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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环境与组织场域
社会学制度主义强调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形塑,揭示组织场域中制度因素的制度化力量对组织结构与行为、组织合法性以及组织生存的内在机理等特性的影响。一些社会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组织创立时存在的各种制度条件对组织结构形式产生的影响,如斯廷施凯姆发现组织的“烙印”过程、布克提出公司的“小生境”战略以及其他学者论证的组织初创者心中的组织模型受文化环境的影响等等。社会学界也逐渐认识到:组织面临着繁杂的冲突性制度要求的影响并受其形塑。那些处于复杂的、碎片化的环境的组织会形成更复杂、更烦琐和更精细的内部管理结构与运行程序。而且随着制度化过程的演进,文化规范要求的日益累积会使得组织行动的逻辑由“工具性逻辑”转化为“社会适合逻辑”,组织会从“现实维度的环境适应性、价值维度的民众满意度与意识维度的政治合法性”三个层面进行最优的制度选择。组织场域是指由那些聚合(或集群)在一起的组织所构成的公认的制度生活领域。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内涵的阐释表明了组织既受到制度力量支持或制约,又会把多重的制度化特征整合到由符号系统、关系系统、文化认知系统与人工器物所构成的结构中以及自身的组织边界之内。组织场域把相关行动者、制度逻辑与治理结构纳入制度分析的范畴,不仅促使我们关注更具涵盖性的分析层次,也使我们关注持续性的周期内的组织场域的结构化、解构与再结构化的过程。其中,场域是指为其成员创造或提供某种稳定性与秩序的背景,它包括所有有意识地参与场域集体事业的相关方;场域层次既关注单个组织行为特性,又将组织置入更大的行为背景与意义系统中;场域结构化、解构与再结构化(即制度变迁)则为评价场域之间的差异、历史地分析场域文化的趋同性变迁以及场域结构特征的变迁轨迹提供了有益的分析框架。
(二)制度系统与制度演化
系统论视野将制度系统看作具有一定要素组成、结构与功能的整体,并寻求从整体与部分之间、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中进行综合考察。制度系统是由对象、规则、理念与载体四要素共同组成,并且只有四要素共同作用才能使制度获得实质性的内容、功能与意义。规则是一种逻辑规定并使制度具有了形式化内容与规范化意义;对象的设定框定了制度的运行场所与作用范围;理念决定了制度系统的形成机制与演进方向;载体是制度的存在与表现的样式。社会学制度主义将制度类型具体化为:一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前者是人们有意识地对社会行为确定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并会形成制度刚性对行为产生影响;后者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自发形成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价值道德规范、风俗文化习惯以及意识形态等内在行为规范。二是宏观制度与微观制度。前者是对社会活动与社会关系的秩序和结构的总体状况的反映,具有宏观的制约功能;后者是对组织较为具体的运行过程以及社会关系的秩序和结构的反映。三是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前者是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后者是设计出来并依赖于正式的且有组织的机制来实施的。四是意识形态。
诺斯是最早将意识形态作为制度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后学者接受他的观点并把意识形态纳入非正式制度行列。诺斯认为意识形态通过提供给个体一种“世界观”而使行为决策更具经济性(即节约性),使个体的经济行为受一定的习惯、准则和行为规范等的协调而更加公正、合理并符合公正的评价。威廉姆森将制度演化划分为嵌入制度(非正式制度)、基本制度环境(正式制度)、治理机制(执行和监管制度)与短期资源分配制度四个相互关联的层次。制度演化的特征在于:一是制度递进演进的过程和积累构成了复杂的制度系统;二是非正式制度(内在制度)与正式制度(外在制度)的互动;三是制度演化中的路径依赖;四是制度演化中的边际调整。[5]因此,制度演化可被认为是场域内相关方在既有的制度环境中,旧共享知识瓦解与新共享知识的替代过程以及具体策略(或行动)的互动学习过程。此外,制度演化进程中的冲突往往与场域内相关方的“偏好序”有关,如果对个体与社会对于制度系统的“偏好序”的特性及变化进行研究,可以使我们从微观层面洞悉制度演化的方式方向。
二、社会学制度主义的社会管理创新理论研究
以前述为基础,我们可再次精炼出与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相关的社会学制度主义论点。情境性因素:制度的内涵(规则体系与意义框架);文化是为行动提供“模板”的规范、象征(或剧本)的“现实之网”;组织背景中的“选择”具有默会性与惯例性;“社会适合逻辑”对抗“工具性逻辑”;制度环境形塑组织的结构形式、合法性机制与生存内在机理;组织从“环境适应的现实维度、民众满意的价值维度与政治合法性的意识维度”进行最优的制度选择;组织场域包括相关行动者、制度逻辑与治理结构,关系系统、文化认知系统与场域中激发的社会抗争是其核心要素;组织场域的结构化、解构与再结构化的过程。制度性因素:制度的内涵(规则体系与意义框架);制度系统的构成;制度类型;制度演化的四个相互关联层次;制度演化的特征;制度系统的“偏好序”影响着制度演化的方式方向。从前述论点可以看出:社会学制度主义修正了组织管理研究的“理性行动者”分析范式,通过强调组织行为的制度环境的“根植性”,有利于我们深入理解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组织结构、行为模式与其所处的社会情景脉络之间的内在关联。
