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研究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摘要]采用定量研究方法比较分析了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现状特点及影响因素。研究发现,当前我国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较弱,城-城女性流动人口尤为如此。流动特征、就业特征和人口学特征变量对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影响既存在共性,又存在差异。女性流动人口尚未形成明显的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回流的意愿;打算回流者主要是职业声望较低和教育程度较低的女性,乡-城女性流动人口更是如此。这表明当前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培育发展中西部地区城市群”、“推动农村城镇化”等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尚未明显提升中西部地区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政府需要增强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引导其合理有序流动,以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从而推进中西部地区的新型城镇化。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户籍差异
1问题的提出
纵观先发国家的发展历程可知,人口流动是一个国家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一种社会人口现象。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进入了快速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时期,伴随这一波澜壮阔历史进程的是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相关数据显示,流动人口的规模持续增长,由1982年的657万上升至2016年的24500万;其中,女性流动人口的规模及占流动人口总体的比例由1982年的357万(54.35%)上升至2016年的11834万(48.30%)(段成荣等,2008;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司,2017)。这表明我国的女性流动人口已经占据流动人口的“半壁江山”(段成荣等,2009)。我国的人口流动呈现外出和回流并存的格局(任远、施闻,2017)。最近几年,受产业由东部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就近城镇化、就地城镇化、农村城镇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等国家政策以及第一代农民工逐步进入中老年等因素的影响,流动人口的回流趋势开始逐渐显现(李强等,2015)。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他们当中到底有多少人有回流意愿?有哪些因素影响他们的回流意愿?这是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最为关心的问题。鉴于女性流动人口是流动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学界对其回流意愿关注很少,本文将以新型城镇化为研究背景,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2文献综述
回流问题是国内外迁移流动研究的重要内容。国外关于回流问题的研究从1960年代中后期开始逐渐增多,目前对该问题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主要涉及回流理论、回流意愿、回流人口特征、回流原因、回流效应等。与国外相比,国内学者关于回流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我国学者从1990年代开始关注人口回流现象,目前已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研究内容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已回流人口的规模、人口特征、创业行为、回流原因及效应等的研究;二是对正处流动中人群的回流意愿的研究。由于本文只分析回流意愿,故下文只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
2.1关于回流意愿现状的研究
李树茁等通过分析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发现,全国有14.7%的农民工具有回流意愿(李树茁等,2014)。但不同研究结果显示,这一比例在各城市、区域存在差异,重庆和珠三角约为50%(景晓芬、马凤鸣,2012),成都为34%(曾旭晖、秦伟,2003),上海为32%(余运江等,2014)。还有学者专门探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回流意愿,研究发现其打算回流的比例为26%(徐家鹏,2014),稍低于老一代农民工的回流意愿(孙小龙等,2015)。
2.2关于回流意愿影响因素的研究
农民工回流意愿主要受个体、家庭、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社会经济文化、制度和政策等几类因素的影响。
2.2.1个体因素。从人口学特征来看,年龄越大,回流意愿越强(景晓芬、马凤鸣,2012);男性回流的意愿强于女性(孟兆敏、吴瑞君,2011);教育程度越高,回流意愿越弱(牛建林,2015)。从流动特征来看,随着进城年限的增长,农村外出劳动力回流的可能性呈现先减少后增加的态势(李楠,2010);流动距离越远,回流概率越小(朱宝树,1997);与家庭主要成员一起流动可显著减弱农民工的回流意愿(张丽琼等,2016),如子女在流入地上学者的回流意愿弱(李楠,2010)。从就业特征来看,工人打算未来返乡的可能性显著更高(牛建林,2015);收入水平较高的农民工回流意愿更弱(余运江等,2014)。
