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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开发杂志》2015年第二十一期
一、研究背景
金融危机以后,西方国家遭受重创并纷纷振兴高端制造业和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德国联邦教研部和联邦经济技术部提出工业4.0概念,在全球工业领域引发极大认同和关注。物联网、机器人、3D打印机等正在推动着新一轮的技术革命,知识经济的浪潮席卷全球。凭借深厚的科技基础和优质的人力资源,西方发达国家率先复兴。但是,2008年中国为应对危机而采取的强刺激措施,强化了经济增长对投资的依赖,失掉了结构调整的最佳时机,经济增速从2010年第三季度开始减慢,至2015年第3季度GDP增速降为6.9%①。过去数十年,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得益于“人口红利”、大规模投资和要素驱动以及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经济学上的生产函数提供了投入与产出的数量关系(多恩布什等,2003),即支持经济增长的因素(劳动、资本要素和效率)变化,决定了我们的经济增长总量和趋势(吴敬琏,2014)。近些年来,随着刘易斯拐点到来,人口红利消失(蔡昉,2010)、投资和要素投入对经济的驱动放缓(吴敬琏,2014)、制度体系的落后导致自主创新缺乏使得劳动生产率对经济增长贡献降低,传统的增长动力已经难以为继。增长速度放缓的背后是社会经济制度的转型,中国经济进入了增速放缓、调整结构和消化产能的时期,新常态被反复用来描述中国经济这一形势。从国际环境来看,2015年10月5日,TPP谈判取得实质性突破,达成基础协议。中国经济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尤其是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纷纷抢夺外需,对中国产品出口形成制约,使得我国出口增长明显下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我国货物出口总额年增长率从2010年之前的20%左右降到2010年之后的10%以下,而2014年的增长率只有4.9%①。自2009年之后的5年间(除2010年情况稍好外),净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和拉动均为负值(夏斌,2015)。可预见的未来,TPP的逐步生效将对我国贸易环境形成近一步制约。
在内外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尤其是集体劳动关系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当前我国工人,尤其是新生代工人的权利意识和集体意识已经觉醒,集体劳动争议开始由权利争议转向利益争议。近年来,重大集体劳动关系冲突数量不断增多,数据显示2014年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2013年同期增长11.1%(何勤等,2015)。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指出我国“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起一个较为健全的集体劳动关系规制体系,没有一个有力的工会为代表的劳方和成熟的雇主组织,这就决定了政府规制的必要。政府规制的重要性可以从制度理论中找到依据,1993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道格拉斯•诺斯教授在其获奖理论中明确指出,虽然技术性和资本性因素对经济增长有贡献,制度因素却是决定性因素(诺斯,1994)。促进经济发展,必需要劳动者的参与和工作投入,而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工作投入的程度,制度因素是对自由的最好保护。没有政府的支持,不可能减小经济下行、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劳动关系所带来的震荡。本文讨论的问题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发展环境还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内外部环境和劳动关系之间如何相互影响?政府的规制方向是什么?
二、国内外新形势与劳动关系
桑德沃提出的有关劳动关系的理论模型解释了劳动关系系统和外部系统的相互影响。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外部环境、工作场所和个人因素是导致紧张冲突的基本要素,外部环境的改善和发展会影响到劳动关系的运行,解决冲突的基本手段是集体谈判。工作场所劳动关系的改善也会对外部环境产生影响,外部环境也因此得到改善(冯同庆,2012)。目前,内外环境的变化成为影响我国劳动关系尤其是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而集体劳动争议规制的滞后性无法预防集体劳动关系冲突的发生,使得劳动关系成为制约我国内外发展的桎梏。
1.集体劳动争议触发风险加剧相关实证研究表明,经济规模、与集体劳动争议呈负相关,而城镇化、失业率的增加与集体劳动争议呈正相关(朱平利,2014),经济转型尤其是经济结构的调整是影响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重要因素(郭金兴,2008)。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往往成为集体劳动关系恶化的触发点,2008年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倒闭、关停,企业负责人拖欠员工工资后藏匿、逃逸,使得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比2007年增加了71.2%①。目前,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和企业的运行环境恶化加剧了触发集体劳动关系冲突的风险。首先,随着劳动力、资本和外需等要素对经济发展制约加大,新的经济增长点尚未形成,中国经济面临下行的强大压力。