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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配公正的制度保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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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配公正的制度保障

《延边大学学报》2015年第五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物质利益的驱使,社会分配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社会分配公正与否,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GDP总量已经位居世界前列,这是一个令人欣喜的事实,但这同时也是一个社会财富加速向少数人集中、贫富差距被迅速拉大的过程。目前,我国已加入到了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的行列,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1]2014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①为0.469,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②贫富差距拉大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衍生品,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2]社会财富分配,涉及到每个人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生存权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而发展权为个人在国家、社会中基本权利的提升。[3]如果人们的付出长期无法得到相应的回报,那么势必会使人产生不满情绪,导致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必将受到严重影响。要从根本上改变当今社会分配不公的局面,必须对现行的分配制度进行全面的审视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各种经济政策和法律政策,大力构建公平的分配制度体系。

一、社会分配公正的本体诠释

公正作为社会评价和价值判断,是社会分配永恒的主题。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对待社会财富的应然归属有着不同的看法:因为财富是一种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价值资源,理所应当归属于真正需要这种资源的人;由于财富是通过人类的劳动创造的,应当归属于创造它的人。以上观念可上溯到古希腊,那时人们对私有财产归属的重要性产生了认识。在当今社会,如果一个劳动者得到的工资报酬不能与他所创造的财富成正比,那么他在工作中就无法受到激励,就会失去创新的动力。这些价值观念从根本上影响着人们对于社会分配是否公正的看法和判断。社会公正这一理论试图要解决的是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这一问题由两个部分组成,即贫困的问题和不平等的问题。贫困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按照人的需要进行社会财富的分配,也不能进行平均分配,人们处于财富匮乏状态,因为不具有相应的购买能力,贫困人口的基本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之所以会出现不平等的问题,是因为我国虽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的分配方式,但是不可能完全按照劳动要素进行分配。一些人通过违法途径获得“黑色收入”以及投机钻营获得“灰色收入”的情况屡见不鲜。社会分配公正的目标价值受不同的社会公正理论的影响。在西方有以下四种社会公正理论最具影响力,即功利主义公正理论、自由至上主义公正理论、罗尔斯的正义论、以阿马蒂亚•森和瓦尔泽等为代表的公正理论。

与西方社会公正理论不同,我国所遵从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念。马克思的公正观念起源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分配不公问题,以及展望符合人们意愿的公正社会的构建,马克思基于揭示和把握历史发展规律以及剖析社会公正的本质及其实现条件,将空想社会主义转变成科学社会主义。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需要借鉴马克思主义的公正观念并得到启示。[4]社会分配是否公正,一般有两个基本的判定标准:一是取得社会利益的正当性。这是分配规则意义上的公正,是指分配规则应当具有公平性和一致性,对于同一规则,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进行适用,平等地受到保护以及平等地进行竞争,取得社会利益应当得到社会普遍认可。二是社会利益分布的均衡性。这是分配结果意义上的公正,是指每个竞争参与者在付出劳动或为社会做出贡献后,其获得的劳动报酬都能与其所付出的劳动成正比,同时,保障贫困群体的基本生活,从而使社会总利益在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分配基本达到均衡状态。[5]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不公正的社会分配规则一般会造成不公正的分配结果,但即使是公正的社会分配规则,也未必能产生绝对公正的分配结果。

二、我国的社会分配不公与公正制度的缺失

目前,虽然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之间收入的鸿沟逐渐被加深,由此导致的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已成为我国当前及今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小觑、不容回避的问题。追根溯源,不难看出,我国社会分配不公与转型时期公正制度的缺失有极大的关联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在市场面前各市场主体公平交易、平等竞争,只有这样,市场机制才能真正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但在我国,尚未建立起高效而平等的市场机制,当前的市场经济依然会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计划与市场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劳动者仅凭自己的劳动要素在与资本要素、技术要素及管理要素的博弈中明显处于劣势。违法经营、投机钻营的现象得不到根本遏制,劳动者的劳动收益和合法权利很容易受到侵犯,市场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最终导致社会公平难以实现。由于市场发育不良,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待完善,有些人利用特殊的信息资源优势,或通过所处的特殊地位,或利用特殊关系堂而皇之地获取非法利益。

