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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人口迁移决策理论为研究框架,以北京市流动劳动力的调查数据为基础,运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和倾向值加权回归分析方法,研究流动人口从事非正规就业对其居留意愿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第一,非正规就业会对流动劳动力的居留意愿产生负向影响,而且这种负向影响在控制了非正规就业的选择性偏差以后依然显著。第二,由于受到样本选择性偏差的影响,未控制选择性偏差的二分类Logistic回归会低估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负向影响。第三,收入在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中存在着调节效应:在中、低收入群体中,非正规就业对他们的居留意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随着收入的增加,这种负向影响的程度在减少;在高收入群体中,非正规就业对其居留意愿的影响不显著,非正规就业不再是影响他们居留意愿的阻碍因素。流动人口是否愿意长期居留城市不仅关系流动人口个体的生存发展,关系城市规划和公共服务问题,也关系我国的城镇化进程。所以,打破劳动力市场上正规和非正规的就业壁垒,提高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是势在必行的。在目前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制度无法立即改变的条件下,应该对非正规就业持有包容的态度,引导非正规就业规范化发展,将其融入城市发展的进程。
【关键词】流动人口;非正规就业;居留意愿;倾向值加权分析
一、研究背景
中国正在经历快速城市化的过程,流动人口规模出现了大幅的增长,其中绝大部分是乡城流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常住人口城市化率由1991年的27%快速增长到2016年的57.4%;2016年末流动人口已经达到2.45亿,占总人口的18%左右;外出农民工1.69亿人,占城镇就业总人口的40%左右。流动人口进入城市以后,随着对城市生活的适应、经济好转以及社会资本的积累,他们将面临是否居留城市的选择问题。长期以来,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流动人口只是城市的“过客”。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过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最终在城市定居下来,成为城市居民。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问题也逐渐引起政府、学者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化为城镇居民是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流动人口是否居留城市不仅关系流动人口个体的生存发展,关系城市规划和公共服务问题,也关系我国的城镇化进程。研究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影响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各种因素中就业对其作用是巨大的。寻求更好的职业和发展机会、获得更高的收入和生活质量是吸引我国人口流动的最重要的动因。[1]根据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在16岁及以上的流动人口中,流动原因是工作就业的比例最高,达到了78%。可见,就业是人们在进行迁移流动决策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从就业类型来看,参与经济活动的劳动者可以划分为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两类,这两类群体在居留意愿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由于劳动力市场二元分割特性,许多流动人口仅能在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就业机会,从事非正规就业,这些岗位往往收入较低、缺乏劳动保障、向上流动受阻。人们常说“安居乐业”,“安居”和“乐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非正规的就业性质极有可能会对流动人口在城市的居留意愿产生消极的影响。本文以人口迁移决策理论为研究框架,以北京市流动人口的调查数据为基础,研究了流动人口从事非正规就业对其居留意愿的影响。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北京市流动人口中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居留意愿是否存在差异;第二,在控制非正规就业选择性的前提下,研究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如何;第三,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群体,研究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
二、文献述评
1.关于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相关研究居留意愿也被称为留城意愿、城市长期居住意愿等,国外研究大多将其定义为“永久性迁移”意愿。已有研究通常将具有明确且较长时间居住在某地的打算称为有居留意愿。如把愿意长期居住的视为有居留意愿,不愿意长期居住的视为没有居留意愿;[2]又如将居留意愿操作化成“是否愿意在本地居留5年以上”;[3]还有研究把居留意愿分为三类:打算长期居住,打算短期居住,暂时没有居留意愿,将长期居住作为基准项,其他两类作为对比。[4]还有学者对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认为流动特征、在流入地的社会网络和社会互动强度等变量会影响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5]本文将借鉴已有文献中关于居留意愿的研究成果,对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进行测量,并将综合考虑流动人口的个人特征、就业特征、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影响因素,将它们作为重要控制变量纳入模型,在控制其他影响因素的前提下,考察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
