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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大贪的产生原因和治理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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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官大贪的产生原因和治理对策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4期

摘要:

小官大贪是由公权监督失控导致的基层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以权谋私、损公肥私、钱权交易等政治腐败现象,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小官大贪的生成逻辑涉及人性逻辑、权力逻辑、制度逻辑和权利逻辑。小官大贪产生的本质原因是小官因人性弱点、民主缺失、制度漏洞而导致的权力滥用。治理小官大贪的实践进路主要有:加强对小官主体的思想改造,健全完善“不想腐”的廉能文化教育机制,把小官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健全完善“不能腐”的权力监督机制,实现基层的党内法治和行政法治,健全完善“不敢腐”的党纪国法反腐治理机制,认真对待民主权利,健全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民主参与反腐治理机制。

关键词:

小官大贪;生成逻辑;治理机制

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表示,20世纪中叶,美国社会秩序的混乱现象并非产生于萧条,而是产生于繁荣,这种繁荣带来了“新的不安、紧张和危机”。①同当年的美国相似,如今中国的繁荣背后也潜藏着严重的治理危机,腐败问题是引发中国治理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反腐败是历史性课题,更是世界性难题,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也不可能一劳永逸。公权腐败,是“资本逻辑至上、道德逻辑式微”②的体现。小官大贪是从“小鸡啄米”的第一粒米开始,逐渐演变成“米粒成山”的贪欲,慢慢伸出权钱交易的罪恶之手,最后成为名副其实的政府公信力的蛀虫。要想迈过“塔西佗陷阱”,赢得群众发自内心的信任和支持,这不仅要靠经济发展,而且要靠社会公平正义的更好伸张和政府公信力的更快提升。所幸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反腐力度空前,对腐败持“零容忍”态度,彰显了将反腐治理进行到底的魄力和勇气。从十八大以来查处和巡视发现的案例来看,“小官贪腐”随时会演变成“小官大贪”或“小官巨腐”。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1月15日,人民论坛问卷调查中心基于9634份公众样本的调查结果显示:现实中的各类贪腐事件,“小官贪腐”占到了七成以上(76.17%),且发生在区县基层干部和村干部身上的较多。“监督不力、制度缺失”(78.19%),“权力集中、大权独揽”(69.13%),“管理混乱、漏洞太多”(59.73%)是“小官贪腐”最主要的三个成因。与“高官贪腐”相比,超过六成(63.76%)的受访者都表示“小官贪腐”更加令人难以容忍和接受……一系列调查数据显示亟待加强小官贪腐的治理。①那么,小官大贪的概念、基本特征和产生原因是什么?小官大贪的治理机制具体包括哪些呢?

一、小官大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小官大贪”是指处级干部以下阶层的贪官,虽然职务、级别、地位、身份不高,但贪腐数额惊人,往往达到10万以上量刑标准的腐败现象。诸如“贪婪跋扈”马超群、“动物园巨贪”肖绍祥、“工程硕鼠”戴兵、“土地奶奶”罗亚平、“亿元股长”李华波、“红顶官商”郝鹏俊等贪腐案件。小官大贪是由公权监督失控导致的基层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以权谋私、损公肥私、钱权交易等政治腐败现象,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政府公信力,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小官大贪”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第一,官职不高,收入较低,却往往掌握项目、资金及补贴等关键岗位的实权,贪腐触点多、燃点低。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出现在媒体上且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的贪污腐败案,科级及科级以下的官员有17人,其中6人涉案金额在亿元以上,经常利用城市拆迁、房地产开发、农村土地征收、招投标等关键岗位寻租腐败,极易发生权力和资本的交易与合谋。比如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原瓯北镇)新桥村10名村官伙同3名房地产建筑商瓜分价值18亿元的316套安置房,成为建国以来“村官集体贪污第一大案”;被称为“土地奶奶”的辽宁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涉案金额6000余万元,成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女贪官;2015年,湖州德清法院执行局原副庭长项金根,参与竞拍房产贪腐案,也具有这些腐败特点。