2.2.2家庭因素。家庭外出务工人数越少(罗静、李伯华,2008),外出务工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越小的农村外出劳动力的回流意愿越强(于水等,2013)。与流出地家庭联系越多、流出地家庭条件越好(PiotrowskiandTong,2013)、人均土地面积越多(叶静怡、李晨乐,2011;WangandFan,2006)的农民工回流意愿也越强。
2.2.3流入地和流出地的社会经济文化因素。流入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流动劳动力的回流意愿越弱(Waldorf,1995),流入地的经济衰退则显著增强流动劳动力的回流意愿(ConstantandMassey,2002);流出地非农产业发达、就业机会充足、就业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善、教育质量较好、医疗水平较高等对农民工的回流意愿产生积极影响(王利伟等,2014)。
2.2.4制度和政策因素。户籍制度的制约(蔡昉,2001;戴牧峥、易文彬,2015),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国家对农业政策扶持力度的加大(秦雪征等,2014),以及特有的土地政策(李强,2003)等增强了农民工的回流意愿。
2.3文献述评
以上研究成果为本文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但还存在需要发展和进一步研究的地方。从研究背景来看,由于新型城镇化是最近几年提出的,故以往文献主要以金融危机为研究背景,学界较少将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置于新型城镇化背景下进行研究,但此分析视角又很具有应用价值。从性别来看,现有研究主要把男性和女性流动人口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专门探讨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文献很少。从户籍性质来看,现有研究主要分析的是乡-城流动人口(也称为农民工)的回流意愿,城-城流动人口和乡-城流动人口在教育程度、收入、职业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但分析城-城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文献几乎没有。专门探讨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差异的文献更是缺乏。杨菊华(2013)认为,中国特殊的户籍制度使得相关研究必须区分不同户籍性质的流动人口。从回流意愿的测量来看,现有研究多用“打算回流”和“不打算回流”两个选项来测量,但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显示“没想好”的流动者比例较高,故这部分人群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将以新型城镇化为研究背景,用“打算回流”、“不打算回流”、“没想好”三个选项来测量回流意愿,在此基础上,对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城乡户籍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以准确把握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现状特点及其影响因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
3数据与方法
3.1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2016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B卷)数据。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PPS方法进行抽样。调查对象是在流入地居住一个月及以上、非本区(县、市)户口的15周岁及以上的流动人口。调查样本量为169000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在流入地务工经商的女性流动人口,因而剔除了因家庭随迁、婚姻嫁娶、拆迁搬家、投亲靠友、学习培训、参军、出生和其他等原因而流动的样本,也剔除了男性样本和有缺失值的样本,最终进入模型的样本为51162人,其中乡-城女性流动人口占84.21%,城-城女性流动人口占15.79%。该数据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数据的调查时间为2016年,对该数据的分析可及时反映当前我国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及其影响因素。二是允许对不同户籍性质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进行比较分析。该数据的样本量大,这使得本文不仅能对女性流动人口总体进行分析,还可以比较分析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两个子群体的回流意愿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差异。
3.2变量设置
因变量为回流意愿。通过题“305您今后是否打算在本地长期居住(5年以上)”来将其操作化。该题答案的选项为“1打算2返乡3继续流动4没想好”。本文将选“2返乡”者赋值为1,表示“打算回流”;将选“4没想好”者赋值为2,表示“没想好”;将选“1打算”、“3继续流动”者赋值为3,表示“不打算回流”。主要自变量为户籍性质。通过题“Q101F1户口性质”来将其操作化。答案选项包括“1农业2非农业3农业转居民4非农业转居民5居民6其他”。本文将选“1农业”、“3农业转居民”者赋值为0,表示农业户口者;将选“2非农业”、“4非农业转居民”、“5居民”、“6其他”等选项者赋值为1,表示非农业户口者。本文参照杨菊华(2010)对乡-城和城-城流动人口的划分方法,将农业户口者称之为乡-城女性流动人口,将非农业户口者称之为城-城女性流动人口。控制变量包括流动特征、就业特征和人口学特征变量。流动特征变量包括受访者的本次流动时间、流动模式、是否有留守儿女、流出地-流动范围②、流入经济带。就业特征变量包括受访者的职业、就业身份、月收入(在模型中用的是月收入的对数)。人口学特征变量包括受访者的年龄(将1980年前出生的人口,称之为老生代女性流动人口;将1980年及之后出生的人口,称之为新生代女性流动人口)、教育程度、婚姻、民族。
