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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安科技杂志》2016年第3期
摘要:
通过对内地与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主体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当前内地公安机关犯罪现场勘查主体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思路。
关键词:
犯罪现场;现场勘查;勘查主体;内地与港澳地区
1内地与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
1.1内地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
内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检查。”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赋予了侦查人员的现场勘查权,明确了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法定主体是侦查人员。
1.2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
1.2.1香港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的犯罪现场勘查(香港习惯称作“罪案现场勘查”)由三个部门统一负责,即卫生署法医科、政府化验所、警务处的枪械法证科和鉴证科。香港政府化验所于1913年成立,是食物及卫生局下辖的部门,负责香港各政府部门在法证、环境保护、公众卫生、消费者权益等相关的化验事务。政府化验所是完全独立的政府机构,是香港法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政府化验所内有法证事务部、分析及咨询事务部和行政部三个部门。法证事务部主要为维持法纪的政府部门提供全面科学的鉴证服务,服务范围包括一系列的专业检测工作,并就化验结果的含义作出解释及提供专家意见,力求做到辩证、准确和有效。法证事务部除在实验室内检测各政府部门送检的物证外,还提供全天候运作的罪案现场勘查服务,从专业角度,协助鉴识及搜集指纹、枪弹以外的痕迹物证。香港法医科是食物及卫生局辖下卫生署内的一个政府部门,是独立于司法和执法层面的鉴定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有:协助罪案现场的调查、人体法医学检验、在法庭上就医学鉴证问题提供病理学和临床医学专家意见、经营管理公众殓房等。军械法证科和鉴证科隶属于香港警务处刑事及保安处刑事部。军械法证科是香港政府的枪支、弹药验证机关,也负责一些与罪案无关的事项,如为警务处评估枪支、弹药性能等等。该科还是一个总储存库,专门储存现场收集的弹头、弹壳和收缴枪支制作的样本弹头、弹壳,并用来比对,以找出关联。鉴证科则是处理所有有关指模(内地称“指纹”)和照片事项的机关。
1.2.2澳门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
澳门政府部门中有一个司法警察局,其内设机构刑事技术厅负责犯罪现场勘查、物证检验鉴定、技术支援指导和刑事科研工作。刑事技术厅下设刑事技术鉴定处、刑事技术支援处和犯罪现场勘查处。犯罪现场勘查处依职权开展现场勘查、制作勘查记录、管理现场勘查设备等项工作。与香港的法医制度类似,澳门的法医隶属于社会文化司监督下的卫生局,该局是一个具有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公共机构,主要职能是预防疾病,保障市民健康,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辅助并监督私人医疗机构,培训卫生专业人员,提供法医服务等等。
2当前内地犯罪现场勘查主体存在的问题
2.1犯罪现场勘查主体在法律规定上与实际操作中存在漏洞
内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检查。”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赋予了侦查人员的现场勘查权,明确了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法定主体是侦查人员。而刑事技术人员常常被理解为该法所指的受“指派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但在具体的犯罪现场勘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多数停留在现场巡视甚至是电话指派的形式主义的“主持”上,刑事技术人员则往往包揽了绝大部分的现场勘查工作,现场勘查指挥、现场材料署名等基本不见侦查人员的影子,刑事技术人员除了完成实地勘验,同时也充当了侦查人员的角色。当然,行政体制上刑事技术人员也是公安机关的侦查员,由其指挥、署名也找不出法律上的纰漏。正是这种法律上模棱两可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侦查与技术的脱节、自侦自鉴、自勘自鉴等问题的出现。
2.2自侦自鉴与自勘自鉴现象突出
内地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多分设于直属刑侦部门中,这样的机构设置容易出现自侦自鉴的情况。即使少数地方将刑事技术部门单列为直属部门,同样也摆脱不了公安机关内部自我作业的质疑之声。而在刑事技术部门内部,由于执法意识、人员短缺等因素的存在,更是存在自勘自鉴的现象,如此做法严重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再加上刑事技术人员本身素质参差不齐,容易受破案压力等因素影响,使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有失客观公正。
2.3勘查人员待遇低、队伍不稳定
行内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做公务员不要做公安,做公安不要做刑警,做刑警不要做技术。这话虽有点玩笑和自嘲,但其中反映出的深层次的意思就是干刑警做技术苦、脏、累,待遇低,压力大。公安机关勘查人员待遇低、队伍不稳定,已严重影响了犯罪现场勘查甚至是整个刑事技术工作的有效开展。以广东省公安机关为例,目前,全省从事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人员不到3000人,年人均勘查数超过220宗(公安部的标准是80~100宗),现场勘查人员长期处在超负荷工作状态。全省除极少地市解决了技术职称待遇挂钩外,大部分地区技术岗位福利待遇低,人才流失严重。[1]
