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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学刊杂志》2014年第八期
在马克思看来,虽然在资本主义之前,文化生产者为了维持物质生活也需要通过精神性劳动来获得收入,但绝不是仅仅为了累积财富,而是为了生产“自在之物”。可是,在资本主义阶段,我们却不能如是理解文化生产。因为,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社会进程,既推动了文化生产的产业化形式萌发,使人“通过这种作用于他身外的自然并改变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了他自身的自然”,由此进一步延伸了人的本质存在与创造性力量。但是,一旦文化生产被纳入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和生产体系,文化生产者沦为非人的被雇佣者,直接同资本相交换时,它便不再是为精神(文化)而生产的“自由劳动”,而成为一种为创造剩余价值而生产的异化劳动。正是基于这种洞察,马克思方才做出“资本主义生产与某些精神生产部门相敌对”的精辟论断。不过,虽然无利害的审美愉悦在商品化的过程中成为可以消费的东西,文化生产的异化也以商品化为必要前提,但具有这一特征却不完全意味着异化。因为,文化生产之所以会呈现出商业性逻辑,肇因于“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的需要的物。”亦即是说,首先源自这种劳动及其产品能满足、提升人的精神文化需要。归根究底,判断的关键尺度在于它是否作为资本增殖的附庸手段。而作为异化的雇佣生产,文化生产满足人的生活需求同时,它的“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相应的,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转换为物与物的关系,文化产品则成为资本所控制的商品,并且“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毋庸置疑,这种生产实践不仅异化了文化生产的精神特性,也褫夺了人自身的感性存在及其自由自觉的本性特征,将人演绎成为资本欲望——商品与利润——逻辑的工具,由此造成了人与外在自然、内在自然的多层面对象化关系的全面异化,导致了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文化与产业、文化产品作为公共服务的精神性—文化价值与作为私有物的商品性—商业价值之间的冲突矛盾。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马克思之所以强调文化及其生产、组织、产物的萌发衍变同人的现实存在与“两种生产”相关联的人学维度,否定与批判的并非是文化生产产业化的历史趋向,而是介入、操纵文化生产运作的资本主义社会体制、工具——目的理性与资本积累逻辑。所以,在马克思那里,文化生产的基本内涵是在一般层面的人类生产、自由的精神劳动与异化生产所构成的辩证关系之中被界说的。它和完整的人及其本质力量、存在形态与历史进程相交织,兼具精神性与商业性、自由性与异化性双重属性。
虽然马克思的相关论述是主要针对早期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但其中却蕴含探讨这一问题的辩证途径。那就是,只有从特定的社会结构和历史语境中人所进行的实践活动出发,审视由此形成的各种社会、生产关系,方能获得关于特定时期文化生产的科学认识。以之为视界来进行考察的话,我们会发现:在当今中国的文化领域中,也存在着不同形式的资本运作于之中的市场化、产业化、区域化的空间现状。在这种特殊的经济场域中,文化生产“是什么”则表现为:异化生产与自由劳动、商业性与精神性二重性质以链条化、层级衍生的拓扑形态相互纠缠、交融于文化生产的整个过程中。从整体上来说,文化生产的运营以相当规模的产业链或集群形式出现,一方面它的产品生产及其流通、交换、消费方式与资本/市场的关联度日趋浓厚,非常接近马克思所批判的作为商品资本的“异化劳动”。譬如说,一些动漫、影视媒体行业,创作与传播的以暧昧叙事为诱导点、以盈利为旨归的快感宣泄类节目,就是深受资本—商业逻辑戕害的典型案例之一;另一方面,虽然商品化的形式在文化领域中几乎无处不在,生产——消费存身于其中的市场也渗透了金融与资本的逻辑,它也不可避免地受制于资本增值的市场规则。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社会结构与“天人合一”传统的规约,它亦能充分张扬文化作为生产要素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实现人的自由本性方面的价值导向。首先,就文化生产的产品而言,它的使用价值与商品交换价值之间不是完全等同的,文化的精神属性决定着文化产品的社会用途,它的商品性并不能去除这一内在基质。