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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湿地补偿率的确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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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科学杂志》2016年第一期

摘要:

湿地补偿率是湿地占用补偿制度实施的重要依据。回顾了国外湿地补偿率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为中国湿地补偿制度的建立和湿地补偿率的制定提供借鉴。湿地补偿率的确定,主要依据补偿措施、湿地类型、湿地功能和价值、地理位置、时间、湿地补偿的成功率或失败率等因素。湿地补偿率的确定方法主要包括KingDM和BohlenCB提出的湿地补偿率模型及KingDM和PriceEW提出的改进的湿地补偿率模型、选择实验法和失败率法。在中国,目前湿地补偿率的确定需要制度保障、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技术方法的支持。

关键词:

湿地;补偿率;方法;补偿措施;生态补偿

由于人类对湿地的过度占用、滥用和破坏,全球天然湿地大面积退化或消失,生态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锐减。为了促进湿地保护和恢复,美国于1989年开始采用湿地“零净损失”的原则,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也先后采用了该原则。湿地“零净损失”原则是指开发活动如果损害了湿地,则需要通过恢复、创建或增强等措施对湿地进行补偿,以保证湿地面积、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的净损失为零。湿地补偿率(wetlandcompensa-tionratio)是恢复、创建或增强的湿地面积与湿地占用面积的比值。湿地补偿率可以用来监督、量化和考核湿地保护和恢复的效果,是贯彻湿地“零净损失”原则的重要指标。通过确定适当的湿地补偿率,能够解决湿地被占用后应该“如何补,补多少”的问题,为湿地占用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科学依据。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对于湿地补偿率的研究较多,而且研究结果已经在湿地保护和恢复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获得了很多可以借鉴的实践经验。但各国和各地区在湿地补偿率的确定方法和依据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异,一些研究者也提出了不同的计算模型和方法。目前,中国的湿地补偿制度虽然尚未全面建立,也尚未开展湿地补偿率的研究,但是湿地“零净损失”的原则和理念已经体现于相关立法中。例如,《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提出,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在湿地保护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恢复同等面积和功能的湿地;《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则要求确保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国家林业局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规定了湿地占用补偿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划定了8亿亩的湿地生态红线。本文通过对国外湿地补偿率的确定依据和方法进行回顾和总结,试图为中国湿地占用补偿制度的建立提供经验借鉴。

1湿地补偿率的确定依据

由于湿地补偿不仅要求湿地面积不变,还要求湿地类型多样、湿地功能不退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湿地补偿率的确定十分复杂。在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州,湿地补偿已经实施了几十年。在实践中,管理部门往往采用比较简单的方法确定湿地补偿率。最初,湿地补偿率是由补偿方(即湿地占用者)与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的。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采用的湿地补偿率多为经验值,或者具体案例具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专家建议或法令要求的湿地补偿率在1︰1至10︰1之间。例如,美国联邦法规(CodeofFederalRegulations,CFR)规定“在没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湿地和河流的补偿率不能低于1︰1”[CFR332.3(f)(1)],但各州可以规定各自的补偿率。湿地补偿率的确定主要依据补偿措施、湿地类型、湿地功能和价值、地理位置、时间、湿地补偿的成功率或失败率等因素。

1.1湿地补偿措施湿地补偿措施包括恢复、新建和增强湿地以补偿开发、破坏活动造成的湿地生态功能和价值的损失。湿地新建是在没有湿地存在过的地方建立湿地;湿地恢复是在曾经有湿地存在,但是现在湿地残存很少或湿地功能已经完全丧失的地方重建湿地,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湿地增强是增强现有湿地的一项或几项功能,但不增加湿地面积;湿地保护是通过建立适当的法律机制保护已有湿地不受外界破坏,以消除湿地破坏的潜在风险[1]。采用不同的补偿措施会形成不同功能和价值的湿地,使得湿地补偿效果有所不同。Kruczyns-kiWL(1990年)提出对于恢复、新建和增强湿地应采用不同的湿地补偿率即1.5︰1、2︰1和3︰1,并指出湿地补偿率的差异取决于不同补偿措施的成功率,以及补偿后的湿地具备湿地功能所需要的时间长短[2]。

1.2湿地类型不同类型湿地的恢复的难易程度以及补偿成功率或失败率不同,相应的湿地补偿率也应不同。脆弱的、难以恢复的和可能产生不可逆影响的湿地类型的湿地补偿率相对较高。美国佛罗里达州根据湿地补偿措施和被破坏湿地类型确定湿地补偿率(表1)。

1.3湿地功能和价值多数研究者认为,由于一些湿地功能很难实现人工复制,恢复或创建的湿地不能完全替代原有湿地的生态功能和价值,因此,湿地补偿率应大于1。Willard和Hille(r1990)认为湿地补偿率应该远大于1[3]。KantorDE和CharetteAK(1986年)在对美国新泽西州湿地的研究中,建议湿地补偿率为2︰1,主要因为新的湿地在功能上不及原有天然湿地[4]。ZedlerJB(1991年)认为,如果补偿的湿地质量很低,补偿率应为10︰1;如果补偿的湿地质量适中,补偿率应为5︰1[5]。

