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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社区矫正实施对策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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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社区矫正实施对策研究

《青年发展论坛》2018年第2期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我省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及实施中存在的不足,为构建“政府关心、社会关爱、社区关怀”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格局提出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社区矫正;模式

目前广东共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32000多人,其中25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就有8000多人,占比25%。[1]作为拥有5000多万青少年的大省,青少年违法犯罪形势比较严峻,亟需通过社区矫正帮助青少年罪犯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

一、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效

从2014年至今,广东通过“青少年社区矫正”举措,并确定广州、深圳、佛山等10市为工作试点,各试点地区按照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区矫正方法,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一)制定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性意见和制度规范

出台了《关于做好共青团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少年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性文件,为各地区贯彻和落实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提供行动指南。

(二)积极探索符合青少年特点的矫正举措

建立了服刑人员详细档案,构建青少年罪犯监管体系,佛山、中山等地区返回社区组织发达的优势,将服刑人员分解到各个村(居)进行日常监督。严格落实服刑人员定期报告、手机定位、定期走访等监管措施。江门、珠海、河源等地区手机定位监控实现全覆盖,有效防止脱管现象。

(三)初步建立多元化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等珠三角地区,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比较健全、专业社会组织比较发达、志愿者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等有利条件,初步建立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主导、共青团等组织多元化主体参与教育扶帮的工作机制。[2]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试点地级市对青少年社区矫正都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在基层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制约着该项工作的深入发展的问题。

(一)宣传力度不够,全社会重视、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良好氛围尚未形成

不少群众对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认知、认同度还不是很高,担心青少年罪犯留在社区,会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影响。部分政府行政部门觉得青少年社区矫正只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事情,参与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热情不高,整体合力还不强。

(二)社会接纳度不高,青少年社区解矫人员的再犯罪居高不下

不少学校、企业普通不愿意接收在社区服刑过的青少年“问题人员”,服刑人员复学就业问题突出。目前我省青少年社区解除矫正人员复学率不到20%,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为0.18%,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则高达0.62%。无学可上、无业可就、闲散在社会上为这些人员重新犯罪留下重大隐患。

(三)社会专业化不够,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工作体系还没完全建立

从全省调查的情况来看,专业社会组织参与不够。粤东西北地区基本没有社会组织及社工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具体承接能力的社会组织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而且只是局部性、探索性、极个别地参与,非珠三角地区暂无提供专业社工人员。

(四)矫正方式方法单一,矫正项目针对性有待加强

相当一部分地区采取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形式,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落在社工机构,社工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通过义卖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活动,但缺乏针对青少年生理及心理发育特点的矫正方法。

三、建议与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任务,对加强和改进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和完善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制定与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建议制定《少年案件程序法》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法》作为其补充规定,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制度。可出台《青少年犯罪前科档案封存实施办法》,对于解矫后3年内如没有出现违法行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酌情封存前科档案,有利于引导青少年走向正规,更好回归社会。

(二)组建专业人才队伍,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主体选拔一批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法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背景人员,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市县层面要建立建立健全专业人才队伍与青年志愿者相互协作、共同服务的机制,实施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个案跟踪“阳光计划”。(三)多管齐下,创新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手段要支持和鼓励青少年服刑人员复学复读,建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所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校)对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青少年进行职业技能和上岗培训。

(四)构建信息平台,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完善和推广应用“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增添青少年社区矫正专项模块,加强各地市司法行政部门社矫职能部门对信息系统的学习,做到随时获取,更新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实现动态跟踪管理。

(五)做好后期跟进工作,打造柔性司法关爱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要重视解矫人员后期跟进工作,借助信息平台,对解矫人员定期开展抽样调查,定期与其监护人沟通,关心解矫人员后期的生活状况,一旦发现有再犯动机的,及时给予教育和引导。

[参考文献]

[1]任帅军.社区矫正研究略论[J].法制与社会,2009.12.

[2]胡传稳.社区矫正问题研究[J].公安研究,2011.7.

作者:刘伟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