2015年第三季度GDP增速仅为6.9%,而2014年6月以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增长速度连续下降,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7、8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分别下降2.9%和8.8%①。实证研究发现,企业利润率与企业人均工资收入呈现出显著的正向关系(张绍平,2012)。利润下降增加了企业降薪、欠薪和裁员的可能,与工人日益增长的合法性、合理性诉求形成矛盾,增加了集体劳动关系冲突的风险。其次,国内新常态的一个特点是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转型升级的过程中,国内企业面临着淘汰落后和消化过剩产能的任务。由此导致的企业关、停、并、转会引发工人的就业安置、收入分配、社保等问题,处理不当将成为诱发劳资大规模冲突的导火索。再次,劳动力成本逐年攀升的背景下,不少外资企业纷纷加快兼并重组、转移生产基地和削减生产线是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又一不安定因素。
2.现有规制手段的滞后性《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就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民工荒”以及金融危机之后引发的工潮事件更是推动了集体合同的推广,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244.6万份,覆盖企业584.8万家,覆盖职工2.76亿人。我国集体协商在具体执行上所采取的是“指标管理的策略”(2012,吴清军),脱离基层的“指标化”推动造成集体合同形式化,而代表性不足使基层工会维权陷入困境。因此即使是权利争议,劳动者也往往采取集体行动的方式。此外,利益争议处理机制缺失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集体劳动关系规制。目前我国的集体劳动关系冲突多为混合型争议,劳动者往往以权力争议为切入点进行集体维权,然后顺势提出更高要求。程延园(2015)认为我国的争议制度主要是针对权利争议、个别争议所设计,利益争议并未纳入现行法律调整范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以致作为第三方的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机构无法依据法律做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裁决。因此,工人缺少进入现行处理程序的意愿,仲裁结果往往只支持工人的合法性诉求,导致越来越多的群体性纠纷不通过仲裁来解决,而更多地是通过停工、怠工等方式吸引行政力量介入,使政府直接面对劳资之间的利益争议。政府也没有应对集体劳动关系冲突的常态化思维,制度上缺乏对工人集体行动的保障和制约。而一旦发生冲突,政府往往会采取行政介入,快速解决,结果使工人和企业形成对政府行政力量的依赖,更加不愿意通过协商(谈判)解决问题。这就造成了我国集体劳动关系规制中的独特现象:政府自上而下的体制内治理和工人自下而上的体制外救济并存,而体制外行动的高效性往往对体制内的规制形成挤压。虽然很多地区(如广东省)往往会在重大集体劳动关系冲突处理后,以事件为契机积极推动基层工会直选,提高工会代表性和协商水平,但仍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而且还形成了一种“行政推动集体合同覆盖,以集体劳动冲突推动集体合同有效性”的奇怪现象。
3.劳工问题成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门槛2015年10月5日,由美国主导的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谈判取得实质性进展,达成基本协议,所有参与国占全球经济的比重将近40%②。虽然TPP基本协议通过各国法律程序和发生实质效用尚需时日,但是未来将对中国出口和FDI产生转移效应。彭支伟等(2013)利用CGE模型,将TPP和FTAAP对APEC成员、特别是中美日韩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结果显示,如果不加入TPP,中国的GDP、福利和进出口将受到冲击,贸易条件趋于恶化;如果加入TPP,情况将会逆转。TPP本质是区域自由贸易一体化协议,不仅旨在消除贸易壁垒,而且涵盖环境保护、劳工问题、知识产权等条款,是更高标准的贸易协议③。单从劳动关系看,中国目前的开放和规制程度尚不足以达到TPP的条件。协议要求成员国改善劳工权益,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并执行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必须接受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中关于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的规定等,比如要求越南要给予工人更多的自由,允许设立独立工会组织④。而目前我国,工人并没有自发组织工会的权利,法律也没有保障工人的罢工权,这些条件都对中国的现状提出了挑战。
三、劳动关系中的政府角色和行为
有关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和行为驱动,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观点。马克思主义学派中的“结构主义”认为,国家的功能与资本家的利益一致是因结构所需,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为了满足经济发展、解决就业所需,必须稳定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因而需要首先鼓励私人利润、完成原始基本积累,表现在政策上就是优先考虑企业的利益,忽视劳动者的需求(常凯,2005)。这个观点强调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性行政职能,为了提供充分的就业机会,政府更倾向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思考经济发展的市场经济规律,从而偏袒资本、以优先提供资本盈利的机会来保证就业岗位的提供。
