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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提升,计算机所形成的网络也在不断地扩展:20世纪60年代,美国国防部建立互联网络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核灾难;20世纪70到80年代,互联网得到扩展,逐步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计算机网络,主要服务于科研、教育和政府部门;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商业介入到网络之中,其不仅进行相关信息的买卖,而且还通过网络进行实体商品的营销。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互联网中,也有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成为网民。以中国为例,1994年中国加入In-ternet以来,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手机网民规模为4.2亿;受访中小企业中,使用计算机办公的比例为91.3%,使用互联网的比例为78.5%,固定宽带普及率为71%,开展在线销售、在线采购的比例分别为25.3%和26.5%,利用互联网开展营销推广活动的比例为23%”。
所以,信息技术发展带来了社会的变化,这种变化涉及个体、群体和社会三个层次的变化:从个体层次的变化看,个体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互动方式、娱乐方式等均发生了变化,“2012年中国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达到20.5小时;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在网上预订过机票、酒店、火车票和旅行行程的网民规模达到1.12亿,占网民比例为19.8%;我国博客和个人空间用户数量为3.72亿,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社交网站的用户规模为2.75亿;网络游戏用户规模为3.36亿,网络文学用户数为2.33亿,网络视频用户为3.72亿”;从群体层次的变化看,群体的边界变得越来越开放,群体人数变成可以无限放大,“在网络中联系起来的个体,已经不是分散的个体,他们是通过社会认同联结为一种网络化时代的新型群体,或称之为网络群体。网络群体既没有明确的边界,也没有明确的规则和制度,它是靠网络沟通、信息交流和价值共识而结成的开放的、动态的且十分活跃的缺场群体。借助网络沟通的快捷性和广阔性,网络群体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放大,不仅在人数规模和存在空间上可以迅速膨胀,而且在沟通效率和传播效应上也会成倍放大”;从社会层面的变化看,社会的交往、经验和权力均发生了变化:“从社会的交往方面看,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迅速改变了在场交往和缺场交往之间的关系,借助互联网展开的缺场交往,不仅使社会生活增添了新形式,而且也直接影响了在场交往和在场社会的秩序;从社会的经验方面看,传递经验上升为主导经验,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突破经验的间隔;从社会的权力方面看,社会认同的力量得以彰显,凭借网络传递的广泛性与迅捷性,网络化的社会权力不仅流动于群众的实践活动之中,而且可以传递到社会结构各种层面,并进而改变了社会的权力结构,形成了有别于传统社会的网络化时代的新型权力结构”。所以,这种信息技术作用下的社会形态,更加关注信息的价值与流动,更加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无中心连接,更加注重社会成员之间的缺场交往,这种社会形态,就是“网络社会”的所指。
二、网络社会:两种建构
网络社会指涉的是信息技术引发的一种新社会形态,同样是对于这种社会形态的解读,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从而形成了两种“网络社会”:一种是NetworkSociety,另一种是InternetSociety或者Cybersociety。NetworkSociety概念的提出与分析以卡斯特为代表,这种类型的网络社会,强调社会“网络化”逻辑。“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虽然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已经存在于其他时空中,新信息技术范式却为其渗透扩张遍及整个社会结构提供了物质基础。此外,我认为这个网络化逻辑会导致较高层级的社会决定作用,甚至经由网络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利益:流动的权力优于权力的流动。在网络中现身或缺席,以及每个网络相对于其他网络的动态关系,都是我们社会中支配与变迁的关键根源”。当然,卡斯特也指出,这并不意味着网络社会处处是“网络化逻辑”,“并非社会所有的面向与制度都跟随着网络社会的逻辑,就像工业化社会也包含许多人类长期以来生存的前工业形式一般”。其关键在于“,在新时代中全部社会实际上都被网络社会普遍化的逻辑以不同的强度穿透了”。
