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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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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

《山东社会科学杂志》2014年第六期

一、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开发面临的困境

我国民间传统文化主要存在于乡村之中,尽管它已有五千年的历史积淀,但在城镇化进程的冲击下,无论是人为因素的破坏还是自然因素的侵蚀,无论是现代传媒的强势介入,还是农村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这些因素都使得农村传统文化显得十分脆弱,其保护开发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困境其一,来自人为破坏的挑战。一些乡村的物质文化遗产在城镇化进程中遭遇人为的丢弃和破坏,有的还正在日渐消失。尤其是一些富裕起来的乡村,把民宅建成整齐划一的别墅洋房,外部景观也按照欧式风格设计,这样做,虽然在表面上看来确实是豪华气派。但如果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会发现在这些新村的建设过程中,没有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有的保护意识和敬畏意识,许多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在新村建设的过程中,被拆被毁,最终的结果是,农村的建筑丢弃了农村传统文化特点,许多新村建得千篇一律,毫无特色和文化内涵。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强调,“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国家文物局局长励小捷也明确表示,城镇化建设中,对于历史建筑,能保留的应该尽量保留,因为这是一种历史信息以及中华民族的文化符号。这都说明,中央高层深刻认识到,在城镇化进程中,应当注重和加强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使每个村庄都能体现出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底蕴,但有些地方在落实中却违背了中央政策的初衷,破坏了传统文化,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文化损失。其二,来自过度开发利用的挑战。在外来文化和现代文化的巨大冲击下,一些传统文化项目的旅游开发常常摒弃珍贵的民间文化特色,忽视资源特有的文化价值,对传统文化缺乏有效的保护和继承,使一些珍贵的传统文化旅游资源面临退化和消失的危险。其三,来自民间贩卖文物的挑战。由于没有完善细致的保护法规,以及村民文物识别能力和文物保护意识的缺失,许多古董贩子为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在农村尤其是古村落肆意廉价地搜寻宝贵的文化遗产,使一些重要文物成为古董贩子手中的玩物和挣钱的工具,不仅得不到妥善的保存,还严重影响了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使这些珍贵文物难以发挥其真实作用,实现其历史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困境其一,现在农村中,很多年轻人都选择背井离乡出去打工,留守在农村的人口中,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使得他们很难成为农村传统文化传承的真正主角。即使是留在农村的年青人,许多也不愿意学习继承传统技艺。因为很多传统的民间技艺并不能使他们获得合理的收益,并且学习起来还需要下苦功夫,难度高、耗时长,因此很少有人愿意学习和传承这些民间技艺。其二,大多数传统手工技艺都是口手相传。因此,随着那些年长的民间文化传人相继去世,很多传统技艺面临与世永绝的困境。例如,潍坊杨家埠年画,四川泸州油纸伞等民间技艺,都曾面临后继乏人、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更有甚者,浙江享有盛名的细文剪纸、黄岩翻簧、画帘绣帘等民间工艺,已经没有了传人,这样的残酷现实令每一位有爱国情怀的炎黄子孙痛心疾首。

二、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与开发的对策建议

由以上的论述可知,保护传统文化迫在眉睫。要使农村传统文化从城镇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中走出来,就要针对形成困境的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

(一)对农村传统文化的现状进行全面摸底调查,以了解和把握全局普遍调查,摸清家底,是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当前,对于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有必要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地毯式的普查和整理工作,并成立专门的政府部门负责各项事宜,组织专家对农村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和分类。对于物质文化遗产,在修缮时,要注意保存原物、原状、原生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挂牌保护,如有不正常损毁,直接追究当地政府部门责任。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通过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建立以照片和光盘为载体的影像资料数据库,借助高新技术手段,使民间绝活、民间艺术等得以持久地留存和传承,并制订具体的传承和保护方案。

(二)加强关于农村传统文化保护的宣传教育各级宣传舆论部门、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包括利用板报、标语和网络传媒等,来加大宣传力度,使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广大民众的共识。一方面,利用多种方式向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宣传对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使其在农村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方面,起到积极的带头和榜样示范作用。另一方面,重视和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并且应采取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适当的方式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可以民间节庆为契机,让群众在节庆活动中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树立尊崇传统文化的理念。如汉族的春节、元宵节、二月二、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傣族的泼水节,回族的开斋节等等,都可以作为中华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应当大力提倡和引导,应当说,使农民群众对于农村文化遗产有一个正确的和理性的认识,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同时,要让农民群众及时了解,哪些是亟待保护的具有重要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哪些是应当积极参与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农民群众只有懂得了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才会自觉地进行保护。可以说,唯有农民的保护意识的觉醒,才有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障。这才是保护农村文化遗产的长久之计。

