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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义社会学解释:生存权利与安全伦理
(一)生存权利的道义学解释生存权利是道义社会学的核心分析概念,美国学者詹姆斯•C•斯科特将其定义为:“在当地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社区内的所有成员都可以享有既定的生存权利,……生活必需品是生存权的基础”[11]。这种生存权利是以人对最基本物质资料的需求层次为基础,是个体对其所在社会提出的最低要求,体现了个体生活中的物质的和社会的生存条件最低界限的存在。斯科特认为,维持肉体生存资料的需求天然地优于其它一切要求,这是道义社会学分析的起点所在,由生存权利引发的一个依存性的逻辑结论是“不论穷人的公民能力和政治能力如何不行,他们都有生存的社会权利”[11],因此,精英阶层或国家对其的索要与盘剥,一旦侵害了该群体的基本需要,便毫无公正可言。正是这种生存的法律权利,使得弱势群体的生存是作为道义承诺存在的。对于处于生活在边缘的群体来说,不安全的贫困有时比仅仅贫困更加痛苦,因为没有任何的保障,他们不知道何时何地将面临“一波又一波巨浪”的侵袭与剥夺,最终将其淹没。华裔学者洪朝辉在研究中国农民工贫困现状时也曾得出类似的结论,但他从社会权利的视角出发,判定中国农民工在城市陷入贫困是因为社会权利的匮乏,特别在迁徙、居住、工作和教育等方面遭到长期的限制和排斥,这其实与斯科特的生存权利研究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因为“农民工的自由迁徙、合法定居、正常就业和平等入学等基本社会权利,不仅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社会人格的基础,更是摆脱贫困、改变现状、追求其他经济社会机会的重要条件”[12]。而我国政府在2006年国发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虽没有直接提到农民工享有的生存权利,但所列内容已证明农民工存在生存权利遭受威胁的状况:“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来说,国务院列举的上述问题在该群体身上依然存在,新生代农民工仍然在为获取生存权利做努力。
(二)生存伦理的道义社会学生存伦理是道义社会学的基本内容。斯科特在研究东南亚农民政治活动和反叛时,发现“农村人口的境况,就像一个人长久地站在齐脖深的河水中,只要涌来一阵细浪,就会陷入灭顶之灾”[11]。如何保证安全、保证生存,特别在农业歉收、地租涨价或其它意外事件发生时,这成为农民家庭的中心问题,农民的一切活动均围绕安全生存来安排,而由此便形成了特有的一种生存伦理现象。按照斯科特的说法,生存伦理是体现农民以生存为目的,以稳定可靠的方式满足其家庭最低限度需求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标准,它是道义社会学分析的基础。首先“生存伦理是植根于农民社会的经济实践和社会交易之中的”,他观察东南亚的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农民往往选择种植食用作物而非经济作物,为了分散风险而乐于使用不同类型的种子,偏好那些产量一般但稳定的作物品种;在农闲之时,农民乐于去地主家或附近街镇的手工作坊从事协助性手工劳动以换取货币收入;在丰收季节时,农民宁愿多交出多出的粮食作物以换取荒年时有保障的生活救助;农民的这种谨慎经济行为特点证明了“越是接近生存边缘线———处于生存线之上的家庭,对风险的耐受性越小,安全第一准则的合理性和约束力就越大”[11]。其次,生存伦理既“作为一种道德原则”,又“作为一种生存权利”[11]成为评判地主和政府盘剥农民剩余物的标准。“外部剥夺作为不可避免的生活内容,农民对它进行评价的关键因素,是看它增加还是减少了发生灾难的机会”,“虽然农民对任何剥削性质的索要会感到不满,但使他感到自己被剥削的最严重的是那种最经常威胁其生存要素的、最经常地使其面临生存危机的索要”,而且“在农民询问被拿走多少之前,他先要问的是还剩下多少”[11],显然这一想法反映出了农民对剥削的价值判断是遵循“安全生存”的逻辑。当运用生存伦理的逻辑来考察规模巨大的新生代农民工这一社会群体时,结合该群体的自身特征———“是农非农,是工非工”,即出生在农村,但不会务农,其主要收入也不来自农业或农村;在城市打工,但不被城市接受,不能享受市民的一切福利保障,我们会追问他们的未来到底是融入城市还是退回农村,抑或是在城乡边缘生存,有学者调查发现,“他们大多不想回乡,那些想回乡的新生代不是回乡下,而是回家乡,他们不想回去务农而是想务工,他们的未来不是农,也不是农民工,而是工”[5],但“工”在我国作为一个阶层有且只存在于城市中的。可见,新生代农民工如果作为工人或其它阶层扎根于城市,就会涉及遵循生存伦理的逻辑,即压倒一切的目标是“安全”和“维持生存的食物和金钱”,这就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关于相对公平的观点是基于生存立场而不是任何其他的剥削标准,只要不剥夺其在“城市生存”的基本社会权利,他们大多数会选择极度的忍耐,但也不乏会出现一些极端的抗争形式,如自杀。
二、“城市生存”困境:权利剥夺与文化污名
