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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杂志》2015年第二十三期
包钢企业年金工作的推行是从2011年开始的,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包钢研究制定了企业年金方案,在2011年底职代会上讨论并审议通过,报经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批复同意,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于2012年7月正式开始实施。
一、包钢企业年金制度
第一,包钢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方案的建立与实施经职工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职工自愿选择参加;二是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当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三是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效益及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大小分配企业缴费资金,考虑职工的工作年限等因素,保证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四是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的原则:选择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运作,确立规范的合同关系,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五是适时调整的原则: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和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将适时调整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与包钢签订劳动合同期满1年;二是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是填写并提交《企业年金参加申请表》。
第三,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和缴费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职工个人和公司共同承担。公司缴费总额每年不超过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与调整。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是企业缴费比例的20%;企业缴费比例与职工工作年限挂钩,随职工工作年限的增长而阶梯性提高。
第四,账户的建立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为参加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为公司开立企业账户。个人账户下设个人缴费子账户和企业缴费子账户。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金额的未分配部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五,个人账户的权益归属。在岗职工个人账户的个人缴费子账户金额100%归属个人所有。在岗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子账户金额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归属比例归属个人所有:职工因违法、违纪、泄露商业机密等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归属比例0%;因个人申请主动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升学、参军、失业、出国定居,归属比例与工作年限相关,从0%~100%;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因公致残(伤残等级1-10级)、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或退职、退休前身故,归属比例为100%。
第六,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采用法人受托模式,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法人受托机构(又称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共同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
第七,企业年金的待遇领取条件和支付方式。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企业年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或退职;退休前身故;出国定居。符合领取条件时,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中权益归属个人的金额。
二、包钢实施企业年金的特点和经验
第一,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选择了法人受托模式。现今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普遍采用的是受托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是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包钢通过职代会确定选择法人受托机构进行管理,在经国家审批的具备资质的11家法人受托机构中选择确定了受托人,受托人与其他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订立书面合同,共同管理包钢企业年金基金。这种管理方式将企业年金财产的管理权、投资权、保管权分别赋予不同的角色,钱权分离的制约机制可以有效降低运营管理风险,切实保障员工的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另外,法人受托机构专业能力强,可以独立处理事务和实现规模效应,进一步降低企业年金的运营风险,能提高运营安全性,还能整合其他专业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力量,形成联合监管体系。
第二,缴费比例和权益归属的设计重点考虑劳动积累。企业年金是长期的福利制度和激励制度的重要方式,所以,长期为本企业奉献的员工是年金制度激励所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包钢方案中将缴费比例与职工工作年限挂钩,随职工工作年限的增长而阶梯性提高;同时,在归属比例设计上实现了在本企业工作时间越长,归属个人的比例越高。
第三,企业年金缴费共同承担又有所侧重。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职工个人和公司共同承担。在岗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是企业缴费比例的20%;离岗退养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是企业缴费比例的10%。具体缴费比例如下表。
第四,充分体现保障性和激励性、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包钢的企业年金方案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当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完善了激励机制。根据企业效益及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的贡献大小分配企业缴费资金,考虑职工的工作年限等因素,充分体现了效率优先,缴费基数的确定是按照职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与调整,对高或低于社平工资300%和60%的作了限制,又保证了资金分配的公平性。
第五,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估。为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强基金运作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对企业年金基金分配进行科学合理的指导,持续提高基金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等法律、法规,包钢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考核评估办法》。根据考核评估办法,对各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决定合同续签和新增资金的分配;在企业年金基金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追求稳定回报,努力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本、增值。截至2014年底,包钢的企业年金计划累计投资收益率达到了12%以上,远高于全国2007年以来企业年金7.87%的累计平均收益率。
三、实施企业年金后的思考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首先,对于企业来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人力资源管理,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通过年金计划中所考虑的“工作年限”“关键岗位”“贡献大小”“权益归属比例”等的设定,设计具有差异性的年金计划,可在单位内部形成一种激励氛围,实现有效激励,留住人才,企业年金优化了企业整体薪酬战略,有利于建立有效的企业职工约束机制,对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凝聚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对于职工个人来讲,企业年金的推行将为企业职工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由于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解决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原则是广覆盖、保基本,保障水平低,实行企业年金以后,可以大大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例如,2014年,包钢在册职工月平均收入约为5000余元,而退休职工养老金月平均水平不到3000元,养老保险替代率不足60%。所以,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收入。对于职工来说,也是一种激励与优惠。企业年金制度今后的发展方向首先,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建立更广泛的激励机制。包钢的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之初,除了普惠制度之外,只考虑了劳动积累因素,也就是缴费比例和归属比例与职工工作年限挂钩,随职工工作年限的增长而阶梯性提高。但企业年金的目标必须反映薪酬管理乃至整个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企业必须全面考虑激励的各种因素,例如:应考虑职务等级、工作绩效和企业需要稳定或吸引哪类人才,还要考虑核心岗位、关键岗位、突出贡献等因素,根据不同目标和不同层级的贡献大小为每个目标和层级另行增加额度或提高分配系数。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企业年金计划的激励性,增强企业职工对本企业的认同感,才能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
其次,针对国家年金税收政策的调整,研究更灵活的支付方式。包钢在2012年开展企业年金计划时,执行的是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文件中明确了两种情形下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第一种情形是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情形是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职工在达到领取条件时,从本人企业年金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时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013年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明确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虽然对企业年金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意义重大。但是对于包钢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来说,符合企业年金领取条件的,年金管理机构将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中权益归属个人的金额,如果支付方式不改变,2014年1月1日以后缴纳的企业年金在领取时,适用的税率将很高,职工损失非常大。因此,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按不同年限领取进行测算,制定若干种领取方案,由职工个人选择领取方式,充分保障职工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加大权益类投资比例,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优势。包钢在与法人受托机构签定的第一个3年期的企业年金管理合同时,没有放开权益类的产品投资,这也为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随着资金的积累,在充分保障年金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续签合同时,将权益类投资比例作了适当放开,为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国家对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产品上限限制为30%,为了充分考虑投资管理机构自主性,提升投资管理的效率,作为委托人,应考虑按照国家设定的上限比例,不再另行对投资权益类产品的比例设定限制,由投资管理机构自行决定资产配置,会更有助于实现绝对收益目标。
作者:郭盛 单位:包钢(集团)公司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