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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救济作用缺失
公示当中为了保证监督的有序性,往往要求有异议者进行实名举报,甚至要求注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当时却没有明确规定对举报者的保护。因此,即使公示内容有问题,基于风险的考虑,人们也往往放弃监督,公示由此成为无用空文。
2、学术公示制度的功能分析
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评价公示制度的建立,实则是一套精密复杂的系统工程。任何牵涉到行动的系统,都是相对地有结构的,同时要维持系统的存在,某些功能必须要得到满足,也就是说功能决定了系统的结构。[3]制度构建,应当从对学术公示制度的功能分析着手,只有明确其目标和应被满足的需求,将其要素结构化到其中来,才能明确学术公示制度的构建方向。至少应具备实现公众知情权,实现公众监督权、确认利益相关者权利义务这三大功能。首先,公示制度首要立足于民众知情权的实现。知情权是一种基本人权,[4]是公示制度首要的功能需求和作用;其次,民众通过公示实现其监督权,学术公示制应是对监督权的确认和操作上的精致化;再次,对利益相关者权利义务的确认和公布,是公示制度的深层要求和终极目的。研究者的科研成果一旦向公众公布,其学术成果的专有权、署名权等等就应通过公示得到确认;对于受众而言,其使用他人学术成果的权利就受到限制,通过公示受众遵守相关知识产权的义务就行得到确定;对于公布信息的学术机构而言,他就必须承担起共同保证该学术成果科学性、真实性、独创性的法律责任。这三个功能应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如果公示制度无法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那么监督和对权利义务的确认就无从说起;如果公示制度没有完善监督权,那知悉信息就毫无意义,权利义务的确认有可能失去其合法性根基;如果对权利义务确认的缺失,那么知情权的实现反而会带来负面作用,监督权的完善也将毫无意义。
3、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公示制度的构建路径
严格地说,目前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公示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在实现其三大功能上仍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应“摸着石头过河”,吸取和整合各个领域公示制度的优秀经验,从而不断建构和完善为哲学社会科学服务的公示制度。
3.1公示执行主体的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公示制度对其执行主体的要求是,能够借助专业能力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鉴别并予以公开;能够运用专门的行政权力对公示内容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和保障;能够实现监督受理者与公示行为者的分离从而实现公民监督权。目前,对哲学社会科学社会服务情况、成果进行公示的最高级别的机构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和教育部。但是就其职责定位来看,却各有其功能上的空白。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虽然负责检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还负责组织对重大课题的研究成果的鉴定、验收和推广,但是它却没有行政权力,难以给予权利人更多的保障以及对义务人进行更大的规范制约。而教育部虽然具备行政权力,但由于其职责的局限性,对高校范围之外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建设工作,特别是成果转化等社会服务力的建设工作存在一定的职能空白。因此,对于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评价公示制度而言,要创新体制,建立专门的机构部门,加强对学术公示的领导和实施。
3.2公示内容的制度化。高校、研究机构及其中的研究者将自己的情况和科研行为公示于众,这是其社会责任感的表现。但这涉及到某些成果应该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公开的问题。如果贸然要求尚处于研究或转化阶段的研究内容和核心环节公开,这不仅无法保障其知识产权,也不是公示制度的实施目的,所以应当将公示内容予以制度化。
3.2.1对参与人员资格的公示主要是对项目申请者、课题组成员的学历、学术经历、教学和工作简历、主要科学研究经历进行公布。目的在于从个人经历的角度参与者是否有能力承担项目,是否具备完成该项目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
3.2.2对参与人员研究条件的公示,针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可提供的配套经费、研究设备、研究场所,专项扶持措施等等。避免学校及研究所在不具备开展项目条件的情况下,为获得科研项目,而捏造有关信息。或是避免在项目申请下来后,学校私自减少对项目的支持力度,使得项目的进行难以得到保障。
3.2.3对参与人员在研项目情况的公示。对参与人员在研项目进行公示是为了防止个别项目负责人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情况出现。尽管项目负责人如果同时主持多项课题,有可能无法保质保量地顺利结题,从而容易形成项目的延期结题或一些学术不端行为。因此,应坚持先结题再申请新课题的原则,通过公示制度,使各个课题招标方都能够知悉项目申请者在研课题的情况,并作为该申请项目是否入选的标准之一。
