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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暴力行为的社会学研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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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端暴力行为的社会学研讨

一、社会转型期的问题与困扰

1.矛盾纠结于贫富分化与利益失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但分配失衡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据统计,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总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二,超过日本。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社会领域中却出现了更多的矛盾和问题。国际上通常把基尼系数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超过这条“警戒线”便很容易引起社会动荡。主要发达国家的基尼指数在0.24到0.36之间,美国为0.4,而中国内地基尼系数已激增至0.51,大大超出0.4的国际警戒线,达到0.6则属于危险状态。2009年6月的国家权威部门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0.4%的人掌握了70%的财富,财富集中度高于美国。有专家指出,在当今中国社会,随着社会分化的加快,已经形成了两大集团,即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坐拥权力与财富的强势群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处于另一端的包括农民、下岗职工等的权利和利益不断地受损。其中最为典型的即权力资本的暴利在扩大,而中小企业普通民众的盈利空间被挤压。由于体制改革滞后,对权力没有形成有效约束。不少官员或通过审批项目和提拔官员大举敛财,让拥有官股保护的企业获得暴利的同时,却使通过正常渠道办事的普通守法企业举步艰难,使社会的整体运行效率大大降低。“基尼系数超高后,低收入阶层会产生‘相对剥夺感’,心理失衡严重将导致仇富、报复社会等行为,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将使社会两极分化严重,不能实现公平竞争和资源有效配置,不利于社会健康发展。”改革开放是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利益博弈本是市场经济和利益分化的必然产物。正如孙立平所说,“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的时代,任何一个具体的经济社会事物都可以成为一种利益,从中滋生出一群分享这种利益的人,并围绕这种利益进行博弈。”利益博弈本是市场经济和利益分化的必然产物。但问题在于,是否能够使各利益主体都具有公平的利益表达权利和有效的表达手段,而实现利益博弈的健康有序发展。

2.丛林法则与社会公平博弈机制缺失

当今中国社会强势群体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丛林法则”盛行,强横者赢家通吃。丛林法则是自然界里生物学方面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优胜劣汰、弱肉强食的规律法则。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本质上是竞争性和开放性的,为了利润的获取和各自的价值的实现,市场主体之间激烈竞争,凭借各自的实力优胜劣汰。但是人类不同于其它动物,除去适者生存、物竞天择的生物性,还具有人性和社会性,具有文明与文化。人类的行为是有社会规范的,市场竞争是有规制的。只有在法制不健全的社会,人际关系和组织关系才会是动物性的循弱肉强食的规则,才会是丛林霸权、暴力武力决定生死存亡。如果一个社会依据丛林法则,强者横行,必然带来大量社会问题。其一,社会冲突和对立愈演愈烈。柯林斯认为“冲突不可避免地是由诸如财富、权力、声望及其他产品的不平等分配引起的。人们总是力争最大限度地提高自己占有的稀缺资源的数量。而那些已占有较多资源的人,总想巩固自己的地位,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既得利益。因此,他们常常使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强制手段控制自己的地位。但是又因为受控制的人并非乐意总处于屈从和被控制的地位,这就形成了冲突。”

常言道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与其说当今老百姓“仇富”,不如说是“仇腐”。对权力经济、非法经济和犯罪经济所产生的贫富差距,当然是无法接受的。对于利用市场化进行“寻租”的贪官、官商“勾肩搭背”、的走私巨富诸如刘铁男、刘志军等贪腐分子是深恶痛绝的。勿庸置疑,面对贪赃枉法、巧取豪夺、为富不仁,老百姓的仇恨是天经地义的。对于那些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依靠钻政策的空子,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偷税漏税,抑或贪污受贿、化公为私等牟取不法收入的行为的存在,意味着对国家、集体财产的侵吞,意味着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践踏。如果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诸如此类的不法行为予以必要的约制和惩处,而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将成为社会不满情绪滋长的重要根源。其二,信任信仰危机,道德面临挑战。近年来,地震、水灾、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没有打垮我们,见义勇为,“最美妈妈”等高尚品德的弘扬,使得社会充满了正能量。但是在真善美的另一端,却滋生着丑恶,“黑、灰、恶、暴、假、劣、奸、诈、赖”等非法暴富者的逍遥法外和肆无忌惮。导致这样一种社会认同和社会风气,“老实人吃亏”“,善良人倒霉”“,好心没有好报”。当社会公平公正变得可望不可及,诉求无门,尊严被剥夺,就有了把好人变成坏人的可能性。于是“狠心”、“无情”替代了人际和谐相处和忍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关心被蒙上了一层阴影,诚实与真善美又一次被颠覆。尽管我们的主流文化中赞颂着美好的品德和英雄的形象,但是在多元价值取向的现代社会,非主流的价值观念仍有市场和土壤。因此,由暴戾之气引发的血腥暴力行为,与法律制度和规则的缺失密切相关,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公平和法治力度的不足,都将催毁人们对于既有规则的信仰,由此在内心里建立起另一套生存法则。

