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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社会学中研究方法的论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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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社会学中研究方法的论述

一、何谓“社会学”

逻辑行为以日常生活中的事情为例,比如冬天很冷,家里的空调有制冷和取暖两种功能,我选择了取暖功能,这就是“逻辑行为”。而非逻辑行为,以日常生活中的事情为例,比如方舟子曾认为韩寒有“”之嫌,两人在网络上大打出手,相互攻击。而我因为历来就喜欢韩寒,所以在这场辩论中也选择支持韩寒。我的这个行为就是帕累托所言的“非逻辑行为”。因为我喜欢韩寒并不能表明韩寒就不可能是“”。帕累托认为社会学就是关于非逻辑行动的科学。

在迪尔凯姆看来,社会学总体上是一种现代性研究,它是研究社会决定因素的科学。在帕累托那里,社会学研究的是社会行为,而迪尔凯姆却把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所谓“社会事实”,即任何能够对个人施于外在制约作用的固定或不固定的行为方式,是一个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并且不以其个体表现而转移的行为方式。人是受制于各种社会原因的,并且是各种社会力量作用的焦点,所以如若要对一个社会事实进行解释,必须从其他社会事实出发,进行解释。社会事实包括两个主要的大类:物质性社会事实和非物质性社会事实。前者主要包括社会的结构性组成(如教会和国家)、社会的形态成分(如人口密度、沟通管道,以及住宅布置等);后者主要包括道德、集体意识、集体表象、社会潮流。

与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概念不同,韦伯认为:“社会学……是一门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有关,并此与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结果的因果性说明有关的科学”。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中,韦伯严谨而令人信服地论证了关于具体现象的任何说明都离不开理论。他认为社会行为的意义是人类自身赋予的,作为行为本身社会行为并不存在确定的意义。综合上述社会学家的观点,社会学到底是怎么样的一门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到底是什么,我觉得还是很难用抽象概念精确地表述出来。然而不能用抽象概念表述出来并不代表我们不明确什么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落实到一个具体的对象上,我想应该就能辨别它到底属不属于社会学的范畴。对于确定的对象,社会学到底要干什么呢?是单单进行解释还是要做出评价和分析,这就涉及到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问题。

二、社会学如何研究

对社会学的明确定义不是一件易事,与之相对的,要确定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也并不简单。社会学的发展历史就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发展与探讨史。如上所述,从对社会学学科理解出发,孔德、帕累托、迪尔凯姆均主张从社会实践的基础出发,去探寻社会科学。这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基本思想源于16、17世纪西欧哲学中的经验主义传统。经验派代表人物培根认为人认识的对象是自然界,关于自然界的一切知识都起源于感觉,感觉是经验的源泉,经验是知识的基础。发现真理的道路是从感觉与特殊事物中把公理延伸出来,然后不断上升,最后达到普遍的公理。

到18世纪,启蒙运动及近代自然科学研究兴起,西方很多思想家希望借鉴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社会科学。其中以孟德斯鸠、圣西门等为代表。在社会学的发展历程中,法国社会学传统中衍生出的实证社会学或结构功能主义就秉承了孟德斯鸠和圣西门的传统,之后传承到孔德之手。所以,孟德斯鸠和圣西门均为社会学的思想先驱。孔德将社会学定义为一门旨在以实证的科学方法来研究人类社会的科学。而对于“实证”这个概念,孔德是这样解释的:(1)现实的而不是幻想的;(2)有用的而不是无用的;(3)可靠的而不是可疑的;(4)确切的而不是含糊的;(5)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除对“实证”的概念进行解释之外,孔德还提出了实证主义的主要原则:(1)规定一切科学研究的对象只能是可观察、可检验的经验事实,科学研究的任务旨在精确地找出经验事实之间的关系,努力发现支配事务运动变化的规律,从而做出合理的预测;(2)尽管社会现象变化多端,但社会现象总的来说还是像自然现象一样,服从于一些特定的规律。孔德的思想得到了斯宾塞和迪尔凯姆的继承和发展。斯宾塞在《社会学原理》中把社会学看作是“超有机进化之科学”,即从事人类各种社会的发生变化结构功能等方面研究的科学。他通过将社会与有机体进行对比,以社会有机体学说来寻找综合的社会普遍法则,以社会进化学说提出社会发展的法则。

