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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发展杂志》2014年第二期
1养老体系建设的途径
养老体系的建设需要确保老年人财富消耗和赡养服务两个层面的供应。首先,养老过程需要财富消耗,社会在任何时候都应当提倡个体必须为自己准备好养老过程中发生的财富消耗,但无法保证个体在有劳动能力时准备好的财富,恰好能够与养老财富消耗等同;其次,伴随着年龄的增长与个体机能的退化,养老过程需要他人来提供持续的赡养服务,提供赡养服务的人与老人之间可以有血缘关系,也可以没有血缘关系。围绕这两个层面,养老体系必须考虑两种建设:一是基于财富消耗的体系建设。这种养老体系意味着一个人有劳动能力时,不仅要为自己准备好养老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财富消耗,而且要为所需要的赡养服务做好购买准备。这种养老体系必须在财富宽裕的条件下实施。它既可以个人产权财富为基础,也可以社会共同财富为基础。二是基于赡养服务的体系建设。其运作机制是:在一个由人际关系构建的财富生产单位中,劳动成员所创造的全部财富,足以支撑这个生产单位中全部成员包括老人养老的消耗。可见,这种养老机制必须在财富为生产单位所共有的条件下实施,并且需要有相应的意识形态构建,来确保这个生产单位中有劳动能力的人自主承担老人所需的赡养服务。产权是经济社会得以发展的基础,在产权基础上构建的生产方式,必然经历所创造的财富由匮乏走向宽裕的过程。生产方式的演变及发展决定了可供老人消耗的财富总量。可以推测,在财富总量由匮乏到富裕的过程中,只有确保赡养服务的提供,才能妥善解决养老问题。
2农业生产方式下东西方社会的养老体系建设
2.1东西方社会在赡养服务提供问题上的对比繁衍是生物延续自身的本能行为、物种进化的必然过程、自然演化的内在规律。与生俱来的延续种族的本能驱使生物繁衍后代,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规律驱使生物将后代抚养成独立个体而自身却随着机体的逐渐衰老最终被自然淘汰。对大多数生物来说,亲代对子代的抚养是一种发自内心的、愿意为之无条件付出、不求回报的行为,而子代对亲代并不一定要承担赡养义务。子代对亲代的反哺,只有人类社会才有(姚远,2000)。人类凭借有意识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创造了人类社会与文明。人类社会与文明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会产生与之相对应的道德、宗教、法律等意识形态,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类的行为。人类繁衍行为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则是科学与价值的相互渗透,可以用意识形态来解释缺乏足够理论和经验依据的各种理论的产生与传播(R.C.Richardson,1987)。纵观人类社会,西方文明下,父母几乎从来不会要求子女来赡养自己,子女也不必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而东方文明下,“孝”是传统文化的精髓,父母的养育之恩重于泰山,父母能力不及时,子女应该反过来无私帮助和照顾父母的观念深入人心,这种观念还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双重保障,成为人们思想中的一个共识,如果子女不赡养父母,将会受到社会的谴责。在农业经济时期,所创造的财富尚不宽裕。农业生产方式以血缘关系为生产单位,劳动生产的财富为家庭所有。在这个生产单位中,如果要求子女对父母承担起赡养义务,从行为角度来说,仅凭血缘之亲难以保证子女必须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从社会角度来说,血缘之亲难以规范、管理。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方式下,东西方社会构建出完全不同的两种养老体系。
2.2农业生产方式下东西方的养老体系建设西方在生产方式演变及发展进程中,其个人主义意识形态促使其推进各类社会养老模式的发展,即基于财富消耗构建的机构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模式等涉及经济合同的、以个人产权财富为基础的社会养老体系。西方老年史和家庭史的研究表明:首先,老年人是通过转移私有产权或将遗产留给子女,换取子女签署的退休合同和有限的退休保障。这类合同通常极为详尽,规定子女应提供的食物数量、其它物品及居住空间。由于西方社会老年人权力的逐渐减弱,尤其是伴随着私有产权和遗产的正式转移,使其对年轻人的控制力非常微弱,经常出现拒绝赡养老人的现象。西方文明曾以一种难以置信的龌龊的态度对待老年人(林义,2000);其次,欧洲大陆及美国工业化以前占统治地位的家庭结构是核心家庭而不是扩展的家庭形式,由此而出现了老年经济保障一般是通过家庭、教会、各类自愿互助组织、私人保险、政府救助以及发展到近代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险来实施的状况(林义,1999)。东方在生产方式演变及发展进程中,则首先构建了“百善孝为先”意识形态,并以此为前提构建了家庭养老模式,即基于赡养服务的家庭养老体系。首先,为了促成子女对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整个社会倡导“父母在,不远游”的血缘意识形态,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在意识形态层面上整合到一起,建立了一个颇具地域特色的概念———孝;其次,为了解决财富上的不宽裕,提倡“大家庭”生产方式,确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所创造的财富,足以支撑家庭全部成员包括老人养老的消耗。由此建设了在农业经济生产方式下稳定的、长盛不衰的家庭养老体系。
