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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程师杂志》2014年第五期
(一)夫妻间缺乏情感交流,相互不理解夫妻双方沟通良好、相互体贴,是维系婚姻的重要基石。繁重的工作使外来务工人员夫妻间缺乏情感交流,常因相互不理解而破坏关系。调查中询问务工人员的“外出目的”时,“挣钱帮助家庭”是大多数人首选,占66.7%。这说明大多数务工人员仍处于需求满足较低的阶段。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在代表作《人类激励理论》中将人的需求分为五种,按层次逐级递升: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务工人员的需求停留在较低层次,在繁重工作中寻求基本生活改善。同时,由于劳动时间过长,78%的外来务工人员极少有时间和配偶一起度过空闲时光,遇到不顺心的事也很少和配偶交流。由此可见,高负荷的工作状态对家庭和谐关系构成了消极的影响。调查中只有22%的外来务工人员表示,在外出打工过程中双方感情仍保持亲密,这类夫妻一般有深厚感情基础,能够较大限度应对这种影响。
(二)家庭居住方式和分工方式发生改变务工人员来到城市后,在企业就业的大多住在单位宿舍,在建筑业就业的大多数住在工棚,没有固定雇主的零散流动人员大多住在城郊区出租屋。大多数外来务工人员没有夫妻共同居住的条件,务工人员的生活基本权利已被忽略。这种状况不利于务工人员及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妨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持久有效转移。与此相反,当夫妻双方共同在一个地区打工、又有独立住处时,他们一定程度脱离了原先的社会关系,生活和交往变得简单,丈夫或妻子成为身边“唯一亲人”,赚钱养家糊口的共同目标使家庭更加和谐。传统农村家庭生活分工模式是典型的“男主外,女主内”模式,重大事务决定权往往掌握在丈夫手中,生活事件如日常劳动、照顾老人、抚养子女大多是由妻子承担。这使得妻子与外界社会接触机会较少,更没有家庭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如今,外出务工导致夫妻两地分居,许多家庭的分工模式改变。研究发现,单独外出的务工人员,丈夫在外得不到妻子照顾,留守妻子会在“发生家庭重大事件时找不到丈夫商量”。两地分居造成原有分工模式打破,导致家庭关系满意度降低。与此对应,夫妻共同外出打工的务工人员遇到重大家庭事务时可以商量解决,家务劳动可以共同完成,选择和配偶共同完成做饭、洗衣、收拾房间、照顾老人孩子等家务劳动占53.8%。这部分务工人员对家庭相对满意。
(三)务工人员对父母子女疏于关心照顾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用“接力模式”和“反馈模式”概括西方与中国的代际关系:西方文化中,父母对子女有抚育义务,子女长大后不一定承担赡养老迈父母的责任,只对下一代承担养育之责;中国文化中赡养年老的父母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子女外出务工,父母持赞成和无所谓态度占81.3%,他们认为外出打工一定程度上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家中的责任田则交给家里其他成员耕种。由此可见,外出务工的确在经济方面支持了农村家庭,也获得父母的理解和支持。但外出打工确实带来一系列问题。首先,外出打工缩短了务工者与父母相处的时间。超过60%的受访者表示半年以上回家看父母一次,而“外出后父母由谁照顾”一项,76.5%的受访者称父母能自理,兄弟姐妹和配偶照顾占20.5%。这主要由于受访者大多是青壮年劳动力,父母的年龄普遍较低,尚有照料自己的能力。但长期分离使得很多老人精神慰藉缺乏,难以找到精神寄托。其次,外出务工缩短了务工者陪伴子女的时间。2013年5月,全国妇联课题组公布《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报告显示,根据《中国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样本数据推算,全国有农村留守儿童6102.55万,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88%。在调查中对于“是否有时间陪伴孩子”问题上,71.5%的受访者表示,每天能陪伴孩子的时间在三个小时以下,且表示“很无奈”、“很内疚”。这些孩子与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比例最高,占32.67%,10.7%的留守儿童与其他人一起居住。值得注意的是,单独居住的留守儿童占所有留守儿童的3.37%,虽然这个比例不大,但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大,由此对应的单独居住的农村留守儿童高达205.7万,这是个要特别给予关照的留守孩子群体。有学者形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家庭教育缺失是“(虽然)赚到了票子,(但在家庭教育上)耽误了孩子。”对孩子的学校教育,大多务工人员重视子女学校教育,“愿意支持孩子读书,尽可能让孩子上学”的占86.7%,有13.3%务工者认为“上几年学就可以了,赚钱最重要”。而对孩子的人格教育,很多父母存在“缺位”现象。这造成留守儿童中有心理问题的较多,有些孩子由于缺乏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被违法分子侵害。
(四)新生代务工人员难以真正融入城市新生代农民工是18岁到25岁,受教育水平较高,渴望融入城市生活的务工群体。这个群体择偶观念趋于多元化,更愿意自由恋爱,希望在寻找对象过程中自己拿主意。择偶观念上,更看重个人需求,择偶模式由“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转移。传统的“家庭本位”择偶模式注重“传宗接代”、“父母要求”,这种模式逐渐让位于“感情因素、文化层次、双方爱好的投合、性格脾气的互补等个人因素”[4]。择偶条件上,大多数务工人员首要考虑对方的人品和身体状况,相貌漂亮、性格合适和家庭条件也在考虑范围。调查发现,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作为“城市边缘人”,如同“夹心层”群体[5]。与父辈相比,独立性更强,更渴望城市生活。但与生在城市的年轻人相比,又不完全归属城市,很难获得适合自己的角色,恋爱、择偶、结婚、生育困难重重。
二、影响外来务工人员和谐家庭关系的原因
