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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现象学》中的斗争模式
在目前对黑格尔成熟时期承认思想进行研究的众多研究者当中,也许科耶夫(AlexandreKoj侉ve)还不能算是专门研究承认问题的专家,但他的影响非常大。科耶夫通过解读《精神现象学》,把黑格尔的主奴斗争转变成了社会历史领域的为承认而斗争,赋予社会革命以正当性,也许他的解读已经偏离了黑格尔承认思想的学术航向,但是这个解读对于社会实践中的冲突斗争很有影响。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评价他的解读方法,如何理解承认斗争的本义,我们有必要首先回到《精神现象学》的文本。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描述了主人和奴隶之间的斗争,揭示了主奴之间通过斗争来获得承认的过程。黑格尔首先从自我意识出发论述了人类的意识结构,“自我意识”的最初阶段是“欲望”,欲望对自我与他人的相互依存关系视而不见,“自我意识就是欲望,确信对方的不存在,它肯定不存在本身就是对方的真理性,它消灭那独立存在的对象,因而给予自身以确信”訛譹。这时的自我意识是否定性的,它需要通过否定别的对象,也就是杀死对方来实现自我的意义。但随着“自我意识”发展,“自我”逐渐认识到杀死别人,自己也就失去了自身赖以实现的对象,从而无法实现自己。同时自我意识认识到,对方可以为自己提供成果,于是便从杀死对方改为支配对方、奴役对方,这就形成了主奴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一方为了保全生命而放弃了自由,这种保存自己而放弃自由、不再要求被平等承认的意识,是为奴隶意识;另一方则以死捍卫自由,强迫另一方承认自己的支配地位,是为主人意识。“其一是独立的意识,它的本质是自为存在,另一为依赖的意识,它的本质是为对方而生活或为对方而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隶。”訛譺在主奴关系中,主人统治着奴隶,他得到奴隶的承认;奴隶依赖主人而存在,他得不到主人的承认与尊重。奴隶要获得承认,必须通过斗争来争取;主人要获得承认,也需要通过斗争来实现。这是主奴之间相互斗争的一面,也是承认的斗争模式主要内涵。但主奴关系并不是仅有斗争的一面,在主奴关系形成过程中,自我意识逐渐认识到自我之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对方“承认”,即“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訛譻。而且,主奴关系并非始终对立,哪怕在那场激烈的生死之战中,主奴关系虽以敌对为主,但也相互依赖,主人与奴隶的任一方都不可以离开另一方而独立存在。这是主奴之间相互依存的一面。当前,学界对承认的解读多侧重于通过斗争来获得承认,尤其是主奴关系中奴隶争取独立地位的承认斗争,这种解读方式有合理之处也有遗漏之处。合理之处在于,它揭示了承认关系的斗争模式,这种斗争主要是意识发展过程中自我意识为了获取承认而进行的斗争,也包括主奴关系中奴隶为获取承认而进行的斗争,奴隶为了获取承认而进行的斗争根本上也是自我意识为了争取自己地位的斗争。遗漏之处在于,它既忽视了主奴辩证法中主人与奴隶的相互依赖面,更忽视了《法哲学原理》中承认的丰富内涵,讨论黑格尔的承认思想不能忽视《法哲学原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思想更为丰富,也更为深刻。
二、《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
