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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教育研究杂志》2014年第三期
一、涉外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素质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竞争最终表现为人才的竞争,法律人才的国际化趋势将不可阻挡。中国法学教育下一轮的改革将主要围绕人文化、精英化、规范化、国际化目标展开,而国际化将成为推动改革发展的基本背景与动力。[4]目前我国法律人才极其缺乏在世界法律舞台竞争的基本功,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法学教育进入了从规模发展向内涵发展的新阶段。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该计划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以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提出了“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教育国际化水平”的要求。涉外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的素质。
(一)涉外法律人才要具有国际视野所谓国际视野即具有国际的眼光或国际视角,国际视野是一种对文化的敏锐与包容,它包含尊重、同情及适应能力,是一种开放的文化态度,是一种文化内涵和精神层次上的开阔、包容。[5]可以说,国际视野是涉外法律人才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及文化素质的综合体现。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首先应当满足对他国法律文化的掌握,这不仅仅局限于对发达国家的法律文化的熟悉、理解,还包括对欠发达国家的法律文化的熟悉、理解;其次需要对他国法律实践环境的熟悉、对他国的社会特点和生活习惯的了解,以及对宗教信仰等文化背景、对法律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的深刻认识;最后还应站在全球的高度,以开放的、客观的、包容的心态对待多元的法律文化,承认和尊重不同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中有恰当的行为和态度,树立起遵守国际规则的意识,养成涉外法律服务中的文明习惯,提升涉外法律交往中的文明素养,既要不卑不亢,又要谦恭适度。只有具备了国际视野才有可能积极地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并正确地运用法律规则,更好地进行国际交流和国际合作。
(二)涉外法律人才需要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国际秩序依照国际法律规则而建构,国际法律规则也是涉外法律服务和解决纠纷的基本准则。经济全球化下的中国,其政治、经济、文化及法律与国外的联系日渐不可分离,涉外领域也变得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目前已涉及经济贸易、运输、保险、知识产权、金融、投资、婚姻、继承等诸多领域。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涉外法律人才应拥有更开阔的视野、更完善的知识结构、更强劲的实战能力、更广泛的适应能力。要拓展中国涉外法律服务领域,为中国融入全球经济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涉外法律人才要在知晓本国法律的基础上拓宽知识领域,要通晓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掌握国际上民商事法律的基本规则,熟悉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WTO规则、国际司法协助等相关知识,还必须尽可能与不同的语言和不同的法律文化接触,锐意开阔视野,与国际接轨。
(三)有熟练的运用外语进行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涉外法律人才主要从事与外国人打交道的法律领域,有其特殊性。其“涉外性”要求必须掌握国际交流的工具,精通一门或者多门外语。外语是通向世界的桥梁,是进行国际交流和国际合作的工具,也是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题中之意。要想在国际社会中生存、对国外的法律有正确的认知、准确理解他人的意思、妥善表达自己的观点、提供周到细致的涉外法律服务,离开娴熟的外语都不可能实现。因此,精通外语是法律人能够应对全球化工作的需要,是其增加职场竞争实力的根本保证。当然,这不意味着涉外法律人才要通晓多国语言,因为这种要求不仅过高,事实上也难以做到,涉外法律人才所应具备的外语能力主要还是英语能力。英语在世界各国各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是国际活动和国际交往中使用最频繁的语言。法律人士只要能精通英语,基本上就能在国际法律市场上做到畅通无阻,游刃有余。
二、我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之困境
(一)外语能力关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瓶颈外语能力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起着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只有掌握了外语这门工具,同时又兼具法律专业知识才能成为涉外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首先要解决外语能力的培养,其目的是让学生以外语作为手段和工具来获取相关涉外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从而成为法学领域所需要的国际化人才。然而,这一问题却是推动我国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障碍。目前中国大学生外语能力普遍较低,入校时外语成绩参差不齐,大部分学生感到学习外语枯燥乏味,学习兴趣不高。据资料表明,有接近一半左右的学生对外语学习是没有兴趣的,但是因为各种考试和毕业、就业的需要,不得不进行外语学习,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学生在外语学习中始终没有兴趣。[6]以广西民族大学为例,学生英语四、六级的通过率不到10%。大多数学生即使通过了英语四、六级考试也不能真正理解和应用外语,不能与外国人进行语言沟通的“聋哑英语”成为中国英语教育的显性问题。在“外语能力培养”+“法律专业知识培养”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中,涉外法律人才的外语能力要求远高于一般性专业的外语能力要求。它在一般性要求的基础之上,更注重实际应用法律外语的能力,如具备较强的听、说、读、写、译等能力,获取涉外法律信息的能力,能用外语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以及签订合同、解决经济纠纷、进行涉外谈判等能力,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从事涉外法律服务。