2.关于非正规就业的相关研究“非正规就业”的定义经历了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由最早的定义为“在非正规部门就业”开始,其内涵的外延一直在不断拓展,现在一般认为非正规就业既包括非正规部门就业,也包括正规部门里的非正规形式的就业。[6]尽管对其内涵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分歧,但是学者们取得了一定的共识:非正规就业不等于非法就业,非正规就业一般是指那些在酬劳、劳动时间、劳动关系、工作形态、社会保证及经营活动等方面存在着不固定性、不稳定性,与正规就业有本质区别的劳动就业形式。[7]流动人口是否从事非正规就业性质的工作并非是随机的,而是存在着选择机制的,许多学者在这方面进行了研究。总结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影响流动人口非正规就业选择的因素主要有制度性因素、个人特征、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制度因素包括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制度等。[8]有学者研究了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个人特征对非正规就业选择的影响。[9]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也会影响流动人口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可能性。较低教育水平的人力资本特征决定了部分流动人口不得不选择低技能型、体力型的职业和工种,而相对年轻的人口结构特征和相对较好的体能又决定了他们具备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基础、可能性和机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通常仍在地缘为基础的传统生活圈活动,社会网络构建的难度增加,由此他们的社会资本缺乏,难以获得城市正规部门的就业信息,难以依靠外部力量的支持,只能从事非正规就业性质的工作。[10]这些关于非正规就业选择性的研究给本文带来很好的启示,即在分析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时必须控制非正规就业的内生选择性偏差。本文将综合考虑非正规就业人口在个人特征、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方面的选择性规律,在控制非正规就业选择性问题的条件下,研究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
3.就业因素对居留意愿影响的相关研究研究与就业相关的因素对居留意愿影响的文献比较少。有研究发现职业类别会直接或间接影响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11]也有研究显示自雇者和受雇者两个群体的居留意愿具有显著的差别,自雇者打算居留北京的比例比受雇者高16.4%。[12]还有的研究考察了农民工行业、职业类型及劳动合同的类型对农民工城市居留意愿的影响,发现行业类型会显著影响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其中教育、文艺、广电、批发零售业、餐饮、邮电通信业的居留意愿最强;在职业类型上,以普通员工作为参照组,管理人员与之有显著性的差异;社会保险也对农民工的城市定居意愿具有极其显著的影响。[13]可见,已有的研究多为探索职业类型、自雇和他雇的身份、行业类别、就业待遇和保障等与就业相关的因素对居留意愿的影响,较少涉及非正规就业的就业性质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然而,这些职业、行业的分割,就业待遇和保障的差别都只是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之间差异的表现,劳动力市场分割所造成的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这种就业性质的差别才是影响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关键因素。
4.对已有研究的评述综上所述,已有的研究文献为本文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和新的启示。已有关于非正规就业影响因素的文献为本文控制非正规就业的选择性提供了参考,已有的关于居留意愿影响因素的文献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基本框架和理论基础。但是,已有研究也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着不足:第一,居留意愿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居留意愿的影响因素上,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个人特征、社会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等。虽然部分研究也涉及了职业类型、就业类型,但是研究甚少,涉及非正规就业因素的几乎没有。第二,个别研究涉及了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但是未考虑非正规就业群体的自选择问题。也就是说,在未控制内生选择性偏差的条件下,我们无法推断所观察到的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群体在居留意愿方面的差异,到底是由于非正规就业的就业性质造成的,还是由于这两个群体本身在受教育程度、经验、社会网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造成的。