1.4补偿成功率或失败率湿地补偿的成功率(失败率)是指湿地补偿能够(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百分比。KuslerJA(1986年)的研究发现,几乎一半已建成的湿地补偿项目,在一个或多个方面(如植物类型、物种丰富度、湿地功能等)未能达到湿地补偿的目标[6]。RobbJT(2002年)对美国印第安纳州1986~1996年的湿地补偿研究发现,不同类型湿地的补偿失败率不同,森林湿地为71%,湿草甸为87%,低洼沼泽地为17%,开阔性水域为4%[7]。因此,可以根据以往实施的湿地补偿成功率或失败率来确定湿地补偿率。湿地补偿的成功率越小,失败率越高,湿地补偿的效果就越差,湿地补偿率就越大。关于湿地补偿是否能够成功尚存在争议。BakerGF(1984年)认为,在足够长的时间尺度内,人工建立的湿地最终可以等同于天然湿地,或者最终失败,而现有的湿地补偿仅有几十年的发展,不足以评估是否成功[8]。相反的观点认为,现在被认为成功的湿地补偿,可能在更长的时间尺度中最终会失败,所以现在做出结论尚早。

1.5时间延迟从补偿到湿地发挥生态功能有时间延迟,在这段时间内,湿地有生物和生态功能的损失。实施湿地补偿后,恢复、新建或增强的湿地通常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才能达到原有天然湿地的生态功能,时间长短取决于湿地植物类型等,一般估计需要几年或几十年[9]。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盐沼的研究表明,经过5a后,人工建立的盐沼的生态功能能够达到同样的天然湿地的生态功能的60%[10]。

1.6位置和距离恢复、新建或增强的湿地与被占用湿地之间距离越近,其地貌、气候、植物等自然条件越接近(例如,位于同一流域或集水区),成功率越高,补偿效果越好。因此,可以根据距离确定湿地补偿率,也可以要求在同一流域或集水区进行补偿。例如,加拿大艾伯塔省根据距离确定湿地补偿率。2007年艾伯塔省颁布的《湿地补偿(恢复)指南》要求,当补偿的湿地与被破坏湿地的距离不超过20km时,湿地补偿率最低为3︰1;当该距离在20~80km之间时,湿地补偿率为3︰1至10︰1;当该距离超过80km时,湿地补偿率高于10︰1。

2湿地补偿率的确定方法

为了使湿地补偿率的确定更加科学,考虑的因素更加全面,一些研究者提出了较为复杂的湿地补偿率模型和确定方法,这些方法考虑了湿地补偿率的多种影响因素,可以为湿地补偿率的确定提供科学依据。

2.1湿地补偿率模型KingDM和BohlenCB(1994年)综合考虑了湿地补偿的方式、时间延迟、失败风险和贴现等因素,提出了湿地补偿率的简单模型[11](图1)。运用该模型可以粗略估算满足湿地“零净损失”原则的湿地补偿率。图1中,横坐标是时间,纵坐标是采取补偿措施(湿地恢复、新建或增强)的湿地单位面积价值占原有湿地单位面积价值的百分比。在时间T处,原有湿地遭到破坏,湿地价值全部丧失,与此同时,相应的湿地补偿措施也完成了;A表示在采取补偿措施之前,补偿地点的湿地单位面积价值占原有湿地单位面积价值的百分比(新建湿地,A=0;恢复湿地,A值较低;增强湿地,A值较高);B表示补偿湿地能达到的最大单位面积价值占原有湿地单位面积价值的百分比,通常情况下B小于100%;经过时间C(一般情况下,C>0),采取补偿措施的湿地价值逐渐从A增长到B;在Tmax时,补偿的湿地价值基本稳定,此时可以评估湿地补偿是否成功。图中阴影部分面积表示补偿的湿地价值,从T到Tmax的空白面积就是湿地价值损失。阴影部分面积除以T至Tmax的矩形面积,得到湿地补偿价值占被破坏湿地价值的比例,该值的倒数就是理论上的湿地补偿率。在上述简单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贴现、湿地补偿的失败风险以及湿地补偿完成的时间提前或延误等因素,KingDM和BohlenCB(1994年)提出了湿地补偿率计算公式[11]。公式(2)中,L表示补偿地点处与被破坏湿地的景观条件差别所导致的B的差别。L>0表示湿地补偿处的景观条件比被破坏湿地的景观条件好;L<0,则反之(图2)。

