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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一种融合互联网金融和个人消费金融的新型金融产物———互联网现金贷业务逐渐兴起,凭借无抵押、审核快等优势,其规模迅速扩张,但在发展过程中各种风险、问题也随之而来。在梳理互联网现金贷的起源、发展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现金贷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消费金融;互联网现金贷;金融风险;监管
随着消费金融和大数据的发展,2015年我国互联网现金贷业务凭借其放款迅速、审核标准低等优势迅速兴起。截至2017年12月底,我国互联网现金贷平台已扩展到2000多家,其中比较有名的有蚂蚁金服的蚂蚁借呗、腾讯微众的微粒贷以及京东金融的京东白条等。然而在互联网现金贷发展的过程中,现金贷平台、资金出借方以及借款人都面临着不同风险。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现金贷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对策。
一、文献综述
我国互联网现金贷的前身是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的美国发薪日贷款,其以现金垫付、预付借记卡等形式向中低收入、无法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人群提供贷款。互联网现金贷指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小额、无场景依托和指定用途的小额短期贷款,主要面向征信记录差甚至是无征信记录的中低消费人群。互联网现金贷的出现,拓展了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层次。叶文辉着重对互联网现金贷的运行模式进行分析,并梳理了国外的发薪日贷款发展经验[1]。李越梳理了当前关于互联网现金贷的相关政策,认为有必要通过征信资源共享来解决互联网现金贷存在的暴力催收等问题[2]。张媛从互联网现金贷的四种运行模式出发对当前现金贷的监管问题进行了思考[3]。作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互联网现金货的出现引发了许多现实问题。袁新认为,互联网现金贷存在准入机制不完善、成本高、风控能力弱以及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四大问题[4]。闫婧认为,互联网现金贷存在资金回收、欺诈、违约和信息安全等风险,应建立现金贷风险准备金库[5]。涂鸣越着重分析互联网现金贷的诈骗体系和运行模式,并提出防范现金贷诈骗的多元化治理模式[6]。针对互联网现金贷出现的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对策建议。杨文尧天从牌照、利率、场景等方面分析了现有监管政策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应当取消场景限制、合理分配中央和地方权力等建议[7]。袁康等从监管前、监管中、监管后三个角度对互联网新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进行了政策解读,提出要规范现金贷业务体系,着重强调要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安全[8]。综上所述,现有研究较为详细地分析了互联网现金贷的风险及问题,但是鲜有文献基于互联网现金贷的运行模式和发展环境分析其风险产生的成因。因此,本文对此进行研究,并提出完善我国互联网现金贷监管体系的路径。
二、我国互联网现金贷的发展
(一)互联网现金贷的发展环境1.经济环境。虽然2010年以来我国GDP增速放缓,但消费在推动经济增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世界平均消费率(78%~79%)相比,我国居民消费率(50%~52%)也还有较大差距,可见我国消费市场还有巨大的增长空间。2013年,我国消费信贷余额(不含房贷)为3.17万亿元,截至2017年我国消费信贷余额已达9.8万亿元,四年间消费信贷余额平均年复合增长率为32.60%(图1)。消费信贷市场增长迅速意味着消费金融的崛起。消费金融作为连接消费和经济的重要桥梁,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必将迎来良好的发展势头。作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一个分支,互联网现金贷同样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图1我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不含房贷)变化情况2.政策环境。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正式拉开了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序幕。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这奠定了普惠金融的基础。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政策的出台加速了网贷的合规进程,也为互联网消费金融提供了政策支持。