘师培的《左传》研究仅仅集中于书法和义例,且他试图将基于汉注的义例加以扩展和高度的体系化、抽象化,从而使得他的理论和方法与其家学相去甚远。
作者:田访单位:日本京都大学文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