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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价值论与生态整体主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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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价值论与生态整体主义

《科学技术哲学研究杂志》2014年第四期

一、自然价值的生态整体性

(一)自然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辩证统一进言之,自然的价值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人与自然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同样引发了人们对于“价值”本身的一个反思。从根本上讲,价值内在地具有属人性,必须通过人这一主体的参与才能显现。传统价值论认为,价值可以分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前者以自身为目的,后者则是一种外在的工具性价值。无论哪种价值,都必然产生于一种关系中。即使站在人类主体性的认识角度来看,价值作为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则“来源于客体,取决于主体,产生于实践”[3]。这样一来,“价值”至少不是一个单向的概念,不能认为价值的来源完全依赖于主体的某种需要,亦即不能单纯地以人的需要来裁剪自然价值。应当强调,自然不能等同于“自然物”,它不是一个集合概念,而是一个整体的动态存在,甚或可将其理解为一个有机的生命体,由于自然生态自身的运行和自我调适,使之不可能以某种静态和稳定的方式提供固定的“价值”。人类的需要同样也不是任意的,其产生之初必然受到自然环境的约束,任何“越轨”的需要往往会遭到严厉的惩罚。因此,“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起初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往后和再往后却发生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最初的结果又消除了”[4]。更为重要的是,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实践关系也并非一方主动行为、另一方被动接受的机械关系,而是一种彼此的相互适应关系。这种关系类似于后现代思潮中的“主体间性”,即双向互动关系。在这一背景下,“价值”不是由人的需要或人的行为创造出来的,而是通过人的实践,由“遮蔽”走向“在场”。也就是说,具有内在属人性的价值并非人的随意创造,它至少需要一个更为根本的超越性的载体。

(二)自然价值整体维度的确立当重新认识了自然与价值之后,就可以在更深的层次上看待自然价值了。首先,自然价值不是所有自然物的价值之和,而是一种超越性的价值。它要求将自然作为一个动态的不断变化的整体来理解。自然价值不仅涵盖了各种自然物的价值属性,而且让这些价值彼此联系,相互影响,从而形成一个巨大的价值网络。只有在这一网络的动态平衡中,每一种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在这一网络中,任何一种高价值的变化都会对自然价值的整体发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会有那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在这个意义上,人不能以凌驾于自然之上的态度来俯视自然价值,而应该在这一价值网络中寻找其自身恰当的位置,从中展现出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其次,自然价值如果与人类的需要相对应,也必须以“大写的人”来理解人类,即要从“类意识”的角度来看待人的多元需要。换句话说,即使人是从自身的需要来看待自然价值,也必须意识到自身的需要是一个相互联系的多元体。多元的需要意味着,人类自身的价值实现也需要置身于自然的动态平衡之中。由此可以看出,自然价值的提出和反思本身则印证了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从来就不能割裂看待。人与自然在彼此的互动中体现出整体性的特征,而且二者的价值也渐渐走向一种融合,越是强调对方价值的重要性和自在性,自身的价值体现就越完善。

