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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理论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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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理论的研究

一、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的开放与内生化

在理论研究中,愈是具有公理性和规律性的事物,愈是具有普适性、兼容性以及共享的特征。正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之所以能够成立,以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质的规定性”,就是遵循了“三大规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即遵循了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市场经济”和“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并非具有制度的排他性的一般规律。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或许有学者基于一脉相承的思维定势会强调: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最终”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即这一社会主义的“质的规定性”是具有排他性的;但是,如果在理论研究中,对不断发展的事物要使用“最终”这样的终极判断命题,从方法学的角度看,或许要首先破解一个前提性假设,那就是:人类社会“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本质上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而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一方面是否只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某一阶段或某一社会形态;另一方面,发展的“过程”是否存在“最终”这样的终极判断命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是这样的判断:“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

另外,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内生化还是一种多维现象:如一些学科特别强调自身话语方式的特殊性,尤其是强调以西方的或古人的理论逻辑来规制和证明今天中国的现实主题;又如,有些学术期刊在编审稿件时,若不见其有各种数据、模型的累积,便以为缺少学术真谛;再如,在我们每年大量产出的程式化、格式化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究竟有多少能有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当理论研究的内生化已然成为一种惯习,并且进而结构出一种强大的理论情境和逻辑语系时,不仅将对后学者的思维方式和理论视野形成束缚,进而弱化理论的创新,而且将限制理论研究中多学科的交叉,甚至削弱理论体系自身在创新中的科学性与说服力。

二、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的全球化与时空维度

有学者认为,提出“全球化”概念的是日本学者大前研一。但笔者认为,最早揭示全球化趋势及未来特征的是马克思。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全球化”概念,但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发表时就作出了“资产阶级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的趋势性判断;并强调,“过去那种地方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替代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

在理论研究中,身处特定社会发展场域(场域是各种关系的总和)中的研究者的价值向度,必然要影响其对研究中的时空维度的选择,即个体的价值向度与研究中的时空维度的选择,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且还是其开展理论研究的重要前提。虽然任何研究者在理论研究中的时空维度的选择,都会面临价值向度、理论视角以及方法应用的差异等问题,但也有共性的基元是可以探寻的。今天的全球化,既是一种发展趋势、同构环境,更是一种社会存在。当研究者在理论研究中选择历史的时空维度时,由于历史不能假设,人们的基本价值向度首先是恪守,并在强调历史传承性的基础上,进而主张坚持是发展的基础。但是,这样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应用在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及实践命题中时,就意味着要思考马克思主义原有理论谱系和逻辑传统的突破问题。正如,当我们都逐渐认同市场经济只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共性手段和路径,并且由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而逐渐培育出一种具有开放和共时特征的发展场域,并培育出崇尚合作、互促、共赢的过程时,从方法学的角度思考,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基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竞争,基于对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必然产生剥削的理论分析,是否也适用于我们今天对全球化背景下的所有市场经济做更深入的理论研究。笔者以为,历史既给人启示,也给人们警示;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而言,看历史有多深,看未来有多远,是为深远。

当研究者在理论研究中选择现实的时空维度时,研究者的价值向度,通常要强调各国、各地实践条件和环境的差异,强调从国情出发的发展主题的时代性(机遇)和“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践性。但是从发展趋势看,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同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体,当其都不能规避全球化的共时性场域和同构、互促过程中出现的经济危机时,其对经济危机性质的认定,以及分析和研究全球经济危机的方法等等,是否存在首先设定各国基本制度作为研究经济危机前提的理论区分的方法,尤其是在全球经济基于高度分工而相互依存的今天。当研究者在理论研究中选择未来的时空维度时,理论是一种指导、一种预期或假设,其价值向度既包括坚守制度的阶级性和对理想的追求,又包括坚持理论应由实践来检验和修正的方法。因此,一方面,从理论研究的未来趋势看,当全球化逐渐培育出共时性的同构现象和趋势,而且“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时,除经济全球化以外的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和社会生活全球化的互融方式以及程度等问题,都应是社会科学研究者应当关注的;另一方面,从研究未来发展的方法学角度思考,由实践检验理论的“结果”或是或非,都应当被视为一种常态。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人们不仅很难看到本应同样常态化的“证实”与“证伪”的互验研究,而且无论是学界还是政府,都少有对实践检验不成功的理论,再做进一步的理论检讨的研究。笔者提出这一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在研究中经常面临的困惑,或者说是中国学界长期面临的困挠,是因为这未必只是方法学上的问题,未必只是理论研究者个人的偏好问题,未必只是这个研究群体在理论素养方面存在某种缺失的问题。

