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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妇女杂志》2014年第七期
一、中国生物质能法律制度
中国无专门生物质能法律,现行制度以《可再生能源法》为基本框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补充。
(一)生物质能源管理体制我国整体上处于“政府—市场”模式。法律没有规定专门管理机关,国家能源委作为最高指导机关,科技部、农业部、工信部和财政部为辅助部门。非粮生物质原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NEA/TC24),负责制定和实施我国相关标准。
(二)经济激励制度1.专项资金制度: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指导目录》中符合条件的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等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扶持。2.优惠贷款制度:对符合《可再生能源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贷款,政府给以贴息。3.税收优惠制度:对小水电、风力发电和沼气给予增值税税率优惠。4.财政补贴制度:①补贴形式:“一贴两助”(原料基地补助、示范补助和弹性亏损补贴)。②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予以电价补贴。
(三)总量目标制度1.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2.国家能源委、科技部、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和各省级政府制定具体开发利用规划。
(四)技术标准制度1.制定与生物质能源发电项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建立燃料乙醇的技术标准。
(一)美国生物质能法律制度特点分析1.法律规范上,呈现制度体系化、内容量化、标准化和具备时代性、发展性特征。首先,生物质能源法律制度涵盖从生产到销售终端全部过程,构成对整个生物质能产业链全方位引导和管理。不仅有专门性法律如《生物质研发法》、《生物质技术路线图》等,也有一般性法律如《能源安全法案》。其次,法律制度内容上,涉及数字往往十分具体,甚至精确到小数点后几位。最后,法律紧随生物质能产业发展快速更新。从2000年到2010年十年内,先后通过近十部法律规范(包括《生物质研发法》、《美国农业法令》、《生物质技术路线图》、《2004年联邦公司税负法案》、《2005年能源安全法案》、《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2008年粮食、环境保护与能源法》、《2009年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等。)推动生物质能产业迅速发展。2.管理体制上,美国以“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为框架体系。政府干预适度有限,采取强制性规定与自愿性选择相结合原则。首先,在宏观把握和公共利益问题上,采取明确、强行规定,在具体实施上则给予企业灵活空间,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其次,利用社会中间层力量润滑和修正政府干预措施,顺应市场变化,解决实际问题,给企业以引导。市场将法律政策适用后果和企业诉求通过社会中间层反馈给政府,推动法律政策修定。3.发展策略上,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状况,制定具体而周详的生物质能技术发展路线图。注重对中小企业经济激励。不仅税收优惠种类全、范围广,财政补贴也涵盖技术和生产两个方面。多渠道融资,吸收社会资金,重投入、重管理、重监督,保证投入资金使用效率。
(二)中国生物质能法律制度特点分析1.法律规范上,法律制度零散、杂乱,涉及领域较窄、不成系统,发展滞后。首先,我国尚无生物质能专门法律,多以概括性、指导性意见为主,具体规定往往以“另行规定”形式下放给国务院,散见于各实施条例、办法、意见、通知及文件之中。其次,调节对象以生物质发电和沼气为主,调整领域以生产和研发领域为主,对生物质能源产业链条中原料、流通和消费等领域涉及较少。最后,各规章条例多为因需而立、因时而设,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现实中,重前期投入轻后期监管、重生产投入轻销售反馈、重研究开发轻成果转化等问题普遍存在。2.管理机制上,我国属于“政府—市场”模式,缺乏中间组织。政出多门,配套规章缺乏协调性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新成立的非粮生物质原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虽带有一定社会中介性,但因成立时间短、职能范围仅局限于生物质能原料领域,影响不大。3.发展策略上,经济激励上以政策性、原则性规定为主,具体法律规定不多。补贴形式少且多数局限于生产领域,税收优惠和项目拨款覆盖范围小,受惠企业少,且普遍存在重大企轻小企,重国企轻私企的情况,中小企业生存艰难。
三、借鉴和启示
笔者认为,吸取美国发展经验,完善我国生物质能源法律与政策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借鉴美国规制生物质能法律制度方式,建构连续、无缝的产业链式法律体系。遵循生物质能产业发展市场规律,从产业各环节入手,从生产起点到消费终端将法律规定连成一体,改变当前仅局限于研发和生产的现状,建构统筹原料、生产、流通和消费各个领域的法律体系。第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力量,构建“政府—社会中介—市场”框架体系。改变现有“政府—市场”模式,通过社会中间力量上下疏导,加强行业监管,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促进法律、政策与市场衔接。第三,因地制宜,制定我国“生物质能技术发展路线图”。从国情出发,通过分析我国生物质能产业发展潜力和困难集中点制定经济政策和构建法律制度。根据不同地域的不同现状制定各自具体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将当地科研力量与生物质产业发展结合起来,提高对中小企业的经济激励力度,密切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政府之间联系,形成网状技术研发系统,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大中小企业互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作者:董娟张金改李国宝单位:天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