目前,诸如交通、电力、银行、保险等一些重要资源的配置权利依然掌握在政府的手中,各级公权力机关利用手中权力对此类行业进行垄断经营,这些行业通过垄断方式排斥其他经营者参与到这些行业的竞争中来,以达到获得独占利益和巨额垄断利润的目的。此外,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这一过程留下很多体制方面的真空地带,也为少数人成为暴发户提供了机会,如巨额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使一些被拆迁户一夜变富。某些政府领导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花大力气制造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滥用职权,肆无忌惮地出卖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此一来,拥有权力的人必然会凭借权力寻租而攫取巨额的社会财富。因此,财富的天平必然会向权力一侧倾斜。第二,社会保障水平低,公共财政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还不高,在这种情形下,农民、城镇的退休人员、城镇的失业人员及其亲属由于得不到及时足够的生活保障,最有可能成为在贫困中艰难度日的人,从而成为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受害者。目前,虽然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国8亿农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的问题,但其社会保障水平较低。从2005年到2015年,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现11连跳,但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还是很低,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只能达到维持基本生活的水平。社会保障差距也较大,全国各地的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发达地区和城市的保障水平明显高于中小城市,①各个行业的保障程度相差也很悬殊,仅从退休金来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远高于企业职工的退休金,这就造成了人们的不平等和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均。目前,我国的宏观税负表面上虽然很高,但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以及社会福利保障的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落后的水平,这使得财税体制的再分配调节功能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使得低收入群体的各项福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社会福利分配不均的问题也很严重。第三,税收征管乏力,税源流失较大。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2011年,我国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到3500元,经过调整,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原来的28%下降到约7.7%。

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虽然已经有所调整,但是仍与我国社会财富的收入结构不相匹配,导致中低收入群体用微薄的收入承担了相当大比例的税负,而应担当主角的高收入阶层却充当了配角,这严重违背了个人所得税设置的初衷,无法实现再次分配中的分配公平。另外,单一分类税制使得一些收入种类较多且综合收入很高的人承担的税负却非常低。例如,时下不少企业高管实际获得的收益很多,但却以各种名义逃避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实际上按更低的税率纳税,而工薪阶层则却不得不承担更高税率的税负,这种税负状况将会使不同阶层之间的财富鸿沟越来越深。③另外,我国缺乏遗产税和赠与税以及社会保障税、教育税等税种,使得再分配环节也没有办法扭转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局面。我国的税务机关在征收处罚手段方面也相当无力,致使高收入群体的逃税、偷税的违法成本极低,此类现象的出现最终将会严重影响社会分配的公正。第四,行业垄断拉大贫富差距。有些行业因政府的行政垄断经营,在非平等竞争中处于优势,收入偏高。近年来,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实行垄断经营,使这些行业得到高额的垄断利润,其行业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水平也得到大幅度提高,进一步拉大了贫富差距。政府通过行政垄断对其他市场主体自由进入某些资源行业进行限制,垄断行业则依靠垄断地位来规定明显高于行业内平均水平的垄断价格。纵然政府通过制定指导价对垄断行业进行法律规制,但其价格还是超过平均价格标准,使得这些行业从中取得巨额的垄断利润,而且这些行业经常以垄断产品的成本增加为由不断提高价格。这些垄断行业依靠自己的垄断地位,只是一味地注重提高产品价格,而不致力于改进技术,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水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只能以高额的垄断价格与经营者进行不公平的交易,使参与自由竞争的企业和消费者创造的财富流向垄断行业,贫富差距也由此进一步拉大。这些垄断行业的成员继而通过垄断手段获得巨额收入中饱私囊。由此可见,行政垄断拉大了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造成了社会财富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