第三,已有研究未考虑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内部差异问题。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对其中不同的群体而言,作用机制不一定相同。借鉴已有研究的经验与不足,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在控制个人特征、就业特征、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因素的前提下,将非正规就业作为影响居留意愿的重要因素进行深入研究,重点考察非正规就业对居留意愿的影响。第二,考虑非正规就业的选择性问题,对非正规就业的选择性进行检验,如果存在选择性,则利用倾向值加权分析方法处理样本选择性偏差。在控制非正规就业选择性偏差的基础上,分析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第三,考虑非正规就业群体内部差异性的问题,按收入水平将流动人口进行分组,分别探讨非正规就业对不同收入水平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
三、数据与方法
1.概念界定结合已有文献的研究结果,本文对核心概念流动人口、非正规就业和居留意愿的界定如下:流动人口指的是在京居住一个月及以上、无北京市户籍的人口。[14]非正规就业指那些具有非正式雇佣关系(无合同、临时雇佣、随意决定工资)、没有进入政府监管体系的就业。[15]居留意愿指的是外来人口进入某地并在该地工作生活一段时间后对未来长期居住该地的愿望和想法。[16]
2.理论框架完整的人口流动、迁移过程包括迁移决策和居留决策两个阶段,所以人口迁移决策理论也可以运用于人口居留意愿决策的分析,为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研究提供可借鉴的分析框架和思路。西方古典推拉理论认为,流动人口迁移是由流入地和流出地的收入差别所引起的。[17]现代推拉理论认为,除了工作收入外,职业、社会网络、社会保障以及良好的生活条件和社会环境都是迁移的推拉因素。[18]本文认为,流动人口居留决策可以借鉴流动人口迁移的相关理论,流动人口是否在流入地长期居住的决策同样遵循“推拉理论”的假设,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收入、职业、社会网络等因素也是影响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重要推力、拉力因素。在经典理论和已有文献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归纳出个人特征、就业特征、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四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在控制这些因素的条件下,重点考察非正规就业的就业类型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在个人特征方面,本文选取了年龄、性别等基本变量。在就业特征方面,本文选取了工作收入、工作时长和工作满意度等变量。人力资本是指劳动者受到教育、培训、实践经验、迁移、保健等方面的投资而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的积累。本文选取受教育年限、流动时长作为衡量流动人口的人力资本状况的变量。社会资本是人们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给他们带来的资源。社会网络作为社会资本的一种会相应降低迁移成本和风险,进而影响人们的迁移决策。在社会资本方面,本文选用是否有配偶及配偶是否同在流入地、流入地家庭规模、社交范围等变量。
3.研究数据与分析方法本文选用的数据是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在北京组织的流动劳动力状况调查数据。该数据的调查对象是流动人口中的劳动力年龄人口(16-65岁),包括非正规就业和正规就业人员,样本数量为4673人。选用本数据的原因是由于数据含有本研究中的自变量(就业性质)、因变量(居留意愿)及控制变量(个人特征、就业特征、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与本研究目的契合,能满足本研究需要。本文的因变量为“居留意愿”,在问卷中操作化为问题“您将来是否继续留在北京?”,回答“打算长期留下来”的视为有居留意愿,回答“很快就回去”、“没想好”、“看情况”的视为无居留意愿。自变量为“非正规就业”,问卷中通过问题“您目前的就业身份”、“您使用工商执照的情况”和“您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情况”进行识别。就业身份为“雇主”或“自营劳动者”且未取得工商执照的以及就业身份为“雇员”或“家庭帮工”且未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视为非正规就业。控制变量分为个人特征、就业特征、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四大类(见表1)。本文首先运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非正规就业是否会对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产生影响;然后,讨论非正规就业的选择性偏差问题,运用倾向值加权的方法在控制非正规就业选择性的前提下,分析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最后,将流动人口按不同收入水平进行分组,研究非正规就业对不同收入水平的流动人口群体居留意愿的影响。
四、结果与分析
