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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往往会限制新闻报道的正常进行,很多被报道者会用一些不正当的权利指控新闻工作者的正常报道侵犯隐私权,比如江苏某报记者为配合寒潮来临,街拍了一张一名男子与一女子在寒风中依偎的照片,刊登在该报头版,结果导致该男子的妻子见报后大怒。照片中的男子随后致电该报,投诉报社将他和情人私会的照片登上头版,侵犯了其隐私权。由此可见,新闻报道过程中要时刻注意新闻自由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值得关注的是,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网络媒体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网络媒体的传播范围、传播速度、透明度、即时性、互动性等特点是其他传统媒体所不能比拟的,一旦公民的隐私被曝光,将会造成无法预料的结果。因此如何权衡新闻自由和公民隐私权之间的价值冲突成了当务之急。
二、新闻报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表现
形式和案例新闻工作者为了能够得到独家的、第一手资料,或者为了报道受众感兴趣的新闻,再或将全面和详尽的信息告诉受众等等一些行为会造成新闻报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事情时有发生。有国外学者提出关于侵犯隐私权的四项内容:一是侵犯他人私生活的安宁;二是宣扬他人私生活的秘密;三是置人于遭公众误解的境地;四是利用他们的特点做商业广告。④新闻报道中对受众隐私权的使用不当主要包括一些记者没有经过他人允许而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披露;没有与当事人沟通而将其不愿提及的经历公布;在一些特殊事件中公布被害人的个人信息;所采用的材料不真实,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等。新闻采集过程当中也存在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隐私采访、窃取个人资料、监视或窃听、强行采访和非法闯入等。⑤关于新闻报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报道有很多,主要集中在医疗新闻、犯罪新闻、灾难报道中。医疗新闻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看具有社会新闻的性质,也是受众关注较多的,在宣传医者救死扶伤的精神,传播医疗、健康知识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一些医疗新闻的报道中,记者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将患者的个人信息、病情等信息作为背景报道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虽然有些报道会利用化名代替当事人姓名,但是如果其他信息、经历描述得太细致也会很大程度上暴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更加严重的是有些电视新闻对患者的面部都不采取马赛克处理,或者直接报道其身份信息,这就是相当严重的侵权行为了。
媒体对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满足受众了解案情的需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但是往往为了满足受众的猎奇心理,将犯罪案件内容报道得过多、过于细致,比如说对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信息报道,让被报道者的私人信息完全曝光,这将严重影响被报道者的私人生活,侵犯了被报道者的隐私权。新闻报道要真实、客观,然而如果让被报道者的生活受到影响或者遭受误解,也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比如2011年10月22日发生的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当杨武第一次将自家遭遇告诉当地记者时,记者赶到现场听完杨武的哭诉后,将“你太懦弱了”和一些强奸的细节写进了报道中。杨武案经过网络媒体和微博转发,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仅仅一天时间,围观者对杨武“懦弱”、“懦夫”的评价呈几何级数疯涨。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媒体赶到现场,文字、图片以及视频被集中传上网络,再加上微博转发,杨武、他的妻子王娟甚至他们年幼的女儿,清晰地出现在公众面前,杨武一家的隐私就这样暴露于众目睽睽之下。⑥这不仅侵犯了这个家庭的隐私,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莫大的伤害。有家媒体针对杨武的自责,头版头条甚至刊出“‘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是的,你还好意思说”这样的标题。媒体这样的行为完全就是一种无声的暴力,他们将一个地位卑微的老实人塑造成一个窝囊废,这也是媒体缺少社会关怀的表现。
三、新闻报道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对于新闻报道与隐私权冲突的解决办法,目前新闻界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优先保护隐私权。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个人生活安宁是最基本的条件,应当受到隐私权的绝对保护。二是优先保护新闻报道权。这一观点认为在隐私权与新闻报道发生冲突的时候,由于新闻舆论监督关系到公共利益,应当侧重于保护新闻报道权。三是“个别衡量论”。这种观点认为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根据个案分析比较新闻报道的社会利益和“名人”的隐私利益所受到的损害:当前者利益较大时,承认新闻报道;当后者利益较大时,优先保护个人隐私。⑦这三种观点各有利弊,前两个容易导致权力的失衡,第三个又显得模棱两可。笔者认为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需要新闻工作者自身的努力,也需要其他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1、完善对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现阶段公民的隐私权并没有成为我国法律中独立的人格权,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只是有间接的一些规定,因此,我国应当重视隐私权方面的立法保护,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2、加强对新闻行业的监管
新闻媒体应当秉承着“公正”、“客观”、“真实”等原则发挥好社会舆论监功能,有关部门应着力加强对媒体的监督、管理和约束,让媒体能够在一个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中健康发展和竞争,让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功能能够良性发展。
3、提高公民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认识
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要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如果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时,新闻工作者在新闻采访与报道过程中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当公民的隐私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活动范围是公共领域时,新闻媒介有权进行报道,个人利益应当让步于公共利益。因此,公民应当加强对隐私权保护的认识,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利,不能妨碍正常、合理的新闻报道,从而减少隐私权与新闻报道之间的冲突。
4、加强新闻行业自律
新闻媒体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新闻从业者的道德问题。因此除了其他外部因素的监督和规范,更重要的是行业自律,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素养。第一,要尊重被报道者的隐私权。新闻工作者要具备一定的自我约束能力,当报道触及到他人隐私时,一定要在得到允许后才能进行报道。特别是如今新闻行业竞争格外激烈,为了取得独家新闻或者第一手资料,记者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来获得新闻素材,这个时候,尤其要加强自我约束、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要为了个人利益侵犯了公众的隐私、触犯了法律的规定。第二,体现人文关怀。在灾难性事件和犯罪新闻的报道中,要考虑到受害者的感受,在受害者不愿意的情况下不要过多的询问、报道灾难或者犯罪的细节,也不要在未经受害者同意的情况下,公布其信息。第三,坚持客观报道。新闻工作者在保证新闻真实性的同时,也要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去报道新闻,不要在报道过程中加入个人情感和观点,避免“媒介审判”,因为新闻报道只是呈现客观事实,并不是评论。第四,增强法律意识。这样即可以避免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发生新闻侵权的行为,也可以在自己合理报道遭到诽谤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陶丹丹单位:安徽大学新闻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