当代哲学家威廉姆斯(RobertR.Williams)曾指出,“对于黑格尔法哲学来说,自由、承认、伦理等主题词不是独立的而是内在不可分的,自由既需要承认也预先设定了承认,在承认中,并通过承认,自由成为现实”訛譼。据此,他曾重点梳理了《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思想,而霍耐特以爱、法律、团结来对应伦理的三个阶段,也可看作是对《法哲学原理》中承认思想的一种说明。实际上,“承认”的线索在《法哲学原理》中一直没有中断,它不仅体现在伦理阶段,更是体现在全部内容之中。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不是从所谓的“社会发展模式”、“普遍同质国家”等历史生成论的角度来论述承认的,而是把承认纳入到了法哲学自身的发展之中,对黑格尔早年承认思想的研究不能遮蔽《法哲学原理》承认思想的丰富内容,《法哲学原理》的每一部分都清晰可见承认的线索。
1.承认的法权
在《法哲学原理》的抽象法部分,黑格尔通过讨论所有权阐明了承认的法权。黑格尔指出,物权本源于意志的外化,但若要对抗其他人的意志,还需要他人的承认,这样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意志自在地是普遍物,所以只要他人承认,就可以成为权原。”訛譽黑格尔以“占有”为例来论述这一道理,就实际效果来看,最直接的占有本应该是身体占有,是身体直接控制某物,但黑格尔认为身体占有并不完善,从根本上讲,权利要靠别人的承认来保障,我不可能身体占有一切“我的”东西,必须依靠占有标志,这些标志的有效性完全依赖于他人的承认。因此,从抽象法就可以看出,所有权的取得离不开他人的承认,所有权这一最抽象的权利本身乃是相互承认的权利。
2.市民社会中承认内涵的变化
在《法哲学原理》的市民社会部分,黑格尔论述了多种意义上的承认,承认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需要,其次还有司法与同业公会中的承认。“需要”作为市民社会主要的承认方式,意味着使得单个意志认识到自己的有限性,单纯个体的片面性。它让主体认识到“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于是彼此配合,相互联系,一切各别的东西就这样成了社会的”訛譾。在这里,黑格尔明确地指出需要的重要意义,那就是它直接包含着同别人平等的要求,使得意志意识到自己和别的意志之间的平等关系,既要为自己的地位斗争,也要尊敬“另一个”。市民社会中另一承认形式是司法,一方面,法的有效性要基于人们的承认,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法的效果体现了承认关系,“我占有某物,它在无主状态中被我占有因而成为我的所有物,但这种占有还必须经过承认和设定才能成为我的。……我的意志是一种合理的意志,它是有效的,而这种效力应得到别人的承认”訛譿。人们通过法律把承认关系固定下来了,因此可以说,司法是固定下来的承认。当然,市民社会中司法的承认还只是私法意义上的承认,与国家作为公法意义上的承认是有区别的。而在等级与同业公会中,承认就是对一般成员的照料,使他们意识到自己是这个等级、这一个公会的成员,同时,“在同业公会中,家庭具有它的稳定基础,它的生活按能力而得到了保证,……这种能力和这种生活都得到了承认”訛讀。这里的承认是对成员资格的承认,是对社会成员的照顾与关心,也是对其主体地位的认可。在市民社会中,承认的内涵是丰富的。在需要中,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发生的需要关系,主体在需要关系中意识到另一个主体的存在,自己的独立离不开另外的主体。而到了司法和同业公会中,司法和同业公会是更普遍意义的承认,它意味着主体意识到制度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在体现了承认,主体的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和照料。这是一种截然有别于“斗争模式”的承认方式,它侧重表达主体间通过交往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承认形式。
3.国家中的两种承认