(二)涉外法律教师的缺乏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一大障碍教师质量是人才培养的最重要因素,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一流的教师队伍。当前我国法学教师队伍虽然整体实力在不断增强,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比例不断扩大,但是离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还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一方面,知识结构比较单一,缺少国际眼光和国际法律规则的相关知识。在法学院系的师资队伍中,只有讲授国际法课程,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教师才储备和研究了较多的涉外法律知识,一般教师只熟悉和掌握国内法律,对法律的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普遍缺乏认知和自觉。另一方面,教师普遍缺少法律实务训练。现有的法学教师绝大多数是从学校到学校,基本上没有社会实践的经验,没有从事过法律实务操作,更遑论有近距离与涉外法律业务亲密接触的机会,因此无法提供涉外法律人才所需要的基本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教育,难以担当起培养高质量、能参与国际法律事务竞争的涉外法律人才的重大使命。再者,法学教师队伍的外语水平不容乐观,能够运用外语授课的教师奇缺,即使是开展了双语教学的老师,由于外语功底不扎实,发音不准,听力和口语较差,双语教学的质量难以保证。
(三)缺乏必要的法律实务操作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软肋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学科,它要求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学生在校期间就能完整地参与到整个司法流程,能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矛盾和问题,这样才能满足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的实际需求。但是法学教育理论与社会实践严重脱节却是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痼疾,实践课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就是作为最重要的实践环节的实习,现在一些院校都由学生自行安排。可想而知,这样的法律实践在时间和质量上都无法保证,使本已欠缺的法律技能培养大打折扣。落实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层面,缘于实践机会、实践平台和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涉外法律人才法律实务操作将变得举步维艰,无法有效满足涉外法律人才的实战训练要求。
三、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应对策略
全球化背景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一项非常复杂、非常艰巨的系统工程,对学生和教师的要求很高,成本也将很大。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给予资金和政策方面的大力扶持。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困难很多,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是尽管步履蹒跚,迈出这一步是有意义的。
(一)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模式之一:国内-国外联合培养模式。这也是一条较为便捷的人才培养途径,目前国内很多其他专业在培养国际化人才方面都走这条道路。笔者认为,采取“4+3”或“4+4”本硕连读方式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也不失为一条最佳的路径,具体做法是在国内用大学本科4年时间夯实法律功底,扎实外语基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再用3到4年时间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学位,在国外学习能有效克服国内资源不足的困难,并为学生提供真实的知识环境,有利于学生国际视野的拓展、实践能力的培养、适应国际交往的需求。模式之二:研究生培养。将有一定外语背景的本科生作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优质备选力量,在研究生阶段加以培养。这部分学生已有良好的法律功底和外语能力,作为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具有先天的优势,可在一些有条件下的法学院增设涉外法律专业,该专业定位于高端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以具有多领域的学科知识和熟练的涉外法律服务技能为目标,在生源的选择上务必求好求精。模式之三:建立专门的涉外律师培训基地。律师事务所是涉外法律服务的前沿阵地,而且律师有从业的经验、扎实的基本功,在市场的驱动下,律师事务所对涉外律师培养的积极性当最高且最易见成效。国家可以考虑建立若干涉外律师培训基地,研究和制定符合全球化背景下涉外律师能力建构的框架,对律师进行定期的外语和涉外法律知识的培训。同时,政府应当投入资金选派优秀律师到美国、欧洲、东盟国家等主要贸易地的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和高等院校学习,以强化其专业知识、语言能力和实战技能,提高国内律师的国际化竞争实力。
(二)快速提升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水平教师队伍的国际化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保证,但这也是目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一大困扰,如何打造一支高水平的国际化师资队伍,解决涉外法律师资严重短缺的燃眉之急,笔者认为捷径有三。一是通过与国外法律院系合作办学的方式,充分利用外方的师资力量。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际之间的校际合作办学,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全球化流动,在国际化办学如火如荼的今天,积极探索联合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通过互派教师,利用外方师资可直接推动法学教育教学和科研的国际化,同时还可以带动国内师资的水平提升,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其二,向国内外招聘有经验的学者和律师任教,这是快速实现法律教育国际化的有效举措。