城市生存是任何移民扎根与融入区域空间的首个要素,城市生存的概念一般较为狭窄,仅指移民能够在所在区域有能力获得生存的最低生活保障,狭义的城市生存的问题就是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广义的城市生存的问题则与城市融入的概念相联系,即新生代农民工不仅“在城市确立经济地位”,而且还要“适应城市社会互动规范,并获取市民身份、享受市民待遇,最终实现在城市舒适生活的融入过程”[4]。这里我们根据斯科特的生存权利概念与生存伦理理论,将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生存定义为获取“最低限度收入”,但这个“最低限度收入的确定有生理学方面的可靠依据,但也不能忽略其社会和文化的涵义。”[11]据此,我们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生存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经济收入(工资水平、居住条件、消费方式)、社会权利(社会保障、政治参与、组织结社)、文化适应(语言习得、市民态度、城市认同)。1.经济收入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立足的物质基础,是当前新生代农民工诸多问题的一切根源。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的调查报告(2011),“新生代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仅为1747.87元,为城镇企业职工平均月收入(3046.61元)的57.4%;同时也比传统农民工低167.27元”;而根据笔者对新生代农民工居住状况的了解,新生代农民工定居城市意愿非常强烈、但居住时间一般较短,其特点表现为较高的流动性、居住空间非常拥挤,居住的区位大多郊区化,可见,新生代农民工虽然与以往农民工相比有着较高的文化背景、职业期望,但其收入仍然处于较低水平,以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房为主要居住形式,以价廉物美的山寨品为主要消费方式构成其主要生活环境。如果从新农民工群体的定居城市意愿来看,较低的工资收入与日益高涨的房价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成为威胁该群体“安居”的最大威胁。从生存权利角度来看,该群体会假定政府或城市的精英抑或土著阶层正对其进行剥夺,并由此断定不道德与不公正,激起其不满并反抗;但从生存伦理角度的安全生存原则来看,该群体正日渐理性,对农村和城市区域间各种经济资源的考量和计算成为他们生存的依据,在忍耐、顺从与爆发、抗争之间摇摆不定。2.社会权利是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立足的制度保障,是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辨识问题的重要方面。作为为城市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群体,但未能获取相应的市民权利,加剧了该群体的不安全感和被剥夺感。新生代农民工在迈向市民化过程中,目前存在五大权利保障缺失,“农民工在城市享受不到相应的失业和再就业政策和待遇;农民工在城市没有获得相应的职业福利包括休息权、就业保障权等;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碎片化无法享受到真正的方便和保障;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存在公平教育障碍;城市未能为农民工提供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安全保障权利,不但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没有覆盖到农民工”。[4]而新生代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和组织结社权利因其本身群体性质和受我国既有经济、政治体制以及有关社会因素等的影响,在整个制度设计层面呈空白状态,但近年来,随着新生代农民工参与意识的逐渐增强,他们利用非正式参与途径(如新闻媒体、网络舆论、意见领袖等)介入社会事件和社会问题中,并积极为自身的权益呼吁,这其实也反映了该群体的生存伦理逻辑———规避风险、安全第一。3.文化适应是新生代农民工的自我身份的认同、对他者的感知和城市认同感的重要体现。新生代农民工对自我身份的认同大多是陷入矛盾之中的,对自己的真实身份的确定完全取决于“他者的眼光”,在城市人眼中是“农村人”,在农村亲戚朋友眼中则是“城市人”,这种模糊的双重身份让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成为游离农村和城市之外成为“第三类人”或“局外人”,除了“他者的眼光”,前面提到的各种体现身份的社会权利也强化了这一形象。市民态度在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也是一个主要障碍性因素,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农民工曾在语言上被城市社会污名化,并被公开贴标签为“盲流”,“三无人员”等,这造成农民工与城市市民间的亲和性态度与行为不复存在,而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成长,他们意识到“农民工”这个标签影响其生存权利,于是开始有意识地去标签化,最简单的方式就是采用“吞噬策略(anthropophagic)”[13],即积极的容纳、吸收城市中的各种文化规范、生活和交往方式,彻底变得与市民毫无差异,然而要完成这一策略似乎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地位和社会权利基础之上。总之,上述分析表明新生代农民工的“城市生存”是一个综合循环系统,城市生存的三个方面内容是相互联系、相互建构的,其产生的效果也具有叠加效应。新生代农民工的经济地位是城市生存的基础,社会权利是城市生存的保障,文化适应是城市生存的体现,也是进一步推动新生代农民工城市生存活力的内在力量。这就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生存伦理。