而孔德的实证主义原则则在迪尔凯姆那边得到了继承和发展。迪尔凯姆认为社会中的种种事实,就像自然界的物体变动一样,应该看作是事物,它们可以直接地加以观察和客观地加以测量。所以在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关于观察社会事实最基本的规则就是要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迪尔凯姆通过《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为实证主义方法论奠定了基调,而他的《自杀论》则是以实证手段完成的经验社会学的范本。实证主义是社会学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传统,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学的发展史上还有一个和实证主义背道而驰的传统,那就是“反实证主义”传统,亦称为“反自然主义”传统、“人文主义”传统、“现象学”传统。18世纪启蒙运动兴起,在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提倡实证主义精神与方法的同时,狄尔泰受黑格尔、康德以及歌德这些哲人的影响,明确提出了倡导生命哲学的反实证主义的观点和主张。

在狄尔泰之后,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倡导新康德主义,李凯尔特还对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做了区分,并对自然科学的模式和实证主义进行了批判。在李凯尔特之后,先是滕尼斯,将英国法国实证主义和德国的思辨主义、历史主义和生命哲学结合起来,批判涂尔干把社会看作是外在于人的强制性。他认为社会事实必须参照人的意志和态度才能够得到解释。所谓社会的东西都是从人的意志中发出来,从相互联系的意向及一种共处的意愿中产生出来的。滕尼斯为自己设定的任务就是深入到这种意志的本质中去。他认为“社会是思想的产物。我们可以从外部来观察人的生活,但只有从内部才能够理解它”。

之后,齐美尔继承了德国历史主义、人文主义的精神传统,认为社会归根到底是人类活动的产物。社会的本质不是实体,而是一种过程,是组成社会的个人之间的某种互动的过程。所以不能不加区分地研究社会行动和自然客体。齐美尔在《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一书中,将社会学的知识领域划分为三个层次,即社会学、纯粹社会学和哲学社会学,认为这三个层次相互关联,共同组成了完整的社会学知识体系。而理解是联系哲学社会学和形式社会学之间的工具。理解是一种认识说明社会现象的方法,是联结哲学社会学和形式社会学的纽带。齐美尔认为任何一种类型的活动都是可以理解的,理解具有普遍意义。同时,理解的活动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反思的工具。而与迪尔凯姆同时代的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则以一种温和的方式对实证主义进行了批判,继承了反实证主义的思想。韦伯写了大量有关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著述,建构了其理解社会学的基础。因此,迪尔凯姆和韦伯被视为社会科学两种研究方法各自的典型代表。

三、迪尔凯姆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法

总的来说,西方社会学发展的历史可以说就是实证主义传统和反实证主义传统彼此争鸣,此消彼长的过程。实证主义传统的代表人物就是迪尔凯姆。他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系统地阐述了社会学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理论,标志着西方社会学研究方法已经从哲学方法论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方法论体系。迪尔凯姆将“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第一章中,迪尔凯姆就指出“在开始探讨什么是适合研究社会事实的方法之前,首先要知道什么是我们所说的社会事实”。“一切行为方式,不论它是固定的还是不固定的,凡是能从外部给予个人以约束的,或者换一句话说,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的,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都叫做社会事实。”从社会事实的概念来看,社会事实具有外在性和强制性这两个特征。外在性是指社会事实外在于、超越于意识和观念范畴,和个人行动“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质的不同”,而社会事实的强制性则体现在“行为或思想的这些类型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需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它们凭借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个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当然,当我心甘情愿服从这种强制力时,我就感觉不到或者说很少感觉到它是强制的了,而它也就不称其为强制的了。尽管如此,强制并不因此而不再是这些事实的属性,其证明是:我一去反抗它,它就立即表现出来。”

鉴于社会事实外在性和强制性这两个特征,所以社会事实是与行为主体分离的,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本身具有“物”的特性。所以在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的探讨中,“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规则是: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把社会现象作为物来研究,就是把社会现象作为构成社会学研究的出发点的实物论据来研究。”“因此,我们应该使社会现象与在头脑中把它们表现出来的主体分开,而对社会现象本身进行考察。我们要把社会现象作为外在的物从外部来研究,因为它们本身就是作为这样的东西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但同时,迪尔凯姆也意识到社会事实和物质之间也并不是完全等同,他只是在研究过程中赋予社会事实以物的性质。这样我们就可以在日常生活中用经验的观点来认识社会事实。但正是基于社会事实这样的特点,迪尔凯姆要求研究者在对社会事实进行研究时,要像对物理学研究物质一样客观中立地对待社会事实。

