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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方法及调查现状
本项目课题组在山东省选取了济南、青岛与聊城等三个有代表性的城市,在多段抽样的基础上,首先抽取了四个区,并在四个区中抽取了14个街道,最后,按照比例,从14个街道中抽取了1200户的低保家庭,入户发放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51份,有效率为87.58%。本次调查所关注的是:
1.低保人口获得的政府社会支持情况。所谓政府的社会支持,主要指政府通过相关的社会保护政策,如低保制度、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保障房制度及临时救助等政策,从而向低保人口提供金钱、住房、专业性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数据显示:2011年,济南、青岛与聊城三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分别为400元、420元和285元;2012年分别为450元、480元和305元。而政府向低保家庭提供的其他制度性的社会救助情况见表1。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住房租赁补贴(或廉租房)对应的上下两行分别表示2011年全年低保家庭享受到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和廉租房面积。显然,能普遍享受到上述制度性救助的低保人口比例还很低。另外,根据我们此次的问卷统计,低保人口中患有慢性病和严重疾病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42.1%和17.0%;生活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者分别占有4.8%和7.1%。从这里可以看出,保障和维持低保人口的可持续生计,提高低保水平以及扩大医疗救助的覆盖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2.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对低保人口的救助情况。在问卷中,我们设置了问题:“在低保救助过程中还有哪些组织机构提供过帮助?”,统计显示(见表2):除了低保制度外,慈善组织向低保人口提供帮助比例最高,达到18.8%;其次是残联占14.0%,而法律援助机构、家政公司、商会协会、职业中介等机构多是零星帮助;反过来,没有获得过社会组织机构帮助的低保人口比例则高达61.4%,它表明低保人口获得社会支持的渠道还很狭窄。
3.贫困人口的非正式社会支持情况。为检测低保人口及其家庭社会的社会支持情况,我们设置了变量F1和F2,其中,F1表示“遇到急事时能获得他人帮助”;F2表示“遇到经济困难时能获得他人帮助”。通过对调查样本的分析我们看到(见表3),低保人口遇到急事时能够“总是”和“经常”获得他人帮助的比例分别为14.3%和45.3%;在遇到经济困难的情形下,能“总是”和“经常”获得他人帮助的比例分别是10.0%和38.7%;低保人口在遇到急事或经济困难时,“很少”和“从未”获得他人帮助的所占比例分为40.4%和51.3%。然而,在低保人口遇到生活困难时,哪些人向低保人口提供了社会支持:(1)就关系而言,排在第一至第三位的均是直系亲属,所占比例分别为64.4%、51.0%、40.2%;排在第四至第五的分别是朋友(13.16%)、非直系亲属(12.33%)、居委会人员(9.55%)、邻居(6.27%)、同事(2.89%)。(2)就年龄变量看,41-60岁之间的占58.6%,可见,41-60岁的人是向低保人口及家庭提供帮助的主力。(3)就职业类型来说,产业工人占据着较高比重;其次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4)就帮助内容看,生活照顾、借钱和帮助看病三项人数分别是52.46%、26.26%、10.52%,而提供情感支持的人数为10.40%。
4.影响低保人口或其家庭获得他人的帮助的因素。为便于统计,我们选用了被访者特征作为变量,即性别、健康状况、劳动与自理状况、残疾率等。通过相关分析,发现以上家庭特性各变量与F1不存在显著关系,但部分变量和F2有显著性关系。通过表4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就性别而言,当遇到经济困难时,女性“总是”和“经常”能获得别人帮助的为52.2%,男性为44.7%;而“从未”能够获得别人帮助的比例,女性为10.0%,男性是13.8%。即女性低保人员在遇到经济困难时,较易获得来自他人的帮助和支持或物质支持、情感慰藉。(2)就身体健康状况而言,健康状况很不好的低保人口,在遇到经济困难时,“总是”和“经常”能获得别人的帮助的比例分别占到17.0%和35.2%;不好的,则是7.1%和44.0%。