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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利共赢新内涵与贸易摩擦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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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利共赢新内涵与贸易摩擦分析

《天津社会科学杂志》2014年第三期

国成为全球贸易大国和经济大国的新形势也在赋予互利共赢以新的内涵。传统国际经济学理论早已证明国际分工和贸易使各国受益的可能性,经济全球化的内在动力也正是源于各国对分工和贸易利益的追求。在以产品为界限的传统国际分工模式下,贸易品的生产和跨国流动通常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过程,国际分工和贸易更多体现为商品交换,各国所获利益也主要来源于贸易利益。或者说,在以最终产品为界限的传统分工模式下,互利共赢主要表现为各国通过参与国际分工,依托比较优势获取贸易利益。

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入,互利共赢的本质内涵发生了深刻变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国际范围内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建立和贸易投资壁垒的逐渐降低,国际分工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突出表现为从传统的产业间及产业内分工向产品内分工转变。与传统以“产品”为界限的分工模式相比,新的分工模式以产品价值增值“环节”或“阶段”为界限,这已经成为当前国际分工的主导形式。正如联合国贸发会议的《2013年世界投资报告》所指出的,产品内部功能的分散化和区域分散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中间产品贸易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全球经济的突出特征。与此同时,贸易的性质也随国际分工形式的改变发生了本质变化。传统分工模式下,贸易是为了实现产品价值而进行的跨国流动,而在以产品价值增值“环节”或“阶段”为界限的分工模式下,贸易则是为了确保同一产品的全球生产正常运行而进行的跨国流转,或者说各国以各自的比较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从而共同完成最终产品的生产。在产品内国际分工模式下,传统意义上的“中国制造”、“美国制造”抑或“日本制造”被“世界制造”取而代之。正是基于上述转变,互利共赢的内涵在产品内国际分工形式下发生了本质变化。产品内国际分工模式下,产品价值链上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波及整条价值链,影响最终产品生产的“完成”。因此,国与国之间开展分工与贸易,不仅仅是为了实现“比较利益”,更是为了确保全球“共同生产”的正常进行,国家间的分工与贸易不仅具有“互利性”特征,更呈现出利益上的相互“依存性”。

可以说,国家间的协同生产程度决定互利程度。许多理论和实证研究已经表明,正是产品内国际分工条件下中间产品贸易通过价值链形成的依赖和传递效应,放大了危机冲击下全球贸易的崩溃程度(Gio-vannietal.,2010;Gangnesetal.,2012)。在2011年日本福岛大地震的影响下,全球各国汽车生产商因缺少来自日本的零配件,不得不减产甚至暂时停产;由于来自日本的核心部件供应暂时中断,ipad2生产不足、供给趋紧,全球市场一度面临供给短缺的局面。这些事实说明,在产品内国际分工条件下,国家利益已经通过价值链“绑在”一起,或者说,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呈现出彼此相依的“共生性”特征。中国在发展开放型经济过程中一贯奉行互利共赢原则,但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经济总量尚小、国际竞争力不强、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较低,或者说中国经济属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小国经济”,无论采取何种发展战略,都不会对国际经济产生显著影响,所以中国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的意义,主要停留在比较优势理论所揭示的传统互利性分工原理之上,只需简单加入全球分工体系就可以获得比较利益,实现发展。但是,当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大贸易国和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后,互利共赢不仅意味着要基于比较优势获取分工利益,更重要的是在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还要关注他国利益;不仅要发挥比较优势进一步融入全球分工体系,同时更要注意贸易自由化对其他国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冲击。国家间利益的“共生性”和“包容性”增长新模式,二者之间并非孤立的,而是呈现良性互动关系。产品内分工使得国家间利益通过价值链相关联,从而愈发需要“包容性”增长新模式;而国与国之间越是能够实现“包容性”增长,它们之间的产品内分工就会越深入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从互利共赢的思路出发,探寻化解贸易摩擦的有效对策,对此中欧光伏贸易摩擦案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2012年9月和11月,欧盟分别对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发起“双反”调查,2013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决定,自6月6日起对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征收11.8%的临时反倾销税,若双方未能在8月6日前达成协议,税率将被设定为47.6%。欧盟是中国光伏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占全国光伏产品出口比重达60%),如果征收高额临时反倾销税,将会导致出口大幅下降,并对上下游产业造成严重冲击,影响国内近40万人的就业。针对这场史上最大贸易争端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严重不利影响,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应对。由于应对策略正确、措施得当、工作有力,在案件进展的中期就取得了积极成效。这不仅表现在通过双方磋商有效延缓了欧方发起贸易争端的进度,为中国产业应对赢取了时间,还表现为争取了欧盟大多数成员国和业界的支持(其中有18个成员国反对欧盟委员会初裁,欧盟光伏下游产业相关企业也强烈反对欧方征税措施),欧盟在最后一刻确定将原拟征收47.6%的光伏产品临时反倾销税下调至11.8%。在各方共同努力下,2013年7月27日,历时10个月之久的中欧光伏贸易争端案尘埃落定:中国光伏产业代表团与欧盟委员会达成价格承诺,中国销往欧盟的光伏产品实行0.56欧元/瓦的最低限价。这一最新价格限制对中国光伏产品出口的影响,大约相当于10%的关税,不仅远远低于原拟征收47.6%的临时反倾销税,也低于6月4日初步裁定的11.8%的税率。不可否认,中欧光伏产品贸易摩擦案能够取得比预期更理想的结果,与政府、企业的努力和积极应诉是分不开的。但除此之外,我们认为,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新的国际分工形势下,中欧在光伏产品上拥有利益汇合点,最终裁定结果实质上正是基于互利共赢的需要。从出口角度来看,光伏产业是中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包括欧盟在内的西方发达经济体存在着直接的竞争关系。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太阳能光伏电池的生产规模占全球产量的比重由2004年的4%左右上升至2011年的约48%。也有研究指出,中国太阳能光伏产业的出口值占其国内总产值的90%以上(李钢,2013),其中60%出口到欧盟市场,占欧盟市场总需求量的50%以上,所形成的冲击可想而知。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撇开贸易保护主义以及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的战略博弈因素不论,中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没有充分体现对其他经济体的包容性,也是中欧光伏产业贸易争端的重要促成因素。这是中国成为经济大国和贸易大国新形势下,未能贯彻互利共赢新理念,即在“包容性”增长新模式没有受到足够重视的情形下,巨型经济体外溢效应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从产品内分工角度来看,光伏产业链条大致可以划分为主要包括硅料和硅片在内的上游生产环节、包括太阳能电池片和电池组件的中游生产环节、以及主要包括光伏电站等应用系统的下游生产环节。中国光伏产品生产企业大多集中在产品价值链的中下游,尤其主要从事电池片生产和组件封装。因此,虽然中国出口光伏产品到欧盟市场的规模逐年扩大,但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从欧盟进口太阳能光伏板生产设备以及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逆变器等中间产品。这说明中国与欧盟在光伏产业链条上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利共赢的分工格局,中国与欧盟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光伏产业链条上呈现高度的共生性特征,远远超出了传统分工模式下的简单比较利益。这种互利共赢所产生的正能量,是推动中国光伏产品贸易争端得以解决的潜在动力。