三、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共性寓于个性方法的深化

马克思主义实践论、发展观的基本方法是把共性寓于个性之中;而且纵观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发展,通常都是基于本国国情而采用共性寓于个性的方法,即使当年那些提出“依附论”的国家或民族也是如此。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命题的提出与实践建构的基本路径,就是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即把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寓于中国国情之中。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当人们强调从实际出发并运用共性寓于个性的方法时,值得注意的是个性不等于共性,这是因为二者的内涵和外延的逻辑边界可能存在不对称的情况。正如,用同样的研究方法和逻辑理路,对应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及实践时,或许会产生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正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命题而言,与时俱进的方法和路径是“社会主义”寓于“市场经济”之中,还是后者寓于前者之中?如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制度命题,那么就需要研究它与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它在人类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历史方位、它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等等;因为这涉及到讨论“寓于”和运用“寓于”时将产生的一系列关于体制和机制创新的“底线”问题。又如,如果“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两个命题都是共性的,只是有理论层次上的区分,即其中一个是制度问题,一个是手段和方法问题,那么就需要研究二者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交叉、重叠的历史区间、历史阶段问题,因为在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即共产主义实行有计划生产是历史的必然。再如,作为人类社会发展手段、路径和方法的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如何在我们的特定制度中得到遵循的问题,因为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之间潜在某些冲突既是常态的,也是客观的。由此,笔者以为,共性寓于个性的思维方式,以及作为一种研究方法的应用,应是有条件的;而且共性寓于个性的方法未必适用于对各种发展关系的解读。因而共性寓于个性的研究方法需要深化。为此,笔者在“论中国社会转型的同源性与非同源性”一文中提出并论证了理论研究的同源性和非同源性命题、视野及方法,进而提出的思考有二: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说,“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当我们今天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和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和“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多元交换和多元分配关系时,要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不是简单地基于共性或个性的视角就能回答,而是在研究方法上要突出现实的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的非同源性。但即使如此,从类比研究方法来审视,新困惑又在于:我们或许还需要回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恩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之间的同源性或非同源性问题。当我们基于全球化的共时性场域和同构趋势做理论研究时,尤其是把“全球化”视为不同制度发展和同构的某种同源性条件与环境时,我们是否需要思考马克思主义剖析各种生产方式的理论和方法的同源性问题。虽然从方法论的角度讲,研究“方法”有宏观的和技术的区分,而且这种区分为研究者提供了走出某些研究困境的选择;但是,研究“方法”本身的同理性和适用的普遍性,是应当受到理论研究者的遵守和依循的。

四、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解放思想与理论创新

解放思想既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也是推动理论与时俱进的重要社会机制。然而,“解放思想”作为一种思想武器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包括“破与立”两个方面和两种功能,那就是:破除旧思想、旧观念、旧的思维方式和旧的行为方式,树立新思想、新观念、新的思维方式和形成新的行为方式。应当说,“破”是“立”的前提,“立”是“破”的目的。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包括理论研究中的解放思想,其实质是要在“破”的基础上树立新思想、新观念和新的思维方式,进而形成统一认识、统一思想和统一行动。在理论研究中,当人们强调“一脉相承”的理论创新方法时,既是在强调理论与时俱进的前提,也是在强调理论创新中解放思想的“底线”;而且强调“一脉相承”通常是指对原有理论体系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坚持;但笔者以为,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本身也需要与时俱进,因为“生活之树常青”。由此,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解放思想与理论创新之间,有一系列的关系值得认真思考。彼如,一种理论体系在与时俱进中,自身是否会发生理论产生的前提、社会条件和价值系统“一脉相承”的和谐与否的问题;如一种理论体系在创新发展中自身的和谐问题,是否要影响到理论指导实践和与实践相结合的和谐问题;如理论在指导实践中的和谐与否问题,是否要反映在人们的实践结果上……如此等等。其实,当实践的结果产生出“三农”这类“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社会问题时,基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方法,或许首先应当检视的就是理论或政策(政策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现实形态)。

在理论研究中,经过实践检验是正确的思想、观点、立场和方法,人们通常视为“真理”;但研究者在面对“真理”并以此作为再研究的论据时,其学术态度和方法,是应当恪守而不越雷池一步,还是应该把“真理”再视为“理论”,由实践再检验?这里提出的并非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恩格斯1886年在《致爱德华•皮斯》的信中强调,“我们对未来非资本主义社会区别于现代社会的特征的看法,是从历史事实和发展过程中得出的确切结论;脱离这些事实和过程,就没有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而列宁在强调的真理不能跨前“半步”时,并不仅仅指“历史事实”,而是同时针对了“发展过程”。在现实生活中,当政策作为理论联系实际的现实形态,在面对实践基础和实践环境存在巨大差异时,一线实践者的角色紧张(rolestrain),在于难以把握“一切从实际出发”和“坚决贯彻”之间的关系;而理论研究者的角色紧张,在于难以把握解放思想与理论创新之间同源泉性和非同源性的关系。或许有研究者认为,从实际出发去贯彻或基于同源性开展非同源性研究,就体现了二者的统一。但无论是实践者还是理论研究者的困惑依然:理论创新、政策创新、实践创新的尺度、底线和权限在哪里的问题。人们都知道,“授权”是开展各种“改革试验”的前提(行政免责),但哪一行政层级的创新需要授权,而且理论研究是否也需要授权?这里要顺便指出的是,有些人把“双百方针”中的“百花齐放”解读为“理论研究无禁区”,其实这是一种无知的臆想;因为“百花齐放”本身就是标准,即绝不等于“百草随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形”的目标。因而解放思想无论是作为强大的思想武器还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是否需要思考其如何走向制度化的问题,即鼓励全社会解放思想所要崇尚和追求的,是理性、科学、规范、秩序乃至法治,还是其他?纵观改革开放35年的历程,以整个社会为对象的解放思想,通常都涉及到国家意识形态、生产关系的调整甚至变革,如否定“两个凡是”和“以阶级斗争为纲”,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等。这与强调社会个体、单位组织的所谓解放思想显然是不同层次的。因此,社会科学研究者在理论研究中的解放思想,不仅要考虑研究主题和内容所涉及的层次,而且要考虑理论成果联系实际所提出的政策建议,是否需要授权的可操作性问题。另外,当研究者在推动一种理论创新时,通常会借助从其他理论体系中抽离出某些思想、观点、方法和具有共性的原理,来嵌入其创新的理论体系中。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从其他理论体系中抽离出来的“东西”,如果脱离了那些“东西”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和发展基础时,其理论创新的科学性是提高了还是下降了?另一方面,当一种理论体系具有持续的与时俱进的空间、具有巨大的逻辑张力能够兼收并蓄其他理论体系的成果时,除了说这一理论体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更加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之外,这种情况还同时说明了什么?