所以在NetworkSociety中,网络本身将成为一种新的整合手段,“网络化逻辑”彰显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经济、政治、文化等,不仅对于社会制度、社会政策、社会决策等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且导致人们的整体思维方式与日常行为方式产生深刻变化。由此这是一个由计算机所引发的社会整体的变化,而NetworkSociety是一种新的替代性的社会形态,意味着工业社会将朝此方向发展(当然,对于工业社会之后的社会形态,有着多个概念:后工业社会、风险社会、晚期现代性社会、后信息社会等),不过其发展的具体表现并不是要完全替代工业社会或者说让工业社会消失,而是在工业社会的基础之上凸显网络化的逻辑,正如尼葛洛庞帝所描述的,这个社会凸显“数字化生存”状况,是一个比特价值提升、原子价值下降的一种状态:“信息也许仍然是以报纸、杂志的形式(原子)传播的,但其真正的价值却在于内容(比特)。我们仍然用金钱(原子)来购买物品与服务,但是世界范围内的资金流———每天数以万亿计———却是通过电子计算机控制的电子资金转账系统(比特)来实现的。”虽然在NetworkSociety中,社会发展方向是一种统一化的状况,但是并不意味着各国的网络社会形态是一致性的,恰恰相反,这是一种文化作用下的彰显差异和多样性的社会形态:不同的宗教信仰、民族身份、性别认同等作为依据影响着社会成员的判断标准和行为方式,所以我们会看到各国或地区的网络社会表现的差异,比如美国的网络社会表现的是与基督教文明密切相关的自由、民主等文化,而日本的网络社会则体现了重视国家认同、彰显家长制的文化内容,台湾地区的网络社会则显示出儒家文化的特色。
InternetSociety概念的提出与分析以麦克卢汉及其门派人物为代表,这种类型的网络社会,是网络技术的功能得以彰显的社会,是一种不同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麦克卢汉指出:“媒介即讯息”,即对于一个社会真正有意义的并不是媒介所传播的内容,而是媒介本身,人类只有拥有了某种媒介之后才有可能从事与之相适应的传播和其他社会活动。而具体到“因特网”这个媒介,麦克卢汉的门徒莱文森指出:“不仅过去的一切媒介是因特网的内容,而且使用因特网的人也是其内容。因为上网的人和其他媒介消费者不一样,无论它们在网上做什么,他们都是在创造内容……因特网是一切媒介的媒介”。也就是说,因特网对于整个社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麦克卢汉所提出的“地球村”的概念上,“网上地球村的村民,只要有一台个人电脑,一条电话线和一个浏览器,就可以居住在任何一个地方,就可以和别人聊天,可以搜寻新闻,而不是被动地坐在电视机前接收新闻。”所以网络是一种设法体现全民参与的地球村。
所以这是一个立足于互联网而形成的社会,在InternetSociety中,网络技术使得整个社会空间发生了分化,出现两种空间———网络空间(又称“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这是有着两套不同逻辑的空间。约翰•佩里•巴洛(JohnPerryBarlow)和托德•拉平(ToddLapin)指出:“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也就是说,网络空间是自成一体、不同于政府管制之下的社会系统,完全不同于强调政府管制、经常发生冲突的现实社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事实上,网络空间的发展必然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文明等密切相关,“互联网决不是一个脱离真实世界而构建的全新王国。相反,互联网空间与现实世界是不可分割的部分。互联网实质上是政治、经济全球化的最美妙的工具。互联网的发展完全是由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力量所驱动,而不是人类新建的一个更自由、更美化、更民主的另类天地”。所以现实社会的一切丑陋现象、社会矛盾、社会问题等均能够在网络空间得以显现,如现实社会一样,网络犯罪、网络色情、网络对抗、网络赌博、网络造假、网络侵权等问题也会层出不穷。而且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开放性等特征,新的网络问题比如黑客问题、网络病毒问题等也大量出现。当然,InternetSociety的建设状况是因为各国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文明程度、文化包容状况等影响而出现差异,目前存在三种状态的“数字鸿沟”:“全球鸿沟,指的是发达社会和发展中社会之间在进入网络方面的差距;社会鸿沟,涉及每个国家中信息富足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差距;民主鸿沟,指的是那些使用和不使用数字资源去从事、动员或参与公共生活的人们之间的差别。”
