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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很多学者已将社会科学研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融贯起来。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科学研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日益受到政府的重视,这大大提升了社会科学研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几率,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一、社会科学研究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关系
社会科学研究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关系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宏观上讲,社会科学研究与公共政策制定的关系主要表现在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静态上二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机构制度体系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动态的层面则表现为二者的互动关系。二是从本质上分析,社会科学研究与公共政策制定在内在逻辑上具有同源性和目标的一致性。社会科学是以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通过揭示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和本质原因,进而指导人们更科学地改造社会、管理社会和推动社会发展。公共政策作为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公共权力、公共职能及公共责任一起发展起来的。制定公共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社会和促进社会向前发展,公共政策制定者要想达到这一目的,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就需要了解或掌握人类社会发展的相关知识和发展规律,而社会科学研究恰能填补这些知识的需求。三是从研究方法上分析,社会科学是一个多学科的复杂研究领域,其研究方法是一种较为普遍且涉及宽泛的研究方法,因而研究成果也具有兼顾面广的特点。正是这种宽泛的特点为公共政策制定者提供了整体的、联系的智力支持,满足了公共政策制定所需要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理论依据和要求。正如曼海姆所言:“政治能够利用它的世界观作为武器……作为政治与科学思想这样融合的结果,各类政治,至少在它表现得可以令人接受的那些形式之下,逐渐染上科学的色彩。”因而,社会科学研究自身的独特性与公共政策对科学知识需求的相契合,决定了社会科学研究与公共政策制定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模式
在我国,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主体是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当前,这类机构体现为不同的组织类型,从静态的视角,按照组织属性和隶属关系可分为四类。一是隶属行政系统的官方政策咨询机构,主要有中央及各级党政系统的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室及参事机构等;二是官方的社会科学系统,主要包括各级社会科学院、行政学院、党校;三是哲学社会科学二级学院,这一类型隶属于高等院校,是由各高校下设的二级研究机构;四是民间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这类机构是指不隶属于党政系统,不受行政机制制约,具有独立性、自主性运行的科研机构以及国际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设立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尚处于改革起步阶段,目前,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参与模式。
(一)公共政策需求拉动社会科学研究模式这是一种以政策制定者为主导的参与模式,即是首先由公共政策制定者提出需求或给出决策,然后委托社会科学研究者进行研究或论证分析,最后将研究成果提供给政策制定者转化为公共政策。这种模式是我国以往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应用最多的模式,参与此模式的研究机构主要是行政系统的官方政策咨询机构或官方的社会科学系统机构。这是一种线性模式,即政策制定者确定问题,研究者用科学知识解释问题。政策制定者把研究视为工具性运用,忽视了其他研究类型的运用及研究者与政策制定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是此种模式的局限。学者牟岱在对我国13个省份的社会科学院进行调研后明确指出,由于国家缺少相关的统一政策规定,使绝大部分省份的社会科学院出现功能定位错误,把服务单纯理解为满足地方政府的需求,忽视了社会科学院的科研功能和自身发展规律。“这使地方社会科学院多数情况下在为地方政府的很多非科学决策做论证,为领导的政绩工程做论证,通常的做法是地方政府做出决定后,请专家做论证,而不是做决策前听专家建议和论证”[2]。
(二)社会科学自主研究驱动公共政策制定模式此模式的主体是各高校的哲学社会科学二级学院。这种参与模式与上述模式相反,研究方向的主导者是社会科学研究者,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方式是以供应研究成果为介入点,而公共政策制定者只是被动地接受和选择研究成果,并将其转化为公共政策。这是一种匹配度不高的参与模式,由于此类研究者的关注点与公共政策制定者的关注点之间存在着知识体系、理论逻辑、知识背景和工作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二者在达成共识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进而影响研究的实用性。如何使二者之间达成共识,使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被政策制定者所接受,并能发挥作用,这还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