二、自然价值论的生态整体主义立场

要进一步深化对自然价值的认知与把握,还有必要确立科学的方法论意识,坚持生态整体主义的合理性辨析。

(一)生态整体主义的基本理念生态整体主义是伴随着当代生态哲学的发展而发展的。利奥波特在大地伦理学中指出:“当一切事情趋向于保持生物群落的完整、稳定和美丽时,它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5]。这里的“完整、稳定、美丽”被看作是当代生态整体主义的最初价值定位。之后,克里考特进一步指出了环境伦理的整体主义特质,提出环境伦理的最高目的是作为共同体整体的善。最终,罗尔斯顿完善了生态整体主义的理论体系,他特别强调生态自然整体对于价值形成的基础性作用,认为“自然系统的创造性是价值之母;大自然的所有创造物,就它们是自然创造性的实现而言,都是有价值的”[6]。由此,完成了生态整体主义作为一种理论的基本建构。在过去的争论中,人们往往将生态整体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一对对立的范畴进行论辩。但是,作为一种整体论,生态整体主义所对应的应是某种“中心主义”或“中心论”。整体论所强调的是多元价值的平衡与共存,它更为重视整体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并认为各要素之间的价值没有绝对的高低优劣,只是在特定的境域下,某些价值会凸显出来。进言之,整体论中所谓的“整体”是一个由各个价值联系并承载着的价值网络,它认为,其中每一个结点的崩溃或每一个关系链的断裂都可能对整体产生影响。因此,整体论强调不能随意用其中某一价值完全遮盖另一价值,更不应该存在一种凌驾于整体价值网络之上的“价值”。而且人类作为价值网络中的一环,虽然“人类是自然最丰富的成就,但并不是自然的唯一成就。……多样化的生命比单由人类组成的世界更为丰富”[2]222。与此同时,生态整体主义在更深层次上内蕴了本体论与方法论的意义。从本体论上看,生态整体主义要反思的是人的主体性的边界,即人类有没有可能脱离一种根源性的本体来建构自己的主体性。可以说,生态整体主义首先在本体论上给予了人类一定的价值定位,它承认人类是自然价值的观察者,也是自然价值最深刻和最丰富的体验者。但人类毕竟不是体味自然价值的唯一存在者,也不可能承担起全部存在的意义。就方法论而言,生态整体主义要求人类应以一种敬畏的心态与谨慎的方式去与自然进行互动。毫无疑问,人类应追求终极的、永恒的意义,但同时又必须意识到自身总是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自然条件下的,其理性的能力总会受到当下条件的制约。生态整体主义要求人类对于自然理解的基本方式就是要从整体性的视角来看待其中的各个元素,不要忽视每一个元素和关系对整体产生的可能性影响。人类必须以一种谦逊的姿态来看待自然,并实践于自然。最终,生态整体主义落实的基本立场在于,在整个生态背景中,人的完整是源自人与自然的交流,并由自然支撑的,因而这种完整要求自然相应地也保持一种完整。生态整体主义最终的目标在于人类与包括人类在内的自然系统能够可持续地发展下去,使二者的价值能够不断地延伸和丰富。

(二)生态整体主义对自然的价值梳理与定位可以说,在生态整体主义背景下,以内在价值或外在价值这样的概念来看待自然,无疑是失效的;同样,以主客二分的视角来看待自然价值也是有失偏颇的。生态整体主义所呈现出的自然价值是一种辩证的、主体间性的价值。这种价值体现出的不是“人-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依存、彼此成就的关系。即自然作为本体为人类提供价值源泉,人类通过展现自然的价值来实现自身价值的永恒性;进而,自然也由于人类的展现由价值的遮蔽走向价值的“在场”。具体而言,其一,从自然生态的维度而言,自然价值的确立在于自然生态的整体平衡,其中包括物种的多样性、环境的稳定等等。因为,只有人类的可持续地存在和发展,自然才能使其意义被展示出来,自然价值这一概念才是有效的。因此,自然必须满足人类繁衍生息的需要。其二,从人类的角度来看,自然价值必然包含了物质层面的需要。人类作为一个物种必须从自然中尽可能地获得物质资料,但是,这种获得应是能够持续的。人类获取自然的物质价值的时候,一方面要使这种价值能够惠及人类全体,另一方面则要有“代际”意识,要为人类的后代繁衍生息留下足够的空间与丰富性。同时,人类作为自然之中的栖居者,一定是自然价值的实现者、守护者,而不是自然价值的创造者,更不应是掠夺者。在生态整体主义的视野中,人类只是把自然中本有的元素和属性,依据特定的自然规律来实现自然对人类的价值,即人类不能无中生有地将价值创造出来,只能是巧妙地利用自然中的元素和规律,用于自身的发展。这就要求人类对自然保持基本的尊重,看到自然价值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在物质方面,人类不能使自身的“价值欲望”无限膨胀,超越了自然的可持续性供给。同时,生态整体主义也主张将人的价值置于自然整体的价值网络之中,人类只要守护并不断展现这一价值整体,那么人类离那种永恒性的终极价值就会更近,因为自然作为存在整体的无限性恰恰给予了人类这一追求可靠的保障。由此来看,生态整体主义对于自然的价值定位具有多层次的维度。它一方面并不否认自然,特别是具体的自然物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另一方面则强调必须以辩证整体性的思路来看待自然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生态整体主义更为强调的是自然价值的本体性和现实性,即自然是所有价值的创造者。这不仅是因为自然整体不断创造着丰富的自然物,而且还将其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每一个自然存在者在价值网络中获得独特的价值个性。在这里,自然的价值体现为一种共同体的价值,即让每一个共同体的成员各安其位,充分展现出来,而共同体的稳定与和谐则成为自然价值的首要体现。生态整体主义也反对那种抽象的价值理念,而认为自然价值必须是在具体的社会实践背景下体现出来才是有意义的。因此,它也强调自然价值的“属人性”,重视人对于自然价值的展现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价值对于人的需要并不意味着人类具有凌驾于自然价值之上的价值,而是人类具有承担这些价值的能力。换句话说,人类具有一种对于自然价值的担负责任,“不仅承认自然具有的服务于人的工具价值,同时也承认人类具有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善’和‘美丽’的内在价值;不仅承认自然具有的科学意义的价值,同时也承认自然对于人类所具有的人文价值”[7]。用罗尔斯顿的话说,就是“只有能哲学思考的人才能懂得这些价值在认识论、伦理学以及形而上学方面的意义”[2]404。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然价值与人的价值实现了深层次的统一。