(一)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对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关系存在影响外来务工人员没有城镇户口,享受不到城镇居民待遇,即使是城镇化过程中已经转化为市民身份的人员,仍然存在着弱势化情况,如“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虽然《劳动法》界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外来务工群体执行状况却并不理想,超时、超强度劳动的现象非常普遍。据《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课题组调研,外来务工人员每天工作大多超过8小时,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者超过22%。社会政策的变迁影响家庭关系的稳定性。首先家庭关系受到《婚姻法》变迁影响。我国自1949以来出现三次离婚高潮:第一次是1950年到1953年《婚姻法》颁布,第二次是1976年到1979年拨乱反正时期,第三次是2013年《新婚姻法》颁布。其次,其他社会政策也会影响婚姻稳定性。20世纪80年代企业转轨大幅减员过程中,一些单位做出规定:离婚职工可不下岗。为保住饭碗,一些夫妻进行离婚登记。近年来,有人为领取低保或为获得房屋贷款资格进行离婚登记。此外,当前《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传统的离婚调解程序,夫妻双方申请离婚当天就可拿到离婚证,这虽保护当事人隐私,但也使其失去再次思考及接受专业婚姻辅导的机会,导致部分务工人员容易意气用事草率结束婚姻。
(二)家庭经济状况好坏成为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关系和谐与否的“晴雨表”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关系与经济状况显著相关。当务工人员拥有稳定工作、能有效改善家庭生活时,家庭生活较稳定。中国传统家庭理论认为,务工人员家庭成员长期不生活在一起,却能维护稳定的家庭模式,是经济支持取代共同生活成为家庭得以构成的基础条件之一[6]。相反,未能成功通过打工来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的外来务工人员生活负担重,易受外界影响发生婚变。一旦一方出现经济困难,另一方会不堪忍受生活重压寻找婚外恋以改变现状。夫妻双方互不信任,产生家庭暴力,或者沉溺于赌博、吸毒、偷盗、抢劫等不良行为,导致家庭破裂,也给社会发展埋下隐患。也有务工人员经济改善时,有种“补偿”心理,尝试灯红酒绿的生活,甚至有抛弃妻子的打算。
(三)结婚草率、婚后沟通不畅成为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关系问题的“潜在杀手”调查发现,婚龄务工青年为实现婚姻目的,有些会“闪电式结婚”。草率决定导致务工人员婚姻感情基础薄弱,“闪结闪离”现象出现。Hackel指出,婚姻满意度=婚姻需求实现值/对婚姻期待值。当前,道德对婚姻的调节日益减弱,外出打工的经历又常会造成婚姻观念的转变。婚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结婚生子”,而是情感交流、心理沟通及共同志向。由于城市生活诱惑多、长期性压抑及社会监督弱化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务工人员开始重新审视婚姻,甚至组建“临时家庭”。
三、构建外来务工人员和谐家庭关系的对策
(一)完善公共政策支持,关注务工人员生活政府要转变执政理念,加强流动人口社会服务与管理。构建外来务工人员和谐家庭关系,公共政策运行的总体思路就是改善务工人员家庭成员分居状况,加强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相互联系。这条思路可细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完善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保证外来务工人员“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另一方面,实施“双轮”驱动战略,推动产业集聚,吸纳更多本地务工人员就业,以新型农村社区作为城镇化的突破口,延伸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功能。首先,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户籍改革不是简单地将“农业户口”统一为“居民户口”,而是积极推进配套制度改革,真正破除城乡二元体制。2012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强调,现阶段务工人员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对于农村人口已落户城镇的,保证其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权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业城乡关系,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其次,保证有意愿在城市居住的务工人员能够安居。对务工人员开放城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让务工人员住有所居。很长一段时间,城市廉租房只考虑当地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需求,如今越来越多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打工,因此,将在城市工作一定年限、有定居城市意愿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河南近两年承接产业转移步伐加快,众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入驻郑州,来郑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将公租房建设与承接产业转移相结合,大力解决来郑务工人员的住房成为经济发展的保障。2012年11月河南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凡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在郑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第三,依法保证外来务工人员与国家正式职工享有同样的收入和福利待遇,能够劳有所得。保障务工人员能如期拿到劳动报酬,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薪金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时,要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权利。同时,努力促进一元化劳动力市场建立。农民工只能进入次属劳动力市场,而次属劳动力市场上又供大于求,农民工随时面临被解雇的命运。因此一元化劳动力市场的建立非常重要。