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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价值功能再构与公信力建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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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价值功能再构与公信力建设

《南方论刊杂志》2014年第六期

一、司法公信力问题的价值论根源

司法公信力是建立在司法审判活动基础上的一种价值论判断,司法价值观既是司法审判活动的逻辑起点,同时又是司法审判活动的目的和终点。有什么样的司法价值观,就会产生相应的司法审判结果。党的十八大后,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第二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坚持司法为民不动摇,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信力:司法权良性运行与司法价值实践的统一

人们通常认为,司法公信力问题主要源于司法权力的运行不良,因而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强调对司法权力的运行和制度性治理,我们认为,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问题还存在一个基础的司法价值体系和实践框架。如下图所示:从学理的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内在的包含着一个以司法核心价值体系统摄司法权力运行全过程的有机系统(A过程)和另一个基于司法事实判断基础上的司法价值实践系统(B过程)。A过程的功能在于将司法核心价值输入司法权力运行和监督的制度框架,从而保障司法权力的运行不仅具有合法性,同时还具有更高的道德基础。因为司法权力从本质上来说,调整的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它要求司法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乎事实的判断和法理推理,强调的是司法权力运行中严密的技术要求;而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活动对象即社会个人及社会公众对该过程及其结果的一种整体的直观感受和价值判断,其中蕴含着重要的道德基础和要求。以司法核心价值作为统摄,夯实司法权力运行的道德基础,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司法公信力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司法权威的建立。从根本意义上说,司法权威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政治与社会学概念,是一个由社会心理和司法信仰相结合构成的系统。它包含司法应当具有至上的地位、司法应该受到绝对的尊重等基本含义。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权威的确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司法权威的非强制性;二是司法权威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自动生成的。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而形成的命令与服从关系,从而获得社会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另一方面,社会公众是否形成对司法的信任与认同,取决于社会公众对司法实践过程与结果的事实判断、价值判断及心理认同。从建立司法权威的角度来说,提升司法公信力还要通过司法价值实践过程来构建社会公众对法律信仰的支持和维护。

三、司法权力运行中的价值功能重建

(一)司法价值是司法权力运行的基础和目的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其价值体现在“法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4],法律价值是法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司法价值是法律价值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反映的是司法作为一种社会客观存在满足社会主体需要的效用。司法价值决定了司法的功能和意义。首先,司法价值具有客观性。司法可以通过创设司法实践活动和制度安排来满足社会共同体总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司法价值的客观属性决定了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和源泉。其次,司法价值具有主观性。这是因为司法会随着不同社会和不同时代的发展而变化,司法总是人的选择和作用的产物。司法价值的内涵和标准就取决于它所满足的不同时代的主体利益和需要的状况。司法权力是司法价值凝结的具体形式,司法权力的运行是司法价值实现的基本方式和途径。一方面,司法权力借助司法的价值属性而获得了其存在的理由,司法权力服务于司法的价值属性和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司法权力具有相对独立性。司法权力在运行中可能悖离司法的价值属性和内在要求,走向权力的异化,从而丧失其存在的基础。由此我们说,司法权力的运行离不开司法价值这个基础和目标。司法价值的实现程度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直接影响。由于司法直接调整的是特定社会主体在权力和义务上的矛盾与争端,司法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将对参与司法活动的主体产生直接的影响,形成社会公众对司法存在的价值与功能的特有看法。如果现实的司法实践偏离了司法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和目标的情形越来越多,司法公信力就会受到质疑和挑战。