1.非正规就业对居留意愿的影响分析描述统计的结果显示,在北京市的流动劳动力中有居留意愿的比例较低,仅为48%,还不到流动劳动力人口总体的一半。这说明北京市的流动劳动力中有超过一半的人是处于“居而不留”的状态,他们只是将来北京视为寻找工作和获取经济收入的机会,并没有长期居留的打算。当然,这种居留意愿的缺乏一方面可能是主观因素决定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为客观因素不具备而不得不放弃居留的想法。但无论如何,这种低居留意愿的现象是值得关注的,因为流动劳动力是否有居留意愿会影响他们参与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态度。如果一个城市中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只是将其视为淘金之地,而非长远的家,这对人与城市的融合、对城市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也会对城镇化的进程造成影响。对于非正规就业的流动人口,这个问题就更突出了。非正规就业的流动人口有居留意愿的比例为46%,明显小于正规就业流动人口中有居留意愿的比例(51%),而且两者的差异是统计显著的(P<0.000)。本文以居留意愿为因变量,非正规就业为自变量,将可能影响居留意愿的其他推力、拉力因素作为控制变量,纳入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进行分析,探究非正规就业对居留意愿的影响(见表2)。由表2可知,在控制个人特征、就业特征、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这些协变量影响的前提下,非正规就业对居留意愿的影响是显著的,相较于正规就业者,非正规就业者产生居留意愿的可能性下降了4.9%。这说明总体而言,非正规就业的就业性质会弱化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在控制变量中的个人特征方面,性别对居留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年龄对居留意愿的负向影响显著,年龄每增长1岁,居留意愿的发生比降低0.9%。在人力资本方面,无论是受教育年限还是流动时长都会对居留意愿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受教育年限每增加1年,居留意愿的发生比提高2.6%。同时,流动时长每增加1年,居留意愿的发生比提高5.1%。这是符合推拉理论的,接受教育和流动经历都是流动人口进行人力资本积累的重要形式,受教育水平越高、流动时间越长,劳动者的技能和经验也随之增长,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能力以及对城市的熟悉程度也在增加,这都是吸引他们继续留下来的拉力因素。在就业特征方面,三个用来衡量就业特征的变量中只有工作满意度是显著的。这可能是由于工作满意度是对工作状况的一个概括评价性质的变量,已经综合了工作收入、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等各种信息。对工作满意的流动人口与对工作不满意的流动人口相比,其产生居留意愿的可能性要高91.3%。可见,对工作的满意度极大程度上影响了流动人口居留城市的意愿,证明了就业与迁移居留决策之间的紧密关系。在社会资本方面,婚姻状况、流入地的家庭规模和社交范围三个变量中,婚姻状况对居留意愿的影响不显著。流入地的家庭规模对居留意愿具有显著的影响。其中,相对于在流入地只有自己本人的流动人口,流入地的家庭规模为2人、3人和4人及以上的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的发生比分别要高出31.7%、47.4%和99.1%。这可能是因为在流入地拥有较多的家庭成员能给流动人口带来经济、情感和心理支持,使其在流入地的生活更具稳定性。社交范围对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也有显著的影响。相对于很少与人来往的流动人口,经常与老乡、其他外地人和北京本地人来往的流动人口具有居留意愿的发生比分别增加了99.1%、122.0%和499.4%。社会交往范围的扩大产生了明显的拉力,对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入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入程度越高,流动人口产生居留意愿的可能性就越大。总体而言,这些控制变量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方向和已有研究发现的结果是基本一致的。
2.非正规就业的选择性偏差及处理在文献综述部分,我们已经提到流动人口是否从事非正规就业是具有内生选择性的,它和流动人口的个人特征、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是息息相关的。因为存在样本选择性偏差问题,由上述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得出的非正规就业和居留意愿的关系可能存在偏差。因为上文构建的回归模型得以成立的基本假设是非正规就业和正规就业群体的分配是随机的。如果流动人口从事非正规就业具有自选择的机制,那么模型的假设前提将不成立,从而由该模型得出的非正规就业对居留意愿影响的系数及其标准误的估计也就会产生偏差。所以,需要对流动人口在从事非正规就业方面是否呈现出一定的选择性进行检验。根据已有文献的启示,本文对流动人口中的非正规就业群体和正规就业群体在个人特征、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两个群体在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方面均有较大差异。而且,从非正规就业与相关因素双变量检验中可以看出,非正规就业与正规就业在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变量上存在的差异是统计显著的。这说明流动人口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选择机制确实存在,从事非正规就业的流动人口通常是那些受教育年限较低、流动时间较短、社会资本相对匮乏的群体。所以我们观察到的正规就业群体与非正规就业群体在居留意愿方面的差异很可能是这些因素造成的,而不仅仅是由于非正规就业这种就业身份所造成的。当存在选择性偏差的情况下,使用普通的回归模型是无法得到对系数及标准误的有效估计,必须采取专门的统计模型进行分析。为了处理流动人口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选择性问题,本文将采用倾向值加权的方法来进行分析(见表3)。倾向值加权方法的基本原理是对两个不同组的成员运用构建的倾向值进行再加权,从而能够消除数据的不平衡性。在本研究中,首先利用Logistic回归估计出流动人口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可能性,即为倾向值。然后,根据倾向值为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两个组构建权重。最后,利用倾向值构建的权重再次检查数据的平衡性,如果检验可以通过,则用倾向值加权回归的方法来估计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的影响。本文将倾向值作为权重对非正规就业和表3中各个变量再次进行双变量检验。如果最后结果显示两个群体的差异不显著,那么证明倾向值加权的方法消除了样本选择性偏差的问题。表3的第5列是经过倾向值加权处理后的P值。将其与第4列对比可以看出,经过倾向值加权处理后,所有变量的P值均大于0.05。这说明通过倾向值加权的方法进行调整,非正规就业群体和正规就业群体在这些变量上的差异都已不显著,即倾向值加权方法可以控制样本的选择性偏差问题。
