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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穆斯林杂志》2015年第五期
一、何为卧格夫
卧格夫(Waqf),系阿拉伯语音译,又称哈卜斯(Habs)或胡卜斯(hubus),其词根源于动词“卧嘎法”(Waqafa),其复数形式为“奥嘎夫”(Awqaf),意为持有、禁闭或禁止。卧格夫有“宗教公产”、“宗教基金”之意,专指保留安拉对人世间一切财富的所有权,或留置有用益价值的土地、产业,专门用于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宗教与社会慈善事业。它是伊斯兰历史上最广泛的“持续慈善”,旨在建立与维持永恒的慈善事业。其特点是以奉献安拉之名义永久性地冻结了产业的所有权,明确限定了用益权。留作卧格夫的土地、房屋、基金等归安拉所有,禁止出售、转让、抵押、典当、继承、赠予。教法学家将卧格夫界定为:“保留原物件,将其拥有权捐献给真主,收益用于自己所中意之人,不得用于自己。”[1]“我把这座宅院捐为卧格夫”,即:“我保留这座宅院,专用于主道,禁止其他用途。”设置卧格夫属于应该嘉奖的善举,根据不同状况,卧格夫的断法也有不同:(1)有时卧格夫属于必须的主命,如许愿的卧格夫。譬如一个人说:“倘若我的儿子这次能够平安回来,我将把这座宅院捐为卧格夫,专供过往旅客歇息。”若他儿子平安回来,他必须履行诺言,设置卧格夫。(2)无宗教动机的笼统的卧格夫属于可许行为,可设可不设,一旦设置为卧格夫,根据多数学者观点,不得收回。(3)有时设置卧格夫属于非法行为,如穆斯林给教堂庙宇设置卧格夫。若有人想给子女设置卧格夫,须一视同仁,不许重男轻女,否则,为子女设置的卧格夫也属无效。伊斯兰历史上,早期著名的卧格夫是麦地那的库巴清真寺(mosqueofQuba),它位于麦加以北400公里处,建于622年先知穆罕默德到来之时。先知穆罕默德之后,卧格夫实现了长足发展,卧格夫捐助成为伊斯兰社会的发展支柱。即便是穆斯林国家的非穆斯林,为造福其社团也建立了卧格夫。今天,卧格夫实践已遍布世界,几乎每个穆斯林国家都有一个部委处理着卧格夫和伊斯兰事务。在某些穆斯林国家,卧格夫在社会财富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在欧洲和美国,卧格夫则冠以基金会之名,尤其是宗教和慈善基金会之名存在。
二、卧格夫的源起
伊斯兰教有四大教法依据:《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穆斯林学者认为,卧格夫的生成有其教法依据,除却《古兰经》的慈善倡议外,主要源于圣训和公议。1、卧格夫的圣训依据(1)众教法学家一致认同卧格夫的合法有效性和必然性,认为卧格夫是理应嘉奖的慈善之举。其主要依据是伊本•欧麦尔传述的一则圣训:“欧麦尔•本•哈塔卜分得了海拜尔的一块土地,他便来与先知商量怎样处置那块土地。他问:‘真主的使者啊!我从来没有得到过比这更昂贵的财产,请你指示我该怎样处置它?’先知说:‘若你愿意,你将它作为一种捐献,用收入去周济人。’于是,欧麦尔将其作为卧格夫周济他人,但条件是,不许将其出售,不许馈赠他人,不许作为遗产继承,只须用来周济穷人、亲属,帮助奴隶还债赎身,支持为主道出征的人、旅客和客人。其主人可以合理地享用,待客,但不可贪婪。”[2](2)有位名叫穆海利格(Mukhairiq)的犹太人举意在他死后,将他在麦地那的七处果园送给先知。希吉拉历4年,此人去世,先知接手了果园,将其作为慈善卧格夫。[3](3)据阿纳斯(Anas)传述,艾布•泰勒哈(AbuTalha)是麦地那附近最富裕的辅士,他最珍爱的产业是白鲁哈伊(“BirHa’e”/接近先知清真寺的棕榈树果园)。