(三)保护和培养传统艺术的传承者,同时探索创新传承方式要让农村优秀传统文化获得保护并持续传承,必须扶持并且培养文化传承者以及研究者等专业人才。具体来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着手:其一,要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力度。要建立健全保护传承人的一系列制度,着重完善对年事已高的老艺人的保护制度,积极鼓励老艺人的传承活动,加强对传承人的传承情况、生活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建立个人档案,对其掌握的技能和个人基本情况进行详细地记载。此外,政府部门应对优秀的传承人和生活困难的艺人给予适当的补贴和奖励,对贡献突出的艺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双重奖励。其二,积极扶持并鼓励农民尤其是年轻村民对民间工艺或艺术的学习和传承,相关的政府部门最好可以提供适当的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中小学、高职学校或是高等院校开设专门课程来教授,确保传统民间艺术和技艺后继有人,发扬光大。在这方面,有些地方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同和支持。其三,中国传统艺术的传承方式主要是口传身教,这种传承方式会受到很大限制,我们应探索各种形式的传统艺术的传承方式,除了上面提到的校园教授传承;还可以制成光盘发售,供人们自行学习;或者开展短期的培训班等等。

(四)农村传统文化需要将保护与开发有效结合,探索乡村文化产业化途径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关于如何对待历史文物的问题,就批评过单纯保存文物的观念,提出树立正确的文化价值观的思想观点,诸如“保存历史文物总是有条件的”①,所谓条件就是保存文物必须与当前的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保存文物一定要跟我们的发展结合起来”②。“研究一下如何使古代遗产传之久远,发扬光大”①。有鉴于此,对于农村地区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我们也不能一味地只强调保护,而应当遵循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律,将保护、利用和开发有机结合起来,使传统文化传承成为现代化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才是正确有效的保护方法。其一,必须坚决制止纯盈利性质的开发,以免文化遗产遭受破坏。很多地方的旅游产业没有科学把握保护自然、文化资源与开发利用自然、文化资源的关系,其结果是短时期内获得了经济效益,但环境被破坏了,原生态的文化也变形了,最终将是得不偿失,失去了这些宝贵资源,旅游业也不会长久开展下去。其二,理顺保护、利用与开发的关系,在科学开发的基础上,使得文化遗产能够在开发利用中受到保护,得以延续。实践已经证明,许多地方或是国家,其发达的旅游业,很大程度上都是得益于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心保护与合理开发。对于一些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尝试引进国内外知名的旅游开发公司,由它们出资修缮破损的历史古迹,并在不破坏原本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当兴建新的旅游景点。当地村民也能在开发中获得收益,进一步激发其保护文物古迹的积极性,形成保护与开发的良性循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尝试采用建立艺术团、戏剧团、培训班等形式,再加上现代光影技术的包装,参与社会演出。其三,注重打造文化品牌。和生产企业需要打造自己的品牌商品一样,文化旅游产业也需要打造自己的文化品牌。例如湖北恩施,对当地特有的传统文化资源进行深入挖掘和甄别,成功打造了一批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文化品牌,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构建法规、资金方面的保障机制1.加强法制保护力度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对恣意破坏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行为进行惩罚。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刑法》中,虽有专章规定破坏文物后应该遭受的处罚,但范围太宽泛,对乡村文化的保护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②因此,应当加快农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立法,出台一部专门针对乡村文化的保护条例,以此保障在城镇化进程中,历史街区和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有效遏制过度开发;提高决策者和广大群众对历史名镇名村的认知,加强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从而在法律的框架内保证我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能够保持其传统的文化氛围,不致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大潮的冲击下遭受毁灭性的破坏。2.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但是许多地方都缺少针对传统文化保护的专项经费,全靠基层自筹经费,艰难度日,极大影响了传统文化保护的效果和力度。为了解决农村传统文化保护中资金短缺的瓶颈问题,可以设立“农村文化保护专项基金”,投入方向主要为农村文化遗产普查、农村文化传承人才培训、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农村物质文化遗产的修缮保护,建立农村文化遗产保护数据库和农村文物保护执法大队等等。同时,要加强对于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来源方面,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探索多渠道化,如政府投资、企业资助、个人捐赠等。

(六)强化政府的文化保护职责和科学决策意识无论政府、集体,抑或是个人,都有尊崇爱护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义务。但在城镇化进程中,政府的传统文化保护职责和引领管理职能至关重要。各级政府应当把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纳入城镇化发展的具体部署之中,纳入衡量城镇化发展进程的指标体系之中,纳入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之中。有些地方政府无视传统文化保护,把新农村建设搞成简单化的“拆旧房,建新房”,使得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失去了根基、空间和载体。而也有许多地方,由于理念先进,决策科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文化是民族的灵魂,而传统文化则是民族的根脉,是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的集中体现。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灿烂的传统文化,特别是在农村蕴藏着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民族文化多样性的体现。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采取适当的科学的措施,保护开发利用好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对于振奋民族精神,增强文化竞争力,乃至实现科学发展和“中国梦”都至关重要。

作者:王艳淳悦峻单位:中共聊城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