3.非正规就业对居留意愿影响的倾向值加权回归分析倾向值加权后的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显示,在选择性偏差得以控制的条件下,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依然具有统计显著的负向影响,这说明非正规就业的这种就业性质和就业身份确实弱化了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在控制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与正规就业的流动人口相比,非正规就业的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发生比要低7.9%。跟前文未控制选择性偏差的、普通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相比,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负向影响有所增加。这说明在普通的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中,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这些因素“分流”了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而当使用倾向值加权的方法将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群体重新构建为在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方面没有显著差别的群体时,就可以将非正规就业对居留意愿的“净影响”剥离出来。也就是说,样本选择性偏差使得原先的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中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被低估。控制选择性偏差后的模型结果仍然支持了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负向影响。根据推拉理论,非正规就业这种就业身份显然已经成为阻碍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继续居留的负面因素。那么,这种负面因素的作用体现在什么地方呢?本文对调查的访谈资料进行了分析,总结了非正规就业的就业性质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途径。第一,通常而言,非正规就业性质的工作收入较低,这影响了流动人口在流入地继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第二,非正规就业带来的劳务合同缺失、临时的雇佣关系、随意决定的工资等因素使流动人口缺乏安全感,对未来继续居留缺乏信心。第三,非正规就业通常未纳入政府监管体系,使得在其中就业的劳动者不能与正规就业的劳动者享受同等的劳动权益、劳动福利和劳动保障,产生“低人一等”的心理,这也加深了流动人口非正规就业者与本地居民的隔阂,削弱了他们继续居留的意愿。在修正了选择性偏差以后,在控制变量方面,个人特征中的年龄、就业特征中的工作满意度、人力资本中的受教育年限和流动时长,以及社会资本中的流入地家庭规模和交往范围依然对居留意愿有显著影响。其中,相比未使用倾向值加权方法处理的二分类Logistic模型,除了社交范围变量对居留意愿的影响程度减少,其他变量对居留意愿的影响程度都增加了(见表4)。
4.收入对非正规就业对居留意愿影响的调节效应分析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发现流动人口内部的差异非常大,那么内部各群体之间进行比较,非正规就业对其居留意愿的影响是否是一致的呢?比如,按照经典理论和已有文献的结果,在流入地的收入应该是影响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重要因素,而在对本文控制变量的分析中可以发现收入对居留意愿的影响并不显著。一个可能的原因就是由于流动劳动力内部的收入差异程度很大,不同的收入分组下,收入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机制并不一样,所以在总体中体现出收入对居留意愿的影响不显著的结果。那么,不同收入分组下,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是否也存在差异呢?为了验证这个想法,本文按收入分布将流动人口等分成低收入、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三个群体,分别对这三个不同群体的非正规就业对其居留意愿的影响进行了倾向值加权回归分析。表5的第1列为影响居留意愿的各个变量,第2、3、4列分别是低收入、中等收入、高收入组中各个变量的发生比。从表5的结果可以看出,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组中,流动人口非正规就业对其居留意愿具有统计显著的负向影响。但随着收入增加,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的负向影响在减少。特别是到了高收入组,非正规就业不再对居留意愿具有统计显著的影响。这说明在不同的收入分组中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影响的作用机制确实是不一样的。流动人口中的非正规就业人口可能已经分化成两部分群体,一部分人从事较为不稳定的工作、收入低、工作时间长、没有劳动保障,对于他们而言,非正规就业意味着不确定性和缺乏保障,所以非正规就业的就业性质影响了他们在城市生活的感受和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从而弱化了他们的居留意愿。