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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救助模式比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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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救助模式比较

《现代妇女杂志》2014年第七期

一、审视现有失独家庭救助模式的缺失

计划生育是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法律法规,但国家对失独家庭的救助保障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制度保护。地方政府虽持续推进对这个群体的关注,却停留在对具体经济政策做一些细枝末节的修改,始终难以彻底解决失独群体目前面临的多重生活问题。笔者通过实地调研多家失独救助团体(机构)发现,无论上海或江苏,无论城市或农村,失独者普遍关注日后的养老问题,包括养老金来源和养老看护人员等问题。下面就详细介绍几种不同救助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力量主导———圆梦养老院和无锡市南长区。政府力量主导的典型是南通海安市圆梦养老院和无锡市南长区,两种不同的政府主导模式,前者适用于农村,后者适用于城市。圆梦养老院是一种政府主导的集中养老模式,它为失独家庭免费配备房间、空调、彩电、伙食等等,同时给予失独家庭共处互相倾诉的场所,这样的养老模式解决了农村失独家庭的养老忧患。但是由于圆梦养老院还在起步阶段,其财政支出仍不足,因此涉及到收费问题。现在的数据统计,每年的超生罚款达到200亿,如果将计划生育看做是国家与公民所签署的合同的话,那么200亿就是违约公民所缴纳的违约金,那国家能否将这笔违约金补偿给哪些因为履约而受害的失独家庭呢?这个问题还需要政府层面的探讨。无锡南长区也是政府主导的居家养老模式,政府为失独家庭购买便民中心的服务,购买游览券、饮茶券等,但此种模式对该城市的民生建设要求极高,试想,倘若没有完备的便民服务中心,没有社区医生,没有完善的社区建设,那么这种政府主导型将会与失独家庭完全脱钩。另外,以政府为主导力量的失独家庭救助模式,服务宏观单一化,缺乏具体个性化;政府行政行为主要集中在经济补助,而对于精神慰藉和社会再适应问题涉及较少。即使是经济补助,各地政府发放标准也有差异:上海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金为5000—8000元,深圳失独农村家庭一次性补助20000元,石家庄给予失独家庭一次性救助金15000元,于是各地对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的金额议论纷纷。我国的二元结构差异也决定了政府对于农村失独家庭的救助和城市失独家庭的救助侧重在不同的方面。相较于城市,农村失独家庭对第三代的抚养问题更要迫切。有第三代的失独家庭是指有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失独家庭,此类家庭结构主要出现在父母5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群体中,是一种特殊的失独家庭形式。因为这些家庭有了血脉的延续,链接家庭成员之间的链条并没有断裂只是出现了轮空。中国社会是一种非常注重血缘关系的差序格局,第三代的出现能够让失独父母有一个精神的寄托,从而不会过度的意志消沉。但同时又存在着第三代的抚养问题。经济是一方面,(外)孙子女的教育费用、生活开支需要足够的经济支持,而这些父母大都已经退休,劳动能力逐步下降,仅靠微薄的退休工资和政府补助金很难供养;另一方面在精神层面上,父母由于将所有的精神寄托在第三代身上,会无形之中使(外)孙子女感到巨大的压力,无法正常交往。此外,(外)孙子女由于年龄过小,他们遭受的精神打击比父母更难恢复,并且具有很强的潜伏性,失独父母在对第三代进行抚养时如不注意这些潜在的风险,很可能使第三代出现社会发展畸形。例如我们在采访海安县圆梦养老院里的失独老人时,他们认为政府不仅应该解决他们个人的生活问题,而且还需要帮助解决他们(外)孙子女的成长问题。相反的,政府对于城市失独家庭的救助更侧重在老人的日常生活方面。例如,无锡市南长区购买了便民中心的服务。其服务范围广泛,包括有九项菜单式服务———体检、燃气、自来水、市民卡、有限电视、邮政、供电局、家电维修、投资理财咨询等。这种以政府出资统一购买服务的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优越性,但如果深入研究还是会发现些许漏洞。比如,如何消解失独老人的疑惑心理,如何让失独者接受让陌生服务人员走进自己的家门等。失独家庭问题是一个民生问题,又是一个检验政府公信力的标尺。原因有二,一是失独者是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困难不仅仅是一般范畴的医疗、养老等,而且有精神方面的创伤和疾病。二是失独群体日益扩大,从过去相互独立至如今通过互联网QQ群贴吧沟通交流,其对失独问题的诉求意识越来越强,如果不能及时对失独这个庞大的群体进行救助,产生的危害不仅影响一个群体的民生问题,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甚至会造成国家的信用危机。