社会事实外在于个人,它不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所以不能用个人意识去解释社会现象。社会事实的成因应该从社会环境中去寻找,必须从社会本身的性质中去寻找对社会生活的解释。用一个社会事实来解释另一个社会事实。同时,“当我们试图解释一种社会现象时,必须分别研究产生该现象的原因和它所具有的功能”。迪尔凯姆认为在进行社会事实的研究时不能把注意力放在社会层次上,个体的或者心理的现象不能作为解释社会现象的原因,社会现象只能够用其他社会事实加以解释。他认为社会现象也像自然物一样,是有其一般规律的,是可以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进行研究的。而主张反实证主义的韦伯则认为社会学所要研究的是社会行动,并对社会行动做了严格的界定:“所谓‘行动’意指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不论外显还是内隐,不作为或容忍沉默。‘社会的’行动则指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关涉到他人的行为,而且指向其过程的这种行动。”他不认为“自利”是人类行动的根本动机,除了这点,人们的行动还受到习惯、情绪、价值规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他把社会行动分为四种类型:目的合理性行动、价值合理性行动、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韦伯认为这样的划分有利于社会学研究。

研究对象锁定之后,如何进行研究呢?韦伯基于对社会行动的解释,认为对社会学的研究应该强调对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的诠释性理解。“对于一个涉及行动意义的学科而言,‘解释’意味着能够掌握到根据行动者自己的主观意义,他的行动所系属其中的意义关联。”“理解”意味着对几种意义的诠释性掌握:“(a)在历史探究中,对具体个别行动的真正意向的意义;或(b)在社会学大量观察中,平均或近似于实际行动的真正意向的意义;(c)经常出现的现象的纯粹类型(理念型),亦即以科学方法建构的(理念型的)意义或意义关联。”韦伯认为,理解可能有两种,第一种是对既有的行动(包括其所表达出)的主观意义作直接观察的解释,如我们可以理解表情所表达出的愤怒情绪;另一种解释,称之为解释性理解,指的是根据“动机”来理解行动者行动的意义,通过这种解释,我们可能获致一个可理解的及更概括的意义脉络。在迪尔凯姆看来,“同样的结果总是有其同样的原因”。韦伯却认为,一个社会行动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个社会行动绝少指向一种单一的原因。而且社会行动的因与果也有可能随着情景的改变而发生相互转化。在价值关联还是价值中立方面,如前所述,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家无论在选择自己的研究对象时,还是再论证的过程中,都应该排除一切预断,“彻底打破日积月累而最终套在它们脖子上的经验枷锁”。而韦伯却认为“一切关于文化实在的认识始终是依据于一种特别独特的观点的认识”,即在进行社会研究时,研究者到底是从什么角度对什么进行研究,是受研究者本身所拥有的价值观所影响的。所以,在研究之前,研究者不可能摒弃一切价值参照。但是“学者必须清楚指出,决定他的选择的,是什么价值,以免他的读者被蒙蔽”。在做出选择研究什么之后,在整个研究的过程中,研究者必须保持价值中立。因为学术不能回答什么才是正确的价值,它不能证明一种价值优于另外一种价值,也不能为各种价值架构一种层级结构。

四、结语

以迪尔凯姆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研究方法和以韦伯解释社会学的反实证主义社会学研究方法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两条主要线路。那么作为一门“科学”的学科,社会学到底应该怎样进行社会研究呢?我觉得迪尔凯姆和韦伯的观点都没有错。表面上看来,迪尔凯姆的实证主义和韦伯的反实证主义是争锋相对,水火不容的,但在我的理解中,他们两人的方法却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作为一门学科,它的方法不可能是单一不变的。社会学一方面需要迪尔凯姆所言的实证主义的精神,用社会事实去解释社会事实,但另外一方面我们又需要用韦伯的解释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强调对意义的理解。

就从研究对象的确定开始,如若缺乏主观的价值判断,我们在众多的社会现象之间就会无所适从。没有评判标准,所有事物就都一样,所以选谁弃谁都缺乏理由。而在选择研究对象的过程中,就掺杂了对主观意义的解释。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我们即需要用社会现象去解释社会现象,又需要对现象进行主观意义的阐释。因为很多时候,如若缺乏这层解释,我们就无法将研究进行下去。举个简单的例子,清晨在广场,你看到一个老人在舞动手臂,对于这个动作,我们就必须进行一些主观意义上的揣测,才能用社会事实去检验社会事实。因为对一个社会事实的解释必然是用另外一部分社会事实去解释,而不是除其本身之外的所有社会事实都用来解释该社会事实。而这一部分社会事实的选择过程,就是对主观意义的解释和揣测过程。所以,迪尔凯姆和韦伯两者并不矛盾。

关于社会学的定义以及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讨论,几百年来一直在继续。迪尔凯姆和韦伯是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标志性代表,然而在学科日益分化的现代社会,已经不存在独属一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学科之间的相互借鉴与补充,相互之间的综合与交融已经成为常态。作为一门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学科,社会学应该在发挥好自己的独特优势的同时,借鉴其他学科的方法,努力使自己成为一门科学的具有解释力的学科。

作者:方莉琳单位:南京大学社会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