(二)坚持司法权力运行中的核心价值准则司法权力运行的核心价值准则是司法活动主体从事司法实践的一般指导原则,贯穿全部司法活动的过程。一是司法公正价值。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理论基石,是现存司法制度永恒的生命基础。首先,公正是一个调整人的社会关系的基本伦理范畴和价值标准。司法是法院裁判纠纷的活动,是利用公权力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活动,公正合理地行使司法公权力对社会关系的各方具有重要意义。“公正是公平正义、没有偏私的意思,有态度公允、是非分明、惩恶扬善、利益衡平、合乎法度、合乎情理的丰富内涵。”[5]“公正”首先表现为“平等”,即人们在权利或利益上的合理分配关系,它是“使每个人获得他应得的权利的一个固定的和永恒的力量”(古罗马大法学家乌尔比安);其次,司法公正要符合正义的要求,正义的标准来源于“法”,这就要求司法裁判要合乎法律依据。司法公正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价值的存在形式。司法是社会权利与利益争端的最后公权力裁判途径,具有强制性,司法活动能否平等、公正地执其两端,成为我们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和谐、良性运行的重要条件。司法权力运行是否符合公正原则也是人们评判司法公信力的一个关键尺度。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英国法学家西奥多•贝克尔)。通过开展司法公开如检务公开、阳光审判、庭审直播、远程审判、人大代表见证执行等增加透明度,揭开司法神秘面纱,以公正的程序、平等的公示于民,建立司法公信力。二是司法效率价值。司法效率是一个兼具经济学和价值论双重功能的概念。首先,司法效率强调社会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其次,司法效率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和功能要求司法活动:一是及时审判。即人民法院要依法快速审理案件,以便帮助人民群众尽快地从各种矛盾和纠纷中解放出来,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二是帮助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最小化。如果司法活动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上对裁判纠纷的“数量”和“迅捷”上的需要,它的权威性和价值性都会被降低,“无休止的诉讼反映了,同时更刺激了对法院决定的不尊重。”[6]同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刑事的部分给刑庭,民事的部分给民庭,互相独立办案,不通有无,不仅大大增加了审判成本,降低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效率,还带来认定事实、性质、严重程度不同的风险,影响司法公信力。广州天河法院是全国首批推行“三审合一”改革的基层法院之一。该院知识产权庭成立至今,已累计受理超过4000件知识产权案件,位于全国基层法院前列,且案件审理质量好,调解撤诉率高,较好地实现了司法的效率价值和司法权威性。当然,也要辩证地看对司法效率原则对司法权力运行的价值功能,既不能无视司法效率的内在要求,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群众怨声载道;又不能简单盲目地追求司法投入的高速度、高产出和低成本,从而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如冤假错案的出现。这些情况都是导致司法执法公信力下降的重要原因。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权力运行的两个核心原则,是我国司法的内在要求。实践中,我们经历了司法活动从单纯追求公正目标到追求效率目标,再到追求二元价值目标整合的过程,体现了我国司法价值目标的一个客观发展过程。

四、在司法价值实践中重塑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来源和实现途径。司法权威是司法权力所具有的使人信任、服从和遵守的力量与威望。维护司法权力的国家强制效力、公共属性及其运行的合法性是确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一)完善和践行我国司法价值体系。司法公信力的建设和提升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优先确立和完善我国现代司法价值体系。201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正式以文件的形式将司法核心价值观确立为“公正”、“廉洁”和“为民”,它为我国司法价值体系的确立和完善进行了有益探索。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发展的进程和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建立以社会主义司法核心价值观为中心,以客观、公正、平等、守法、效率和服务等为具体要求的司法价值体系成为我国经济全球化和现代条件下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天河区人民法院推行的“明镜”文化建设,提出司法使命与责任从感性的个体体会到理性的分析思考,再到运用法律化解纷争,使法官成为正义的伸张者和守望者。

(二)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建设——司法道德立法。司法活动的主体是能动的人,一切司法活动的实践本性和价值功能都要依赖人的实践活动来完成,司法活动的主体同时也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实践主体。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建设有两条基本途径,除了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专业水平高的良好专业化队伍外,还要努力将其塑造成一支具有忠诚的司法信仰和恪守司法价值观的司法队伍。2013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指出:“以提高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水平为重点,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坚持依法治警、科学用警,坚持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执法为民、务实进取、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政法队伍”。从制度建设上,可以通过司法道德立法的方式来推动当前司法队伍的司法价值观再构及其法律信仰的树立。司法道德立法将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和司法关系中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原则和行为价值准则以立法的方式转化为法律规范或制度,从而将司法主体的职业道德要求和司法行为的价值准则转化为有形的规则体系,并与司法主体的奖惩和福利保障等联系起来。

(三)司法价值维度的司法权力运行与监督。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本途径之一是对司法权力的运行及其监督的制度建设。一方面是对其进行合法性的监督和审查,这在我国已建有相应的制度性措施;另一方是对司法权力主体在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行为和利益关系进行合道德性和合价值尺度的监督和审查,两者结合可以避免司法权力运行的价值目标过于单一,从内部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司法价值体系成为司法权力运行和监督的最高原则和一般尺度,贯穿于司法权力运行的始终。(四)建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与制度。从司法权力运行的角度来说,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和保障,司法裁判权的独立行使对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报告就进一步强调,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只有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

作者:谢伟张志坚邓丽娟胡群英 单位:广州市天河区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