(二)社会力量主导———上海星星港关爱服务中心。社会力量主导的典型是上海星星港,其最大的特色是同伴哀伤辅导,能够加速刚刚失去孩子的父母走出最悲痛的时期;其次,它运营的正规性———注册且有运营资金,使它能够吸收企业的捐助;再次,机构位于上海,上海市的独生子女政策贯彻得很落实,现有7000多户失独家庭,所以星星港的服务对象和潜在服务对象很广;同时,上海属于我国少数发达地区之一,公民的素质和服务意识强,类似的失独关爱服务中心易于自觉形成。然而,社会力量主导的最大的弊端就是资金问题,星星港如今虽是独立的民办非机构,但是由于资金有限,其工作人员皆依赖福寿园委派,难免会有一定的依附性,且由于缺乏资金,机构在心理辅导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范围和效果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其次,失独家庭最初的悲痛是精神上的,但随着时间流逝,他们要面对的是现实的经济的养老和医疗问题,显然,星星港没有能力为他们提供经济层面的服务;再次,星星港中的部分失独家庭不参与机构的活动,但现今缺乏衡量哀伤的标准,无法判定机构中的失独家庭是否走出哀伤,由此机构则需随时为其提供服务,服务数量的扩增必然降低服务质量;最后,由于缺乏注销手续,机构规模日益膨胀,此种因响应计生政策而落入悲痛的人群规模一旦膨胀,将不利于管理甚至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如上海市月亮湾机构的失独家庭经常上访,不断要求政府补偿。有效的社会救助不仅包括精神抚慰救助,还应包括经济贫困救助。失独家庭的救助应该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社会救助体系要坚持公益为本,自收自支,略有盈余原则,主要依托企业和社会团体,通过社会资金和社会团体力量的人才优势,通过社会化运作,实现社会救助为主要形式的失独家庭养老。此种救助模式还有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缺乏专业化的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由于其非盈利性,很少有专业化的对口人才愿意加入到这个组织中来。社工作为社会的“治疗师”,经过专业的学术训练,了解专业的方法并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更擅长根据每个家庭的不同情况提供具有差异性的专业服务。社工作为帮扶失独家庭的资源连接者,一方面社工直接面向失独群体,帮助他们拓展社会关系网络,形成失独者与亲戚、朋友、邻里的良好互动关系,运用自己的专业服务给予最直接的帮助;另一方面,社工连接着政府、社区、社会企业、志愿者等外部力量,汇总他们的资源,并加以分类,再转移给失独家庭。因此,以社会为主导力量形成的失独家庭救助模式很难吸引专业化的社工和心理理疗师,进而也就很难帮助失独者走出困境了。

(三)宗教力量主导———镇江市辛丰镇古大圣寺。镇江大圣寺作为宗教机构,既可以提供相应的资金建设,又可以用宗教信仰为失独家庭寻求心灵的慰藉,可谓是一举两得。但大圣寺将信佛作为宗教救助的门槛,限制了该机构救助的失独家庭范围,举例说明,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等其他多家知名媒体曾对大圣寺进行了一系列的采访报道,当时在各大网站上的点击率也纷纷位居前列。但事实却是多年过去后,中国的大圣寺还是只有一个,类似大圣寺帮扶救助失独老人的寺庙还是没有。究其原因是这种救助模式的要求限制较多,接受帮助的失独老人范围较窄。私人救助在上述救助模式中均有参与,但是力量微薄,如星星港中有理事捐助每年捐助一部分资金,圆梦养老院中有企业家捐助部分资金等等。如果要加大私人救助,那就需要广泛的媒体宣传和号召。

二、对完善现有失独家庭救助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促进养老模式转变,由家庭养老模式转向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社区,作为一个最基础的社会服务单元,最直接地承担着帮助弱势群体的义务,因此有必要从社区视角来探讨解决失独家庭困境的问题,同时借鉴国外社会福利方面的经验,结合本国失独家庭特点,切实提高福利水平和基本保障,使失独家庭安心享受晚年。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引起了家庭结构的变化,加之现在流动人口的增加,家庭养老模式在逐渐弱化,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受到追捧。所谓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指老人住家得到社区提供的一些服务和支持,并须支付一定费用的养老模式。上世纪中期,国家是以单位来管理公民,而现在社会是以社区来自我管理,社区已成为人们的大家庭,社区模式基本上解决了失独老人的日常生活照料、情感慰藉和疾病护理等问题。

(二)建议国家设立专项扶助基金,由政府供养失独老人。政府对失独家庭的救助,首先要明确国家和政府在失独家庭问题责任的担当:对失独老人的救助,国家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责任。政府供养失独老人,既是政府责任的体现,更是对他们为计生贡献的补偿,对于失独者而言,这也是莫大的心理安慰和人格尊重。经济补助方面,国家层面应规定一个比较合情合理的补助标准,各地再依据当地实际发展状况进行额外的增补,使其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在精神抚慰方面,政府在建立心理救助机制的同时,政府可出面为各种帮助失独家庭帮助的民间组织给予制度上的支持,鼓励民间力量的壮大。如政府资助建立关爱失独群体或失独家庭基金等组织,通过政府资助、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划拨、企事业单位捐助以及社会募捐等渠道,建立“失独群体或家庭关爱基金”,用于解决失独群体或家庭的困难。另外,建立失独家庭法律援助机制,以帮助失独群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实质上是弱势群体,政府应当建立无偿法律援助机制,帮助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索赔,或者由政府出面协调,督促侵权人承担赔偿等责任”。

(三)建立、壮大社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服务队伍,建立“劳务储备”。在中国,宗教力量和个人力量很难独自形成气候,因此宗教、个人和企业对于失独家庭的帮助与服务显现出间断性和短期性。从而也就决定了宗教救助和私人救助处于辅助地位。社会力量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其能发挥精神救助的功能,用更加宽容的态度去对待失独群体,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去帮助他们。例如,动员各类人群到社区为老年人服务,鼓励低龄和健康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服务,提倡居家养老、老年人互助、社区补贴、基层组织购买养老服务等。给失独老人提供更多的生活资源和便利。为了满足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设立相应编制和就业岗位,提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待遇,并出台相关激励政策以吸引高层次管理、护理人才,扩大养老产业从业人员队伍,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化、专业化。鼓励医疗、救护、营养等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就业,提高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让失独老人可以感受到更加科学与合理的心理抚慰,并且使得这种专业化呈现出一种常态化。

三、结语

家庭、亲友或社会慈善不足以使失独家庭走出困境,政府应在经济救助方面发挥支撑作用,根据农村与城市失独家庭的不同,制定配套的经济养老,减轻失独家庭现实性的养老忧患;社会组织和宗教团体负责辅助的精神救助。概而言之,从制度上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整合与拓展多方的协同参与,保证养老资源供给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成为推进与发展社会性养老的重要取向,完善失独家庭救助模式向“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作者:李亚平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