五、社会科学研究中“基本原理”的坚守与应用

我们熟悉的研究范式是把基本原理作为理论研究的前提和公理。但什么是“基本原理”,或许理论研究者有不同的认知。其实,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任何基本原理本身也要发展。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践中,被多数研究者和官员所认同的基本原理通常有三大类:其一,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方法。对实践者和研究者而言,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仅客观上存在差异性判断和多样性选择,而且在现实中,研究者是否有权认定哪些基本原理已经过时、哪些不过时。如果说,没有过时的就是“基本原理”,过时的就只是“一般理论或观点”,其实这样的解释不仅牵强,而且没有说明任何问题。其二,把某一时期党和国家重要文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视为“基本原理”。这类基本原理通常具有很强的时期特征和所指对象的特定性。因此这类基本原理的应用,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和条件,如1989年邓小平同志特别强调的“稳定压倒一切”;同时,在某一时期提出的新理论或政策,既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而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而所谓超前性的部分,恰恰是需要通过新的实践去检验和求证的。

当一些研究者把本身就需要由新的实践去检验和求证的东西也视为不可讨论的“定律”,并作为论据使用时,是一种怎样的学术态度和研究方法?从方法学的角度看,这种将抽象的概念视为真实存在,并以其为真实存在来对待的理论研究过程与方法虽类似于“实化”(reification),但应用实化方法的重要前提,是对事物发展时空维度的选择和符合于差异性的具体实际。其三,一些研究者把某级领导的个人认识、看法和观点当作“基本原理”。这种情况值得思考的问题更多:对基层实践者和研究者而言,谁能区分哪些东西是某领导个人的思想和观点、哪些又是代表地方党委和政府?如当一些地方把主要领导的思想作为“基本原理”,特别是当一些地方的高级主官频繁更替甚至极个别出了问题,而后续领导的一些基本观点与前任者又不一致时,无论是实践者还是理论研究者,都会面临诸多的困扰。

理论研究中对于基本原理的应用,在于基本原理揭示了事物的阶段性本质和与之对应的规律。但事物的本质又是抽象的,人们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只能通过该事物的外部特征去认识;同时,事物的“本质”是该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即倘若某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发生了改变,那么该事物就演变或改变为他事物或新事物。按照这一基本原理,对于身处一线的理论研究者而言,研究者是否能以此作出自己在研究中的判断和作出的判断是否有价值。理论研究者都知道,反映事物本质的外部特征和特点通常是多元的,而且这些多元要素之间又是互促、制约和关联的,并与事物发展的阶段紧密联系。在通常情况下,事物发展愈是走向高级阶段,其多元外部特征的关联度既可能提高、又可能发生分化,甚至一部分外部特征或特点还可能开始消失、一些新的特征和特点又会呈现出来。这一过程与事物以“量”的变化为基础而使然的“质”的局部变化相关联。这意味着人们在某一发展阶段揭示并形成的基本原理,客观上都潜在某种历史的局限性。因此,在理论研究中坚守基本原理固然重要,但发展基本原理更为重要。

理论是政策的基础,政策是理论联系实际的现实形态并对未来新的实践起指导作用;这也是政策在实践中接受再检验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把需要求证的“东西”作为经验论据,还是作为衡量新实践和理论创新的尺度,都是需要进行科学严谨思考的。对社会科学工作者而言,当我们坚守实践是检验理论的惟一标准时,理论研究成果的科学性,既要由昨天的实践即历史来检验,更要由现实的“发展过程”即新实践说了算。诚然,笔者知道这不仅会使理论研究者产生新的困惑,如实践检验理论的周期有多长?生产力作为检验事物发展标准的应用周期如何选择等等?而且实践者的困惑也是存在的,如在实践中我们很难建立追究非科学发展政绩者历史责任的机制。但笔者坚持认为,只有建立起对为政者历史责任的延伸追究机制①,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作者:戚攻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