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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促进林业文化遗产认定及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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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促进林业文化遗产认定及管理

《人类文化遗产保护》2016年第0期

摘要:强化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工作,对于传承优秀文化、促进转型发展并拓展林业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林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自成体系、独立发展,当务之急是推进林业文化遗产的挖掘和认定工作,建议从建立组织与管理制度、规范申报条件和程序、加强保护传承和利用、完善激励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加强林业文化遗产的管理,使之为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林业文化遗产;认定;管理

我国悠久的林业历史,造就了类型多样的林业文化遗产,具有宝贵的传承和利用价值。但是,在当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许多林业文化遗产正面临被破坏和消失的危险[1]。党的报告明确提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要求,为林业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指明了方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为引领,林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该受到更多的重视并取得更大的发展。当前林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独立发展的条件已趋成熟,加强遗产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一、强化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

林业文化遗产是勤劳智慧的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培育、创造并传承至今的独特的森林景观、园林景观、古树名木、林业种群、护林碑刻、森林产品、林业生产技术体系、林业传统知识和林业传统习俗等有较高价值的林业传统体系。从类型上看,林业文化遗产分为林业物质文化遗产和林业非物质文化遗产。林业物质文化遗产,又分为森林或园林景观遗产、森林生物遗产、林业设施遗产和林业产品遗产等。林业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林业文字遗产、林业生产技术遗产和林业习俗遗产等。林业文化遗产地包含上述一种或者多种遗产类型。加强我国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我国林业历史文化的传承,展示劳动人民长久以来顺应自然和利用自然的生产生活智慧,向社会宣传“道法自然”的哲学智慧,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二是有利于增强林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借鉴并汲取传统林业文化精髓,促进传承与创新的结合,延续生物多样性,深化林业科学研究,增强现代林业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三是有利于拓展现代林业的社会功能,创新林业发展方式,丰富森林旅游资源,提升文化品位,促进林农就业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然而,受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许多宝贵的林业文化遗产濒危。一方面,受气候变化、环境污染、城镇化及农药化肥使用等不良影响,许多古老的森林和树木生长的自然环境出现恶化趋势。另一方面,受社会发展阶段的制约,人们普遍存在着对林业传统文化的价值认知偏差,保护意识淡薄。同时,由于相关理论研究支撑不足,政策法规、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不健全等,致使林业文化遗产保护滞后,面临诸多问题。如有些地方的古代林业碑刻被砸碎、散落在荒草之中,得不到整理;有些地方的古果林被嫁接上所谓的新品种;有些地方的森林古群落被改造成农田,或被道路、建筑等分隔而碎片化等。解决林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转变发展观念、改革政策机制,不断探索新的发展策略和路径。

二、林业文化遗产保护应自成体系独立发展

以往的林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没有形成完整独立的体系。有一些作为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内容,如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北京天坛公园中的古柏树群,明十三陵的古树,山东曲阜孔林的古树群;列为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的泰山、黄山也包含相当部分林业文化遗产内容。还有一些近年(2013-2017年)被纳入了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据笔者统计,在已公布的91项农业文化遗产中,与林业相关的文化遗产有51项,包括水果、干果、茶、桑等类型,约占总数的56%(见表)。在全国林业文化遗产中,当然还有相当数量存在于林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中。如浙江天目山自然保护区的柳杉古树、山西灵空山自然保护区的油松古树、山东沂山国家森林公园的东镇沂山文化等。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部分重要的林业文化遗产,但也降低了林业文化遗产的显示度和对社会应有的贡献。从科学性上说,林业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性,应该建立独立的遗产管理体系,以使之受到更合理的保护和更有效的利用。自成体系的理由有四:一是林业文化遗产类型多样,是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的高度统一。除上述农业文化遗产中涉林类型外,还包括东北红松、江南杉木、风水林、西南少数民族林业习俗等许多类型。二是林业文化遗产中古树众多,是“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集中体现。作为活文物,古树名木保护需要专业的技术体系。三是林业文化遗产具有生态经济社会文化多种功能,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典范。林业生态公益特征及衍生的森林游憩、康养、教育新业态,成为生态文明时代的新需求和新希望。四是林业文化遗产利用和发展前景广阔,是传承文化、转型发展与创新添美的战略需求和理想选择。同其他所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一样,林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把传统林业体系与其赖以存在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作为整体,进行系统和动态保护。同时需遵循“生态保护优先、传承利用融合”的原则,将林业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有机结合起来。推进林业文化遗产的挖掘和认定工作林业文化遗产的发现和挖掘工作,是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提。这项工作应该以县域调查为基础自下而上地展开,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对县域内存在的林业文化资源进行调查,考察并记录它们的特征、起源、分布、价值和变化等。在此基础上进行初步筛选,然后上报省级部门,最后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权威认定、公布。