另一个有关政府角色的学派是国家学派,其基本假定是国家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政治组织,所制定的劳动关系政策应该达到经济成长、充分就业、经济与社会安全、物价稳定、工业和平、产业民主等目标,这个学派的观点与波兰尼(2013)对国家、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关系的分析一致。国家不仅仅代表资本的利益,还需要考虑社会整体的利益,其职能目标是多元的,因此国家不会仅仅考虑资本的利益,而会综合平衡各种利益,达成国家整体的发展。要理解以上不同学派的争论焦点,需要解决一个根本问题,即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这个问题涉及政府存在的目的。回答这个问题的权威学者是英国的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Locke)。洛克(2007)在其专著《政府论》中认为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这里的“政府”是指国家机关,“财产”是指私有财产,而“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本身就还具有财产的基本基础(洛克,2007)”。虽然洛克在《政府论》中重点驳斥政府是君权神授学说,但康芒斯在其制度经济学中把洛克有关劳动的观念视为重要组成部分,即“劳动不仅是体力劳动和理性劳动,不仅是一个生产的观念,它还是自由和所有权的观念(康芒斯,2009)”。在洛克看来,劳动权利是劳动者所拥有的随心所欲地利用自己的身体做事情的自然权利,其他人则有义务听凭他这样做,劳动者可以从自然和社会的供给中取得自己生活必需品的所有权,洛克所说的劳动有两层含义:第一,劳动是自由的劳动;第二,劳动者有权分享自己的劳动果实。因此,基于康芒斯和洛克有关劳动、私有财产的价值理论和政府理论的核心,既然政府存在的目的是保护财产,而劳动和劳动所得也是财产之一,那么政府的角色当然应包括对劳动者的自由劳动权利和分享劳动果实权利的保护。
进一步分析,洛克所阐述的劳动自由属于劳动权利,而获取和分享劳动果实的权利属于劳动者权益(即劳权)(workersrights)。劳动权利与劳权有差别,在1995年中国政府白皮书《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一书中,两者是分别阐述的(常凯,2009)。但两者都是自然的、理性的,属于人权的范畴,作为政府,保障人权,这两者均需保护。劳动权利意味着劳动者有自由选择劳动的权利,其保护的前提是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以及所提供的就业岗位。如果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很少的就业机会,满足不了劳动者的就业需求,根本谈不上劳动者能“自由”地就业。因此,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学派的“结构主义”观点、还是国家学派的政府角色的履行,都需要有充分的经济基础、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才能使劳动者享有自由地选择劳动的机会。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人口政策的一度失误,我国的人口在短短三十年之间增长非常大,“造成我国劳动力大量过剩(于立,姜春海,2003:76)”。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在这种情景下,政府唯有大力发展经济,鼓励外商投资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才能缓和就业压力。从人口压力和发展经济的角度分析,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其实是在履行其对劳动自由权利的保护。但是和劳动自由权利的保护比较,政府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则相对滞后。常凯(2004)在其专著《劳权论》中指出劳权即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政府有责任制订法律以保护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社会权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廉价劳动力成为我国的比较优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招商引资摆在不可动摇的位置,社会对资本和管理关注过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则采取忽视的态度。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政府在劳动关系领域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现代用工制度、界定和保护劳动产权,以配合国企改制、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促进私营企业发展,但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2007年之后,我国劳动关系领域迎来立法高潮,政府开始完善各种劳动关系规制,同时探索经济转型升级的路径,但是当经济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有所矛盾时,地方政府往往对劳动关系法规采取灵活态度。多年的积压使得社会公平正义缺失,导致劳资之间处于“零和状态”、劳动关系“社会欠账”过多。而合法的路径并不能高效解决劳动者诉求,因而引发集体维权行动,近年来多发的集体劳动关系冲突正是对政府规制缺失的回应。
国家并不是“中立”的,需要最终对造成经济的增长、衰退或停滞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诺斯,1994)。但是,政府如何有效?在很多国家,普遍存在政府失灵,表现在政府政策偏袒、执行不力、伦理失范等,结果是百姓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这是因为政府具备的资源有限,需要实施的政策太多,任何政府都无法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要设定优先秩序,逐一解决。总的来看,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和行为,既包括狭义的、制订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实现,也包括广义的、保障充分就业的对劳动自由权利的保护,政府对两者的保护应该是相互促进、相互完善的。当百姓面临温饱问题时,政府的第一要职在于发展经济,但不能把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置之不理(如:“血汗工厂”);当温饱问题解决之后,政府的工作重心需要转移到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之中,这时需要提升第二种保护的力度。