三、自然价值论与生态整体主义的内在统一

通过对自然价值论与生态整体主义两种理论基本内核的深入剖析,不难发现,自然价值论作为一个问题被提出,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生态整体主义这一生态哲学立场的确立。二者的统一并不是罗尔斯顿简单地将生态整体主义的价值逻辑建构于一般的自然价值观念之上,而是找到了自然价值论能够得以成立的一个稳固的本体论和认识论基础。

(一)自然价值的根基在于自然的整体性罗尔斯顿在其著述中将自然的价值分为工具性价值、内在价值和系统价值三个层面。如果说工具性价值已成为一种定论,而内在价值仍然处于讨论中的话,那么自然的系统价值则是自然价值独立性的一个依据了。所谓的系统价值,就是系统维护自身内在平衡与动态发展的自组织性,它既不刻意凸显内部某一要素的价值,也不护卫或排斥内部某种价值的实现。作为一个自组织系统,“自然系统总是要趋向于稳态,但从不长期保持一种稳态,而是在平衡之上叠加了进化和演变。”[8]显然,自然价值论在系统价值的意义上就体现为整体论,自然价值的实现不仅不完全依赖于自然内部的某一成员或某些价值,而且会在进化和演变的过程中进行相应的价值选择。如果从整个生态史的角度来看,自然已经淘汰了的成员及其价值远远大于保存下的成员及其价值。对于人类而言,不仅不可能超越自然的这种系统价值,而且更多地需要遵循和利用这种系统价值,以使自身不至于被自然整体所淘汰。在这个意义上,人类不可能征服自然,而只能是以积极的态度去遵从自然。因此,无论是从人类的认识角度,还是从自然价值自身的实现角度,都需要最终落实于一种整体主义。自然价值论的独特性也才能得以体现。

(二)超越主客二分来看待自然价值从自然价值论的理论建构来看,生态整体主义则成为人们建构这一理论的基础和依据。自然价值论的提出本身就意味着对于人类价值体系的反思,其目的则是建立一种更为合理的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这就需要超越主客二分的价值形式。因为,一旦加入了自然的维度,“我们直接感受到的价值可能是从一个无法评价的基础产生出来的,……现有的一种善在历史上可能是从正价值与负价值的混合中产生的。”[2]173这就需要从生态整体主义的维度来理解自然的本质和自然价值的生成。值得注意的是,当代科学的发展也为这种生态整体主义的自然价值论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根据现代物理学的观念,物质的现实性是一个整体,虽然这不是一个由部分组成的整体。这完全就是一个通过多样性的互补性描述才能把握的整体”,因而,“一种自然整体性的思维……必须得到承认,因为我们自身都是自然的部分……一种以未来为取向的自然研究,除了不可避免的实验系统之外,所需的首先是思想者,他们生活在同其内在世界的生命联系中。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日益增长的自然异化及其自我毁灭的趋向。”[9]这些都说明了自然价值论的立足点应是自然整体,而不是人类或者自然中的某一类存在。同时,对于人类而言,生态整体主义的立场恰恰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实现自身价值多样性的途径,即自然价值越多样,层次越丰富,人类就越能找到自身存在的多元性价值。

四、结语:生态整体主义的自然价值论对人类价值的提升

自然价值论本身昭示了生态整体主义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因为,自然价值的延续是自然内部各个元素、各个物种共同作用的一个结果。无论是人类,还是非人类的其他物种,都在自身内部包含了某种整体性的要素。这种整体性展现的越全面、越丰富,这一物种的个体性才越强。人类之所以是万物之灵,就是因为人类能最大程度地展现这种多元的价值。与人类之外的其他物种相比,“人类却能对荒野的根、邻居与陌生者都进行评价,而不管一个具体事件是否有助于我们的生存、福祉和便利。我们把资源关系放到一边去,而带着道德判断来审视自然界。……我们不只是对生存价值加以修改,而是超越了生存价值。人类的到来的确是全新的,因为我们能达到一种地球上前所未有的,几乎是超自然的利他主义”[2]250。由此可见,人类对于自然价值的提升将建构一种全新的价值形态和评价系统,从而在全社会确立一种超越现代工业文明的生态文明所应有的价值维度。只有在生态整体主义的立场中,才能从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中为人类与自然双方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有效的伦理辩护。

作者:薛勇民路强单位: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所 山西省社科院《晋阳学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