国外学者或在外国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中国律师熟悉国外法律、掌握涉外法律服务的实战技能,是涉外法律师资队伍最不可的忽视的重要力量。其三,加快培养涉外法律教学的专门人才。虽然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引进国外的师资,但培养本土的涉外法律教学人才队伍才是长久之计。目前需要加大培养力度以解决教学之需,虽然已有不少法学教师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地方政府的财政资助到国外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访学或研究,但基本上仍然是杯水车薪,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建议政府设专项留学基金,积极选派教师到国外学习。另外,利用合作办学的方式,派遣法学教师到国外的教学机构开展教学和研究活动,使涉外法律教学队伍能够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成长起来。
(三)强化涉外法律外语的教与学综合运用外语能力是衡量国际化人才的首要标准。我国现有的法律外语的教学水平和学生实际运用能力与全球化的要求相距甚远,强化法律外语教学成了人才培养中的重中之重。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高度重视法律外语的教学,制定明确的法律外语的教学目标和考核标准。目前许多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中都开设有法律英语,但法律英语是选修还是必修课、课时量多少、使用的教材及考核方式等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院校的差异很大,绝大多数的法律英语教学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案应当将外语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教学管理体系之中,以学生能自如地运用外语进行交际、具备外语思维及跨文化交流能力,最终能以外语为媒介开展涉外法律服务为目标。其次,加大外语授课的力度。涉外法律人才必须以法律外语教学为基础,应在教学计划中为外语教学设定不少于全部课程三分之二的比例,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教学方式之一为双语教学,之二为全外语教学。隨着我国留学归国人员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引入国外的教师资源,运用外语讲授法律课程的障碍将会越来越小,一定比例的外语教学要求有助于提高学生法律和外语的综合运用能力。
(四)加大涉外法律人才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力度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必须克服现阶段以理论教学为主、缺少法律技能训练的通病。在课程的设置上,可以拓宽涉外法律知识的外延,增加国际商务谈判、国际经济贸易、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国际司法协助等与涉外实践联系密切的课程,增加涉外知识的含量。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明确涉外法律实践课的具体要求,以确保涉外法律实践课落到实处。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必须与政府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外向型企业、涉外争议解决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建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训基地,为学生创造参与涉外法律实践的平台,提供处理现实问题的机会。另外,聘请上述实务部门的成员担任老师,使学生在涉外法律知识的储备上与涉外法律的操作上实现无缝对接。
(五)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并不仅仅满足于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涉外法律技能和能说一口流利的外语,国际视野才是涉外法律人才的真正内涵。因此,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命题是如何着眼于其国际视野的培养,使其在多元、复杂、多变、多风险的国际社会中能驾驭环境,应对自如。要使涉外法律人才具备国际视野,一是要具有多元文化素养和跨文化适应能力。作为涉外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需要面对来自不同种族、不同国度的人群,凸显出提高多元文化素养和跨文化适应能力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多元文化素养包括如何对待自己、如何对待不同国度的人们、如何对待所处的环境。这不仅指对发达国家文化的理解,也指对欠发达国家文化的理解,熟悉他国的文化,尊重外国人的宗教传统和生活方式,提高对域外文化的敏感,在此基础上进行跨文化的交往和沟通,建立尊重与互信,才有可能树立良好的形象,引发关注,引起共鸣,提高说服力、影响力及竞争力。二是熟悉国外法律实践环境。脱离具体法律实践环境的人才培养无异于纸上谈兵,其培养出的人才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也不可能具备国际视野。在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为涉外法律人才打造所需的外部环境和实践平台,如外语环境、法律实践场景、国外生活场景,让学生到国外学习和生活一段时间,这将有助于学生对对象国国情和法律文化的熟悉,增强其对当地社会特点和生活习惯的了解,以及对宗教信仰等文化背景对法律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的深刻认识。三是在专业教学中弥补跨文化教育不足的缺陷。作为国际化的人才,需要具有国际观念,具有跨文化的沟通能力和职业能力,这需要文化做基础和前提。涉外法律人才首先要有本民族文化的积淀,有中国传统文化的底蕴,其次要了解对象国的历史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传统,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深入透彻的跨文化交流,增进对其他国家、民族的文化和价值观的尊重,学习并吸收他国的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的开放的对话关系,担当起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任。因此,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在专业课之外开设中国传统文化及跨文化交流课程,以满足拓展学生知识面和提升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要求。
作者:杨凤宁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