第四,依法建立务工人员休息日、节假日和探亲假制度,完善失业、工伤保险制度,加大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的推动力度,让务工人员和家庭成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当前郑州市仍存在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难问题,郑州市中招办政策规定,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同住子女入学需持“五证”,到实际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报名,经审查同意,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到相关学校就读,但政策执行中常遇到问题。如学校让家长提供政策没有规定的证件,务工人员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家长可能因为路途、务工等原因造成手续不全,或者户口所在地学校生源已满。针对以上情况,应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预告登记制度,了解务工人员子女就学需求;政府按照学校现有人数进行拨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建立因为路途、务工等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绿色通道”,先入学再补齐手续,保障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2013年3月,郑州市教育局信息,从秋季入学季开始,非郑州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毕业后只要符合条件,就可在郑州参加中招考试,可报考包括省级示范性高中在内的所有高中,这也是郑州市敞开大门的又一项重要举措。第五,因地制宜,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双轮驱动”战略。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关系,人口流出地政府要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积极利用本地资源,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吸引本地外出人口回乡就业。如今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方兴未艾。2013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复《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3~2025年)》,郑州成为全国首个上升为国家战略的航空港经济发展先行区。仅郑州富士康、格力电器、海马汽车等项目,就可提供近60万个工作岗位,全区42个行政村要变成城市社区,7万多农民要变成市民。郑州航空港区通过“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加大转岗就业培训力度,开展以“新市民、新观念”为主题的教育培训,给被征地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使近万名农民实现了家门口就业的梦想。这些举措让农村剩余劳动力能够真正实现“既不离土又不离乡”。
(二)整合发挥各方力量,丰富生活提供服务首先,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作用。加大公安机关对危害婚姻家庭关系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宣传重点之一,彰显各种尊重保护妇女儿童、家庭成员和睦融洽的优秀典型,揭露对家庭成员施暴、侵害合法权益的丑恶现象,营造以家庭和睦和谐为荣、以实施家庭暴力为耻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办讲座、图片展览、发送宣传资料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定期在外来务工人员密集的地区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外来务工人员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比如,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和强化道德行为规范,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作为普法内容,纳入务工人员培训必修课程,增强法律意识。同时,开展家庭美德建设,举行“关爱外来务工人员、共筑平安和谐家庭”知识竞赛,引导外来务工人员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婚姻观。其次,建立“家庭服务调解小组”,吸纳有婚姻家庭辅导经验的咨询调解员,帮助问题家庭进行婚姻家庭咨询。拓展新生代务工人员择偶平台,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单位等开展大型相亲联谊会,拓宽务工人员的交往范围。加强与家里“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沟通。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搭建亲情互动平台,以乡镇党委、政府的名义致信务工人员,鼓励他们通过电话、视频、信件等方式与亲人加强沟通。筹集社会资金,举办“爱心之旅———送留守儿童进城见爸妈活动”,并开展以“感恩父母,珍惜生活”为主题的团体辅导。
(三)加强家庭自我调适,增进家庭角色弹性首先,加强自身心理调适,保持心理健康。正视现实与理想间差距,在实践中调整心态,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状态。其次,加强家庭内部心理调适,增强家庭“心理弹性”。夫妻一起生活难免磕磕碰碰,不良情绪需要宣泄和引导。当一方心里不痛快时,常以对方为宣泄最佳对象。因此应主动劝慰疏导。其次是进行家庭休闲活动。国外学者赫尔曼提出,拥有共同休闲时间的夫妻比没有共同休闲时间的夫妻对婚姻生活更满意。外来务工人员夫妻在家庭共同休闲中,可以弥补婚姻生活的缺陷,彼此能更自然的交流、理解和包容。家庭自我调适还包括构造融洽的婆媳关系。常言道:“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其中一本就是“婆媳经”。构建良好的婆媳关系,要树立正确认识,承认对方有独立人格和经济地位,双方是平等的人际关系。婆媳产生矛盾时,要保持冷静头脑。媳妇为父母创造良好、温馨的家庭氛围,做决定多和老人商量。老人也要体谅媳妇照料家庭不易,给务工夫妻提供人生经验。
作者:林悦单位:中共郑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