(一)社会管理创新的情境性因素
历史哲学认为社会各阶段的演进与跃迁都伴随着制度变革,而制度变革又必定与相关阶段的社会危机治理相契合。所谓逾越与破坏是创新的必要前提。经济学家熊彼特也断言:社会发展过程必然包含着“建设性破坏”。这种“社会演进与跃迁”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境中可用“社会转型”这一概念加以描绘。社会转型是指社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社会结构的转换、社会体制的更新、社会利益的重组以及价值观念的嬗变等整体的全面的结构过渡形态。我国社会转型具有“稳定与危机”并存的态势:经济持续增长为社会总体稳定奠定了基础条件,而社会利益分化却衍生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更新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拓宽社会服务领域,对实现社会关系和谐与维护社会稳定运行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社会学制度主义观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应考虑管理主体根植的社会情境。
1.制度环境与社会管理创新
制度环境确定了社会管理主体的基本行为准则,成为社会管理创新制度设计的约束性条件,也划定了社会管理主体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集合。从当代科学文明意义上看,我国以权力为核心、以关系为本位与以差序为等级的家文化、家长制文化、皇权文化以及专制文化,已经根植于个体的、组织的与社会的意识结构之中,成为行动者行为表征的基因密码。这种文化是积极性与消极性的共存。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其积极性表现为“强调大一统、寻求社会和谐与以人为本”等价值理念,其消极性体现为“文化习性、思维惯性与行为方式”等的糢糊偏好。因而,我国文化既有的特性也就设定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环境。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主要是由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主导意识形态、社会伦理规范、行为惯例与风俗习惯以及其它非正式规则等几部分互补而构成的制度网络。制度环境特性表现为:宏观鼓励与微观约束、集中领导与多头管理、党的政策与政府法规、制度过剩与制度短缺、显规则与潜规则、制度僵化与制度失灵、制度伦理滞后性与制度非均衡性、“条块”冲突、政治话语与生活话语的裂合、“公共精神”的弱化、社会信任度降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植、阶层认同的分化、社会排斥与社会融合以及社会利益分化与社会抗争行为等等。我国当前制度环境所存在的各种属性冲突与问题特性,也正是社会管理创新所面临的社会政治生态。为此,需要政府针对其特殊性,以一种全方位、多维度、宽领域以及整合的视角来考察制度环境演化规律,建立符合我国情境的社会管理的理论方法与实践模式。
2.组织场域与社会管理创新
组织场域的形成是场域内组织通过协商、谈判、合作、竞争来构建场域制度生命、制定制度规则、定义场域边界以及规范场域成员行为恰当性的过程。斯科特认为组织场域包括政府、主要交易伙伴、交易机制与专业人员、特定利益群体与民众,即任何能够对场域内组织或组织种群施加规制性、规范性和认知性影响的参与者。社会管理的组织场域也是由一系列受到相似制度力量影响的组织构成的,包括管理相关行动者、管理制度逻辑与治理结构。场域中的社会管理组织会通过强制输入、授权、诱致、烙印以及要素整合等制度化过程吸纳制度化的信念与认知,而获得合法性机制和组织生存资源,并最终实现管理模式的革新。我国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组织场域的关系系统不仅涉及到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还是牵涉到党委系统、政府系统、社会系统、企业、民众等多方面、多系统、多部门的问题,它也包括利益协调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流动人口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社会服务体制、社会工作体制、社会应急管理体制以及社会治安体制等的调整与改革。因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涉及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要妥善衔接好每一个环节。按照国家设定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工作格局,党和政府是组织场域中最权威的规则制定者与组织合法性的基础来源,其主要依凭法律与政策来对社会管理主客体的合作与对抗、协商与自主、谈判与共谋、讨价还价与妥协、图谋自利与互谅互让等行为产生强制性作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组织场域的文化认知系统是指参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事业的一系列组织之间形成的相互认知。它能够使个体或组织定位、感知、界定与标名其所境遇的社会现实,并以此作为其行为的价值基础。组织场域中激发的社会抗争不但表明既有的社会管理效能不彰显,而且也会使政府注意到社会统治结构中存在的矛盾,促使政府推动社会管理的革新,为弱势群体表达其相关诉求提供相应的渠道与机会。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组织场域结构化、解构化与再结构化表明:个体、组织化群体、组织以及党和政府等相关行动者,在行动时不仅要受到政治、物质与文化条件等的限制,同时行动者又是具有能动性的且常常是创造性的力量,能够塑造与再塑造组织场域,能够有意地和无意地改变社会管理效能发挥的制度环境。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性因素