三、安全生存支持体系的建构:道义社会学的对策性思考
按照斯科特的道义社会学观点,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来说,首先考虑的是稳定与安全的生存需要,把它当成这一群体的基本目标,然后再考察这个群体和市民群体、国家政府以及其它群体的关系,看它们对生存需要的满足扮演了何种角色是支持还是阻碍。我们将结合城市生存的概念,从国家政府、市民群体与雇主阶层等方面建构新生代农民工安全生存的支持体系。
(一)国家政府层面的保护与补偿制度建立我国长期以来实施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在获得公民社会权利的机会处于匮乏和缺失状态,一直沦为城市边缘人,可以说,不合理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和二元城乡用工制度壁垒是影响该群体安全生存的主要因素。因此,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关于“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是新生代农民工落户城市的制度保障,“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是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权利保障。政府除了作为公民保护人的角色,建立保护制度外,对新生代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更需建立一种补偿制度,承担起通过逆向财政政策、失业补偿、福利计划、社会医疗和负所得税等机制保障最低限度收入的责任。而且,当前我国的人力资源和人口红利逐年下降,农民工荒现象时有发生,如何留住劳动力,斯科特认为,生存保险是唯一出路,生存保险的主要责任载体在于国家,即政府更应该建立干预机制,通过以工代赈、兴建公共工程、福利救济等方式保证该群体拥有持续的城市生存能力。
(二)市民群体层面的交换与互惠机制建立交换与互惠是人类社会和经济系统中普遍存在的重要现象。不同学科对交换与互惠的研究采取不同的视角,经济学往往将交换行为锁定在理性计算的范围内;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则将情感、互惠、规范和网络引入到交换行为的分析中;我们采取一种综融的视角来看待这一现象,即交换与互惠的过程既充满经济理性的计算,又包含含情脉脉的人情与情感。从这一视角出发,新生代农民工与市民群体间的交换与互惠行为,被看成是外来移民与本土居民在城市空间互换资源、情感、心理等各得所需的互动,尽管彼此之间所交换的物质与服务有所不同。已有的研究大多数探讨新生代农民工与市民群体间的经济行为交换,尤其是货币购买劳动力的相关服务,如家政服务,至于互惠行为的研究也局限于货币等值,即一定货币购买一定的劳动力价值。但在经济行为交换的背后,信任、社会规范、情感成为制约持续交换的重要因素,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和莫斯在各自的研究也发现,互惠准则是社会中友谊和同盟得以建立的基础,强调互惠即相互权利与义务的道德观念,给人们以社会力量。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生存急需建立“一个稳固的人类互动的结构”即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提供了对于他人行为的合理期盼,减少了交换行为中的不合理期望和矛盾,是具有正功能性质的。我们认为,针对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生存与融入存在的问题,首先在两大群体间建立一套通用的、合乎法理的社会规范,这是两者互惠的重要保障;其次通过共同生活空间的构建、关系网络的建设、城市文化的体验、互补性的生活经历探讨,增强群体间的信任水平。
(三)雇主阶层层面的适度剥削与劳工人权建设斯科特在总结社会主义学派和非社会主义学派关于剥削的概念基础上,指出剥削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剥削被认为是个人、集团或组织机构之间的一种关系,被剥削一方的存在就意味着剥削者的存在;二是剥削是对劳动和报酬的不公正的分配,这涉及分配公正的标准”[11]。其中,剥削的第二层含义是斯科特着重强调的,他认为“一旦确立判别何为公正或平等关系的标准,原则上就有可能通过判断任何特定的关系与这条标准的差距,来说明这种关系的剥削性如何”[11],依据这一说法,雇主阶层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剥削程度要适度,至少不能破坏生存权利的正义观念,即不能违背最低劳动标准,“包括订立工资、劳动时间等基本劳动条件的标准,劳动条件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标准等”[14],而且要尽可能配合国家完善最低生活的保障。因此,在当前企业未能摆脱靠降低劳动力成本盈利的情况下,为保证雇工阶层的剥削适度,首先要增加对企业实施社会保障的监督和约束,切实保证雇主阶层为农民工缴纳法定的足额的社会保险;其次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保证企业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的“第二学校”,使其在工作技能、文化知识和道德修养上不断得到提升。
作者:汪冬冬吕青单位:江南大学社会学系无锡社区建设与社会工作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