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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党校学报》2016年第5期
摘要: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伟大工程。法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背景下,法治体系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治能力的不断提升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法治能够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顺利推进。
关键词:
法治;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是党和国家基于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在把握社会发展规律和总趋势的前提下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是符合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的重要体现。如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随着我国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思维和方式也应作出相应的转变。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表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法治建设无疑是这一过程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全社会必须深刻认识法治在这一过程中的战略地位和战略意义,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家治理思路和方略的转变和升华。
一、法治化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参数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参数。在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包含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两个基本方向。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战略目标的提出,标志着党和国家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变,是我国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是指“国家制度和国家行为的现代化,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等制度安排以及政府能力的现代化”。[1]如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前提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提出,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这将更加有利于我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回顾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每一历程中都包含有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每一阶段都渗透着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日趋全面,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这是党中央顺应当今社会发展潮流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社会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在治国方略层面上提出的新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创新发展,它既是一种现代化的治国方略,又是一种崇高的社会理想。目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并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国家治理距离现代化的治理要求也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长期的“人治”传统依然是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在我国,法治与人治的对立源远流长。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在于专横的消除以及随之确保的可预见性和恒常正义。”[3]换句话来说,法治是以法律的规定和标准为依据来对权力和权利进行控制和分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矛盾,能够保障人民的人身财产权,为人们提供最基本的安全。而人治则主要是凭借个人的权威来对权力和权利进行控制和分配,这就必然会产生专横和独裁,最终将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人治传统作为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糟粕”,成为了时下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必须努力跨越的一道“坎儿”。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中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多年的法治探索和实践,逐步从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人治社会走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历史和人民共同选择的结果。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上,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思维和方式逐步朝着现代化方向努力迈进,人们的民主法治观念、公民意识、主人翁意识显著增强。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成为了适应这一总进程的必然趋势。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贯穿其中,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行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表现,更是对我国所选择的治国方略的充分肯定。由此,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将法治化作为衡量其是否实现的重要参数。
二、法治体系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世界上不同的国家走上现代化道路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条件不尽相同,最终所选择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模式自然也就迥然有异。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并不是对西方国家治理体系的简单移植,其治理模式也并不是对西方国家治理模式的如法炮制。中国是后发现代化国家,它没有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经历几百年的现代化演变过程,故而在寻找现代性的治理模式和治理体系的过程中就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经过六十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创新,我国已找到独具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那就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4]这是由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具有其合法性。在这套国家治理体系的引导和安排下,我国快速地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距离,取得了显著的发展成就。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国家治理体系并不是完美无瑕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践必须与我国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对国家治理体系也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我们在治国方略和治国方式等方面做到及时更新,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并在改进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实现现代化,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5]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目标,彰显了我们党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强调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6]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也就是该国的制度体系。没有国家制度,就没有国家治理的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一种有效运转并能够有效支撑我国各个领域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一部分,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我国目前正在建设以及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要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该包含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方面的内容。历史和实践的经验已经充分地表明,法治具有其他治理手段无法相比的优越性,它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是我国进行国家治理实践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基于法治本身的特征与功能以及它在国家治理中的独特作用,我国现代性的国家治理体系必须是法治的体系。
三、提升法治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是多元的,法治能力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指出,“国家治理能力是指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提升人民幸福生活水平等方面的能力。”[7]在我国,处理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事物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由此来看,法治能力是表现党和国家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不断提升法治能力恰恰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强调指出,“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8]世界上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国家治理方法,每个国家(或地区)的治理能力也是参差不齐的。我国所要探寻的现代化的国家治理能力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真实状况相适应。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文明的国家,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国情特殊而复杂。在国情如此复杂的国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并且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要保证国家、法制、政令、市场等方面的统一,还要保持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清明、文化的昌盛、社会的公正、生态的良好,这无疑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治理能力的巨大考验。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指的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9]由此不难看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有着高度的契合性。而党的执政能力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就是“依法管理”的本领。在我国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中,过多地强调政府在国家治理中的绝对地位,很多时候会忽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从而导致法律缺位的现象。如今,与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不同的是,现代性的国家治理模式最终要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现代性的国家治理结构中多元共治的理念。这种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理念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才能有效实施。也就是说,在我国,身为国家治理主体的任何党、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让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并且始终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一治理方式,重视发挥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过程中的推动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的能力。这是不断提升法治能力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四、法治能够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有效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有效保障。回顾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历程、成就和经验,展望我国未来的治理前景,要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就必须从法治上寻求可靠保障。法治能够凭借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调整社会上失衡的权力义务关系,平衡各种社会利益,从而保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稳定的环境中进行。塞缪尔•亨廷顿曾说过:“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10]当前,我国的国内外局势正发生深刻变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面临空前未有的发展机遇和风险挑战。从国际方面来看,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各国人民也逐渐产生了命运共同体意识。与此同时,交往的密切从某种程度上也给国家以及社会的稳定造成了威胁。在时下这个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主要的威胁并非完全是来自外国军队的侵略,而是来自外国意识形态的侵入。因为,言论要比军队和坦克推进得更快、更深入。由此,如何克服与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因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的交往局限,也成为了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而国内,我国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社会转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更好、更快的发展时期。同时,全面深化改革也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利益格局不断发生变动,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增多,各种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导致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国内、国外瞬息万变的发展情势,我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作用。无规矩不成方圆。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就是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过程中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法治就是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最基本的保障。因此,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只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证依“规矩”办事,才能够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五、结语
综而言之,在我国,如果没有法治,就难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越来越成为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治理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和重大任务的提出,更加明确了我国治理国家的思维和方式的转变和升华。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背景下,我们要深刻认识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全社会必须学会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早日建成法治中国。
参考文献:
[1].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J].求是,2014(01).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4.
[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193.
[4][6][7].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N].人民日报,2014-01-01(02).
[5]中共中央宣传部.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43.
[8]在伦敦金融城发表重要演讲[N].人民日报,2015-10-23(01).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272.
[10][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31.
作者:宋美桦 圣国兵 单位: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