艾布•泰勒哈去找先知并对他说:“至高的安拉在圣书中讲道:‘你们绝不能获得全善,直到你们分舍自己所爱的事物。’我最珍贵的产业就是白鲁哈伊,我将它作为慈善。安拉的使者,用你想要的方式处理它。”[4](4)据奥斯曼(Othman)传述,“先知赶到麦地那,意识到城里极度缺乏饮用水,只有罗姆井。他问道:“‘谁能购买罗姆井,与穆斯林同伴平等地分享水,将会在天园(伊甸园)里获享更好的甘泉。’然后我用自己的钱买了它。”[5](5)据艾布•胡莱赖传述,先知说:“人去世后,他的一切功修中断,惟三件事与亡者一直保持联系:回赐川流不息的索德格[6],益人的知识,常为他祈祷的善良子女。”[7]2.卧格夫的公议依据先知和四大哈里发时期,随着伊斯兰的扩征,穆斯林得到了丰厚的战利品。一些圣门弟子拿出其中部分战利品,将其作为施舍,赠与他人或作为公共财产惠及大众。这种善举得到了先知的认可。先知逝世后,圣门弟子的这种行为继续得到了其他同伴和穆斯林大众的认可。(1)贾比尔说:“凡我知道的有财物的迁士和辅士,均设置了永久性的索德格,永不出售,不得馈赠,也不许作为遗产继承。”伊本•古达迈说:“设置卧格夫属于圣门弟子一致认可的行为举措,凡有能力设置卧格夫的圣门弟子,均设置了卧格夫,当时盛行设置卧格夫,无人口出微词,设置卧格夫成为圣门弟子一致认同的公决。[8](2)伊本•鲁世德说:“设置卧格夫是真主的使者及其后的穆斯林一贯奉行的道路。”[9]
三、卧格夫的研究
关于卧格夫的源起,西方学者与我国学者均开展了相关研究。自近代以来,西方学者对卧格夫制度进行了一些研究。例如法国学者昂里•马塞认为,卧格夫制度源自古阿拉伯人和犹太人所共有的一种产业观,只要把产业的一部分“归还”给创造万物的“真主”(或上帝),才可以合法地加以占有和使用。[10]这种看法的重要依据,是建立在对经典里表示施舍的两个词语“扎卡特”(zakat)和“沙达卡”(sadak)所作的词义考证上,认为前者的原意为“净化”,后者的原意为“正义”,后来才转意为“施舍”。“扎卡特”和“沙达卡”在经典和圣训里同义,只是到了后来随着两种不同形式的施舍的出现,才产生了词义上的区别,前者表示法定施舍(天课),后者表示自愿施舍(卧格夫)。[11]另外,法国学者德蒙班,较早注意到卧格夫制度与早期伊斯兰国家经济体制和产业关系的内在联系。[12]穆斯林法学家在说明卧格夫制度源起时,大都引证哈里发欧麦尔之子伊本•欧麦尔所述关于海拜尔的一块土地的一则圣训。对此,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认识,代表性的学者有吴云贵。他认为:“这则源自《布哈里圣训实录》的传说,与后来关于卧格夫制度的有关规定几乎别无二致。考虑到圣训形成的历史背景,很可能是后世法学家为论证卧格夫制度的神圣性,把当时流行的习惯和法学家们自己的主张假托为穆罕默德的言论,而这则孤立的、有争论的圣训传说事实上则是伊斯兰教法律文献中关于卧格夫制度起源的最早的文字依据,后来关于卧格夫制度的种种学说,都是在此基础上构筑起来的。”
笔者认为:其一,关于卧格夫的圣训依据并非只此一条,如若这则圣训系伪训,依然能找出其他的圣训依据,以支持卧格夫的合法性。其二,圣训作为伊斯兰教的重要典籍,其真伪绝非后辈人能随意揣度。即便是这一领域的研究者,没有圣训学方面的精深功力,恐怕也不便轻言定性,不适宜后人简单地以“比附”、“假托”之类的措辞轻言概之。运用唯物史观方法,着重分析卧格夫制度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历史原因方面,我国学者认为:“种种迹象表明,卧格夫制度始自我们所知甚少的倭马亚王朝末期,发展、完善于阿拔斯王朝,它的形成过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阿拉伯国家封建经济关系形成的始末,而这一过程与伊斯兰教法和各项宗教社会制度差不多是同步完成的。