弥补这些数字鸿沟,成为很多国家建设的重点,而其目标的实现则需要加强互联网的建设力度。可以看出,虽然针对同样的外在变化,但是却得出了两种不同逻辑表现的“网络社会”:一个关注文化内涵,注重与工业社会的比较;另一个注重技术力量,注重同现实社会的对照。不过既然其指向同一种社会事实,在进行InternetSociety建设时,可借鉴NetworkSociety强调“文化”的建议;在进行NetworkSociety建设时,可借鉴InternetSociety重视“技术”的举措,如此才能相得益彰,促进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但是笔者认为,NetworkSociety与InternetSociety之间的通约也仅限于具体建设或者说实务操作的层面,在进行社会事实的理论分析或者应用框架的考量时,我们首先需要做好区分:所考量的网络社会到底是哪一个角度、哪一种逻辑的网络社会?而且需要认识到,NetworkSociety的相关研究理论、成果等应特别谨慎地应用于InternetSociety的有关解释中,反之亦然。
三、中国社会学界的“网络社会”建构
选择21世纪以前,国内社会学界对于“网络社会”并没有太多关注,反而是哲学、伦理学、传播学、法律界、计算机界等对其有着较多的探讨。这些研究把“网络社会”作为一个既成事实看待,对于“网络社会”之下的道德、法律等规范问题,黑客、犯罪等社会问题,消费者表现与行为,网络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挑战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不过,从这些研究的字里行间,我们能够发现他们所探讨的“网络社会”是InternetSociety。21世纪初,国内社会学界表现出了对于“网络社会”较多的关注与研究,从研究的具体情况看,绝大多数研究并没有对于“网络社会”的概念或建构进行深入分析,而多是把“网络社会”当做一个既成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对网络社会的结构、功能、规则体系、建设内容等进行相应的探讨。在数量较少的有关“网络社会”概念或者建构的研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童星、邓伟志、黄少华、夏学銮、何明升等人的有关研究。童星、罗军(2001)指出,网络社会是一种新的、现实的社会存在方式,其不同于日常社会。从个人与个人的关系看,其在日常社会中是“社会人———社会人”的关系,而在网络社会中是“情感人———情感人”的关系;从个人与群体的关系看,其在日常社会中是群体比个人力量大、个人具有较高的归属感,而在网络社会中是个人可能比群体更有力量,个人归属感消失;从群体与群体的关系看,其在日常社会中体现出“有机团结”,而在网络社会中则是较前现代社会的“机械团结”更加机械的“机械团结”;从人与物的关系看,在日常社会中被知觉者的物与知觉者必须处于同一空间之内,而在网络社会中则是空间感的消失。可以看出,童星、罗军所说的网络社会中的人、群体与物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单一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与“日常生活”社会的关系完全不同的,同时“网络社会”与“日常社会”也是完全不同的,这种差异并不会有太多文化方面的色彩,所以他们所说的网络社会是InternetSociety。邓伟志、范建伟、施蔷生认为,在网络技术的作用下,中国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中国网络社会学首先需要研究和回答的问题就是网络现象问题,比如“网络道德和网络法制的关系和建设,电子海洛因(电子游戏)的利与弊,电脑黑客与红客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作用,虚拟家庭与现实生活的矛盾和冲突,网络社会与现实的差距及相互渗透,信息不对称对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等”,而“网络社会学是一门研究在特定的网络社会生存方式下的团体和个人(网民)以及家庭、社区、政府、企业等机构、组织的社会生活(活动)的发展、变化规律的科学”。虽然作者并没有指出何谓“网络社会生存方式”,但是其指出10种具体需要关注与研究的主体行为:“(1)网络社会的缘起和发展趋势(包括网络社会产生的背景和动因、新一代网络技术的开放和应用等);(2)网民的网络生存动机和行为表现;(3)网民之间的交往、网民与网站的相互作用、网站之间的互联等;(4)网络的生存方式对现实社会的冲击和波动;(5)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生存规范和调整;(6)网络社会的规范和法治;(7)网络道德与网络信用;(8)网络社会中群体参与国家政治、民族建设的途径和意义;(9)新的网络犯罪现象的预防和治理对策;(10)社会信息化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和作用等”。可以看出,邓伟志、范建伟、施蔷生所说的网络社会学强调“网络中”的行为,关注“网络中”的社会现象,重视网络与现实之间的差异,这样的“网络社会”无疑是InternetSociety。