在《法哲学原理》中,国家作为伦理共同体体现承认,国家体现承认的方式就是法律制度,通过法律制度确立个体地位实现对个体的承认。对此,黑格尔指出,“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他们的权利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那样)”訛讁。国家承认的形式很多,作为一个伦理共同体本身就是对其成员的承认,作为制度的占有者,是对法律关系的维护,因此,黑格尔把国家看作承认的最高阶段。这是国家作为制度所提供的承认,也是国家所体现的承认关系的主要内涵。同时,国家作为个体自身也需要获得承认,它体现在国际法和世界历史中。国家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一个个体,从自我意识出发,它也需要别的国家予以承认,因此“一个国家的正统性……它必须通过别国的承认才能成为完善的”輮訛輥。在世界历史的发展中,民族、文化同样要求其自身的地位,需要承认,“所发生的战争和争端,是争取对一种特定价值的承认的斗争,这一特征给这些战争和争端以世界历史的意义”輯訛輥。这都可以看作国家作为个体,在为自己的国际地位与历史地位而争取承认,但这种承认不体现国家作为普遍物所承担的承认关系。国家体现承认的重点在于它作为普遍物,它能够提供普遍的制度安排。这种普遍的承认,不像市民社会中的承认仍然具有局限性。市民社会中的承认仅限于特定阶层与同业公会等群体之中,是有限的承认;而国家制度所提供的承认是公法意义上的承认,它面向所有成员,可以实现最普遍的承认。
三、两种承认
1.两种承认模式的内涵
《精神现象学》中的承认理论,侧重的是斗争的模式,它描述了个体从自我意识出发,为了个体的平等与自我持存而进行的斗争,它背后体现的是现代社会人们的平等意识,体现了人的尊严与人格的无限性,“平等尊严的政治基于这样一种观点,即所有的人都平等地值得尊重”輰訛輥。而在《法哲学原理》中,承认的内涵多是通过社会规范来表达的,社会规范中包含着承认关系,社会规范本身就意味着承认。在《法哲学原理》中,承认要依靠中介性因素,中介成了承认的手段,这种中介作为承认的手段本身是一个“外在”的、共同认可的符号,它的形成是长期的,就如高全喜先生指出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了一个中介性的法权原则”輱訛輥。国家之间的承认类似于主奴之间的冲突,都是从自己个体出发,就如《精神现象学》中相互斗争的主奴关系,国家间关系只处于应然的水平上,缺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制度约束。这样说来,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实际上有两种承认模式。一是个体从自我意识出发,追求平等、相互斗争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每个个体都要求自身作为一个整体得到其余个体的承认,为了获得承认,不惜斗争。另一个是依靠社会规范等“中介性”因素实现承认的承认模式。这种模式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作为伦理共同体的国家,要能够实现、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制度要能够体现出对个体的尊重,“民主开创了平等承认的政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表现为各不相同的形式”輲訛輥。只有这样,法律制度才能成为体现承认关系的“中介”。对于第一种模式,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指出,承认斗争的主奴阶段是处在法还没有被确立为法的阶段,“这种早期的不真现象所涉及的精神,还只是在它最初意识的阶段。自由的概念和自由的最初纯粹直接的意识形态之间的辩证法,就引起了承认的斗争和主奴的关系”輳訛輥。没有健全的法制这一种保障的模式,就没有普遍的承认模式;而在现代法制社会中,法律、政治制度本身意味着承认,对于承认来说,它们体现一种中介性作用,起到广泛的承认作用。对于黑格尔法哲学中存在着两种承认模式的论断,很多学者也持此观点。路德维希•席普(Lud-wigSiep)在《黑格尔实践哲学现实性》中就曾指出黑格尔对承认概念所做的意识发展史定位却绝不限于“为承认而斗争”;它关系到一般的关于承认的法律概念。瓦尔特•耶施克(WalterJaeschke)也指出,“随着向公民状态和公民社会的迈进,承认在法律上就得到了完成,同时也制度化了”輴訛輥。