很多网贷平台开始转向个人信贷业务,加之为了改善现金流问题,越来越多的网贷平台偏向于做现金贷业务。3.社会环境。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到8000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57.7%,庞大的网民规模预示着我国互联网理财用户规模持续扩大,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相比于其他贷款业务,互联网现金贷的出现满足了有不良征信记录或者征信空白人群的贷款需求。据统计,目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的9.5亿自然人中,有征信记录的仅占50.53%,还有大量未被征信系统覆盖的人群。而这些传统金融机构未能覆盖的人群,理论上都是互联网现金贷平台的目标客户,这说明互联网现金贷平台有巨大的用户基数。
(二)互联网现金贷发展现状1.现金贷用户规模及业务规模发展迅猛。自2015年我国互联网现金贷业务兴起以来,互联网现金贷的用户规模和业务规模呈井喷式增长,并于2017年10月达到顶峰。目前,我国互联网现金贷活跃用户为3000万,截至2017年11月29日,我国正常运营的互联网现金贷平台有2693家;截至2017年底,我国互联网现金贷业务存量规模已达600亿~1500亿,潜在市场规模更是高达4万~5万亿(图2)。注:数据来自网贷之家。图22017年10月网贷数量与成交量2.主要用户群体为低收入群体和“90后”。截至2017年底,使用过互联网现金贷的1亿人中约66%的用户年龄为20~39岁;在“90后”的客户群体中,公司职员和蓝领工人最多。这些客户群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收入普遍较低且不稳定;二是个人征信记录欠佳或空白,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三是贷款额度偏小。3.大数据、AI等技术和新型征信方式及机构助推互联网现金贷的发展。大数据、AI等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现金贷业务的风控体系提供了技术支持,同时也实现了互联网现金贷业务的精准营销,提升了客户的服务体验。互联网现金贷依托人工智能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对海量的借款者信息和特征进行风险评估,并以此为借款者匹配符合其风险特征和消费行为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除此之外,新型征信机构和新型征信方式也使互联网现金贷平台的信用评价工作更为便利,提高了平台的风控能力。4.负面信息不断,行业面临着巨大考验。
虽然互联网现金贷发展得如火如荼,但整个行业依旧面临着巨大风险,如信用、经营、道德、政策等方面的风险。自2015年互联网现金贷兴起,其负面信息就层出不穷。据相关报告显示,2017年监测到的关于互联网现金贷的舆情信息大约有22万条,负面信息如违规催收、施害、受害等占比高达57.14%,远远超过正面信息的占比(14.29%)。虽然现金贷行业风险不断,但其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未来互联网现金贷必须要加强风险控制才能走得更远。
三、我国互联网现金贷存在的问题
(一)借款利率变相提高,远超法律范围我国法律规定,“36%为借贷利率红线,超过36%的利息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大多数现金贷平台的借贷利率超过36%,很多小额现金贷平台的借贷利率超过100%,甚至超过600%。为躲避监管,很多现金贷平台通过多种方式变相提高借贷利率,而控制对外名义利率在36%的规定范围内,这严重破坏了整个行业的发展环境。
(二)互联网现金贷平台准入机制存在缺陷我国金融业一直采用颁发牌照的方式来展开市场准入监管,遵循“一般禁止,特别许可”的原则。平台必须取得网络小贷的牌照才能开展现金贷业务,该牌照由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发放。但目前我国暂停发放网贷牌照,这基本扼杀了平台通过整改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希望,许多平台转而开始寻求在网络小贷牌照上做文章,从而导致现存牌照价格被蓄意抬高,甚至出现借用、套用牌照的现象,最终导致现存互联网现金贷平台质量参差不齐。
(三)风控能力欠佳,违约风险偏高互联网现金贷的客户对象往往没有征信记录,资金去向也不明确,无法通过传统方式获得资金支持,这样的贷款本身就属于次级贷款,具有极高的风险。目前,各个互联网现金贷平台对用户资格审查的标准并不统一。多数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在资格审查环节较为松懈,这使得许多原本没有借贷资格、没有偿款能力的借款人也能获得借款。并且“多头借贷”的现象也未能杜绝,很多现金贷平台只要通过手机注册、身份认证即可使用,而平台之间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而使借款人可以在多个平台同时借款,借款金额远超其还款能力。因此,各现金贷平台亟需建立一套完善的风控体系,降低违约风险。
(四)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很多互联网现金贷平台信息披露不透明、不规范,着重以“无抵押、无担保、放款快”来吸引客户,而弱化逾期后果等风险提示,导致客户一旦逾期就面临高额的利息和罚金,存在消费欺诈的嫌疑。除此之外,很多平台还通过日利率、月利率以及管理费用等方式来变相提高实际利率,却不公布其利率计算方法和实际年化利率,导致用户的还款成本大大增加。个别平台还缺乏内部管理,甚至存在倒卖客户信息的行为。