3.3分析策略
首先,采用交叉表和一元方差分析方法描述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差异,以及女性流动人口全部样本中自变量与因变量的相关关系。其次,运用多分类逻辑斯蒂回归(MultinomialLogisticRegression)模型,研究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影响因素。最后,比较分析自变量对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影响差异。
4数据分析结果
4.1双变量分析
结果女性流动人口“打算回流”的比例为6.77%,“不打算回流”的比例为58.41%,“没想好”的比例为34.81%。分户籍性质来看,乡-城女性流动人口“打算回流”、“不打算回流”和“没想好”的比例分别为7.29%、56.03%、36.68%;城-城女性流动人口“打算回流”、“不打算回流”和“没想好”的比例分别为4.02%、71.11%、24.87%。卡方检验结果显示,户籍性质与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在统计上显著相关。以上数据表明,不管是乡-城还是城-城女性流动人口,均有超过一半者打算在流入地长期居住,而回流到家乡的意愿都很弱;相比之下,城-城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弱于乡-城女性流动人口。卡方检验和F检验显示,自变量与女性流动人口全部样本的回流意愿均显著相关。本次流动时间越长的流动者,其“打算回流”的比例越低。单独流动、半家庭式流动和举家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比例分别为7.72%、8.17%和3.96%。家中没有留守儿女者“打算回流”的比例(5.37%)低于家中有留守儿女者(10.54%)。从流出地-流动范围来看,东部省内和跨省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比例分别为4.51%和6.38%;中部省内和跨省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比例分别为5.40%和8.71%;西部省内和跨省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比例分别为4.94%和9.99%。从流入经济带来看,流入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和其他地区的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比例分别为6.30%、10.14%、5.81%和6.17%。管理技术办事员、商业服务业人员、工人及其他人员“打算回流”的比例依次递增,分别为3.76%、5.92%、10.64%。自雇者“打算回流”的比例(5.29%)低于受雇者(7.81%)。收入越高,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比例越低。新生代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比例(6.31%)低于老生代流动者(7.52%)。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高中、大专及以上的流动者,其“打算回流”的比例依次递减,分别为7.87%、6.22%和3.53%。未婚者“打算回流”的比例(7.38%)高于已婚者(6.65%)。少数民族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比例(9.00%)高于汉族流动者(6.59%)。分户籍性质来看,在乡-城样本中,全部自变量与因变量均显著相关;在城-城样本中,除民族外,其他自变量与因变量均显著相关。
4.2模型分析
结果为探讨各自变量对回流意愿的独立影响,本部分进行了模型分析。表2展示了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影响因素分析的全部样本模型(模型1)、乡-城样本模型(模型2)、城-城样本模型(模型3)的多分类Logistic回归结果。如模型1所示,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户籍性质仍然显著影响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这和相关分析结果一致。以“不打算回流”为参照组,城-城女性流动人口“打算回流”的概率低于乡-城女性流动人口,前者只有后者的68%。这可能由以下几个原因所致。一是两类人群对家乡的情感和依恋不同:乡-城女性流动人口是农业转移人口,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造就了他们对家乡、对土地有深厚的情感和依恋;而城-城女性人口的流动,只是地域的转移,没有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较大转换,因而对流出地的情感和依恋更少。二是两类人群在流出地的社会网络不同:乡-城女性流动人口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在流出地有较强的血缘、亲缘、地缘关系,这使得他们与流出地的联系较为频繁。相关研究发现,与家乡联系越密切的流动者其回流意愿越强(孙小龙等,2015);城-城女性流动人口主要生活在“陌生人社会”,亲缘、地缘关系相对较弱,对回流意愿产生的影响较小。三是两类人群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合程度不同:受乡-城女性流动人口教育程度、职业声望、收入水平不及城-城女性流动人口等因素的影响,他们在流入地长期居住的能力更差,在经济、社会、文化、心理等方面的社会融合水平也不及城-城女性流动人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倾向于回流。