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数字化转型中图书版权保护范文

数字化转型中图书版权保护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数字化转型中图书版权保护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数字化转型中图书版权保护

《中国报业杂志》2014年第十一期

一、我国图书版权政策发展及缺失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便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的各个方面,其中知识产权便是我国尝试与国际接轨的范畴之一。虽然我国盗版现象一直遭受国际社会诟病,但事实上,我国在1990年代初便开始设立版权制度,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1992年分别成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1993年成为《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成员国。2007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在国内,我国1999年就开始设立关于电子图书和网络出版的若干规定。1999年我国版权局颁布《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在著作权法方面,我国2001年修订了《著作权法》,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施行;国务院修订施行《出版管理条例》;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国家文化部通过《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版权局公布了新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实施;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信息产业部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出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使指南》。2007年新闻总署公布新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从上述版权政策及立法发展中,我国版权保护政策一个明显问题是行政管理和监管部门过多导致管理职责不明确的问题。目前我国版权保护政策立法部门有:国务院、新闻总署、国家文化部、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等。除了监管部门过多以外,网络出版也给《著作权法》等早期法规司法解释带来很多问题。网络出版的问题主要围绕在“信息获取和传播方式上。”我国《著作权法》目前明文规定著作权人(也就是作品作者)对其作品享有17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其中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权利。然而随着图书载体多元化,网络出版除了获得原作者同意外是否还需要获得出版社同意的问题目前存在争议。另外,出版社对于早期作品拥有专有出版权,却因为当时没有电子图书所以并未在合同中明文规定,是否也享有电子图书出版权,也是网络出版目前存在争议的问题。早期电子图书出版主要以电子阅读器为载体,这些电子图书通过数字版权保护技术(DRM)来加密电子图书文档,确保图书无法被复制。然而电子阅读器目前市场占有率逐渐降低被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多功能便携电子设备取代,DRM技术对于电子图书版权保护力度有限。目前网络图书版权保护的一大难题是技术不成熟。网络复制成本低,追踪成本高以及追踪技术不成熟都是网络图书盗版层出不穷的原因之一。目前,网络电子图书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如百度,新浪等所开辟的资源共享法律责任问题。资源共享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所属的网站上,开辟出一定的空间,作为向网络出版业机构、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进行网络出版的空间。”。对此《著作权法》的第68条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储存、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这项规定被多方认为是对“互联网盗版的庇护。”同时,《著作权法》尚未对网络浏览电子图书行为做出任何明文规定。然而,目前许多网民都使用线上阅读模式浏览电子图书,这使得《著作权法》在版权保护上还有严重缺失。

二、搜索引擎的版权侵犯——以百度文库案为例

搜索引擎网站是互联网生活获取信息的重要来源。只要有任何问题个人都可以通过谷歌,百度,雅虎等搜索网站获得具有一定准确性的答案。2011年1月29日,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我国搜寻引擎用户达到3.75亿人,占网民数量81.9%。百度和谷歌搜索引擎市场占有率超过97.2%。2009年十二月,百度推出百度文库。百度文库是促进百度搜索引擎用户资源共享的平台。百度文库不参与已上传文档内容的编辑和更改。用户可以通过上传资料获得积分然后线上阅读或者使用积分下载其他用户上传的资料。目前国内搜索引擎网站都设立了资源分享平台(例如百度文库、新浪爱问等)。百度文库和新浪爱问的网络资源交流平台深受我国网民欢迎。百度文库拥有超过2000万份文档,涉及类别包括文学小说、专业资料、法律文件等等,是具有一定规模的ISP门户网站。然而,搜寻网站所涵盖的信息量也使得他们容易陷入版权纠纷问题。2005年9月,百度被上海布升音乐传播有限公司诉侵权,百度最终被判侵权。同年盛大文学诉百度侵权案,百度亦被判侵权。2011年三月韩寒、贾平凹等50位中国作家《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掀起“百度侵权门”浪潮,在社会上及学术界讨论激烈。百度随即表示三天内删除侵权作品以及对被侵权作家公开致歉。然而百度2011年5月依然有超过1960万份文档并持续增长。2012年6月,作家维权联盟诉百度文库侵权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根据中国目前的法规,百度文库属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68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储存、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基于以上条例,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则体现了避风港原则,也是遭受诟病的“盗版庇护原则”。这一规则的初衷是为了保证新技术发展和公众利益而产生。虽然未经作者和出版社同意擅自在网上他人作品属于直接侵权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约,但是由于网络侵权追踪技术缺乏导致网络版权维护困难。这一规则的反面就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于侵权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提供平台,促进了网络侵权行为。目前,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站都不存在任何法律责任,因为网站并没有直接参与复制作品的侵权行为。然而图书版权政策需要侧重的不单单是保护著作者权益而已,还要注重创作者、传播者(如出版商)及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法规上的利益平衡理论指的是“通过法律的权威来协调各方面冲突因素,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优化状态。”在图书版权政策体现方面,图书版权除了保护金钱利益外,也应当考量大众获取信息的权利,缩小信息贫富差距。股滕堡计划创建人哈尔特认为著作权的保障年限是局限了群众获取信息的权利划分出了信息富裕和信息贫穷群体。在这个层面上,网络资源共享是促进信息获知权利最大化的方式之一。许多百度文库资料的上传者都是以非牟利的形式上传他人著作。因此,著作人和群众的利益存在强烈的矛盾关系,如何协调著作人,传播者和群众利益是版权保护政策发展的一大难题。

三、结语

印刷技术后,网络电子图书是图书技术的又一重要革新。数字化冲击为传统出版行业带来许多新的商机。根据《2011-2012年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的数据,中国数字出版收入全年规模达到1377.88亿元。然而数字出版发展也使得传统图书版权保护边界模糊。图书出版多元化使得目前法规处于管理部门过多,责任边界不明显状态。虽然网络电子图书出版经常与革新一词挂钩,但是,电子图书从根本上依然是以创作——复制——发行的模式出现在人前。在这个层面上如何平衡著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三方矛盾利益是政策的重要导向。通过对我国目前现有网络图书出版法规以及百度文库侵权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图书保护政策边界愈发难以界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ISP)的角色,也不应该单纯的界定为只要不参与就不构成侵权行为的简单定义。我国图书版权保护政策应该保持高度的灵活性,以应变网络时代瞬息万变的资讯交流。

作者:李悦单位:复旦大学新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