中国近年来面临日益严峻的贸易摩擦,传统的应对思路和措施是“为应对而应对”,使用的手段是“见招拆招”,往往治标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避免贸易摩擦的发生。我们认为,将互利共赢新理念真正贯彻到对外贸易的发展战略中来,才是有效应对贸易摩擦的根本之道,才能真正防患于未然。为此,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1.以互利共赢的理念和思路指导开放型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指出,要完善互利共赢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互利共赢不仅为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扩大开放、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指明了方向,同样也为有效应对贸易摩擦提供了政策思路。尽管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国际分工能够实现双赢,但应该认识到进口国产业调整并非一蹴而就,调整期容易伴随特定产业和特定群体的受损,这往往也是贸易摩擦的起因。因此,在宏观产业发展规划上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避免容易导致贸易摩擦的产业出现产能和出口量短期内持续快速增长的情形。要充分意识到作为一个巨型经济体可能产生的外溢效应,努力提高中国经济发展对其他经济体发展的包容性。同时做好重点产业贸易摩擦预警工作,依据产业结构特点和地区发展需要构建贸易摩擦跟踪与预警体系。在微观上,出口企业要努力避免依靠产能和成本优势在国际市场“攻城略地”,学会与竞争对手合作双赢,以短期妥协寻求长期可持续发展。概言之,产业和贸易发展在服务于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他国利益,为他国的产业发展和就业等留出空间,形成一种互利共赢的竞合关系。唯有将互利共赢的理念贯彻于我们参与全球分工和贸易的过程之中,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下与其他国家建立真正的相互依存关系,才能更有效地应对甚至避免贸易摩擦。

2.加强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中国遭遇贸易摩擦的成因较为复杂,但从根本上看,出口贸易量激增进而对进口国产生较大冲击是最直接的诱因。这固然与国际分工深入演进、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将中国作为“价值增值地”和“出口平台”等密切相关,是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战略下的市场规律使然,但国内的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不协调也是促成某些产品出口激增,进而放大外溢冲击效应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当前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出现的贸易摩擦,很大程度上都是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缺乏协调导致的。当然,开放条件下一国产业的成长和发展无需完全依托国内市场。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把产业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几乎完全寄托于国际市场,与我们倡导的经济转型升级的初衷和目标是相悖的。作为经济转型升级重要内容的产业转型升级,并非为了迎合国际市场需求,而是要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促进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不仅能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巨型经济体的外溢冲击效应,进而避免由于过多的产能输出引发贸易摩擦。

3.鼓励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增强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的能力。在产品内国际分工体系下,鼓励本土企业“走出去”,在全球范围内整合和配置资源,以新的方式融入甚至掌控全球价值链,不仅有利于我们获取更高的分工利益,还能有效避免因简单扩大出口而不断遭遇贸易摩擦。此处的“走出去”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在产品内国际分工体系下,伴随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以及出口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的不断提升,附加值相对较低的更多生产环节和工序随之转移到其他更具比较优势的国家和地区,我国不仅能够据此在统计数据上减缓出口贸易额的激增,还会因为最终产品的进口增加,与上述国家建立起真正的互利共赢关系;另一方面则是指从最优配置要素资源和实施全球战略的角度,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积极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和贸易,与其他国家构建真正的互利共赢竞合关系。这不失为一种基于互利共赢思路化解贸易摩擦的有效手段。

作者:戴翔张二震单位:安徽财经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