DeHaasandFokkema(2011)的研究也发现,社会融合水平高的流动者的回流意愿更弱。四是两类人群在流入地享受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不同:受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以及由此衍生的一系列制度(如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等)的影响,乡-城女性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无法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一样平等地享有城市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这是导致乡-城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强于城-城女性流动人口的重要因素。本次流动时间越长,女性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越低。具体而言,本次流动时间每增加一年,其“打算回流”的概率将下降10%。流动时间较长的流动者,在流入地的职业声望和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社会保障相对健全、居住条件相对更好、劳动强度相对较小(杨菊华,2013),因而其回流意愿较弱。流动模式显著影响女性流动者的回流意愿,半家庭式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比单独流动者下降17%,举家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比单独流动者下降58%。
举家流动者的回流意愿最低受以下四个因素的综合影响:一是他们已经具备举家定居城镇的能力;二是他们在经济、社会、文化、心理等方面很好地融入到了流入地;三是流入地较优质的教育资源吸引他们携带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四是因核心家庭成员均在流入地,没有需要照顾的留守儿女。数据显示,有留守儿女的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是没有留守儿女的流动者的1.83倍。从流出地-流动范围来看,东部、中部和西部跨省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显著高于东部省内流动者,均为东部省内流动者的2倍左右;但中部和西部省内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与东部省内流动者没有显著差异。这表明跨省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高于省内流动者,但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在东、中、西三大区域中没有显著差异。跨省流动者的回流意愿之所以高于省内流动者:一是因为前者远离了自己熟悉的社会生活环境,在语言、饮食、习惯、信仰、价值观念、气候等方面的较大差异使其更难适应流入地的生活;二是因为前者比后者在流入地受到更多的制度障碍。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外出流动者其回流意愿没有显著差异,可能是由于产业由东部向中西部转移后,中西部地区在就业机会、收入水平、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中西部地区外出流动者的吸引力不大,因此中西部地区外出流动者的回流意愿未强于东部地区的外出流动者。从流入经济带来看,流入长三角和其他地区的流动者“打算回流”概率分别是流入珠三角流动者的1.47倍和1.48倍,流入京津冀的流动者“打算回流”概率与流入珠三角的流动者没有显著差别。这反映出珠三角和京津冀对女性流动人口的吸引力大于长三角和其他地区,这可能与珠三角有较多的就业机会、较低的就业门槛和较低的生活成本,以及天津和河北与首都北京距离较近、预期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有关。商业服务业人员、工人及其他人员“打算回流”的概率分别是管理技术办事员的1.40倍、2.10倍;自雇者“打算回流”的概率是受雇者的80%。这是因为职业声望较高者和自雇者在阶层地位、经济资本、社会资本、发展前景等方面优于职业声望较低者和受雇者,因而其回流意愿更弱。月收入越高的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越低。我国的人口流动主要是经济驱动型,对于月收入较高者而言,流入地对他们的拉力更大,故而回流意愿较弱。这与新古典迁移理论有关收入预期决定迁移行为决策的观点一致。老生代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是新生代流动者的1.52倍。受户籍制度的制约,我国的女性流动者在年龄上具有很强的选择性,即年轻时外出务工,年龄大了就返回家乡,落叶归根,这是老生代流动者回流意愿强于新生代流动者的原因所在。这与“生命周期到了(年龄大了),流动劳动力就会自然而然回流”的生命周期理论一致。教育程度为高中、大专及以上的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分别比初中及以下者下降25%和61%。教育程度之所以与回流意愿负向相关,是因为教育程度较高者,在流入地通常可以寻找到较高声望的职业、拥有较为丰厚收入,而这会减弱其回流意愿。已婚者“打算回流”的概率比未婚者下降45%,其原因与已婚者当中有高达75.93%是半家庭式流动和举家流动有关。汉族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比少数民族流动者下降28%。