3对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主体的评析和借鉴
3.1港澳地区对犯罪现场勘查主体规定方面给予的启示
3.1.1关于机构和职责划分
在香港,政府化验所作为犯罪现场勘查的主力军,是一个不隶属于任何司法或执法部门的独立机构,其人员编制属于公务员编制,其运作资金也直接来源于特区政府,其不介入市场,理念中立,公信力极高。虽然法医科主要的服务对象是香港警务处,但与政府化验所相似,其机构设立、经费来源和人员管理等完全独立于警察部门。这样的机构与职责划分,一方面保证了所从事的工作能够不受各方势力的干扰,另一方面节约和优化了政府在机构、人员和设备的资源投入,提高了效率。由于历史和地域的原因,澳门与香港在现场勘查和司法鉴定体制上差异明显。澳门与内地更相似,将犯罪现场勘查的机构和主要职能设置于警察局之下(只是法医只能由卫生局提供,澳门第81/99/M号法令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提供法医服务是卫生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澳门的现场勘查工作,是由刑事侦查人员和刑事技术辅导员负责的。澳门将犯罪现场勘查的机构和职能的划分、现场勘查人员的类别和职责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将现场勘查与检验鉴定两项业务分开的做法值得内地学习。
3.1.2关于人员制度
香港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主要采用机构内部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对人员的能力要求十分严格,除达到相关专业的普遍要求外,机构内部还要定期对人员的能力进行考核,其对鉴定人实行的是一套严格的资格管理制度。香港政府化验所人员采用分级管理模式,每个人分工明确,政府化验师管理整个单位,下面依次是助理政府化验师、总化验师、高级化验师、化验师、一级技术员、二级技术员、其他工人等。上一级每年需对下级写一份详细评语,化验师若想获得升迁及加薪,该评语将是关键的参考依据。而法医师也是公务员编制,其在取得卫生署病理医师资格的条件下,还需要有至少五年的实际工作培训经历;同时,作为法医师每两年须完成不少于六十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另外,还要通过参加国际和行业的能力测试,以保证人员的能力水平。在香港警队,刑事侦查人员的地位比普通警察高,一般会从优秀的巡警中选拔,且特别强调从警经历,选拔侦查人员的方式主要是部门推荐和考试。与将犯罪现场勘查的组织与运作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一样,澳门也用法律法规规范了从事犯罪现场勘查的人员的职称、职级、入职与晋升甚至是薪俸。澳门第26/99/M号法令第七条规定,刑事技术辅导员职称分为二等、一等、首席、专业、首席专业五个职级,并明确了各职级的职等、职阶和薪俸点。若想成为刑事侦查员或刑事技术辅导员甚至晋升,需通过严格的考试、甄选工作。
3.2完善内地犯罪现场勘查主体的思考
3.2.1明确犯罪现场勘查人员的各项职责
通过比较发现,港澳地区犯罪现场勘查人员的职责非常明确,而内地的犯罪现场勘查主力军刑事技术人员的职责却不甚明确。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需要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即侦查人员是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是现场组织指挥、走访调查、记录制作的具体实施者;而刑事技术员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群之一,受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指派或者聘请的同时获得现场勘查权授权,在侦查人员的主持指挥下开展犯罪现场勘查工作,无权实施侦查人员具职权实施的行为。再者,将刑事技术部门从侦查部门独立出来成为公安机关的直属部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刑事技术部门减少或排除一些不必要的繁琐事务和行政干预,专注专职于刑事技术工作。目前,内地有少数地区如广东珠海市局已将现场勘查与检验鉴定分开,成立犯罪现场勘查的专职部门,在机构、人员和制度上使勘查和检验走向了分离。
3.2.2健全用人制度,提升犯罪现场勘查人员的各项待遇
增加技术辅助人员,解决人手不足问题。港澳的技术辅助系列的人员(非公务员编制)在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中分担了很大工作,如香港政府化验所的技术辅助人员占到全所的73.2%,他们没有鉴定权和报告的签字权,却能够按照化验师提供的方法和方案进行送检样品的处理和检测,结果的分析和判断,甚至对样品分析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等等。而化验师的主要职责是对鉴定过程的设计、控制和鉴定结果的审核等,这种人员配置方式对充分发挥人力资源非常有利[2]。近年来,广东省内发达地区公安机关也学习了港澳地区和发达国家的做法,陆续有招录政府聘员或雇员协助开展刑事技术工作,比如东莞市局近期将落实“一长四必”一把手工程,计划招收500名政府雇员充实到技术队伍中,这些做法值得推广。落实鉴定人资格制度,提高待遇。相比港澳的先进性,内地刑事技术在职称管理和待遇上明显不足,刑事技术人员的级别与刑事技术本事无关,主要看的是行政级别。内地公安机关近年来出台了鉴定人资格管理办法,却因为没有与政治、经济待遇挂钩而难以有效实施。因此,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完善鉴定官考核评价制度并予以坚决落实,通过详细的实施方案使刑事技术人员在职称、待遇、晋升、培训等方面获得实实在在的收获。
参考文献:
[1]彭颖,张锐.浅谈当前我省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公安科技,2004,11(2):14.
[2]吴何坚.港澳司法鉴定管理和技术考察报告[R/OL].
作者:何雄 艾博 蒋晶 余洪涛 单位:佛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