3.2.4对项目组成员在其中的工作和作用的公示。项目组成员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参与并实施项目的各项内容,是项目是否能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在项目申请中,往往存在着项目成员和实际实施人员不符的情况,在申请阶段有意识地挂上具有较好科研经验的成员,而一旦申请成功,就换一批成员负责具体实施。另外,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公示作用还在于,能够确认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实施项目的条件,避免个别成员难以保证有精力完成多项任务。
3.2.5对阶段性成果的公示。对课题阶段性成果的公示目的在于,确定该成果所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其权利在于享有由该成果所带来的著作权和收益权,凭借成果,著作人可获得项目资金的资助,可分享项目在转化当中所产生的效益。其义务在于,该阶段成果一旦确认是经由某项目所产生,它就不能同时被多个项目所采用。因此,避免一个成果挂多个课题的情况。
3.3公示范围的规范化。公示按照其范围来划分,可以分为内部公示和外部公示。采用何种公示手段应当把握好三条红线,除此之外都应进行外部公示。一是涉及到公示对象隐私权的,适宜采取内部公示。对于公示对象而言,有些有关哲学社会科学建设的工作事务,不必然属于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范畴,但是这些工作内容又实实在在影响对其工作的评估,这时候内部公示就是一种比较折中的方式。二是不利于公示内容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应采取内部公示。公示的内容往往会涉及到公示对象正在研究但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因此,一旦在大范围内公开,虽然意在证明公示对象的工作成果,但是其知识产权有可能被侵害,特别是在一个对知识产权、创意创新保护不足的环境当中。因此,采取内部公示也是对公示对象的一种保护。三是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影响行政效率的,应采取内部公示。美国在《情报清报自由法》中明确列举了免除公开的政府文件。其中包括国防和外交政策、机关内部人员的规则和习惯、贸易秘密、机关和机关之间的备忘录等等。[5]在公示的内容当中,其中一些是有关行政的事务的,或涉及国家利益的,虽然理应被监督,但在尚未成熟之前贸然公开,使公众易于造成误解,打乱行政机关的整体部署,妨碍公务执行,影响行政行为的效率。这些事务也应当通过内部公示予以监督。因此,对于适合于内部公示的相关内容,应采用内部文件的形式予以传达和公示。在公示之时,务必要限定好传播范围,在保证信息充分被监督的情况下,避免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受到冲击。
4、公示期限的弹性化及监督保障的
通过对当前各种公示行为的调查来看,公示期限一般为7-15天,而且目前还没有一个办法对公示期限作一个明确规定。因此,在公示期限上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对学术公示内容规定一个公示期限的意义在于,能够有效地将公示行为规范化,避免由于学术成果验证时间较长、存在一定难度等原因,无法发挥公示的作用。因此,应根据公示内容的重要程度、公示采用的媒介、公示范围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在每个等级的上下限之间进行选择,形成具有弹性的公示期限机制。在公示期限完成之后,如果没有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即表示公示内容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具备了合法性,公示内容的对象就可以正当地行使其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有公众对学术成果提出异议并进行举证,那么公示主体则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公示内容重启调查,进行处理。
首先,在公示主体内部应设立相应的调查小组以专门受理公众的举报。调查小组与公示对象应不发生联系,应在公示当中注明受理举报的调查小组成员名单,并且赋予举报人要求规避某人的权利。对与举报人的举报方式应采取二级验证机制,在举报人不完全透露其身份信息的情况下,调查小组应对其举报的部分事实进行认定,如果认定为真,则要求举报人完全实名举报并提供完全事实。如果在调查过程当中,举报人因举报而受到迫害,举报人应被赋予追究调查小组的责任。
其次,当受理举报人之后,公示主体应对原来的公示内容进行说明,并明确重启调查。公示对象应有权利被告知公示的结果和在调查当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调查结果应向公众公示,一方面公示能对举报人和公众予以交代;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公示给相关者提供抗辩的权利。
最后,应在公示当中事先规定哪些方面的事实可以作为举报的依据,并予以说明。这样可以充分避免无效地举报行为,提高公示的效率。作为一些举报内容,如在受理范围之内,可以接受举报并实施进一步的调查。如不在受理范围当中,可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并视为举报无效,对公示内容不构成影响。
作者:罗震宇赵婧旸单位:重庆旅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