2.3对中国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的启示总体来说,虽然同在农业经济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下,西方社会和东方社会在养老体系的建设路径上有着天壤之别:西方社会首先强调的是养老过程中的财富消耗保障,忽视了养老体系中的意识形态构建;东方社会则首先强调意识形态构建,保障养老体系在赡养服务层面得以实施,其次以“大家庭”的方式保障财富消耗层面。由此产生东西方社会与文明在对待赡养服务上的差异,以及家庭这个生产单位在组织规模上的差异。由此可见,被赋予一定价值的意识形态对养老体系具有极大影响。试图解决养老问题时,我们不能忽视养老体系与生产组织关系相适应,更不能忽视意识形态建构。家庭养老体系先是围绕赡养服务进行建设,再以家庭组织形式保障财富消耗,在生产方式发生转型时,继承并延续以赡养服务为基础建设社会养老体系的思路,对政策制定、体系完善能够起到一定启示作用。
3中国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的研究新思路
3.1我国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现状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养老体系,是生产方式与意识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凝结了前人的智慧,是璀璨文明的闪光点。工业经济出现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分崩离析,这也意味着养老体系由家庭养老为主导逐渐向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共同支撑转变。我国四种社会养老模式的现状可归纳为表1。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体系重点在于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模式的构建。机构养老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王瑞华,2010)。以安徽省为例,到2015年机构养老模式构建的目标为:全省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①。对于失能老人来说,机构养老为最佳选择,但从老人心理慰藉来说,机构养老劣于居家养老。居家养老服务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学习教育、健身娱乐、情感慰藉、法律咨询、生活援助、参与社会等内容。而日间托老所、老年餐桌、送餐服务等既是社区服务的内容,也是机构养老服务的一种延伸,对居家养老形成支撑,从而也可视作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陈友华,2012)。
3.2社会养老体系的建设新思路在生产单位由家庭向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产权的依然存在,导致目前的社会养老模式存在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机构与居家养老,产权概念在这种养老模式中非常明晰———以财富来购买赡养服务;一种是义工养老,实质上无需任何产权概念———用社会成员的劳动来支撑赡养服务。义工养老继承并延续了家庭养老模式的特点(见表2),当把社会视为一个生产单位,这时宽裕的财富生产能够促使“劳动成员所创造的全部财富,足以支撑这个生产单位中全部成员包括老人养老的消耗”状况的出现。如果能够借鉴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孝”这一意识形态的构建路径来构建以非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敬老”意识形态,确保生产单位中的成员自主承担老人所需的赡养服务,那么这种养老体系是具备稳定和长久不衰的潜质的。基于财富消耗构建的机构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模式等涉及经济合同的、以个人产权财富为基础的养老模式是社会养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中国社会,构建出完善的机构养老模式和居家养老模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来说,义工养老模式在提高养老能力、减少养老成本、甚至国民道德修养等方面更胜一筹,诚然现阶段还无法实现,但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3.3社会养老体系建设中的挑战与对策基于财富构建的养老模式下,只要老人及时支付费用,就会立即得到赡养服务。