第二,小官贪腐金额日积月累、积少成多、特别巨大,贪腐手段较为隐蔽,贪腐技术越发高超,不易被传统侦查手段察觉。小官的“蚁贪”行为不易引起反腐机关重视,其腐败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小官”与上级领导官官相护,缺乏公民社会监督,难以通过正常途径揭发。如果有关部门及上级领导对小官长期失察,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对小官手中实权监管不力,一旦小官贪腐事发被查处,往往已是“大贪”。比如,刘兆义在担任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英俊镇党委书记兼镇长等职务8年期间,受贿50余起,涉案金额800余万元,每次受贿数额并不大,像“小鸡啄米”,具有连续性和经常性,不易被察觉,且具有官官相护的腐败特点;广东佛山名镇管委会原主任郑年胜,平时经常把节俭、廉洁挂在嘴边,暗地里却贪婪地向企业主索要过千万元好处费,而且每次要求行贿人将款项划至他人账户,但由其实际控制,以此规避调查。

第三,小官身处执政基层,更多发生在区县基层干部和乡村干部身上,是中央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直接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让民众直面权钱交易乱象更难容忍和接受。刘兆义、“土地奶奶”罗亚平等小官大贪案件,便体现了他们直接损害群众利益而最终遭到当地民众揭发的腐败特点。第四,“小官大贪”犯罪嫌疑人呈现越来越年轻化的新特点,介于30-40岁之间的人数比例越来越高。比如,年仅32岁的郭鸣成是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管委会规划建设局规划建设科副科长,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受贿158万元,其中个人实得100万元。

二、小官大贪的产生原因

小官大贪产生的本质原因是小官因人性弱点、民主缺失、制度漏洞而导致的权力滥用。小官大贪的生成逻辑涉及人性逻辑、权力逻辑、制度逻辑和权利逻辑。人性、权力、制度和权利逻辑下的“小官大贪”现象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小官心理不平衡,部分小官自认为水平很高却得不到升迁,往往用“大贪”来“补偿”职位低所带来的“被剥夺感”;二是岗位不流通,一些小官长期占据关键岗位,权力在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情况下,很容易滋生腐败;三是现有监管机制对小官约束力偏弱,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甚至根本没有监管机制;四是自上而下的用人机制对小官的惩治和约束效力递减,民众很难左右小官的升迁道路,复杂的权力运行机制使得来自社会、民众和媒体的民主监督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一)人性逻辑:受贪婪权欲支配,存在失衡心态和侥幸心理贪婪是一种被扭曲了的人性,是一种丧失理智和理性之后的病态心理,如果每个人为贪婪而贪婪,公序良俗将会丧失殆尽,社会公平正义将无从谈起,留下的将是“一地鸡毛”的道德碎片。马基雅维利很早就意识到“人的本性在本质上是自私的,因而政治家所必须赖以为凭的有效动机也是利己主义的”,“人的本性在深层次上讲乃是侵略性的和贪婪的;人不仅想保住已有的东西,而且还想获致更多的东西。无论是对权力还是对财物,人的欲求都是没有任何止境的,而权力和财物事实上却始终要受到自然稀缺的限制”①。霍布斯则用系统的心理学对这种观点进行了解释和论证,形成了霍布斯的政治哲学。洛克在《政府论》中确认了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应当受到国家保护。布坎南、塔洛克等公共选择理论代表认为政治市场上的主体也是有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这些思想充满了趋利自保的利益考量逻辑,深深影响了西方政治思想史,对后来欧美国家的制度建构产生了深远影响。中国传统文化则主张义利善恶二分,高扬义善,贬低利恶,相信“人皆可以为尧舜”、“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论。换言之,可以通过培养人的道德情操来塑造理想人格,进而实现治国理想,普遍推行的是一种贤能政治的人治主义。因此,中国政治制度设计的前提预设了官员就任之前必须道德上是良善的。然而,上任之后,在巨大利益诱惑之下,出于政治安全感的缺失,只要条件允许,很多官员便会追逐利益的最大化,沦为“经济人”或“政治企业家”。陷入大贪的小官身陷其中,尤其善于在基层政治实践中抓住制度体系的漏洞,一旦计算得出腐败成本低下、贪腐收益较为可观的结论,便会出现权力寻租。2012年至2014年,刘兆义贪腐案、郑年胜贪腐案、纪海义贪腐案等,都是贪欲不断膨胀,由小到大,越贪越多,最后成了危害巨大的贪赃枉法之徒,一步一步走向堕落的深渊。“小官大贪”也难逃人性逻辑,是小官在道德自律和权力欲望面前的失衡心态和侥幸心理映射下的腐败行为,因此,人性逻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小官大贪行为模式背后的逻辑。