高全喜在《论相互承认的法权》中认为“《现象学》主奴斗争的相互承认理论在《法哲学》那里通过市民社会而获得一种转变,虽然市民社会是一个多少有些庸俗的经济社会,但毕竟相互承认的基础被确立在一个法权体系之上,在那里自由基于法律,法律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輵訛輥。因此,断言黑格尔法哲学中存在两种承认模式是不成问题的,只是这两种承认的内涵不尽一致。《精神现象学》中的承认是一种心理结构的描述,它不是史前史的真实写照,而是意识发展的过程;《法哲学原理》中的承认更侧重于社会国家中制度对意识的保护,两种承认模式在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是并存的。需要指出的是,黑格尔的两种承认的差别并不反映黑格尔青年思想和老年思想之间的区别,两种承认在黑格尔早年、晚年思想中都是并存的。在耶拿时期,黑格尔就已指出,“法,就是在个人行为中同他人的关系,即他们的自由存在的普遍要素或者决定性要素,或者对他们空虚自由的限制。我不打算构想或者提出这种对自我的关系或对自我的限制;相反,对象就是普遍而言的法的创造过程,也就是承认关系”輶訛輥。这可视为黑格尔早年对法这一中介性的规范之承认意义的论述与发挥。而在黑格尔晚年著作《法哲学原理》中,在对国际法部分的论述中,黑格尔认为国家之间的关系属于“斗争模式”,国家需要以斗争获得尊重。可见,两种承认在黑格尔的思想中是可以同时并存的,两者具有内在关联。
2.对“斗争模式”的商榷
当前,黑格尔法哲学研究中的“承认热”很大程度上要和科耶夫联系在一起,科耶夫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开设《精神现象学》讲座,直接影响了大批左派学生,也带动了“承认热”。科耶夫非常看重斗争模式并强调斗争的意义,以此来解释社会历史。用这种方式来解释社会历史有其闪光之处,一定意义上讲,即使在现代社会,原始的主奴对立也并没有消失,社会中存在的社会压迫、社会的不平等甚至加剧了主奴对立,因此有必要采取斗争的形式来争取承认,这是斗争模式在当下的理论针对性。但遗憾的是,黑格尔并不是从社会生成的角度来讨论承认斗争的,他的著作中没有实际历史经验来支撑斗争进入文明社会的模式。科耶夫的把承认斗争从隐喻变成了社会历史过程的解释框架,认为承认只有一种斗争模式,是有失偏颇的。黑格尔的为承认而斗争是为了获得对象的认可,具有认同(I-dentity)的意思,是主体性的体现,斗争模式只是主体意识发展的一种隐喻,它不能和社会历史一一对应。斗争模式把斗争简单化为《利维坦》中你死我活的斗争是有问题的,这种殊死之争其实在德国哲学中另有渊源,那就是费希特在《自然法权原理》中对法权意识形成的讨论,但这不是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内容。另一方面斗争模式没有看到国家制度对于保障承认的重要意义,“国家得以建立的基础是相互性:其公民相互承认;它是主人和奴隶未能实现的那种相互承认的根据”輷訛輥。在现代国家中,国家制度、法律也是承认的体现。对于这个意义,左派的科耶夫没有意识到也不愿意接受,但我们不能因此忽视中介模式,更不能只强调斗争模式,两种承认模式都很重要,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后者显得更为重要。因此,我们不应夸大承认的斗争模式,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的斗争,首先应该限定在意识领域,最初的斗争是为了形成自我意识,同时在斗争的过程中形成了主奴关系。主奴意识本质是自为的意识与依赖的意识,如果要以主奴关系来对应社会现实的话,其最恰当的说明应该是主奴之间意识到离不开彼此的承认,认识到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另一个意识。斗争只是从自我意识角度对自我意识形成过程的一种形象化的比喻,你死我活的敌对斗争不是斗争模式的终结,斗争模式的终结是和解。
