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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史苑》2016年第0期
【摘要】宋徽宗较为重视医学,于崇宁三年(1104年)创设太医学,使之隶属于国子监,以培养具有较高医治水平的医者,并在其中实施王安石“三舍法”学校教育模式,从而建立了中国古代医学特有的“太医学三舍法”教育制度。在教学制度上,采取分科、分级、分斋模式;在考试制度上,采取补试、私试、公试等多层级的考试来检验学生学习成绩,并把学生日常纪律和品德列入考察范围,将学生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规定了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的条件;对不合格的学生予以降舍。认为该制度注重对医学经典的学习和医德的考察,是对王安石“三舍法”学校教育的创新,克服了科举制度"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提高了当时医者的社会地位,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宋代;太医学三舍法;教育太医学系
宋徽宗时期创设的中央医学教育机构。“三舍法”学校教育模式系王安石变法时创设,宋徽宗于崇宁三年(1104年)将其推广到新设立的太医学中,从而建立了“太医学三舍法”教育制度,该制度自崇宁三年至宣和二年(1104-1120年)创设,对当时乃至后世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1建立
北宋仁宗年间,教育家范仲淹认识到科举考试的弊端,认为兴办学校才能培养出真才实学的人才,为此他力主改革科举,进行教育改革。与范氏同时期的另一位教育家胡缓,亦把兴办学校作为培养人才、实行教化、转变风气的重要场所,在学校内实行了分科和分斋教学。之后,王安石总结了范胡二人的教学改革经验和教训,创立“三舍法”,即将学生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于熙宁四年(1071年)十月在太学实行。当时执政的宋徽宗对医学教育较为重视,曾命讲议司考察太医局教育状况。新设太医学隶属于国子监,由此使得太医学与太学、武学等机构并立,地位得到较大提高,显示出当政者对医学的重视。自此,太医学机构正式建立,“三舍法”教育模式也随之推行。
2主要内容
“太医学三舍法”教育制度具有鲜明的医学特点和时代特点,除“仿太学立法”之外,在教学、考试、三舍升降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创新。
2.1教学制度模式
“太医学三舍法”中的教育制度非常重要,从中体现出“三舍法”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以下从分级、分科、分斋教学三方面加以分析。
2.1.1分级教学
在分级教学方面,将医学生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外舍生可升入内舍,内舍生可升入上舍,上舍生考试成绩优异者,可直接授予官职。每一舍别中设立人数不同。“欲立上舍四十人,内舍六十人,外舍二百人,逐斋长、谕各一人”[1]2113。据此可知,外舍人数200人为其中最多,舍别也最低,这就为内舍生来源提供了基础。内舍生为60人,录用比例适当降低,竞争相对激烈。而上舍生40人,内舍升上舍录取比例较大,达到三分之二,竞争相对较小。
2.1.2分科教学
分科教学是将医学内容进行专业化分类。《宋会要辑稿•崇儒三》对此有详细记载:“仿三学之制,欲置博士四员。分科教导,纠行规矩。今参酌修定,设三科,通十三事,教诸生一十人。风科,通小方、脉;针科,通针灸、口齿、咽喉、眼耳;疡科,通习疮肿、伤折、金疮书禁”[1]2113。据此可知,“太医学”将医学分为十三科,分科教导。这种细化分科使得医学分工越来越精细,并趋向于专业化,客观上促进了医学的进一步发展。
2.1.3分斋教学
斋即书房或校舍,分斋即指分班学习。在太医学内,设置有若干不同的校舍,分别构成独立的学习和管理单位。《宋史》记载:“太学凡八十斋,置斋长、谕各一人,掌表率斋生,凡戾规矩者,纠以斋规五等之罚,仍月考斋生行艺,著于籍”[2]。据此可知,太学分为八十斋,每斋的斋长、助教负责监督,对违反斋规者予以处罚。前述“太医学”系“仿太学之制”,虽然未找到文字证据,估计也采用分斋教学模式。史料虽未记载“太医学”每斋人数,但规定每斋“逐斋长、谕各一人”。太学当时每斋人数二三十人,而太医学“仿太学立法”,据此可推测“太医学”每斋人数与之相近。
2.2考试制度
“太医学三舍法”通过考试检验医学生的学习效果,并作为入学、升降、授官的依据。考试形式主要有补试、私试、公试三种,在考试场次、题型、科目方面均有所不同,《宋会要辑稿•崇儒三》对此有记载,笔者整理为表1。从表1可知,各考试类别中均比较注重考察医学生的基础知识和诊疗水平。说明“太医学三舍法”教育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能够从两方面完善医学生的知识结构。关于三种方式的具体内容,兹分述如下:
2.2.1补试
试补即“太医学”学生入学考试。由于“太医学”设立之初符合考试资格者较少,因此,“其试补、考察仿太学立法”。
2.2.2私试
私试是指各舍各斋自行组织的内部考试。私试每季度举办一次,共分三场,每月考一场。可见,私试场次频繁,类似于当今高考生之“月考”,用于常态性检验医学生的学习效果。
2.2.3公试