(二)权力逻辑:权力配置不合理,权力制约监管不到位马基雅维利曾一针见血指出,“政治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扩大政治权力本身”②,政府治理主要依靠权力和权术,统治者为了这个政治目的,可以对统治者自身和个体公民持双重道德标准。福柯则提出了区别于马克思和韦伯的“技术———经济范式”的微观权力模式,这种微观权力更多地表现为“自我技术”。无论哪种权力分析模式,权力的主体性始终是无法彻底消解的。在现实生活中,小官掌握着微观权力,对自身和他人却持有双重道德标准,行使微观权力的目的是要获得升迁,保护和扩大自身的政治权力。小官尽管所处领域不同、贪腐手法各异,却都丧失了对权力取自于民、用之于民的敬畏,而“敬畏权力,说到底是对人民的敬畏,是对责任的敬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市场经济得到迅猛发展,房地产、土地、金融等市场改革力度空前,唯GDP主义的考核评价体系迫使上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不断下放,致使基层政府及官员的权力愈发膨胀,为了GDP的迅猛增长,急速积累政绩,实现升官发财的政治目的,小官往往违背市场规律和理性精神,不惜数字造假,大搞“形象工程”,趁机寻租腐败。因此,“小官大贪”腐败现象的发生与权力的集中、配置不合理和滥用密不可分,并无单位大小与职位高低之分。只要小官手中权力有“缝”可钻,权力失去监管,就容易滋生“小鸡啄米”似的寻租腐败。不仅如此,一些寻租腐败案件虽屡遭群众举报反映,却得不到及时查处,原因便是小官与上级领导关系甚密,出了问题就有“保护伞”出面说情,甚至干扰调查,对案件侦查设置障碍。

(三)制度逻辑:制度监管缺位,制度执行不力“一些目光较为敏锐的美国政治社会学家[例如,西摩·马丁·李普塞特已经承认,单纯用社会学方法研究政治有其局限性,今天的政治学研究与20世纪50年代相比,更加强调制度的重要性。”①一个民族的“道德美德和公民美德都源出于法律,而且当一个社会开始腐败的时候,它是绝无能力改造自己的,而必须由一个能够使这个社会恢复到它的创建人最初所确立的那些基本原则上来的法律制定者来解决它的问题。”②法治就是为了避免人与人之间的混战局面导致的“完全无政府状态的危险”③。唯有法治才能赋予社会公德坚实保障,而法治的前提便是要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体系。但现有制度体系一定程度上尚存在“制度性原罪”和“巴士文化”等制度监管缺位现象,不利于开展制度化反腐败建设。小官在制度有缝可钻的情况下,容易无视法律法规,忽视公序良俗,实现权力和资本的交易与合谋,从而造成社会的极端不公正。2015年11月11日,人民日报手机客户端评论员姜赟指出,已有逾18万只“苍蝇”被处分,超680只“狐狸”被抓获。小官虽非“老虎”级别的贪官,职务不高,权力不大,但其手中资源却不少,且不易被察觉,有可能于无声无息间变成骇人听闻的“大贪”。可见现有制度体系的缺陷和小官的投机取巧心理导致了“权力魔杖效应”的出现。