3.两种承认模式的内在关系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阶段偏重讨论斗争模式,斗争的目的在于确立主体意识,为相互主体性打下基础。斗争争取承认也是相互主体性的体现,在主奴辩证法中,主奴之间终于发现自身的存在离不开对方的承认。对此,薛华先生指出“黑格尔的自我意识理论既已确立了互主体性。这里所谓确立,是指他在自我意识理论中把互主体性看作了理解人及其关系的基础,而还没有完全展开”輮訛輦。这一论断很有见地。而到了《法哲学原理》时期,黑格尔从整个国家制度层面对承认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认识到承认关系必须体现为更加广泛的国家法律制度,法制是主体性的外化与实现,也是承认关系的体现。对于两种模式也可以借助黑格尔哲学的对象化与中介性来理解,《精神现象学》侧重对象化过程,意识外化通过对象来实现自身,以此体现承认关系;《法哲学原理》侧重中介性,法制是主体间承认关系的中介形式,二者同为黑格尔哲学的基本方法,在社会政治领域中,中介性更为广泛,通过中介可以实现更充分的相互主体性。无论是斗争模式,还是中介模式,二者都揭示了主体性到相互主体性的过程。在主体性发展的过程中,认识到单个的主体是不存在的,个体的存在必须获得另一个意志的承认;不但认识到相互承认对方的重要性,还要认识到没有“另一个”意志,单个意志本身就是没有意义的。在此过程中,承认不再把自己看作单一的主体,而是通过承认另一个主体认识到了相互之间的主体地位,认识到相互共存是一种必然的状态,认识到彼此之间尊重与沟通的重要性。主体性向相互主体性的发展与黑格尔法哲学所追求的普遍性也是内在一致的,在黑格尔哲学中,主观性也是主体性的体现,要实现对主观性的扬弃,就需要走向相互主体性。黑格尔所揭示承认的相互主体性,单一意志到相互意志的转变,也为充分实现自由开辟了道路,为我们解决现代社会问题提供了新路径、新思路。当前流行的“交往行为理论”、“对话伦理学”、“承认的政治”等观点,都可以看作是承认学说的进一步影响。结语:两种承认的当代意义要发挥承认思想的当代意义,就必须准确理解两种承认模式的理论内涵;要准确理解黑格尔承认理论的内涵,就必须认识到:首先,在黑格尔的著作中,斗争是意识结构的描述,黑格尔始终没有从生成论的角度去描述社会国家的起源,所以斗争作为隐喻不能对应社会历史,更不能以斗争模式来解释国家起源;其次,法制作为中介对于现时代更具有意义,它更充分地反映了相互主体性思想。斗争模式让单个主体意识到还有另外一个主体,在单个意志之外还有另外一个意志,主奴辩证法揭示了只有承认对方,自己才能存在,自身的存在离不开对方的承认。因此,通过斗争的方式,我们才能够在平等、对等的前提下,通过斗争或者协商产生普遍性。而中介模式揭示了如下事实:法和国家是普遍的承认形式,法和国家可以保障和维持承认关系。在法制前提下,可以产生出更多体现承认关系的法律制度,人们在既有承认关系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立法产生出更多体现承认关系的法律制度。同时,斗争模式需要中介模式予以巩固,斗争取得的成果必须反映为国家的制度性安排,成长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如果仅有斗争而没有法制把取得的承认巩固下来,那么斗争取得的成果将随时会被斗争自身所吞噬,作为社会中介性的法律、制度是体现了承认,承认离不开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
当前,常有学者以革命时期与后革命时期来理解现象学与法哲学,这种理解很是形象,我们也可以借用这种比喻来理解承认的两种模式。对那些尚处于民主化进程中的非法制国家的人民,对那些在国际交往中的受到不平等对待的民族,他们依然需要通过斗争来获得承认,而且只有通过斗争才能获得平等对待,这也是主体性的要求。在一个现代化的法制国家,我们应该注重发挥法制作为承认中介的作用,法制是承认的表现,它反映了国家对主体的平等尊重,更反映了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我们既需要通过推动立法来确认承认关系,也需要树立法制意识,认识到尊重法律就是尊重其他主体。而如何实现平等承认,如何让法制体现承认关系,如何树立法制意识在法律框架内尊重他者,都是我们亟待解决的时代问题,值得高兴的是,黑格尔的两种承认模式为我们解决这些问题留下了丰厚的理论遗产,这也是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承认学说时至今日仍然经久常新的秘密所在。
作者:李育书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