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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少数民族国家认同与社会经济的关系社会学将国民对“国家”的忠诚与国民对“民族”的忠诚严格划分,认为国民对“民族”的忠诚不会自动地上升为对“国家”的忠诚,该过程绝不是行政强制能够达到的结果,“一个国家想要取得少数民族的认同支持,最根本的途径是持久地保障少数民族经济利益”[4]。一方面,社会学认为,国家认同的基础是构建利益共同体,如新疆西部大开发的经济战略即是国家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打造的中国东部、中部与西部的利益共同体,互利互惠的经济互涉强化了新疆社会发展与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不可分割性。另一方面,社会学强调社会成员的共同需求,少数民族社会交往的经济活动越有效率、越兼顾公平、越具有文化含量,民族与国家的共同利益就越受关注,维系两者共同需求的精神动因就越强大。例如,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原王朝与西域(原新疆少数民族地区)互通以后,西域各民族竭力效仿汉制,开创了“华夏”与边疆“蛮夷”首次经济融合的历史局面,其根本原因是汉民族娱乐、绘画、音乐、宗教以及语言的广泛辐射力度,促进了双方贸易的密切合作,从而建立了国家认同的强大精神驱动。
(二)新疆少数民族国家认同与社会文化的关系新疆少数民族国家认同亦指向“新疆多元民族社会服务的公共意见”[5],即新疆少数民族社会交往的公共文化建设,它是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基本要求。社会学认为,对长期积淀于社会公众事务中的文化心理的顺应是不同社会成员相互妥协的关键因素。以建国后到时期的新疆少数民族国家认同为例,该时期新疆各少数民族经历了社会主义文化改造,在保留各自民族性的同时拥有了“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共有的政治文化格局,其中包括共产主义理想、集体主义与平均主义分配的社会观念等等,尤其是围绕共同精神领袖的权威信仰,促使新疆各民族人民对共产党统治下的国家中央政权高度认同,“当民族团结无需政治推动,民族文化交流便成为自然”[6],从而有效地避免民族冲突事件。由此可见,创造多民族社会的公共文化空间、促进各民族对公共价值观的信守,是衔接差异性族群、增进国家认同的重要手段,新疆少数民族国家认同途径应表现为建立新疆多民族社会系统存在的共同参照基点。
(三)新疆少数民族国家认同与社会治理的关系“国家”的社会学定义还指向地理层面与政治层面的国家意义的总和,古代中国强调的“天下观”即是“天子”居中,“四夷(少数民族)居天下之偏”[7],寓意少数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是中心与边缘之分,社会学将“政治选择”作为社会治理的根本,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经由古代、近代到民国时期的自治权限不尽相同,但均承认对中央政权的政治归属。例如,西汉时期的属国政策、明朝时期的“羁縻”政策、清朝时期的藩属政策等等,都是在“承诺不直接干预新疆少数民族内政的情况下稳定新疆统治,具体表现为武力与怀柔并用”[8]。西汉时期武力讨伐匈奴(原新疆少数民族),同时也以“和亲”拉拢匈奴,行政管理方面严控军政要务,但不征租税,给予贵族高官厚禄,并开放礼仪制度,促进国家认同。可见,少数民族社会治理关乎政府职责与角色的两面性,一方面是责任体系,包括制度层面的责任、经济层面的责任、生态层面的责任等等,履行此类责任的前提是中央政权维稳;另一方面是角色体系,即政府担任什么样的角色对民族治理最有效,包括对民族信仰的尊重、对民族内在伦理自主性的维护、对民族自由意志的有限宽容等等。因此,当代新疆少数民族国家认同效度由国家政治实力与政治道德素养共同决定,前者指向施政权力,后者指向施政方式。
二、新疆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社会学思考