(四)权利逻辑:权力运行机制过于复杂,民众民主监督权利无法落实到位德沃金呼吁人们要“认真对待权利”,从而越发凸显了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之间区分的特殊意义。小官正式收入很低,无法与其贡献、责任和工作量相匹配,小官责任无限权力无边的复杂激励机制和用人机制,为其提供了腐败和做事的双重机会,然而更为重要的则是自上而下的用人机制对小官的惩治和约束效力递减,民众很难左右小官的升迁道路,复杂的权力运行机制使得来自社会、民众和媒体的民主监督乏力,制约和监督小官手中权力的权利没有落实到位,无法保障权力的阳光下运行。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当中无法确保人民对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对政府官员手中权力的有效监督,影响十分有限。很多小官的“蚁贪”行为不容易被反腐机构和社会媒体察觉,直至腐败金额积少成多,危害变大,才露出马脚,造成的后果已不可挽回。社会公平正义、和谐有序不仅需要责任型和服务型的政府,而且呼唤公民美德和社会责任感。没有责任感的政府是可怕的,而丧失美德的公民和没有责任感的社会更会导致人类的灾难和人类文明的倒退。目前,在城市拆迁,特别是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小官利用手中权力,侵占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贪腐案件时有发生。从“小贪”逐步演变成“大贪”的小官正是当今市场经济时代缺失美德和社会责任感的公民,也正是其他公民的美德和责任感的缺失才使得权力得不到权利的制约和监督。

三、小官大贪的治理机制

就中国而言,一方面,国家高度重视反腐倡廉与司法反腐制度建设。中共十八大主张建设廉洁政治,要求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2013年1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再次强调,要坚持打虎拍蝇,以儆效尤。2013年7月11日至12日,在河北调研指导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时的讲话中指出:“没有健全的制度,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腐败现象就控制不住。在这次教育实践活动中,建章立制非常重要,要把笼子扎紧一点,牛栏关猫是关不住的,空隙太大,猫可以来去自如。”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在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在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坚持从严管理队伍,坚持从严治院,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惩处;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有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入探讨“小官大贪”反腐治理机制建设问题,帮助实现反腐从治标到治本的转变。

(一)加强对小官主体的思想改造,健全完善“不想腐”的廉能文化教育机制“小官”是处于基层的党和政府形象代言人,“小官大贪”现象则会腐蚀社会风气,蚕食民众反腐信心,损害社会和谐之基。因此,不仅要防范“大官大贪”现象,而且要从制度上、管理上、源头上加强对小官的思想道德教育,树立小官的理想信念,提升小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治素质,杜绝小官的失衡心态和侥幸心理,针对小官的工作生活细节和人格特点,监管人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采用警示谈话等方式,耐心细致地做好预防工作。重视“互联网+大数据+反腐倡廉”模式,深入宣传廉政文化,培育“不想腐”的社会公平正义氛围,健全完善“不想腐”的廉政文化教育制度。这既是建设“山清水秀”政治生态的需要,也是有效防止腐败的措施。香港廉政公署非常重视廉政文化建设,且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值得我们借鉴。如今既是互联网时代,又是大数据时代,我们既要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条件宣传廉政文化,又要对互联网的不良文化加强管控,既要利用收集分析廉政建设经验教训的大数据,又要利用大数据去加强和创新反腐败治理的制度化建设措施。“正如马克思·韦伯(MaxWebber)所理解的,美国有可能成为世界上生产力最发达的经济体正好是因为它的文化彻底容纳了资本主义价值。”①类似于此,中国有可能成为世界上生产力最发达的经济体,正好是因为它的传统文化精髓彻底容纳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然而,当前社会还存在滋生腐败的文化土壤,比如极度崇拜权力,无止境地追求金钱财富,理想信仰缺失。因此,有必要依靠“礼义廉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化制度,使小官做到公私分明、谨慎用权、为民奉献,才能赢得群众发自内心的信任和支持。中国繁荣背后隐藏的治理危机,不仅要靠经济发展,更要靠社会公平正义的更好伸张,社会期待政府公信力的更快提升。小官的人格魅力和思想道德修养不仅影响社会风气,而且影响基层政府治理能力。警戒年轻小官谨小慎微,及早整顿作风,预防小贪变大贪,以免让自己的事业、家庭和人生毁于一旦。