另一部分人则主要是以自我雇佣的形式就业,从事自由职业或者个体经营,收入较高、工作时间自由、环境宽松、工作内容自我安排,非正规就业对他们意味着自由和自主,甚至可以利用非正规就业的特点脱离政府政策监管,以此赚取经济利益。对于这部分人群,非正规就业对他们的居留意愿已不再是限制性因素。所以,收入水平对非正规就业对居留意愿的影响存在着调节效应:中低收入群体中非正规就业弱化了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而高收入群体中非正规就业对居留意愿没有显著影响。在控制变量中,对于中、低收入组而言,就业特征中的工作满意度、人力资本中的受教育年限和流动时长,以及社会资本中的交往范围仍然都对居留意愿有显著影响,这与总体模型是一致的。除此之外,总体模型中对居留意愿影响并不显著的工作时长和收入这两个变量,在中、低收入组的模型中其影响变得显著了。这说明对中、低收入组而言,工作时长的增加会弱化他们的居留意愿,而工资水平的增加会增强他们的居留意愿;而对高收入组而言,收入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收入对增加其居留意愿已经没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了。随着收入的增加,本文纳入模型中的变量对居留意愿起显著影响的个数逐渐减少,高收入组中只剩下对工作的满意度和交往范围能对他们的居留意愿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的研究表明,非正规的就业性质会对流动劳动力的居留意愿产生负向影响,这种负向影响在控制了选择性偏差以后依然是显著的。但是由于受到选择性偏差的影响,普通的二分类Logistic回归会低估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负向影响。同时,收入对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影响存在着调节效应:在中、低收入群体中,非正规就业对其居留意愿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随着收入的增加,这种负向影响的程度在减少;在高收入群体中,非正规就业对居留意愿的影响不显著,非正规就业不再是居留意愿的阻碍因素。本研究证实了非正规就业对流动人口居留意愿的负面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居留意愿低并不意味着流动人口不愿意来城市,他们依然会涌入到城市来寻找就业机会、赚取经济收益,但是不会将流入地当成自己的归宿。虽然这种低居留意愿很可能并非是流动人口自主选择的结果,而更多是户籍和劳动力市场多重制度分割下的产物,但它仍然会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和生活时抱有临时性的态度,有工作干、生活过得去就行,不注意工作技能、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积累,缺乏长远的规划,这对劳动力的个体发展是不利的。这反过来会增加城市管理的难度,影响城市的长期健康发展,也会影响我国整体的城市化进程。所以,改变劳动力市场上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的区别,提高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是势在必行的。当然,在目前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制度无法立即改变的条件下,要消除或者驱逐非正规就业是行不通、也是不正确的,我们应该对非正规就业持有一种包容和开放的态度。非正规就业在解决就业问题和满足部分市场需求方面的历史作用是不容否认的,已有的研究对非正规就业的积极意义予以了肯定,认为它解决了流动人口的就业问题,建立多元化的就业模式。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非正规就业的优势不是像正规部门那样靠规模效应、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所取得的,而是通过降低劳动者的权益和游离于政府监管之外等灰色手段所取得的,未来这种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必须逐步得以改变。所以,现阶段一方面要继续发挥非正规就业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提高非正规就业者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水平,引导非正规就业企业和行业规范化发展,将其逐步纳入整个城镇化进程的规划中去。对从事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政府应在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同时,引导他们进行长远规划,特别是增强他们进行人力资本积累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增强他们应对经济结构变化的能力,逐渐引导他们向正规就业进行转化。对采取非正规形式雇用劳动者的企业,政府应当引导这些企业规范化发展,简化企业注册登记制度,逐步将非正规性质的企业纳入政府监管体系之类,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流动劳动力的基本权益。本文在以下两个方面存在着局限。首先,流动人口的居留意愿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本文更多地从劳动者本身禀赋和就业特征出发进行考虑。实际上,除了本文模型中涉及的因素外,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政府政策的影响也非常重要。本文受到数据内容的限制,并未将这些可能对居留意愿产生影响的因素纳入研究模型,所以希望能在后续的研究中得以深入分析。其次,本文选用的调查数据来自北京市,北京作为拥有大量流动人口和非正规就业人口的特大城市,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但也存在着许多特殊性,这会对本文所得出结论的外部效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作者:杨凡A,林鹏东B 单位:A.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B.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