林业传统体系被相关部门认定为林业文化遗产,应具备相关的标准和条件。1.古老性从历史发展看,该林业传统体系历史悠久,重要文化遗产从形成至今应有至少100年的历史,并且本地是主要森林物种的原产地,也是相关品种和栽培技术的创造地或重大改进地。从长久的发展过程看,本体系对当地的自然条件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对自然灾害影响有一定的恢复能力。在森林保护、培育、林产品加工和多功能利用、社会习俗等方面积淀了较完善的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2.活泼性从现实状态看,这些体系仍然生长旺盛,且具有较强的生产与生态功能,是林业企业、林农生计和区域经济的重要支撑。它能够随着自然条件变化、社会经济发展进步进行结构与功能的调整,从多方面满足人类的需要,体现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动景象。3.独特性该体系能提供独具特色和显著地理特征的产品和服务。既包含一般意义上的传统林业知识,还拥有参天古树、结构复杂的林业景观,以及珍贵稀少的林业生物资源、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别样的地域风俗文化等。4.实用性该体系具有林产品生产、就业增收、生态稳定、观光休闲和文化传承等多种功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气候调节等方面作用明显,对林业发展以及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价值。具有景观生态美学特征,在发展森林和乡村旅游方面有较高价值。拥有文化多样性,在社会组织、精神、宗教信仰、哲学、生活和艺术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具有较高价值。对于其他地区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对于应对经济全球化、保护生态安全和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战略意义。5.濒危性该体系一旦遭受破坏将难以恢复,会产生林业生物多样性减少、传统林业知识丧失以及生态退化等风险。该系统已经并正受到多种因素(如气候变化、自然灾害与生物入侵等自然因素和城镇化、工业化、林业新技术及外来文化等人文因素)的负面影响。过去50年来的变化情况表明,该系统许多要素包括物种、传统技术、景观稳定性及文化丰富度等处于下降趋势,有必要采取保护和抢救措施。

三、加强林业文化遗产的管理

1.建立组织与管理制度组织建设是林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与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建议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林业文化遗产发掘认定工作,并进行宏观指导;完善规章制度,制定林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省级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林业文化遗产管理工作。遗产地人民政府应承担遗产保护与管理的主体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制度,编制保护与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划要求组织落实。建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

2.规范申报条件和程序建议县级或市(地)级人民政府作为林业文化遗产的申报主体。对跨行政区域的林业文化遗产,可联合申报。申报的林业传统体系,应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认定标准。各林业传统体系所在地的县级或市(地)级人民政府按照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各省级林业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筛选评审后,将申报材料、审核意见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申报材料、各省级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专家意见,认定林业文化遗产,并按批次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

3.加强保护、传承和利用遗产地应当根据林业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明确划定核心保护区域范围,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将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遗产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宣传林业文化遗产,拓展遗产系统的多功能。应符合保护与发展规划的要求设置服务项目,并与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对遗产的开发利用,应当广泛吸纳林农参与,构建以林农为核心的共建共享机制。建议林业文化遗产统一使用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唯一标识,并对标识、遗产地标志和遗产展示厅设置作出规定。加强林业文化遗产概念内涵、传统技术、景观资源、历史文化及民俗风情宣传。组织开展教育参观、休闲旅游等活动。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林业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普及林业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4.完善激励和监督机制遗产地的林业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及当地有关管理制度、规划,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遗产地的生态环境、林业传统文化。实施对林业遗产保护的监测与评估。探索建立政策激励机制,基于评估结果,依据其生态和社会效益的高低,对经营主体进行生态和文化补偿[2]。对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且按上级要求整改不到位的林业文化遗产,应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撤销遗产认定资格。对造成的损失,依照法律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参考文献

[1]李飞.基于China-NIAHS框架下的林业文化遗产保护探讨.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1-6.

[2]闵庆文,张碧天.中国的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研究进展.农学学报,2018,8(1):221-228.

作者:樊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