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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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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知识经济在给世界各国各地区带来各种福利的同时,与知识经济相关的侵权和犯罪现象也接踵而来。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到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本文以笔者在上海市某区检察机关实习时整理该类案件卷宗时搜集的数据为基础,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应对措施作一些分析。

关键词:罪名集中;成本低廉;网络侵权;形成合力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基本特点

1.案件性质相对集中在整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卷宗中,罪名出现次数由多而少分别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从罪名分布情况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较为集中。2.涉案环节多属“下游”犯罪受上海城市环境所限,组织生产活动不具有较好的隐蔽性,所以所办理的案件鲜有源头性犯罪而多为“下游”犯罪,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占有很大比例,产品多从广州、深圳、浙江义乌以及本市一些商品市场批发,或者从网上采购。在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也多为购买外包装及其他品牌或无牌原料,临时进行灌制包装,没有大规模组织生产的情况发生。3.犯罪成本低廉利益空间巨大与有形物相比,知识产权发明成本较高,但复制、链接成本却较为低廉,因此侵犯知识产品往往能够给犯罪分子轻易带来巨额利益。“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能够从中攫取巨额非法利润,其收益甚至高于贩毒和走私军火。知识产权犯罪一般违法所得巨大,巨大的利益诱惑和收益对犯罪的发生具有诱发作用。”[1]典型案件如某公司侵犯微软公司著作权案,某公司、韩某等组织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为推广该公司的导航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盗版微软公司操作系统软件,提供在线下载站点,以提高其网站的点击量和浏览次数,吸引百度、谷歌等知名网站在其网站上加载有偿链接,并向全国286个城市的电脑城免费发放盗版软件光盘127万余张,从中赚取非法利益达人民币2387万余元。

4.销售平台犯罪场所相对集中从整理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情况看,少数案件通过手机微信销售侵权商品的广告招揽客户,多数案件以电商平台为侵权销售平台,即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网店,销售侵权产品。而在线下销售侵权产品的案件中,多集中在一些大型低档商场,经营者租赁店铺,夹带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反映出的问题

1.网络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突出“我国刑法涉及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形式,这7种犯罪的表现形式在网络环境下都呈现新的变化。就行为方式来说,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主要表现为利用互联网的非法销售、假冒、非法传播以及非法获取、披露、使用等”[2]。5年来,该区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5%,呈逐年上升趋势,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类犯罪案件为主,案件数量基本评分秋色。①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因网络监管难,导致日趋专业化、组织化、系统化,逐步形成黑色产业链条。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很难对网民的身份加以确认,网络监管很难做到切实的落实。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犯罪行为涉及制作、储存、传输、服务器架设、线上线下推广、广告加盟等多个环节,随着网络技术的日益成熟,各侵权犯罪环节已分工明确组织有序,逐步形成网络侵权犯罪产业链条。如刘某某侵犯著作权一案中,刘某某系仅有初中文化水平的农民,但其通过网上联系到的网游私服“一条龙”公司,通过支付对方一定的费用,就完成了从游戏服务器端私服架设、服务器租赁维护、开区合区等一系列专业复杂的流程。网络空间已然形成一个虚拟社会,在网络游戏私服黑色产业链中,登载招揽用户广告的网站论坛甚至收取“保护费”以换取游戏私服免受黑客攻击的网络黑客组织,均可以从中获取非法利益。②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影响面广,危害后果较为严重。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为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平台,同时危害后果很可能借助互联网被急剧放大。以侵犯著作权犯罪为例,在网络环境下,普通用户通过网络可以无限次地向其他用户发送数字化的作品,也可以将作品复制后发送到互联网上,供任何用户浏览或下载。如吴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吴某利用其在某药品研发公司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他人办公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该公司受委托研发的新型化合物结构式。其后吴某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新型化合物结构式中的89个公开披露在国际知名化工网站及其自己公司的网页上,该行为直接导致89个化合物的结构式等相关信息丧失了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其行为造成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高达人民币268万余元。③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较为隐蔽,证据容易删除,导致调查取证难。“因为网络冲破了现实世界的地域限制,把整个网络世界连成了一个整体,显示于网络之上的只是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一个个可以即时通信的网络站点,各种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送时,国界和地理距离的概念在网络中是不存在的,网络用户只是各个站点上的虚拟用户网络。”[3]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时间空间的约束大大缩小,有的行为人租用国外服务器,如取证不及时容易导致证据灭失,如有的数据即便不被删除也只能保存3个月。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如智能手机的普及、APP软件、云计算的广泛运用,各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发现并固定证据,成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如吴某等人在淘宝网用他人名字登记了18家网店由其实际经营,但因其拒绝提供密码和账户,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取证,无法对其销售记录予以确认,最终本案因证据不足未能定罪处罚。

2.司法实践困惑有待统一认识①待销售金额的认定不够严谨。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对于查获的待销售商品,根据司法解释,涉案物品有价格标签的,按照标签上的价格予以认定,无价格标签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予以认定,无实际销售价的,按照市场中间价认定。但侦查机关在侦查中往往怠于查明标签价或实际销售价,而是简单地委托价格鉴定机构按照市场中间价予以鉴定,导致案值过高难以体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一块售价可能仅几十元的手表鉴定价格可能是十几万元。为稀释这一明显失衡的问题,审判机关往往适用未遂条款大幅度减轻处罚,进一步导致法律的不够严肃。②鉴定难成为困扰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瓶颈。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证据规格普遍涉及鉴定问题,但有些国外品牌在国内无授权机构,有些假冒品牌实际权利人无此型号而无法出具鉴定意见,而有些委托鉴定事项,实际没有鉴定机构有资质可以作出鉴定。如在某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中,行为人涉嫌复制发行权利人汽车导航软件,但在案件办理中,没有鉴定机构可以对二者的同一性作出鉴定,本案因证据不足只能不作犯罪处理。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还有待加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往往与侵权案件、行政处罚案件交错,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有学者指出,“行政处罚措施的滥用削弱了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4]这一观点虽然有些片面,但也反映出充分发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优势,加强两法衔接的重要性。

三、相关对策建议

1.形成合力加强网络监管有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了诸如“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这类侵权投诉救济渠道以及价格筛选机制、真品保障机制等措施。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加强对其平台下的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监控、预警和处置。深化“科技+制度+保护+诚信”的互联网领域打击侵权治理模式,强化重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监管和在线监测,完善违法违规网站处置流程,加强政府与企业、行业组织的合作,规范网站经营主体行为。同时,加强对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获利环节、配套服务环节的监管,“百度广告联盟”作为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管者,对所链接网站应承担一定的审核义务,有效地斩断非法网站的获利途径。

2.加强宣传推动社会共治推进“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制度,细化各行政执法部门打击侵权信息归集方案措施。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相关公司、企业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维权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如对技术秘密、经营信息秘密的保密制度,有条件的组建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门,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查处、处罚。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教育,充分借助“3•15消费者权益日”、“4•26国际保护知识产权日”等契机,开展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集中公诉,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在全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培育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人文环境。

3.有效衔接强化刑事保护在“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执法标准存在多方差异。“为避免造成执法冲突,进一步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问题,应该将现有的涉及案件移送问题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和合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对案件移送制度进行规定,明确案件移送规则,统一案件的移送标准、移送程序等内容。”[5]当下,可以建立由公安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就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达成共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作者:王铎1,杜力2 单位:1.宁波大学,2.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