三、保障社会分配公正的制度建设

我国现阶段社会分配不公是在新体制取代旧体制过程中所产生的客观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要解决这一问题,应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推动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富分配制度建设。解决社会分配公正问题的核心应该是制度公正,只有公平合理的制度,才能保障社会分配公正的真正实现。笔者认为,要完善社会分配制度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规范市场行为,是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最为重要和根本的问题,已成为继续深入改革的“瓶颈”。市场经济是平等经济,在市场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任何形式的特权、独占、垄断以及歧视行为,只有这样,市场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通过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发展要素市场,整合市场要素,形成要素价格市场化,特别是要健全统一劳动力市场,给劳动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劳动力价格的相对均衡。市场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目前我国之所以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行为,就是因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有力的监管措施。因此,要加强市场经济立法,建立健全劳动者工资合理的增长机制和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维护。要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制约与监督,严厉处惩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犯罪行为,使我国市场经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平的市场经济。第二,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要公正地对待全体成员,就应当承担缩小贫富差距的理性责任。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安全网”,已经在很多国家得到建立与发展。现在世界各国都将社会保障制度当作直接影响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开支是一种社会再分配手段,有助于普遍提高公众,特别是中低收入人群的实际生活水平,还能够起到弥合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走向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大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

因此,应当逐渐提高城镇居民的生活保障水平,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的有效途径,完善低保、合作医疗等保障制度,使特殊人群、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为人民群众分忧解难,做到资金来源畅通,百姓生活有所保障,从而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打下坚实的基础。要不断完善我国的公共财政制度,不断调整财政收支的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用到最需要它的地方。其中包括对公共服务领域的投资倾斜,要加大财政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方面的投入力度;要大力扶持贫困地区、贫困阶层、贫困人口的生产和生活。要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完善对自然灾害的救助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建设公正有序、权责分明的公共财政体制,真正做到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达到财政造福于民的最终目标。第三,改善税收征管环境,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在社会分配领域,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主要是在再分配方面对市场进行合理的引导。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的作用还不够大,在税收征收中,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易于征收,但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多样化,偷税、漏税问题非常严重,成为社会分配不公的原因之一。

当务之急是建立个人收入、个人财产应税申报制度,增强征税的公开性,提高征税效率,同时应加大个税申报的监管力度,加大偷漏税的惩罚强度。对税收大户实行建账制,对一般经营的纳税定额要严格核定,防止税源严重流失。另外,要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目前高收入群体中,“灰色收入”、“黑色收入”占其各项收入的比重很大。在“灰色收入”中,既有合理的收入,也有不合理的收入,其中,一些手中握有公权力的官员,以权谋私、中饱私囊,造成贫富差距越来越严重,私人财产世代相传的现象更是常见,这极易导致社会财富分配失衡。同时,这种财产所得的隐蔽性很强,很难被税务部门发现。对此,可以考虑尽早开征利息税、遗产税等税种,从而维护社会公正,防止社会两极分化,造成贫富阶层断裂。第四,推动垄断行业改革,强化垄断收益分配的管控。首先,要针对垄断行业的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整改和治理,应当提高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准许一些民间资本参与竞争,实现市场主体机会公平,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其次,要规范垄断行业职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强化收益分配的管控,政府部门应制定工资指导标准,及时调整劳动报酬和福利水平过高行业的职工收入,严格限制企业高管的工资水平和职务消费,违反者将受到严厉的惩罚。由于垄断行业经营的资产多属国有资产,要制定规则并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被私人侵吞和占用,政府的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审计监督。

要防止垄断行业将其领导和员工的高工资、高福利的成本转移给承担税负的普通社会成员。四、结语在当今中国,社会分配不公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和拦路虎,因社会分配不公而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很多人已经形成了“仇富”心理,与此相关的群体性和恶性事件不断在全国各地上演。因此,只有以调整政策为重点,以改革为动力,进行综合治理和个别突破,社会分配公正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作者:金红梅 单位:延边大学 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