(二)把小官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健全完善“不能腐”的权力监督机制对小官权力寻租腐败现象进行源头治理,建立党内权力分立制度。通过预设自私的人性,设计更严密的权力监督制度,消除自我监督的弊端,防止小官站在笼子里却手拿钥匙。因此,整治“小官大贪”,重点在于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干部选人用人制度和约束惩处机制,加强对小官权力的合理配置,并实行有效的制度约束;推动落实小官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强化乡镇、社区等基层事务公开制度,让小官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加强对小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行使权力的动态监控;提高基层办案能力,对数额巨大、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行提级办案;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做到纪律和规矩先行,及时发现、尽早查处,防止重大经济损失;纪检、人大、政协、司法等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相互监督,对基层执纪者的权力运行尤其要加强制约和监督,构建起一种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各项反腐制度必须与时俱进,推陈出新,才能顺应形势,响应群众呼声,解决社会治理难题。“这些年最大的进步就是开始实行官员问责制,但现在看来这个制度也是治标不治本。官员来来去去,但地方利益是永久的。在不改革基本制度的情况下,光靠问责是远远不够的。”②因此,经济新常态下的国家治理建设需要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比如责任连带制度、责任追究终身制、合理轮岗制度、党内民主和监督制度、高薪养廉制度、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约束惩处机制等,实现“从廉洁政治到廉能政治”,确保小官廉能有为,预防小官“廉而不为”、“廉而失能”的庸官懒政现象①。具体而言,小官贪腐,上级领导责任连带;小官不管职务职级迁徙何处何级,不管退休与否,其责任追究为终身制;小官合理轮岗,有助于打破由于长期在同一岗位、同一工作领域而可能形成的关系保护网、利益垄断和利益输送纽带,有利于一定程度上保持小官队伍的廉能建设;落实好党内基层民主和监督制度,从源头上震慑小官;“经济人”假说使得高薪养廉制度成为激励小官保持廉能的必要条件,事实上,这一制度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推行证明相当有效;建立和完善小官及其直系亲属的财产公示制度;加大对小官的约束惩处力度;提升小官进行大贪的机会成本。因此,我们需要“更热衷于讨论组建社会的最优方式,以及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最合适的制度和政策”②。

(三)实现基层的党内法治和行政法治,健全完善“不敢腐”的党纪国法反腐治理机制党纪国法的尊严不容有失,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坚决维护,不得践踏党纪国法。这是为官从政的底线原则。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如果离开了法律和正义就将成为最卑劣的动物。”③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懂人情冷暖,但不可徇私废公,罔顾党纪国法。党纪反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形式,是权力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反腐治理的政治保障和第一道防线④。国法反腐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形式,是社会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反腐治理的法律保障和最后一道防线。如今,“小官大贪”案件层出不穷,就是因为“党纪反腐”第一道防线和“国法反腐”最后一道防线的失守所致。除实现党内法治外,还必须实现行政法治,让小官自觉养成法治思维方式,自觉维护、严格执行法治原则。“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但目前,小官主要还是依靠执行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的政策文件、讲话批示,而不是依靠宪法和法律来推动基层治理,因此小官根本还未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执政,无法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只有实现党内法治和行政法治,才能沉着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持续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全局,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良序和谐,保证改革开放成果最终能为民所享。法治主张标本兼治,从治标开始,中间形成制度发展的合力,最终导向治本。所谓治标,就是治理当前贪腐现象,遏制不断蔓延的贪腐风气;所谓治本,就是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从源头上治理贪腐现象。法治不仅要利用权力制衡原理去设计制度,也要鼓励普通民众去行使参与反腐治理的合法权利,以监督基层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力。法治既要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又要具体细化和贯彻落实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得益彰,相辅相成。因此,要想“在法律框架下实现有效而高效的公平正义,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是通过民主辩论而形成的大众都能理解的法规”⑤。