由此也看出,他人在是否帮扶低保人口时,身体健康状况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指标。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低保人口健康与否,均有较高的比例“很少”和“从未”获得他人帮助。(3)劳动与自理能力是影响着他们获得帮助一个因素。表4显示,对不能自理的低保人口来说,“总是”和“经常”能够获得他人的帮助的比例分别占到14.6%和37.5%;半自理者则为19.2%和31.5%。可正常工作者以及无劳动能力但能生活自理者,“总是”能获得他人的帮助比例则比较低,分别为6.8%和10.7%。但“很少”能够获得他人帮助的比例也不低,都在35%以上。这也表明,低保人口并没有很充足的社会支持网络。(4)就是否残疾而言,调查显示,患有残疾的低保人口“总是”和“经常”能够获得他人的帮助比例之和是45.5%,而“从未”获得他人帮助的为15.4%;非残疾人口则为49.8%,获得他人帮助的为10.6%。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及社会在向低保人口提供救助或保护时,应多多关注残疾人的状况。
二、研究结论及展望
1.研究结论
依据上数据,针对低保人口社会支持状况及影响因素的分析,本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就向城市低保人口提供救济的各种社会机构来说,政府是主体,但仍处于较低的救助水平,其他社会组织机构的专业性救助还很欠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随着生活成本的提高,当前济南、青岛和聊城三市的低保水平均很难保障低保人口的基本生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及其他救助形式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但覆盖范围还比较小;临时性救助占59.0%的比重,表明低保人口遭遇的困难比较多。尽管说,其他社会组织机构也向低保人口提供一定的专业帮助,但比例很低,如仅有0.5%和0.7%的低保人口能享受到职业中介和商业协会提供的帮助,有高达61.4%的贫困人口无法获得社会机构提供的帮扶。(2)从向低保人口或其家庭提供帮助的个人来说,直系亲属是帮助的绝对主体,其他的社会关系处于从属地位。帮助的内容主要为生活照顾、借钱和帮助看病,也有情感支持和借东西等方面。就提供帮助者的年龄来看,他们多在40-60岁之间,并且60岁以上的老年人也占有较大的比例。从职业来说,产业工人所占比例稍高。从教育水平看,初中及高中相关学历者处于主导。(3)有59.6%的低保人口在遇到急事时,能总是和经常获得他人帮助;有48.7%的低保人口在遇到经济困难的情形下,能总是和经常获得他人帮助。可见,低保人口遇到急事时,获得他人应急性帮助的可能性比较大;由于经济困难带有长期性或固化的特点,他人帮助低保人口缓解或摆脱经济困难的可能性就较小。(4)影响低保人口“当遇到经济困难时,一般都能得到他人帮助”的因素有:女性较男性更能获得他人的帮助;健康状况不好和很不好的低保人口更易获得他人的帮助;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者容易获得他人的帮助;残疾的低保人口较难获得他人的帮助。在这些影响因素中,均有很高比例的低保人口“很少”能够获得他人的帮助,此也说明,低保人口的非正式社会救助网络也不充足。
2.展望
以“公平的正义”著称的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加以安排,“适合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并与正义的储蓄原则相一致”。贫困人口是社会中的弱势者,而低保人口又是贫困人口当中的弱者,当低保人口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可行性不足时,社会不平等强烈地体现在他们身上,即“最不利者”。故而,有学者提出“一种正义的制度应该通过各种社会安排来改善这些‘最不利者’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分配差距。”
基于此,我们主张在对低保人口、贫困人口的社会支持及脱贫过程中,政府应当在社会支持机制中起主导作用。这是因为政府是社会支持机制持续、健康发展的可靠保证;政府是社会支持机制的主导性力量;政府支持的形式是多方面的,如舆论宣传、立法支持、政策优惠、行为协调等。另外,其他社会组织机制的成立、运行也离不开政府的立法保障和政策支持。总之,在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政府应当通过继续提高低保水平,扩大对低保人口及其家庭成员的综合救助网络,并创设出有助于其他社会组织机构发展和运行的制度环境,以确保低保人口或其家庭获得来自政府和民间社会的更多的支持或服务。
作者:陈岱云张世青高功敬单位:济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