二、危险人格与极端行为预控问题

1.风险社会与人格缺陷

恶性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问题。一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他在此之前已有的人格缺陷是紧密相关的。“暴戾”本身就是一种性情凶残的危险型心理和缺损型人格。首先,对于危险人格不仅要从犯罪心理学方面进行分析,也应从社会学的视角加以研究。人格社会化的内容与结果是通过社会教化和个人内化的交互作用来完成的。人格社会化不仅仅是个人内化的过程而且又是通过社会教化将价值观、社会规范等文化内容传授、灌输给个人,从而引导和帮助其塑造完善自我的过程。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当前我国特定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急剧变迁,价值观取向的多元化,对青少年的健康社会化带来了更大的压力。虽然现代化给人类文明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我们对于消极意义层面上的现代性“摧毁”却无法完全加以控制,致使人的“身体和自我产生出一种窘困”。

在中国,由市场经济而引发的社会性的变革,增加了社会风险性,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被挑战。这一社会变迁对青少年的人格社会化必然产生重大的影响。吉登斯曾指出,孩童在其社会化的过程中是被给予了信任的。社会化的这一特点给予人以“保护层”。随着孩童进入成年,这种“保护层”会有助于他们产生出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安全感和信任感。这种信任又可以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得到加强。然而,现代性所带来的新的风险性却总是对我们的信任构成威胁,并导致普遍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不安全感。在中国,地沟油、问题奶粉、重金属污染等食品安全问题以及诈骗、网络谣言等诚信危机,凡此种种,都使人们不断滋生着不安与恐惧。这种风险是全球性的,无论是在强度和广度上,都对当今生活于这一世界中的人们构成影响。其次,人格心理障碍可分为反社会性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是指以不遵守社会规范,经常违法乱纪,对人冷酷无情为特点。冲动性人格障碍则是情绪型,遇到冲突容易产生突发冲动行为。心理学研究指出,许多心理上存在严重疾病的人,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谈论事情时都以“我”为主题词,“我”出现频率极高。在对自我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个人与组织之间关系的认识和处置方面,他们的普遍特点是不会站在别人的视角思考。他们的心灵世界狭小,感觉世界越来越小,自我实现机会越来越少,过于敏感、过于冲动,显现出极不稳定的心态。当自卑与自大荒谬地混合在一起,当失败越来越成为挥之不去的恐惧,一个偶发的危机,就会触发极端行为,伤害他人或自我伤害。例如马加爵、邱兴华、药家鑫以及校园血案和宿舍投毒等。事实证明,人格心理障碍极易对社会安全产生危害。

2.特殊问题群体与极端行为

反社会极端行为高发人群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主要构成包括精神病人、吸毒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和部分流动人口以及失业、失意等的特殊人群。这部分人群主要特征包括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上的贫困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这些人处于社会边缘地带,不仅面临就业、医疗、生活等压力,同时心理人格都有不同程度的问题,容易产生反社会倾向,如处置不当,极可能导致极端行为和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等,对社会造成危害。据公安部2008年统计,我国吸毒人员有112.67万人,每年至少要损耗270多亿人民币。吸毒同时又恰恰和艾滋病是一对孪生兄弟,因吸毒者多共用注射器注射以及吸毒人员中性乱者居多,从而导致吸毒人员成为我国艾滋病的高危人群。据调查,大约有53.13%的吸毒者采用注射方式吸毒,而其中又有37%的人共用注射器。从1985年我国发现第一例艾滋病人以来,截止1998年9月,共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1170例,其中静脉吸毒者所占的比例高达67.15%。而1999年底全国累计报告的17316例艾滋病感染者中,因静脉注射感染的比例又上升到72.14%。近年来,刑释人员占重新犯罪人员的比例有所增加(见图1)。

司法部早在2004年就统计过相关数据:当年中国重新犯罪率居世界中等水平,但是在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中,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占到了70%。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重新犯罪率大概维持在7-8%,21世纪初期上升到13-14%。翟中东则根据到2007年第三季度的一组数据推算:如果按照全国在押人员150万人为基数,全国监狱中被判刑2次以上的罪犯达到15.98%。指出,在当前社会治安管理中,对于特殊群体的有效帮扶、矫正以及心理疏导成为防止极端事件发生的关键。然而,事实上这部分特殊人群却存在着难于回归社会的问题。究其原因,除这一群体人员大都存在人格缺损、自暴自弃、悲观失望或者法律意识淡漠、反社会倾向等心理、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着其深层社会根源。其中包括社会排斥、就业困难、家庭缺乏温暖等。长期以来,这部分人往往被当做严管严打对象,对这部分“容易闹事”、“好斗不安分”人员,大家避之犹恐不及,敬而远之。例如,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的初期,会遇到就业、谋生、婚姻等诸多方面的难题。有时甚至得不到公正待遇,致使其思想极不稳定。部分刑释人员觉得自己犯了法、坐了牢、失去了声誉,成了被社会另眼看待的群体,进而失去重塑自我的信心和勇气,产生低人一等的强烈自卑心理。心灰意冷或重操旧业,不择手段地实施犯罪,走上重新犯罪道路。据对南京戒毒所的一项调查发现,在被调查的100名复吸者中,当问及复吸原因时,20%的人回答“:社会歧视,感到孤立”,并且希望“得到社会的接纳”。因此,着力调查解决这类特殊群体的民生问题,也成为化解深层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安全的焦点问题。