东部的经济发达地区是我国流动人口的主要流入地,这些地区的民族结构和流动人口的民族结构相似,即均以汉族人口为主体;来自全国各地的汉族人口与流入地的汉族人口在文化上虽然存在一些地域差异,但总体而言,这一差异小于来自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人口与流入地的汉族人口之间的差异,这使汉族流动者在文化上更易融入流入地,因而其回流意愿弱于少数民族流动者。在模型2和模型3的乡-城和城-城样本中,以“不打算回流”为参照组,本次流动时间对“打算回流”的影响性质相同———两者呈现显著的负相关。流动模式对“打算回流”的影响性质在乡-城和城-城样本中均呈现举家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最低、半家庭式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居中,单独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最高的态势。家中有留守儿女的乡-城和城-城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均高于家中没有留守儿女的流动者。流出地-流动范围对乡-城流动者的影响与全部样本类似,即东部跨省、中部跨省和西部跨省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均高于东部省内流动者,但中部省内和西部省内流动者与对照组没有显著差异;不过,该变量对城-城流动者回流意愿的影响略有不同,即东部跨省和西部跨省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高于东部省内流动者,但中部省内和跨省、西部省内流动者与对照组没有显著差异。流入经济带对乡-城流动者“打算回流”的影响与全部样本类似,即流入长三角和其他地区者“打算回流”的概率高于流入珠三角者,流入京津冀和流入珠三角者“打算回流”的概率没有显著差异;但流入经济带对城-城流动者“打算回流”的影响不显著。在乡-城样本中,商业服务业人员、工人及其他人员“打算回流”的概率均高于管理技术办事人员;但在城-城样本中,仅工人及其他人员“打算回流”的概率高于管理技术办事人员。在乡-城样本中,自雇者“打算回流”的概率低于受雇者;在城-城样本中,自雇者和受雇者“打算回流”的概率则没有显著差异。不管是在乡-城还是城-城样本中,月收入越高的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越低;老生代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显著高于新生代流动者;已婚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显著低于未婚流动者。在乡-城样本中,教育程度为高中、大专及以上者“打算回流”的概率均显著低于初中及以下者;在城-城样本中,仅教育程度为大专及以上者“打算回流”的概率低于初中及以下者。在乡-城样本中,汉族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概率显著低于少数民族流动者;在城-城样本中,民族对流动者“打算回流”的影响不显著。通过比较模型2和模型3的结果可知,各自变量对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影响既存在共性,又存在差异。首先,本次流动时间、流动模式、是否有留守儿女、收入、年龄和婚姻对乡-城和城-城流动者的影响性质完全相同;流出地-流动范围、职业、教育程度对乡-城和城-城流动者的影响性质也基本相同,其背后的原因在前文对总样本的分析中已阐述。其次,经济带、就业身份、民族对不同户籍类型流动者的影响性质存在差异———这些变量对乡-城样本“打算回流”的影响显著,但对城-城样本“打算回流”的影响不显著。其原因如下:一是城-城流动者的回流意愿低于乡-城流动者,因而对回流意愿产生影响的自变量少于乡-城流动者;二是与乡-城流动者相比,城-城流动者的教育程度较高,这使得他们(包括自雇者和受雇者)在各经济带都可以获得较高声望的职业、较丰厚的收入和较好的劳动保障,因而流入各经济带的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意愿没有显著差异,自雇者和受雇者“打算回流”的意愿也没有显著差异;三是与乡-城少数民族流动者相比,城-城少数民族流动者受到城市文化的熏陶更多,因此在文化上更易于融入流入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回流意愿,这使得城-城汉族流动者与城-城少数民族流动者“打算回流”的意愿没有显著差异。
以“不打算回流”为参照组,各自变量对“没想好”的影响性质在两个模型中相同;此外,除流入的经济带、就业身份、民族三个变量外,各自变量对“没想好”的影响与对“打算回流”的影响性质也相同。在模型3中,以“不打算回流”为参照组,各自变量对“没想好”的影响与对“打算回流”的影响存在一些差异。如中部跨省流动者“没想好”的概率显著高于东部省内流动者;流入长三角和京津冀者“没想好”的概率显著低于流入珠三角者,分别只有对照组的60%和70%;商业服务业人员“没想好”的概率显著高于专业技术人员;自雇者“没想好”的概率显著高于受雇者;教育程度为高中的流动者“没想好”的概率显著低于教育程度为初中及以下者;但以上人群“打算回流”的概率与其对照组之间均没有显著差异。此外,老生代流动者“没想好”的概率与新生代流动者没有显著差异,但这二者“打算回流”的概率存在显著差异;半家庭式流动者“没想好”的概率与单独流动者没有显著差异,但这二者“打算回流”的概率存在显著差异。
5总结与讨论
本文使用2016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对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现状特点及其影响因素做了定量分析,在此基础上,比较分析了各自变量对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影响差异,现将主要研究结果总结如下:第一,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不强,由此推断近五年内我国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女性回流潮。女性流动人口全部样本中“打算回流”的比例只有6.77%,“没想好”的比例为34.81%,“不打算回流”的比例则高达58.41%,这表明我国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较弱。回流意愿是预测回流行为的最佳指标,由此可以推断我国女性流动人口在近五年内(因为调查问的是近五年的情况)不大可能会出现大规模的回流潮。