同时,它还可以以活的劳动或服务形态的感性形式出现,使文化艺术由精英取向的抽象哲学层面回归日常现实的大众生活体验。当与人求知、求美、求悦的高层次精神需要不可分割之时,即便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买卖、流通,文化产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货币资本宰制下的需求意愿,重新与文化生产者的生理自我与异化交换相分离,并为自己创造具有审美品味、文化素质与艺术素养的接受对象。其次,文化的生产与消费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但它们却又是建构同一与差异的辩证体,每一方直接是它的对面。因此,对于文化受众而言,虽然所能得到的任何“美”基本都来自消费市场,与大众化联系。但是,他们绝不仅仅是受动的接受者,更是积极主动的参与创造者。即便他们购买的是商品意义上的文化产品,但这不影响他进行满足自身精神需要的文化活动,甚至他还可以反过来作用于文化生产的各个步骤,使之不得不重视消费者提升文化品质的人性需求。同样,对于文化生产者来说,虽然他的劳动在市场交换中不可避免具有商品性,但是,只有当他生产活动直接同货币资本交换时,文化生产才是将“劳动的生产条件和一般价值即货币或商品”转换为资本的“生产劳动”。而当他基于人自由的生存、生活需要时,文化生产作为人的本质力量显现方式的精神性也就得以彰显。在这样一个辩证层面,商业性是精神性实现的保障,精神性是商业性实现的前提,二者以双向互动的形态和谐发展。所以,在当下,我们既无需基于纯艺术的立场对文化生产的产业化、市场化而过分悲观,更不能罔顾历史与现实的必然律而人为划定鸿沟,低估乃至否定资本和市场配置之于文化生产的意义。否则只能适得其反,不利于文化生产向新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事实上,这只是随着人的需求结构与生产形式的现代化变革,文化生产的存在形态和组织、运作机制在具体语境中发生了不同于以往的历史性转型而已。但是,我们亦需时刻明确地意识到:马克思在生前无法全面体验并深入辨析的这种变化不仅为人类创造了新的劳动对象,改变了文化生产的属性特征,更影响着当今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乃至生活生存形态。因此,这个“做什么”及其下辖的“如何做、有何影响”,不仅是意识形态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我们如今研究文化生产的基本目的之所在。
在20、21世纪之交,与消费时代、文化市场的跨国化、新兴知识经济、数字化技术、新传媒形态相关联的中国文化领域实际发生的剧烈变化,不仅远远超越了阿多诺、霍克海默从艺术的模式化复制、传播层面所批判否定的“文化工业”,更使得文化生产的对象、类型与特征,以及产品的文化功能,发生了一系列的纵深改变。首先,在当下的历史进程中,生活活动的主导逐步由传统的“生产型经济”为主转向以“消费型经济”为核心,这使得中国的文化生产不再仅仅停留在早期西方马克思主义所侧重的、相对自治的上层建筑顶端领域,而是表现为某种人工之“物”,并以此游走于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渗透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这种状况则不仅使得大众的消费需求结构日趋具有生产性,也使得文化生产的消费性更加浓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生产中的位置与作用日益重要。由此,“人的生产”的诸种形式间的外在区别也愈加模糊,这则让经济日益成为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文化事实。第二,现实事物则变成了媒介化的文化对象。随着当代传媒与信息化传播的普泛化,文化生产的存在、组织形式转向跨行业的文化产业。一方面,在这种几乎“消灭”了传统分工的混合体生产形式下,文化生产不再局限在某一精神部门,而是处于由多种生产形式空间集聚所生成的融合区域内;另一方面,产业化的文化生产不再如同工业时代那样,集中于劳动密集型的流水线经济,以生产属于经济基础层面的、同一性的实体商品为主,而是表现为后工业的知识密集型劳动,以生产体现异质性、排他性的创意构造为主,产品的价值是在文化要素、服务或对象的差异性流动中得以附加。而在以创意作为产业运作核心之时,文化生产的逻辑由再现现实转向动态制造“物”的真实。由此,“符码与现实、观念与事物的距离和界限被逐步消弭,不仅符号拟像本身变成了物,物也被拟仿变成了符号。”在这个意义上,文化生产是一种虚拟仿真生产与传播的符号经济,它主导了大众认知对象世界的基本途径。其后果正如马克思人所言,“它不用想象某种现实的东西就能现实地想象某种东西。”也就是说,作为媒介联系的聚合体,文化产品的意义不仅在于物品的实际使用或对之进行的商业买卖上,其存在价值更在于品牌符号之于人精神需求的差异性形塑上。这就意味着,使用价值和商品属性是文化产品自身的内在物理,品牌符号的象征价值则不是产品本身的固有属性,而是一种被层叠附加的体验属性。因此,经济价值的流通则成为象征物的时空压缩与对话。被消费者追求、占有与消费的其实不只是文化产品的物化形态,更多地恰恰是渗透于其中的、不具形体的社会象征性结构与符号能指图景。