2.2选择实验方法选择实验(choiceexperiment)方法是基于问卷调查的一种方法,根据调查对象(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计算湿地补偿率。在选择实验设计的多个选项中,给出被破坏湿地和补偿湿地的特征,被调查者会被要求判断各个选项中补偿湿地是否能补偿被破坏的湿地。选择实验的结果与消费者的福利相联系,选项1给消费者i(i=1,…,N)的福利水平为Ui1,湿地在未被破坏前给消费者i的福利水平为Ui0。如果消费者认为Ui1>Ui0,即如果Ui1-Ui0>0,那么补偿项目的福利水平高于原天然湿地,消费者会支持湿地补偿。公式(3)中,项目可行的概率为Prob(Yi=1);向量x表示湿地特征;向量zi表示人口因素;r1,0(%)表示补偿湿地面积相对于原天然湿地面积增加的百分比。在问卷调查中,被采访者对不同方案(x、zi、r1,0的组合)进行比较,选出他们支持的方案。如果被选出的方案可行的概率Prob(Yi=1)满足湿地保护方的要求,那么取该方案对应的r1,0值,r1,0+1即为最终的湿地补偿率。在美国密歇根州,LupiF等[13](2002年)运用选择实验法开展问卷调查,各方案的指标包括湿地类型、面积、是否易于进入、是否是生物栖息地以及5种湿地保护方法,结果显示,当r1,0=0.64时,被调查群体中处于中位数位置的人对被破坏湿地的原价值和补偿后的湿地价值的效用评价是相同的,所以调查范围内的湿地补偿率的最低值为1.64。

2.3失败率方法湿地补偿的失败率(E)可以利用下面的公式[7]计算。运用失败率方法,RobbJT(2002年)确定了不同类型湿地的补偿率,森林湿地的补偿率为3.5︰1,湿草甸的补偿率为7.6︰1,低洼沼泽地的补偿率为1.2︰1,开阔性水域的补偿率为1︰1[7]。

3讨论

采用以上各方法计算得出的湿地补偿率可能差异较大。根据BendorT[14](2009年)、BendorT和SholtesJ[15](2009年)的动态系统模拟模型数据,分别采用King-Bohlen模型、King-Price改进的模型和失败率方法,确定湿地补偿率,并对结果进行比较。如果湿地补偿处的景观条件比被破坏湿地的景观条件差(L=-0.3),那么King-Price改进的湿地补偿率模型的结果会高于King-Bohlen湿地补偿率模型的结果。KuslerJA(1986年)的研究[6]结果显示,几乎一半已经建成的湿地补偿项目,其植物类型、物种丰富度、湿地功能等多方面未能达到湿地补偿的目标,因此,取湿地补偿失败率为50%,得到的湿地补偿率为2︰1。相比之下,利用失败率方法得到的湿地补偿率最小。当贴现率为0时,失败率方法的计算结果与前两种方法的差距较小;如果考虑贴现率,失败率方法的计算结果远小于前两种方法。因此,当考虑湿地未来的生态功能和价值时,失败率方法得到的湿地补偿率偏差较大,不利于湿地保护。比较几种方法发现,King-Bohlen的湿地补偿率模型考虑了多种影响因素,而King-Price模型考虑的因素更多,要求更加严格,但是,这两种方法的共同缺点是需要确定较多的参数,而一些关于湿地价值参数的较难获得;通过选择实验方法确定湿地补偿率时,只需要通过足够数量的调查问卷就可以计算湿地补偿率;通过湿地补偿失败率确定湿地补偿率时,只需要考虑已有湿地补偿案例失败概率的经验值,数据易于获得,但是需要湿地补偿实践经验的积累,且未考虑时间差、湿地补偿的功能、价值等其它因素,按照该方法计算得出的湿地补偿率理论上不能满足湿地“零净损失”的目标。

4对中国的启示

借鉴国外经验,研究如何运用科学合理、适应国情的方法确定湿地补偿率,对于湿地占用补偿制度的建立尤为重要。国外的很多研究和实践表明,仅采取“占一补一”的措施不能从根本上遏制湿地丧失和退化的危机。因此,需要因地制宜地制定“占一补多”的湿地补偿制度。在中国,湿地补偿率的确定还需要制度保障、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技术方法上的支持。在制度方面,需遵循湿地“零净损失”原则,建立湿地占用补偿制度。湿地补偿率是服务于湿地占用补偿制度的工具,是湿地占用补偿制度的一部分。中国湿地占用补偿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和实施。因此,建议加紧制定在全国范围实施的湿地保护条例,明确提出湿地“零净损失”原则,设定湿地生态红线,建立湿地总量控制及占用补偿制度,不仅强调湿地面积不减少,而且要强调湿地生态功能不退化。

在实践方面,开展湿地补偿的研究和试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湿地开展湿地补偿试点,采取不同的恢复和重建措施,并进行连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功能和价值的变化进行评估,为湿地补偿率的确定提供具有科学依据的参数。在技术方法方面,确定湿地补偿率有多种方法,复杂的方法往往需要较为强大的数据支持。中国目前缺少湿地补偿率模型所需要的众多量化指标和数据,因此,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补偿措施的湿地,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方法来确定湿地补偿率。

作者:周望楠 刘子刚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