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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台世界杂志》2014年第S3期
明朝货币流通领域国家立法的原则与基本形式。首先,经济立法的原则。经济立法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第一,稳定财政的原则。明朝的战争不断,国家基本上没有休养生息的机会,再加上统治者不断修建宫殿因而国家财政不断亏空。面对巨大的财政困难,明朝统治者为了稳定财政通过国家立法权来发挥货币流通中货币的特殊属性,为国家增加税收提供立法保证。第二,增加税收的原则。明代货币流通领域经济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增加税收,洪武年间政府强行推行纸币并且通过转换税收的手段来增加税收。随着农业的恢复和发展,商业、交通和城市得到了一定的繁荣,统治者增加了盐税、茶税及关税,因而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大增加[2]90。其次,经济立法的基本形式。经济立法的主要形式有:第一,律令的形式。这种形式是货币立法的主要形式,《大明律》中对货币流通领域的立法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七卷《户律》规定了具体的钞票法和钱法,《刑律》中规定伪造钞票和私自铸造铜钱的罪行。这些都是明朝的根本大法,从此明朝制定的货币流通领域的经济立法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第二,诰的形式。大诰来源于《尚书》,朱元璋颁布“大诰”的目的在于警戒臣民,严禁臣民违反经济法。朱元璋规定诰比法律更有权威,他曾经要求臣民“家传人诵”,如有违反者则“迁居化外,永不令归”。大诰对维护封建法制的严肃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朱元璋死后大诰就被废除了。第三,君主的敕令和朝廷颁布的货币法律形式,明朝货币流通领域的立法形式除律令、诰外,还包括诏令、榜文、编例等。诏令就是明朝发生重大事情的时候所颁布的朝政要事、制度的决策性文献。榜文是以皇帝的命令形式的特别法形式,在明朝后期主要以条例为主,通俗来讲就是皇帝同意后颁发的官府告示、法令等。这些形式的立法对明朝稳定货币政策起到了极大的作用[3]89。
二、国家立法作用下的明代宝钞政策
1.宝钞的发行和管理。首先,宝钞的发行机构和面额的规定。明代的宝钞提举司隶属户部,所属抄纸、印钞二局。后来北京宝钞提举司成为中央机构,与明朝形成的两京宝钞提举司,作用大致相同。明朝发行的宝钞有六种面额有一贯、五百文、四百文、三文、二百文、一百文,洪武二十二年即1389年加发小钞分十文、二十文、三十文、四十文、五十文,共五种。百姓只能用金银兑换明朝的宝钞,而不能用宝钞兑换金银。明朝还对宝钞的形状作出了规定,例如“:取桑穰为妙料。其制:方高一尺,阔六寸许。以青色为质,外为龙文花栏,而横题其额曰大明通行宝钞。”
2.宝钞的流通立法。宝钞只是一种货币符号,本身没有价值,它的发行和流通全凭国家的权力。由于明朝宝钞是依靠国家权力发行的纸币,因而宝钞的流通和防伪问题是国家必须考虑的货币政策。明朝政府还对伪造宝钞的违反者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明朝通过严厉的惩罚案例来警示民众。明朝大宝钞的流通立法中对宝钞的印发、库藏机构及人员的失职也有明确规定。明朝的律典中规定了严格法律,对于相关的案件处理也是非常严厉的,例如《明会典》中对于漏用钞印做了规定“:凡印钞不行仔细,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张答一十,每三张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宝钞库不行用心检朦胧交收在内者,罪亦如之。”
3.宝钞的管理性规定。明朝发行的宝钞以及全国的各布政司、税赋课司局、钞关征收钞贯,除了在地方使用之外,其他的都必须存放在京师。洪武七年政府设置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即“宝钞、行用二库”,后来命令户部设立宝钞广源库、广惠库,入则广源库掌之。明朝宝钞的储存主要由内府库下属的广患库、天财库、赃罚库管理,各个仓库另外再设置一个管理官员。另外,还设置一个专门人员负责清理检视钞票,清点人员必须佩带由工部制造的木牌,没有木牌不准上岗清点,各级管理人员一旦发现盗窃内库的财务者则严惩不贷。《明会典》中队宝钞的地方仓储管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国家设仓庾储粟,以赡军赈民,两京、直隶各布政司府州县,各都司衙所,以及王府,莫不备俱,其收贮有吋支给有数。”上级宝钞管理部门每三年都必须对下级宝钞管理部门进行巡视,明朝统治者对地方司库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4]23。
4.宝钞的国家财政支出。首先,固定性支出。固定性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宗藩俸禄、公侯驸马伯米禄、官吏俸禄、军兵月盐、盐户工本。其中,宗藩俸禄主要是对各藩王的禄米;公侯驸马伯米禄主要是明代公侯驸马伯宝钞支出分公、候、驸马都尉、伯四级,禄米依次减少;官吏俸禄主要分为京官和外官;军兵月盐主要包括外军士月盐,每一斤折钞一百文;盐户工本主要指国家以米石作为工本费支付给盐户。其次,临时性支出。明朝宝钞用于临时性支出的数目繁多且数量庞大,在众多开支中数量最大的临时性开支要数各种赏赐开支,因为明朝赏赐在京官员、王府公主和军士的随意性很强,有时候赏赐的额度也比较大。其中,明朝赏赐在京官员虽然名目较多,但是赏赐的数量要根据官员的品级来确定差异,其中主要名目包括:皇帝登荡、修纂、经筵、广贺、大臣特赐、给假、节令等;赏赐王府公主中,虽然王府公主的人数不是很多但是每次赏赐的数额较大,因而总数也是非常庞大的;赏赐军士中,赏赐的人数较多,赏赐的时候会根据在京军士的薪酬来制定赏赐的额度。除了各种赏赐开支外,用于临时性开支的要数军费、赈灾、采购粮食和马匹等的财政开支。
5.宝钞的膨胀及国家对应法规的确立。明朝的宝钞用于固定性开支和临时性开支的数额较大,如果这些数额超过了国家货币流通的实际需要,购买力就会比新钞的购买力大大下降。洪武年二十七年在江浙一带宝钞一贯,值铜钱一百六十文,但是同年国家禁用铜钱,后来禁用金银,造成物价上涨。正统年间,国家内外都遇到了战事,因而造成每石折征钞一百贯飞涨了一倍还多。1448年宝钞对铜钱的价格发生了新的变化,物价飞涨造成了宝钞的急剧贬值。明朝宝钞贬值使得宝钞的地位大大下降,明朝的统治者开始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拯救宝钞贬值的现状。这些措施中主要是倒钞法,这个方法就是将破旧了的宝钞拿去更换新的宝钞,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只征收一点工墨费。这种方法是从宋朝开始实施的,到元朝的时候进一步完善,国家所收取的工墨费也逐渐减少。到明朝时期宝钞的发行没有实施分界措施,因而民间有大量的旧钞在流通,洪武年间国家为了便于新宝钞的流通开始实行这种措施,官府会在民间发行政令每昏烂钞一贯收工墨直三十文,五百以下递减之,仍于宝钞的贯百文下用墨印“昏烂”二字,封收入库,按季送部。倒钞法确立之后,洪武十三年不断完善。这种方法的实施一方面为民间替换了大量旧钞,另一方面可以回笼民间宝钞,从而缓解了宝钞贬值的速度。明朝永乐年间颁布了法令,这种方法合法化,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宝钞的稳固地位。
作者:孙慧娟单位:邢台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