因此,财富支付机制的构建是我们必须面对的挑战。在推进此类养老模式的构建时,需要突破三个瓶颈:首先必须构建养老运营有别于纯经济行为的理念;其次必须确保财富支付过程中财富转移的运行机制健全有效;最后,特别要防止财富支付过程中的财富转移一旦出现短暂中断,赡养服务也出现中断的现象的发生。义工养老不同于其他养老模式。首先,义工养老属于不涉及财富转移的养老模式,其稳定可行需要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成员意识形成共识等必要条件;其次,义工养老提供的赡养服务需要找到一种不以财富衡量、而将具体劳动量化的“记账”方式。因此,义工养老模式仍面临挑战:一是构建社会成员在意识形态上的共识;二是建立具有社会认同度和约束力的“记账”机构;三是义工服务的有效记账方式;四是记账服务如何实现有效的使用与传递。若不能建立义工养老的服务“记账”方式,义工养老就得不到推广。此外,有“记账”就会有“兑现”,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的“记账兑现”只有即时性兑付一种方式,而义工养老的“记账兑现”有交换性兑付与延时性兑付两种方式,前者可用来解决空巢老人的赡养服务,后者可用于义工自己的养老。特别要重视社会养老体系建设中的意识形态构建。赡养服务的保证与意识形态密不可分。首先,应倡导非血缘养老的文化理念,培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大爱”思想,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其次,在财富购买服务的养老模式中,必须倡导若购买过程发生中断时,赡养服务不可中断的服务意识,同时,社会应建立一种解决购买支付过程中断的有效措施,以完善机构养老、居家养老模式;最后,在劳动交换服务的养老模式中,必须倡导成员以诚信为基础参与其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并配有相应的奖惩体系。完善的制度体系是社会养老体系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我国应尽快建立以民政部门为主,财政、税收、土地部门为辅,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养老制度体系。在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模式的运行机制上需要政府的监管,防止纯市场化行为及纯商业化机构的泛滥;整个社会作为一个生产单位,每个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建立诚信之上;在义工养老模式中,需要建立义工养老的有效运行机制。具体来说,作为可解决“空巢家庭”问题的一种有效养老模式,必须首先确保义工服务的异地使用,认可义工服务者的工作,提高义工服务者的热情,建立义工服务者的信心。财富丰富与否是社会养老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在关注赡养服务提供的同时,应为老人财富的保值与增值提供指导,以增加养老过程中的财富总额。2012年中国非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替代率①只有30%左右,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从财富储备上来看,一个人准备过百万的养老金实属平常。若老人60岁退休后过着相当于现在每月3000元水准的生活,以预期寿命85岁计算,假设平均每年的通胀率分别为3%、4%和5%,届时需要约为124万元、135万元和147万元②的养老金。若老人的积蓄不足以支撑其养老消耗,需要涉及到不动产的转移,即以房养老。如何使以房养老有序进行是一个巨大挑战,需要从行业规范到法律体系的一整套政府力量的支撑,且当任何一种财富转移的过程出现问题时,如何提出妥善的、受社会认可的解决方案也是一个挑战。因而,在中国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在构建社会养老体系及其框架时,应将财富消耗与赡养服务这两个养老层面在实施上结合起来。把社会作为一个生产单位,为尽可能地降低养老成本,应将购买他人服务的财富消耗降到最低甚至消除,为保障赡养服务的提供,应着力引导养老意识形态的构建。在农业生产方式下,中国构建了家庭养老模式,包括一整套意识形态、表现形式与理念传承,为社会养老体系,包括一整套具有社会约束力的制度体系、意识形态与概念灌输的萌芽创造良好的温床。社会养老体系中的义工养老模式又是最具备稳定和长久不衰潜质的社会养老模式。在此意义上,惟有从生产组织模式与意识形态的内在根源分析,方有助于我们把握好社会养老体系建设的未来趋势,并重新审视中国社会养老体系的建设道路,提供研究新思路与建设新视角。
作者:程晓舫夏双研徐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学技术哲学部中国致公党安徽省委员会参政议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