三、对策

1.通过司法公正以惩恶扬善

法治的完善和规则的健全,对社会和人心的具有着正向牵引及导向作用。早在19世纪,面对日益激化的社会革命,托克维尔、密尔等学者提出了“限制自由以拯救自由”,即限制资产阶级的权利,让渡权力于无产阶级,以弥合分裂,化解冲突,实现社会稳定的观点。西方国家经过百年努力,逐步形成了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权利的社会福利制度。而美国的《社会安全法案》,以及应对贫困、残疾、老年、失业等社会问题而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安全体系的建构,则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在城市社会治安与犯罪治理方面,日本、韩国、新加坡、北欧诸国出台的《轻犯罪法》之类法律,解决了城市管理部门对自然人“难执法”和“执法难”的问题。美国警方的“零容忍”政策对各种反社会行为和犯罪活动采取打击。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通过法治,惩恶扬善。才能把权力关进笼子、将罪犯绳之以法、使贪欲遭到遏制、使真善美得以弘扬,还社会以公平正义。才能实现百姓的人际和谐与安居乐业。

首先,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坚决依法严惩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无论犯罪嫌疑人出于怎样的主观动机,无论是出于极端的“寻仇报复”,还是为可能受到不公平的待遇讨个所谓“说法”,都没有权利动起杀人的恶念直至手持利刃剌向他人。我国刑法对这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规定为“故意杀人罪”,将予以最严厉的刑罚。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明确昭示,人的生命权利的价值与尊严是不容置疑的,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动机和任何手段,去从事任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次,是针对权力的制度化约束,这直接关系司法的权威和对于社会的示范。如果政府和法律不能成为社会中立性力量的象征,人们难免会从非制度力量上去寻求“裁决”,例如强拆、城管执法等,权力离开制度的约束就似脱缰野马,滥权则是罪恶之源。只有良法善治得以运行,社会个体才不需要通过“狠化”来维护自身的利益,每个人都能在明确的制度规范下,找寻到属于自己的安全依靠和位置,回归社会信任与依赖。唯有法治与文明才可涵养人心,遏制人性之恶,纾解社会戾气。

2.建构制度化生存机制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着相当普遍的所谓“非制度化生存现象”。在利益博弈时代,法律和制度化机制的建立是至关重要的。其一,通过法律规治、遏制贫富分化,实现社会公正。国家通过依法制订健全的税收制度,一方面限制高收入群体的财富的迅速扩大,另一方面使国家增强必要的再分配能力,从而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有效地援助弱势群体。同时,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严厉打击贪污腐败、以权谋私,取缔非法收入。其二,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保障社会利益。采取倾斜立法的方式,将保护的重点放在弱势群体一面。通过社会立法,对于劳工、消费者、妇女、未成年人、老人等社会资源占有权相对稀少的社会弱势群体予以特别关注和保护,促进社会利益结构的均衡化。其三,政府应当把注意力放到协调重大利益关系上。在解决市场化分配的同时,要更突出地抓好社会再分配,形成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机制,包括确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和就业服务体制。

3.以人为本与关注民生

其一,建立对于危险人格倾向的疏导与控制机制。在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生存压力增加的情况下。加强心理健康与疏导教育。对有心理问题的青少年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和矫正。从娃娃抓起,形成健康积极社会心态,勇敢面对挫折,增强意志力和耐受力。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宣传和鼓励助人为乐和见义勇为的高尚的社会行为,人心向上向善从正面教育化解暴戾之气。对存有反社会思想倾向的人来讲,应该从思想上消除对社会的不正确认识,“敬人者,人恒敬之;爱人者,人恒爱之”,从自身下工夫,用仁爱、崇义、兼爱、博爱等思想完善自我。其次,树立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理念。面对矛盾多发期和活跃期的现实,以人为本的重点放在让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上,放在改善他们的弱势处境上,这就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在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指导下,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切实保障各方面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他们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当前,尤其要从义务教育、公共医疗、房地产价格上涨等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开始,启动公共服务的问责制,同时健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

作者:李宁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社会工作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