2016年我国有女性流动人口11834万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司,2017),若所有“打算回流”的女性流动人口都会发生回流行为,那么近五年内回流的女性流动人口在801万左右。第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显著弱于乡-城女性流动人口。乡-城女性流动人口“打算回流”的比例为7.29%,城-城女性流动人口的这一比例为4.02%。在其他变量相同的情况下,城-城女性流动人口“打算回流”的概率仍然只有乡-城女性流动人口的68%,这表明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存在显著的城乡户籍差异,这是由两类人群对家乡的情感和依恋不同、在流出地的社会网络不同、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合程度不同、在流入地享受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不同等所致。第三,各自变量对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影响既存在共性,又存在差异。本次流动时间、流动模式、是否有留守儿女、收入、年龄和婚姻对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的影响性质完全相同,流出地-流动范围、职业和教育程度对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的影响性质基本相同。但经济带、就业身份、民族对不同户籍性质女性流动人口的影响性质存在差异。由这些影响差异可推断:(1)近五年有回流意愿的乡-城女性人口主要是在长三角和其他地区务工的跨省流动者,有回流意愿的城-城女性人口主要是分散在四大经济带的来自西部和东部的跨省流动人口;(2)近五年有回流意愿的城-城女性人口在职业声望、教育程度等方面高于有回流意愿的乡-城女性人口。第四,有三成左右的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在留城和回流之间呈现一种矛盾和模糊性的心理状态。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没想好”的比例较高,这表明我国女性在流动过程中,除了有明确“打算回流”和“不打算回流”的两部分人群外,还存在一个“没想好”的夹心层。显然,这个夹心层在留城和回流之间呈现一种矛盾和模糊性的心理状态。各级政府在引导女性流动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过程中,需要关注这一群体。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向中西部转移”、“培育发展中西部地区城市群”、“推动农村城镇化”等,这一规划地落实为中西部地区外出的流动人口(包括女性流动人口)创造了回流条件。然而,本文发现不管是乡-城还是城-城女性流动人口“打算回流”的意愿都较弱;从区域方面看,尚未形成明显的意愿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回流的流向;从就业和人口学特征来看,“打算回流”概率较高者主要是职业声望较低、收入水平较低和教育程度较低的女性,乡-城女性流动人口尤为如此。这表明当前我国“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向中西部转移”、“培育发展中西部地区城市群”、“推动农村城镇化”等新型城镇化战略规划的实施还尚未产生明显吸纳人口聚集的效果———还没有吸引大量的女性流动人口(特别是一些职业声望、收入水平和教育程度较高者)意愿回流到中西部地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司(2016)指出,在当前经济增速迅速下滑背景下,中西部部分地区城镇化的内生动力不足,陷入了“人难聚”的困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司(2017)继续指出,中西部城市群人口集聚程度低于同期的全国平均水平,人口向东部城市群集聚的态势明显。显然,这不利于我国中西部地区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对于政府而言,若要顺利推进中西部地区的新型城镇化,迫切需要引导流动人口(包括女性流动人口)做出合理的回流选择,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首先,增强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政府在“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向中西部转移”后,对女性劳动力会产生大量的用人需求,因此需要通过提高工资、改善就业环境、加强就业保障、完善公共服务、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联通等手段来引导中西部地区外出务工的女性流动人口回流到中西部地区。其次,引导“没想好”的女性流动人口回流。当前我国女性流动人口“打算回流”的比例虽然只有6.77%,但“没想好”的比例高达34.81%,而且本文发现“没想好”和“打算回流”的女性流动人口在诸多变量上具有共同的特征(前文已提及多数自变量对女性流动人口“没想好”和“打算回流”的影响性质相同),因此,我们可以推断“没想好”的女性流动人口是“打算回流”的潜在人群,政府可以引导这部分人群回流。再次,考虑到当前“打算回流”的女性流动人口主要是年龄较大、职业声望较低、收入较低、教育程度较低者,为同时满足高端和低端行业的用人需求,中西部地区需要加大力度吸引职业声望、收入水平和教育程度较高的女性自雇者和受雇者回流到中西部地区创业和就业。最后,由于乡-城和城-城女性流动人口的回流意愿呈现出异质性特征,政府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应重视并根据女性流动人口回流意愿的城乡户籍差异来制定产业转移、支持女性流动人口返乡创业和就业、引导女性流动人口回流等相关政策。
作者:谢永飞1李红娟2 单位:1.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2.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流动人口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