四、结论与建议
目前,面临国内经济新常态和国外知识经济浪潮,传统依靠侵占劳动者权益的发展思路已经难以为继。工人诉求提升,更多的要求体面劳动、得到资方的尊重,并分享企业经营成果,集体劳动争议也多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混合型争议或者单纯的利益争议。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规制应该迎合新的经济形势,摒弃传统发展思路,掌握国际竞争游戏规则,积极融入国际社会、参与国际合作(如:TPP、TTIP),更加自信的处理劳动关系等社会问题,而不应采取压制态度。以维护劳动者权利为己任,从制度的角度赋予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和争取正当利益的机制,以防劳资矛盾转化为劳政矛盾:
1.重新定位劳动关系理念是新形势下劳动关系规制的前提在“旧常态”下,低廉的劳动力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国家和社会对资本、企业管理关注较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地方政府牢牢将工作重心放在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上,对劳动关系法规则采取“灵活”态度,形成诸多历史“欠账”,导致社会公平正义机制缺失,利益格局扭曲。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和工人权利意识唤,以往被经济发展所掩盖的矛盾将会逐步显露。新形势下,传统的增长动力已经难以为继,第三产业、消费需求逐步成为新的增长点,而消费的前提在藏富于民,没有劳动者收入和社会保障的提高,很难真正刺激内需。因此,转变劳动关系理念,维护劳动者权益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构建,也是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动力的需要。
2.企业的成长环境和盈利能力决定了集体协商(谈判)的空间集体协商要以劳资双方的利益退让为达成前提,而目前我国境内企业面临着竞争加剧、成本上升和利润下降的境况,尤其中小企业已具有生存压力,很难给劳动者报酬增长留下足够空间。新形式下政府应(1)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降低企业各项费用负担;(2)建立健全企业服务体系,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3)优化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帮助外来民工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问题,减轻企业和工人负担;(4)扬弃依赖廉价劳动力优势与资源比拼的发展模式,加强技术支持,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从而为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创造经济基础。
3.赋予工人有条件的行动权利更有利于协商(谈判)解决问题近年来的集体停工事件多直接发端于工人未经过协商的自发行动,事前并没有预警,而通过社交媒介的使用,冲突的传播速度和广度都大为提升。反观发达国家,对罢工的发起条件、发起者以及罢工程序都有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例如在德国,罢工只有在集体谈判的背景下才是被允许的;在大多数欧洲国家,只有工会才有权发起罢工,“自发罢工”被视为非法。目前我国劳资关系远未达到和谐,忽视员工集体行动的权利和潜在风险无异于掩耳盗铃,如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在1980年判决中指出的那样,若没有罢工权“集体谈判就会无异于集体乞讨”(托斯藤•舒尔腾,2010)。对集体行动规制的目的是将体制外的集体行动转化为体制内的集体协商,而协商前提是增强劳方主体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因此应该积极推动基层工会直选,在工会缺位的情况下,由上级总工会组织指导职工选举集体协商代表;赋予劳方协商主体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发起集体行动的权利,但要明确发起目的、条件、程序和终结机制;对发起集体行动的组织者进行免责立法。
4.社会化力量是体制内规制的有效补充当今中国的劳动者并没有政治诉求,劳动争议的问题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被剥夺的问题,劳动者追求的是法律权益,不会影响到执政基础。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存在的目的之一本来就是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资尚不成熟的状况下,应该积极引入社会力量介入集体劳动关系冲突的协调,作为体制内规制的有效补充。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由市场自发形成的合理因素都值得政府去深思和规范,而不应盲目打压。反观西方国家劳资关系的发展历史,在内外环境变化的新时期,或许是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机遇期。国际的高标准和国内的新要求都成为倒逼改革的动力,政府应提升执政自信,尊重经济发展规律和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权利。
作者:李敏 吴梦涛 张春阳 单位: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