黄少华认为,“针对网络虚拟空间的独特性,建构一套有深厚理论支撑的概念命题系统,是目前网络社会学研究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也是网络社会学研究所需要突破的重心所在。这一研究的突破,可能是一种全新社会学研究范式的确立。具体地讲,这种基于网络社会学研究的新理论范式,其研究范围和问题大致应该包括以下一些主题:(1)对网络虚拟空间的社会特性及其社会学意义的研究;(2)对网络空间所特有的社会问题的研究;(3)网络虚拟社会生活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影响研究”。也就是说,在黄少华看来,网络社会学所关注的应该是网络虚拟空间,注重探讨这种虚拟空间自身以及其与现实社会之间关系的发展状况等,所以这样一个研究逻辑应该是InternetSociety的逻辑。夏学銮认为,后现代社会学说到底就是网络社会学,“网络社会是一种社会建构,是以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的两分为基础的”,“网络社会学是研究网络行动者在网络时空中的沟通和互动规律以及网上行为和网下行为相互关系的一门科学”,而“网络空间,或人们常说的虚拟空间,为人类的沟通和互动创造了一个新的场域和新的形式”,“网络互动以电脑为互动平台,以光纤为连接载体,以基本的IT技术知识为进入手段,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和世界上任何地方认识的与不认识的网络行动者进行沟通———接受和传递消息,分享经验,交换观点。这种跨时空的远距离即时沟通互动是一般社会沟通手段所无法做到的”。
可以看出,夏学銮所说的网络社会关注的是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之间的二分,是非常典型的InternetSociety。可以看出,上述学者较为关注InternetSociety的有关研究,不仅指明了InternetSociety研究的对象、内容,而且为InternetSociety的相关研究提供了部分理论基础。可以说,在InternetSociety研究领域,我们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具备了较充分的理论积淀,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建议。不过正如第二部分所分析的两种网络社会差异的建构,InternetSociety的研究从理论的角度讲是不能够用NetworkSociety予以解释的,所以后续的研究网络社会的学者在进行文献分析或者理论应用时应特别关注这方面的内容。但是后续学者们对此并没有严格的把握,而是常常出现NetworkSociety与InternetSociety的混淆使用。对于这一点,何明升、郑中玉也作出了说明。何明升、郑中玉通过梳理中西方对于“网络社会”的不同所指指出,存在着两种类型的网络社会———作为信息化社会的社会结构形态的网络社会(NetworkSociety)和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网络空间这一互动场域中的赛博社会(CyberSociety)。“除了理解的问题外,所致的混乱部分地来自英汉转译中文化和技术的用语出入。总之,对于网络社会概念而言,其并不是不证自明的。如果不对诸多细微分支进行澄清,进一步的研究和学术对话就很难有效进行,包括与国际学术的接轨。”
当然,2010年以来,随着微博、微信等新的沟通、交流手段的出现,特别是长期以来的多个学科有关“网络社会”的学术演进与研究积累,NetworkSociety逻辑之下的相关研究也受到部分学者的关注,这其中以刘少杰为代表。刘少杰虽然并没有专门讨论NetworkSociety这个词语(多以“网络化时代”代之),但是其所描述的权力变化结构与社会结构变化均是一种从工业社会向NetworkSociety的变化,而作为变化方向的特征的描述无疑就是NetworkSociety的具体特征:就网络社会的权力结构看,“不仅是原有权力结构中力量对比关系发生了变化,而且更重要的在于新奇权力的成长壮大,传统权力结构由此而注入了一种导致内部持续紧张的新权力构成”;而就社会结构的角度看,“超越空间限制的缺场交往成为沟通交流最活跃、影响层面最广阔的交往方式,传递经验成为可以横向连结且能引导在场经验的主导经验,来自广大社会成员的认同权力改变了社会权力结构”。这种有关NetworkSociety的研究对于网络社会的建设与管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能够推动与国际上进行NetworkSociety研究的学者之间的对话与交流,无疑对网络社会学的长远发展是必要的,希望并相信这种对于NetworkSociety的研究会越来越多。当然在进行这方面研究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用InternetSociety的相关理论或成果随意应用于NetworkSociety相关研究之中。
作者:王冠单位:山东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