(四)认真对待民主权利,健全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民主参与反腐治理机制“在干部选拔过程中,在加强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必须接受外部的‘异体监督’。只有全社会树立对腐败积极举报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才能真正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才能让腐败分子陷入社会监督的包围之中”⑥。因此,小官大贪反腐治理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包括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独立公民等多元主体在内的“异体监督”机制。对此,托马斯·皮凯蒂早有言在先:“腐败和市场操纵让个别人牟利会加剧这种不平等,但不是唯一的因素。要扭转这种趋势,必须建立一整套公共机制,使资本为整体利益服务,包括在各个行业中发展各种新型资产和新型的参与性治理,还包括对收入和资产实行累进税制。这里提及的“新型参与性治理”实际上就是指民主治理,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行驶民主权利,健全完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民主参与反腐治理机制。虽然许多新兴民主国家都“面临着建设国家和巩固民主制度的双重挑战”①,“西方自由主义民主体制日益显示出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②,民主日益沦为“希腊的乡愁”,陷入“去民主化”的浪潮,反腐治理也难免会面临诸多困境,比如权力滥用、腐败猖獗、不平等加剧、法制遭到破坏、政府功能失调、缺乏远见、难以满足公民需要。但“借助国际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到,第三波民主化进程中少数国家的民主崩溃和全球性民主质量的下降属于一种正常范围内的回落。迄今为止并未出现全球性的民主逆转,暂时的民主回落没有改变国际社会民主深化发展的长期趋势。”③让公民直接参与复杂的决策过程是发展中国家“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最重要的创新。参与治理机制是增强公民和政府官员之间关系的一种新体制,旨在扩大公民参与,提升政治代表性,促进社会正义。④警惕民主混乱或民主质量的下降,坚持群众路线。“当前我国的民主治理,是指人民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自发自觉地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在其中,民主不只是程序性的运作模式,而成为一种内生性治理资源,这与坚持群众路线的精神完全一致。”⑤“民主的运行需要在政党、立法机构与社会组织、民众之间加强衔接,使后者能够更便捷地融入、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当然,良善的治理还需要提高国家的资源利用和组织效率。新老民主国家都需要努力来改进国家治理的质量,提高政府的回应性和责任性,加强法治,以应对当前和未来经济和政治的挑战。”⑥认真对待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为此,社会力量不应该被排除在政治机制之外,游离于政治过程之外。“中国改革所产生的困难就在于改革者总是担心社会力量的兴起,不敢真正赋权于社会,包括媒体和非政府组织。”⑦在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的基础上,社会力量应该被允许参与小官大贪反腐治理制度建设的进程。针对微信红包、支付宝、电商网站有价证券等为载体的“高科技”收礼送礼现象,除保证职能部门监督、巡视监督、政党监督外,还要保证使用高科技手段去推进群众监督、网络监督、媒体监督常态化。

四、结语

中国腐败在全世界尚处于中等水平,属于比较腐败的国家。目前,中国腐败出现了“特权腐败”“小官大贪”等新特点,其中,“小官大贪”又呈现了“集体作案”“作案手段越来越掩蔽”“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嫌疑犯越来越年轻化”等新特征。因此,如果不对“小官大贪”腐败现象加以管控,中国腐败会严重恶化,导致中国的社会治理危机。同时,笔者深知,要实现这些“小官大贪”治理机制极为不易,要掌握反腐治理与维护人权的尺度也极为艰难,因此,“小官大贪”反腐治理机制建设还有漫漫长路要走,需要我们不断去探索、强化和完善。

作者:夏远永 单位: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