(一)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关系的契约框架根据国家认同与社会经济的关系,新疆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物质保障是少数民族互惠互利的社会利益结构。当代市场经济交换本身便蕴含着各民族资源开放优化与共生共荣的目标契合性,新疆少数民族社会劳动力的不平衡与民族资源竞争的紧张关系,源自新疆多民族经济交往的契约框架尚未建立。首先,“新疆少数民族在语言、知识等方面的不足与其受到的政策照顾相互抵消”[9]。近几年来,由于南疆“用工荒”大多因为语言交流受阻,这就要依靠新疆民族教育与现代市场经济需求的接轨来解决劳动力的失衡与民族团结的障碍,以此奠定发展民族经济的人力基础,进而构建新疆多民族经济贸易的契约框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包括等价交换、公平竞争、法治精神在内的秩序性契约内容,即确立新疆多民族社会经济互涉的道德规范。“契约”本身代表着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期待,“通过树立多民族期望的经济操守来强化市场交易的平等、自由以及互利原则”[10]。二是民生建设。社会经济的契约化意味着参与市场经济的民族身份特权消解,各民族在“契约”共同体中各自承担经济责任与义务,属于社会理性层面的功利谋划,这不仅有利于打破民族特权,还能提升少数民族对国家经济的正面认知、情感以及评价,其社会舆论的导向性传播可消解市场经济的贸易冷漠、打造社会人际关系、满足民生的自身需要,从而生成新疆少数民族国家认同的情感纽带作用。
(二)新疆少数民族身份文化的转型根据国家认同与社会文化的关系,新疆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指向创造新疆多民族社会系统的公共文化空间。由于新疆少数民族的文化结构表现为以信教者聚居为形式的封闭性宗教文化集群,各民族之间的文化开发效度极低,此类文化闭塞现象源自新疆少数民族以民族文化身份而非公民文化身份来享受社会资源。新疆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是新疆社会族群的划分概念,仅在新疆民族生活交往的内部空间发挥作用,而新疆少数民族的公民身份却是国家公共文化的参与者身份,具有社会多元主义的价值倾向。哈贝马斯将国家认同度高的社会划归为公民文化形塑效应下的社会,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对社会权责意识的认知、对社会民主政治的自主、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选择”[11],新疆少数民族的民族文化身份,则意味着社会联系的弱化、民族心态的保守依赖以及民族意志的垄断性控制,它们致使少数民族与国家公共关系的割裂,严重阻碍国家认同。因此,促进新疆少数民族身份文化向公民文化的转型需要迫使新疆少数民族从宗教性质的“熟人”社交体系中抽离,融入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例如,2012年新疆城市民族商业社区的改造计划,即是促进新疆传统宗教聚居地向社会公开展示的文化经营活动过渡,既便于少数民族文化监控管理,又有利于新疆传统封闭宗教空间的社会性延伸,推动新疆宗教职业者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在尊重少数民族信仰的同时,反对极端民族主义对人的精神束缚与奴役。
(三)新疆少数民族社会治理的双重维度根据国家认同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新疆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效度由国家政治实力与政治道德素养共同决定,指向政府社会治理的责任体系与角色体系。首先,就责任体系而言,新疆少数民族关系复杂,政府治理应树立“善治观”,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善治”是突出少数民族社会治理外部规则的强制性职能要求,具体表现为“宪法责任、政治责任领域基于某种共同利益强迫国民服从”[12],例如,2013年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政府例行禁止滥建宗教活动场所、严厉打击新疆宗教狂热的法律规定,即是为了规避非法宗教渗透造成国家安全隐患,这时候的社会治理反映了以裁决和管制为中心的国家规则制定者形象。其次,就角色体系而言,新疆少数民族社会治理中的政府形象如何打造?如果说“善治观”是国家行政能力,那么“服务观”则是国家行政态度,以“责任”为本位的新疆少数民族社会治理应当具备社会公共服务的远见。公共服务的“软治理”与外部规则的强制约性不同,公共服务致力于打造新疆多民族社会的生活质量,如2013年启动的“新疆少数民族城乡低保提升工程”便是国家公共服务的代表之一。简而言之,让人们因为生活幸福而变得更团结,是政府社会治理的服务角色定位,只有当少数民族安于政治权利并乐于享受政治权利带来的生产生活经验,国家认同才能真正实现。
作者:范帆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