比如说,商标设计、图像呈现、广告传输、欲望投射等象征符号,而与之啮合于一起的则是阶层、性属、地位、族裔、品味以及身体身份认同之类的审美政治因素。第三,这种经由商品化带来的进一步物化与表征形式的隐蔽修辞,以及生产与消费的对象由实体物到虚体符号的流动转变,既从总体性层面上使文化艺术与流通商品、生活需要和他者欲望、精神需求与物质占有之间的传统疆域日益崩溃,又使得“文化的传统意义的情境被消解了,它被模仿、被复制、被不断地翻新、被重塑着风格。”换言之,一度与人的主体性联系在一起的、相对自律的文化和所有其他商品一样,变成符号象征的实现即作为生活要素的传媒消费文化。因此,作为一种构造对象、生产意义与他者欲望的对象化实践,文化生产在运作上是三重价值双向交互的符号生产活动。这使得文化产业在满足中国大众多元多样的文化需求,推动社会文化消费及其市场结构的同时,也与一定意识形态同谋共存,带来了种种增殖的社会象征符号与消费政治意指。这种发挥着微观意识形态效应的深层运作不仅意味着以商品—资本逻辑为核心的市场经济规律对于文化实践的制约,也展现了符号消费的象征逻辑对于文化生产的全方位渗透。它不仅体现在人的集体性生活秩序与社会生产关系之内,对大众理解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伦理态度与价值立场,以及文化生产、消费群体(企业或行业)乃至整个产业的民族意识、社会记忆和国家形象的认同产生规约,也以不易察觉的审美化形式体现于个人的现实存在与延续自身的生命活动之中。显而易见,这种在特定社会阶段出现的文化生产的高层级形式,涉及的不再只是文化自身与精神性、商业性之间的范畴关联、自由自觉与异化病态之间的矛盾相遇,更包含文化性与政治性之间的属性胶粘,直接关联着社会经济体制、国家机器等外在因素的规约同人的本质存在、生产—消费的选择之间的错综纠缠。就此而言,在特定的民族、地域、国家之中,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其实是文化系统对“个人与其实在生存条件的想象关系的‘表述’。”
一方面,意识形态依存于通过语言符号进行的物质、精神交往实践之中,是在一定的个人生活中产生、并涉及处于具体社会历史内的这个“一定”中的每个个体的“意识”;另一方面,如同人的感官知觉一般,符号性的语言则是这种社会意识的最高形式以及物质体现之一,展示了人真正的感性存在与创造力量。而作为后工业消费社会的高级动物,当代人在同时与自然和社会结构发生关系的生活活动过程中,为了制造和使用某种文化符号,为了维系一定的文化形态与现实生存,就必然需要某种思想、意识形态作为认同基础,以进行并肯定自身独特的社会实践行为。在此时,文化生产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性,所起到的社会影响是双重的。它的消极一面诚如马克思所批判的,带来了不符合事物本真的阶级性幻想、超验玄想与本末倒置的曲解,使人受制于“错误意识”或社会关系的束缚。与此同时,正如詹姆逊在论及西方跨国垄断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与状况时所指出的,它的积极性方面则在于它带来了群体性活动的共同确认,使人在生产自身与他人生命与生活的活动过程中,获得“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真正实现的解放。”
就此而言,马克思主义针对新的现实问题所具有的、与时俱进的批判精神,既是对它的诸种对立面的辩证分析,也是争取包括文化生产在内的诸种实践活动从意识形态的消极、负面影响,尤其是异化效力中解放出来,从而回到人类“童年时代”的努力。同时,更是把它作为引导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和谐、有序发展与良性持续演变的理论依据。根据这种认识,如果说资本主义社会的文化生产是以人及其生产、本体生存的全面异化为统治策略与历史代价的,那么,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语境中,即便它不可能符合每个个体、企业乃至行业链的特殊经济目的或消费需求,但它仍旧是一种独特的“普遍利益”。在国家治理、战略安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层面,文化生产理应以人自身的自由解放及其劳动创造、生活水平和需求结构的全面进步为价值导向与核心旨趣。事实上,也唯有如此,文化产业才能既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效能,又实现文化生产及其产品在商业性与精神性、经济利润与社会公益、自由性与政治性之间的动态和谐。
作者:王丹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文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