由于封建化过程来得迅猛,阿拉伯人对原始公社制还留有许多美好的记忆,正在形成的土地产业关系需要披上一件神圣的外衣:土地被宣布为‘安拉赐我之产业’,惟有先知的继承人哈里发有权支配。据此可以认为,卧格夫制度很可能是从哈里发对大量‘无主土地’的处置开始的”。“这类土地,可由哈里发随意支配,或留作战利品,或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卧格夫)。作为军事采邑的土地,领有者虽有权役使农民代耕,但须向国家纳税,并仅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死后须归还哈里发。这些仅有用益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土地关系,刚好与后来形成的卧格夫制度的有关规定相吻合。由此我们可以推断:最初从所谓‘无主土地’的分配和调整开始的卧格夫制度,显然同随着大量新占领土地而引起的封建化的一般过程相联系。”[14]这种观点,与西方学者注重从思想渊源或社会经济关系来探究卧格夫成因多有相同。
四、结语
总之,对于卧格夫制度的源起,穆斯林学者与非穆斯林学者所站立场不同,视域不同,观点自然不同。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一种制度的产生,必然具有深刻的社会思想渊源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历史原因。作为伊斯兰教这种极为突出精神、思想引导作用的宗教所制定的制度,深刻的思想渊源是把握其制度形成原因的关键。当然思想,精神的东西又必须适应现实的社会经济的背景,或者社会经济的背景的发展变化导致这种制度的产生。”[15]藉此,会有学者认为,“从源渊上看,卧格夫源于罗马、拜占庭和萨珊的法律和实践,发展于穆斯林的法律和文化需要,以及地方政治、社会和经济现实。”[16]或者认为“卧格夫制度源自古阿拉伯人和犹太人所共有的一种产业观”。这是一种更为久远的社会发展形态,笔者不大具备相关的扎实知识背景,不宜妄自评议。但笔者认为,抛开这种“辩证”、“历史”的角度,就伊斯兰教自身而言,先知不管是出于引导信众行善,还是通过倡导行善吸引民众,增强伊斯兰教的魅力和向心力,都完全可以有大量的类似卧格夫的相关圣训出现。尽管卧格夫研究人员对卧格夫本身的一些特征,诸如其源起、条件等的看法颇有不同,但就卧格夫对伊斯兰世界的宗教实践、社会交往、文化传播、政治合法性、经济组织、城镇和村落外在结构等产生的巨大影响,均有认同。卧格夫建筑以及相关的大量文字材料,特别是留存至今的大量马木留克和奥斯曼时期的卧格夫,由于文字材料的丰富和现存建筑物的普遍,已成为伊斯兰历史中一支颇具生命力的研究领域,涌现出了很多著名的研究人员。这些卧格夫实物和史料,为我们了解穆斯林社会历史的面貌和变迁,无疑具有巨大的参考价值。当然,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卧格夫制度不可能百利无误:(1)卧格夫制度管理的低效,向受世人诟言。纵有近现代的卧格夫管理改革,亦不可能使其如私人产业一样,易于达到效益的最大化,容易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2)如同中外历史上出现的大量的寺院经济、教会经济,卧格夫屯留的大量产业,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是否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市场流通,降低市场活力?这也是应予关注的领域。
作者:马玉秀 单位:上海社科院宗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