社会学制度主义对制度内涵的宽泛定义表明:制度或制度安排在社会限定的互动领域内建构与调适着社会的各种交往行为。制度为行动者之间的定位和组织规范他们的互动提供了一个系统的、有意义的基础;为架构、解释和以主体间的分式来分析他们的表现提供了系统的、有意义的基础;为评论、论述、批评以及辩护他们的行动和互动提供了系统的、有意义的基础。社会管理制度将行动者的行为与权力决策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通过经验的方式来展示制度的存在与创新,也以这种方式将具体行动体系勾勒出来,而具体行动体系则将组织、规则、物质与非物质的设置、正式构成要素与非正式过程融合为一个整体。
1.制度系统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制度其实也是一个系统,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与相互制约的元素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与功能的整体。社会管理制度系统的四要素分别阐明了管理的具体内容、管理的范围与指向目标、价值判断与目标定位以及管理制度的样式,并且它们之间的勾联性赋予了社会管理的实际功能。提出“制度系统”这一概念,有助于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克服把制度仅仅作为一些规则的集成与组合而导致的对制度认识的偏差。社会管理的制度类型框定了社会管理创新中相关行动者的行动规范、社会关系、社会角色以及游戏规则等参与方式与参与程度。制度用社会地位与社会关系、部分地规定行动者参与资格的合法性(或适当性)、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获取和控制资源的资格等来规定与建构特殊的社会规则;通过为建构制度性活动规定场景以及在特定的领域或范围内组织、协调、规范社会互动;为行动提供恰当标准;为行动提供模式化特征;明确规定核心价值观;生成复杂的、潜在的规范平衡。我们也可以通过“行动者—行为—制度”的内在关联来阐释我国社会管理创新中制度系统与行为的关系,即个体的制度行为的产生,是个体的价值偏好与各种制度规则相互作用的产物,理性与效率、心理与社会、知识与创新以及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等行为与理念推动着个体(或组织)的制度行为的发生与类型。
2.制度演化与社会管理创新
新制度主义学派关于制度的产生长期存在着:制度是纯粹理性设计的产物还是纯粹自发演化的无意识的产物的争论。笔者无意对此争论作出自己的论断,在本文中所使用的“制度演化”的概念是兼具两种制度争论属性的综合。因此,社会管理制度演化也是制度的理性设计与自发演化的双向互动过程,它把社会管理制度看成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也由从微观到宏观的四个相互关联的演化层次构成。嵌入制度(非正式制度)的改变只能是渐进的,它是管理制度生成与演化的关键,是一个内生变量;基本制度环境(正式制度)是对其基本的社会文化基础的反映,它与社会文化基础在特定时间序列上保持着相容;治理机制(执行与监管制度)是给定的管理基本制度环境的具体制度安排;短期资源分配制度是前三种管理制度的日常运行。制度演化表明社会管理制度系统具有动态的、演化的、具有效率的非最优以及路径依赖等复杂特性。社会管理制度演化相互关联的层次可以形成一个复杂的制度网络,并且呈现出高度集聚、择优连接与结构洞等特征。制度网络中各个制度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多层次的,制度主体间的网络关系影响着各个制度主体的行为,制度主体也反作用于制度网络,制度网络中各个制度主体是制度网络功能健全的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可知,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制度设计,就不只是对管理基本制度环境(正式制度)的程序进行科学设计的问题,而是要把社会管理制度演化的四个相互关联的层次都结合起来考虑,寻找正式制度条文与外部社会环境之间合理平衡点的过程,也是从组织(或制度)的工具性逻辑向社会适合逻辑过渡的过程。
三、结论与启示
社会学制度主义对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论意义在于:社会学制度主义可促使政府以一种整体主义理论视野来看待社会管理创新;使政府既认识到制度由规则体系与意义框架构成,也促使政府在进行管理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制度环境的制约;组织场域不仅可使政府厘清社会管理的相关行动者及其复杂的网络关系,而且会使社会管理相关行动者明晰组织合法性机制与组织生存资源的来源;制度系统会使社会管理主体从对制度进行一般经验层次的描述性理解深化到个体(或组织)与制度的相互关联性的认知;制度演化也可使政府了解相互关联的制度主体之间的复杂特性,促使政府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各个层次的制度类型,并找到正式制度条文与外部社会环境之间合理的平衡点。总之,我国当前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充分考虑到情境性因素与制度性因素,把社会管理创新视为一种具有特定背景因素的开放性系统,积极地创设一种功能耦合型社会管理新体制机制。
作者:周育平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