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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营文化天地》2017年第8期
摘要:军事行政救济制度是国家救济制度的一种,把军事行政作为主要的手段,保护与之相关人员的权益,并严格落实依法治军。该制度是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复议、诉讼与赔偿,这三项工作处理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会直接影响工作效率,故需要相应的对策加以完善。
关键词:军事行政救济制度;军事申诉;复议制度
一、引言
军事行政救济制度是军事机关处理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对不正当的行为作出处理,以用军事行政的方式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但现在这项制度并不完善,真正落实后可能遇到不同的问题,就像是军事申诉等,因此,需针对不足,用措施不断完善。
(一)申诉制度
我国《纪律条令》中对申诉提出了明确的规定,军人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并让群众主动监督社会,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纪律。申诉是军事行政必需的内容,对军事行政权进行监督,但其真正落实时仍有差异。首先,申诉范围并不明确。《纪律条令》中,规定当个人认为对自己的处分不当,或者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即可提出申诉,对于需要处理的处分,应包括行政处分。而申诉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时,对权益的类型和被侵犯的方式,都应以纪律条令与司法解释的内容为规范,但这两者并未做出明确的阐述。由此,造成的结果是申诉范围并不明确,合法权益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界限[1]。其次,申诉主体的范围狭窄。申诉的主体是以军人为主,对于这个主体的限定,可能造成有些处分无法通过申诉完成维权,得到相应的救济,就像是除名或是开除军籍等,同时,因为申诉的过程中,处分仍会继续执行,这可能引起申诉主体的不满。而主体为军人的设计,也不能做到军事主体的全面救济,并且军事权力只限于军事范围,不会与民间社会的权力交叉。最后,申诉程序缺失。军事申诉通常是用按级的方式申诉,但并未明确申诉机关是给出处分的机关或是上级机关,而在某些特别的情况下,其也可以用越级申诉的方式申诉,但其存在的问题是可以越过一级还是多级,一个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有几次越级申诉的机会。这些都是造成申诉程序缺失的原因,进而让军人处于较为被动的位置。
(二)控告制度
控告制度是内部救济制度的一种,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但《纪律条令》中,申诉和控告两者的程序基本一致,两者没有明确的区分,且它们又较为相似,很容易让人把两者混在一起,没有认识到控告制度的独立性,当事人提出申诉时,也会体现出无所适从。其不足体现为两方面,一是有很强的人身针对性,二是控告所需事项不具备法律效力。
三、完善军事行政救济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复议制度
该制度中的复议制度是利益相关人员被迫接受其他人对其做出不当的军事行政行为,或是他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根据法律程序的要求向机关提出申请,机关复核给出处理结果。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复议制度,制度中现有的申诉、控告实际操作时,可能会引发救济死角。所以,对于复议制度,应把普通行政的复议制度作为对比,并考虑军事领域的特殊性,科学界定申诉的范围[2]。
(二)完善诉讼制度
我国军事机关是国家独立设置的机关,国家会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中除了处理军事事务的权利外,也有行政管理权,当军事机关行使这些权利时,是其展开行政工作的一种方式。由此,我们需完善军事诉讼制度,现在,诉讼制度已经开始试点,且内部和外部制度的差异也已基本消除,有明确的范围,但仍需采用相应的措施消除内部和外部制度的差异,实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三)完善赔偿制度
军事行政赔偿是国家对相对人的损失给予赔偿,多以直接损失为主。其完善措施把相对人的权利放在重要位置上,给予及时的行政补偿与赔偿,且赔偿的物品需从物质向精神延伸,把精神损害纳入到赔偿范围中。除了完善复议、诉讼制度、赔偿制度外,也需明确申诉、控告独立的法律地位,即两者是成本低廉,方便的救济制度,且因为它们对程序没有过高的要求,可以用越级的方式提出,让人自由选择。申诉机关接受要求并核查后,可根据结果判断处分是够公正,并对做出错误判断的个人给予处分,加大了监督力度,进而发挥出救济制度的优势。其独立法律地位的划分方式是:界定申诉和控告的范围,赋予其独立的法律权利,在特定的范围内保护军人的权益;完善程序,其是要求军事机关优化对案件程序的处理,进而保证公平;明确申诉和控告的功能。
四、结语
本文对军事行政救济制度主要问题的论述为申诉与控告制度,两者是维护军人权益的主要方式,由此,提出的完善对策是完善复议制度、完善诉讼制度、完善赔偿制度、明确申诉与控告独立的法律地位,以真正发挥制度的救济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妮.完善我国军事行政救济制度的若干建议[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04:87-93.
[2]隋盼.当前我国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青年记者,2012,32:86-87.
作者:刘一聪 单位:武警警官学院训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