(五)监管空白区域仍然存在现有的监管政策和监管体系对现金贷行业的市场准入、监管标准和资金来源等都做了严格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监管体系,但仍存在一些空白监管区域。如:目前互联网现金贷的牌照主要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发放的网络小贷牌照,但是网络小贷并能不囊括全部互联网现金贷的内容,加之互联网现金贷业务主要通过线上进行,业务遍布全国,地方金融机构难以有效监管,这导致部分平台利用漏洞进行不合理操作。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现金贷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正确对待高借贷利率,科学确定借贷利率互联网现金贷平台的许多用户本身就属于高风险群体,高风险与高借贷成本是相联系的,因此在确定借贷利率时须将高风险考虑在内。积极鼓励行业平台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合作,接入信用数据评估系统,降低违约风险;重视借贷利率的合法性,明确将管理费用、手续费等其他服务费用纳入年化利率的计算中,同时基于不同的信用数据和支付能力以及贷款额度,实现借贷利率定价的科学化、规范化;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允许平台差异化经营,采用差别利率定价策略,确定最高借贷利率,高风险、高额度、低偿付能力的群体适用高借贷利率。
(二)规范平台准入机制,加强市场准入监管现有的关于互联网现金贷的监管规则并不完善,应借鉴P2P监管方式,加强不同部门的监管合作,强化行业监管;银监会、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加强对互联网现金贷平台的监测,倡导行业自律。一方面,监管机构要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全面规范行业的经营办法和风险防范措施,允许平台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牌照;另一方面,全国应尽量采取统一标准,避免平台利用不同地区监管规则的漏洞采取不正当行为。
(三)加强风控体系建设,有效识别多头借贷与欺诈首先,全国应该统一现金贷平台审核贷款的标准及流程,在此基础上,各个平台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及要求,进一步完善审核标准,加强风控体系建设。其次,要对借款人的支付能力进行科学评估,引入支付能力测试,根据借贷人的偿付能力设置贷款额度。再次,将个人贷款等信息纳入公共信息系统,杜绝多头借贷与欺诈行为。最后,各互联网现金贷平台应加强金融产品设计,强化经营责任,秉持投资适当性原则,向客户说明违约风险。
(四)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严格要求平台对相关费用、年化利率、违约风险、逾期罚息等信息进行公示,严禁任何欺诈、隐瞒行为。第二,严格保护消费者的信息,防止出现私人信息泄漏、乱用等行为。第三,实施平台数据经营报告制度,平台要及时向地方金融办报告资金来源、平台违约情况、放贷数量等总体经营情况,方便地方金融办及时掌握该区域的经营状况,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五)加强多部门沟通合作,避免监管出现空白互联网现金贷平台正是因为有了网络小贷牌照,才有了放款资格,而网络小贷与互联网现金贷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因此,互联网现金贷监管机构以及网络小贷监管主体应该加强沟通,进一步细化监管准则,避免出现监管空白区域。同时,针对全国性的现金贷业务,各地方金融办应该制定统一的准入标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地区差异进行投机;金融办还应加强同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合作,严厉打击暴力催收等行为。
参考文献:
[1]叶文辉.互联网现金贷平台存在的风险和监管对策[J].武汉金融,2017(10):3740
[2]李越.互联网现金贷发展现状分析及监管建议[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8(1):3236
[3]张媛.现金贷问题监管思考[J].时代金融,2018(2):258259
[4]袁新.互联网“现金贷”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J].时代金融,2018(11):233,236
[5]闫婧.互联网现金贷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J].对外经贸实务,2018(4):5659
[6]涂鸣越.论互联网金融诈骗防控体系的构建———以现金贷骗贷犯罪为聚焦[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3):9299
[7]杨文尧天.互联网现金贷监管规则缺陷及其法律应对[J].银行家,2018(3):4345
[8]袁康,张向阳.互联网现金贷新规解读与法律思考[J].银行家,2018(3):4142
作者:卓武扬 潘云春 单位:西华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