公试即“太医学”组织的统一考试,类似于现今的“校考”,要求全体医学生必须参加考试。公试每年举办一次,分为两场,在春季举行。由于是全校统考,考试频率较低。
2.3升降制度
“太医学”学生舍级不是固定的。在综合考察医学生考试成绩、平时纪律、学生品德后,可以从低升高或从高降低。研究发现,太医学三舍升降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2.3.1外舍升内舍
《宋会要辑稿•崇儒三》记载了太医学外舍升内舍的具体内容:“公私试分上、中、下三等,以外舍生私试三入上等,或公私试三入等,或试各一入上等,不犯第二等已上罚,而试在中等已上,及无考察而试在上等者,补内舍”[1]2788。据此可知,外舍生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即可升入上舍:①私试成绩三次为上等;②公试和私试成绩累计三次为上等;③公试和私试各有一次为上等,其余为中等以上,未触犯二等以上学规处罚;④无学规考察结果,但考试成绩均在上等。由此说明,外舍升内舍,既要考察私试和公试成绩,还要考察其平时纪律表现。但有时外舍生参加考试人数较少,如仍按原配额录取,则会加大录用比例,降低学生质量。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又特别规定:“若缺多,就试人少,即以就试人为率,所取不得过三分之一,仍先取有考察。或皆无考察即以考试名次为先后”[1]2788。这里明确规定,如参加考试人数较少,最终录取人数不得超过考试人员的三分之一,从而保证了录取质量。
2.3.2内舍升上舍
《宋会要辑稿•崇儒三》对内舍升上舍亦有详细规定:“试上舍,分优平二等,以内舍生私试三入上等,或公私试各一入上等,不犯学规,而试在优等者,补上舍。即试在平等,而医治入上等者,依试入优等法。若阙多,就试人少,即以就试人为率,所取不得过三分之一。仍先取医治,次程文。若均,即以考试名次为先后[1]2788”。据此可知,内舍升上舍时,组织一次专门考试(舍试),其成绩分为优平两级。内舍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升上舍:①私试成绩三次以上为上等;②私试、公试成绩各有一次达到上等;③舍试成绩虽然在平等,但医治水平为上等;④未初犯学规且舍试成绩为优等。可见,内舍升上舍,也要在考察考试成绩的同时,考察医治水平和平时纪律。这一方式实施中同样也考虑了参加考试人数较少时掌控致学生质量问题,其录取比例低于外舍升内舍:“如阙多就试人少,即以就试人为率,所取不得过三分之一”。
2.3.3降舍
《宋会要辑稿•崇儒三》中,还同时规定了太医学降舍的情形:“五学生谓太学、武学、律学、算学、艺学。疾病,本处关到置籍,轮差上舍、内舍生医治。用本监医人医治者,听。各给印历,书其所诊疾状,经本学官押,实时书簿给付。候愈或失,逐处限当日阙报本学销簿。仍批书于历,岁中比校。分上中下三等,十全为上,十失一为中,十失二为下。若入上等内舍生试上舍,虽平等,听升补。及上舍但一入上等,听保明推恩。若入中、下等,如该考察,方得升补,或保明推恩。全愈不及七分,降舍;失及五分,屏出学”[1]2788。据上文可知,太医学上舍生和内舍生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为“五学”学生诊治疾病,并详细记录治疗情况,其诊疗结果将作为是否降舍的依据。如痊愈不足十分之七,则予以降舍处理;不足十分之五,则予以开除处理。由此说明,太医学生降舍时,对医治水平有严格要求。
3废止
“太医学三舍法”教育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但到后期,由于执行者未严格管理,甚至出现了以私牟利现象,终致废除。宣和二年(1120年)七月己未,宋徽宗下诏:“先帝董正治官,太医局置丞、教授,立学生员额,成宪具存。今医局之外,复建医学,既违元丰旧制;舍选之法,本示教养,今又医学生赐第之后,尽官州县,不复责以医术,平昔考选,遂成虚,在京医学,可并罢;应医学三舍生,旧系内外学籍,愿入学者,上内舍并特令于见医学舍额上降一舍。外舍许通理医学校定入学。令礼部国子监限五日条具闻奏,官吏依旨罢法,合当除者,别与差遣。文籍、田产、应干钱物,并?归国子监。”[3]据此可知,宋政府以在太医局之外另设医学教育机构违反了元丰旧制为由,采取了废除措施。由于太医学与太学出身之人经教育后可同样获得任官资格,而医官职位较少,导致很多医官违规将原有资格转任非医学为地方官员,不再从事医学工作,违背了培养医学人才的初衷。因此宣和二年(1120年)七月,“太医学”被废止,“三舍法”教育制度结束了历史使命。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太医学三舍法”教育制度是宋代政府重视医学教育的直接体现;该制度在教学、考试、升降等方面对“太学三舍法”既有所继承又有所创新,注重对医学经典的学习和医德的考察,克服了科举制度“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提高了当时医者的社会地位,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崇儒三)[M].北京:中华书局,2006:2113,2115,2787,2788,2789,2790.
[2]元•脱脱.宋史卷165(职官志一百一十八)[M].北京:中华书局,2007:3801.
[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十二)[M].北京:中华书局,2006:2879.
作者:迟芬芳1;梁永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