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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妥协的内涵及有效运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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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妥协的内涵及有效运作

《青年与社会杂志》2014年第四期

一、权力制衡制度

权力制衡是西方民主国家的重要特征,权力制衡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它意味着任何一方都无法制定出完全由自我意志左右的制度,这就为政治妥协提供了可能。因为既然各方都不能按自己的意志办事,那么要形成统一的政策、法令,可以选择的方案就只剩下协商、谈判了。而谈判的过程即是一个各方讨价还价、各自让渡一部分权利的过程,也是政治妥协的过程。对此,马克斯•韦伯有过明确的论述,他指出,由于权利分立“把具体不同的、在合法的情况下(立宪的权力分立)合理确定为统治权力的‘职能’,交由不同的官员去行使,使得在涉及若干官员的事务上,只能通过他们之间的妥协,才能合法地形成法令。”在韦伯看来,由于权力的分立,政策、法令作为各权力间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妥协,是各权力合法运作必然产生的结果。这种由于分权制衡而导致决策需要不同权力主体之间妥协的现象,在美国表现得尤为明显。联邦制的宪政设计将联邦和州的权限分开,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有一些独有的权力(当然也共享有一些权力),相互间不得侵权,但又能通过其享有的权力对另一方进行制约。这种权力分配体制在纵向上形成了一定数量的权力源(联邦政府加各州政府)。尽管宪法第六条规定了联邦政府享有国家最高权力,但实际上,正如加里•沃塞曼所指出的:“几乎所有的国内计划都需要州,甚至常常是市的合作”;而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联邦制的权力格局已呈现“花样奶油蛋糕”状态,即“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多重关系的混合状态”格局。此种格局使得相互间的合作与妥协更为必要、必然。另一方面,除了政府权力的纵向分权外,三权分立的机制又对联邦政府本身的权力作了横向划分,形成四个权力源即国会的众议院和参议院、总统、最高法院,他们各自掌管部分法定权力,形成有效的权力制约格局。这种纵向与横向的分权与制衡体制,使得每一个权力机构都拥有一定范围的基本权力。同时,权力的纵向与横向的划分又非截然分开或完全独立,比如政党可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渗透于各种权力源。州与联邦的关系通过国会(尤其是参议院)发生联结,而国会本身又是联邦权力的一源,有自己独立的利益。除了这些繁琐细致的权力划分外,每种权力源的内部还会有众多复杂的议事和决策,其目的在于保证组成该权力源内部的较为弱小的一方能够有比较平等的施加影响的机会。如参议院的“冗长发言”,这一程序可使得少数几个参议员结成的联盟通过没完没了的发言来成功地阻扰或推迟法案的通过。除了这些正式的权力划分外,美国社会还存在数量庞大的利益集团,他们拥有自己独特的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利益,为了维护这些利益,各利益集团会竞相对各权力源施加影响。如此繁杂的分权制衡,其本来目的在于使决策层面高度多元化,防止任何个别集团独占政治资源和垄断决策过程,但这样的设计也使得统一政策的产生异常困难,因此,正如著名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分析指出,美国联邦宪法本身就是一种妥协的体制。权力制衡是民主政治的应有之意,没有权力制衡所带来的多元权力主体,民主政治就无法运行,其所导致的结果,要么是民主的无序化,要么陷于专制主义的泥淖。只有权力制衡体制的确立,才能保证多元主体能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坐在谈判席上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

二、选举制度

选举就是由有选举权的公民将自己“主权”的行使权正式委托给一定的政党或个人。竞选者以自己的竞选纲领来争取选民投自己的票;竞选获胜者则以自己的施政纲领和实际政绩来吸引民众的支持。选举制度就是围绕这样的过程而制定的规范。选举制度何以保证政治妥协的达成?中位数“定理”和投票规则可以解答这一问题。一个定理:中位数选民定理。中位数选民定理是公共选择理论在分析选民投票过程中所得出的一个结论,其含义是指处于所有投票者最优偏好结果的公共产品将通过选举,并得以提供。从经验层面,我们看到的现象是:政党之间的政策差异缩小了,政策内容趋于同质化。此种现象足以说明,过去政党之间意识形态或政治理念的差异在竞选压力下不得不做出适应性调整。毕竟,现在的政党以掮客政党居多,这些政党最大的目标就是上台执政,在中位数选民定理的制约下,政党要想上台执政,就必须迎合中位选民的需求。为赢得不断变动中的多数,参与选举竞争的各政治行为主体必须对民众以及竞争对手的态度、行为做出灵活反应,及时调整自己的政策主张与选举策略,政治妥协就在这样悄然变动中以不为人所注意的方式生成。

一个规则:投票决胜规则。投票决胜规则是指在一场选举中,选举人要获得怎样的票数才能赢得选举胜利的规则。在现实政治运作过程,有简单多数规则和绝对多数规则。在简单多数规则下,候选人只要获得了比其他竞争者多的选票即获得选举胜利,而不问其是否超过了半数;绝对多数规则是指候选人必须获得过半数才能当选的投票规则。投票决胜规则要得到很好的执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这样的规则符合政治体制良性运作的要求,不会对现行政体产生毁灭性冲击。如果投票决胜规则不符和这样的要求,那么,每经历一次选举就可能导致政局的动荡;第二,规则产生的对少数人的非正当限制,能为少数人所接受,其遭受的损失能以一定的方式得以补偿,否则,抵制运动就不可能停止。一般而言,当满足这两项条件时,竞选获胜者能安心执政,而失败者也能心甘接受失败的结果。

三、结语

政治是多元利益主体进行价值权威性分配并化解矛盾和冲突的场所,而政治行为主体之间解决冲突和矛盾的方式无外乎有两种:一是暴力,即通过强制性的手段,如武力,迫使相对方屈从,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斗争的结果是一种零和博弈,甚至负和博弈;二是通过协商的和平方式,即各方在意识到到矛盾并不能通过暴力解决或者暴力方式并不能使盈余最大化时,而通过谈判、协商、讨价还价等方式以求得争端的缓和、平息。这样的过程即是达成政治妥协的过程,其结果虽不能完全实现当初各方的利益,但至少避免了相害结果的出现,是一种共赢的局面。从务实的角度看,政治妥协是在不损害根本性利益的前提下所做出的必要牺牲,这是现代政治运作的必然过程。

作者:李天兵单位: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