(三)社会科学研究与公共政策相互作用模式此模式是最为科学的参与模式,也是我国现阶段所推广的参与模式。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就采用这种参与模式。在“十二五”规划整个过程中,从第一个阶段的问题提出、确认、界定及基本思路的形成到第二阶段的中期评估、目标确定及规划建议的形成,以及第三个阶段的设计、规划、制定草案及纲要草案的形成,乃至最后一个阶段的全国人大审议并批准,社会科学研究都不同程度地参与其中,且各种类型的研究机构都有参与(除民间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以外)。其中党政部门下设的研究室、研究中心等智囊机构承担了26%的课题量;党政部门直属的各级社会科学院、行政学院、党校等官方的社会科学系统承担了23%的课题量;高等院校下设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承担了51%的课题量,充分体现了一体两翼的参与格局[3]。社会科学研究与公共政策相互作用模式有效弥补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不足,并改变了公共政策需求拉动社会科学研究的线性模式,有效地调节了各利益集团之间相互施加压力的问题、权力与个性的关系问题、民主化程度及公共领域发展的远期目标与即期目标的冲突问题等。当然,这些复杂因素当前还存在,且还是制约社会科学研究参与公共政策相互作用模式发展的瓶颈。不难发现,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现还处在一个不完善的阶段,其中还存在着一些本质性和根源性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实践磨合,并需要在理论上给予深入研究。
三、优化社会科学研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途径的策略
随着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信息传播技术的普及,广大民众和其他组织可以更为直接地对公共政策的相关信息进行关注和评价,这使得公共政策制定的压力不断增加,公共政策制定的过程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如何统筹兼顾这些复杂性和多样化问题,笔者认为还应从社会科学研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社会科学研究者的社会责任和政策制定者的吸纳路径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健全社会科学研究法制规范,提高学术质量与社会责任社会科学研究是研究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活动,是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理论支撑。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参与公用政策制定处于一个复杂多变的发展时期,如何把社会科学研究“真正用于造福社会”,如何能使社会科学研究者拿出具有真知灼见的、有益于社会发展的研究成果,如何改变“人云亦云”的学术作风,如何摆脱目前这种复制粘贴、抄袭滥造的不端学术行为,都是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对社会科学研究自身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科学研究参与社会实践的科学性和可行性,更凸显出学者学术良知的缺失。因而,完善社会科学研究法制规范,重视和提升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质量,是提高社会科学研究的有效途径。对于学者的社会责任问题,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曾指出,文化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所有物,我们是通过在社会上的学习和工作才使自己获得文化知识。知识源于社会,那么,我们就有责任运用这些知识来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同样,学者的知识源于社会,也理应造福社会,这才是一个学者应该具有的胸怀,也是其学术研究的崇高使命。现在,我国正处在实现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的关键阶段,需要有这样胸怀的学者把用文化知识造福社会的使命感融入到中国梦的建设中来。因此,健全的法制法规、良好的研究环境是提高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保障;提高学者的学术良知是提高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质量与社会责任的前提。
(二)政策制定者开放决策机构,创新吸纳路径在我国,公共政策制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涉及机构多,主要包括中央及地方党委,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大及各级政协等组织。“在这些组织中,中国共产党委员会主要负责宏观政策指导,人大是最高的决策权力机关,各级政府负责具体的政策制定与执行,政协主要是参政议政,没有决策权。”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从党委、政府、人大到政协都有所参与,都具有一定的司职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其中也存在有过于程序化、形式化,过于局限封闭,缺少对外开放及有效吸纳的因素。这就制约了社会科学的介入,影响了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因而,政府要想获得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社会科学的智力支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打破原有政策制定行为的闭锁性和排他性,提高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二是平衡公共政策制定者与社会科学研究者的话语权。弱化政策制定机构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操控和干涉,放松对公共领域的管制。三是构建交流平台,增强相互交流。搭建各种形式的交流平台,创造政策讨论公共空间,增强政策制定者与社会科学研究者之间的交流、讨论,鼓励社会科学研究者走出办公室,融入到社会实践中来,缩小公共政策制定者与社会科学研究者之间的取向差距。四是完善社会科学研究的法制建设及环境保障。建设和完善社会科学研究的相关法制规范,形成系统的完善的管理体系及环境保障,可促使优秀的社会科学研究者能够各尽其才,科研成果得以保护,也可以使学术腐败问题得到遏制。综上所述,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领域广泛,涉及问题复杂。面对全球化发展的今天,我国社会科学研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在迎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迎来了新的挑战。社会公共领域将更需要社会科学研究者承担起为人类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责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智力和人才支撑,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贡献中国的思想和力量。
作者:丛溆洋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