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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研究中的理性主义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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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研究中的理性主义分析

《东岳论丛杂志》2015年第九期

一、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中的信任议题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发展,取决于经济的、政治的和社会的诸多因素;但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变量,是政府职能的转变①。也就是说,政府职能的转变是否正确、是否成功,直接关系到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过程和结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政府职能将发生新的转变,标志着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形式将发生全新的变化,即在公共服务领域内,需要推动和建立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这种公共非营利的合作关系、表达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的策略性安排,及其落实这一策略性安排的“外包制”这一购买机制②,将是今后一个时期内社会关注的焦点,也将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话题。事实上,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政府已经迈出了最新的一步,出台了一些文件推行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地方政府如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发了《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山东省民政厅还制发了《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指导意见》等;全国其他省市也有类似的举措。这些规范性文件,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和运行路径。明显的,要成功地落实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除了政府出台指导文件用来规范政府外包公共服务的程序、规范社会组织的建设及其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规范第三方评估等专业活动之外,还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社会条件,如要有一个热心于公共参与的市民社会,在这样的市民社会中,才会发展出真正非营利的社会组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可以盈利的组织,但盈利不是其提供服务的最终目标;真正非营利的社会组织是以服务供给本身为目的的;而通过服务所获得的盈利,最终将用于服务质量的提升和改善。

因此,在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中,政府是否能选择到合适的合作伙伴,以便形成良好的委托人-人关系,就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事项。合适的合作伙伴需要具备一些独特的品质,如专业化/职业化的品质、非营利的品质;但更为重要的一种品质,是值得信任的品质。本文所指的信任,是行动者在不确定的情境中对信任对象的积极期望、以及在此基础上承诺参与信任关系的行动。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信任研究的学者都把信任当作一种积极的期待(positiveexpectation),但本文认为信任是心理期待+外显的行动,不然很多理论将与这些学者所讨论的信任相冲突,如理性主义理论,尤其是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因为这个理论本身就明确地宣称是一种关于行动的一般理论,而不仅仅是关于心理状态的理论。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中之所以存在信任的议题,是因为当政府不再直接从事于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传递,而将其通过“外包制”等机制,委托给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时候,即在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刚刚形成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个委托人(政府)是否对人(服务类社会组织)具有积极期望、并承诺参与信任关系的行动,即是否置信的问题。上文提到“合适的”合作伙伴除了必须具备专业化/职业化的品质、非营利的品质外,更需要确保其不会背叛委托人的信任;但问题是,在人的承诺与其未来的行动之间,存在着时间差;而且,在此期间,其行动本身又处于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状态的社会过程之中。因此,研究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中的信任议题,就成为确保这种关系能够成立并得到维系的重要课题。

二、理性主义的社会学信任研究

虽然信任研究起源很早,但社会科学中系统的信任研究自1980年代以来才越来越引人注目;其主要的研究范式大概能整理为三种,即理性主义的范式,文化/制度主义的理论及“权当”取向或过程取向的理论。虽然参与讨论的社会科学学科背景不同,如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心理学都在信任问题上有相关研究,但是,在解释信任的性质、基础等方面,在每一种范式的内部,各个学科都呈现了较为高度的一致性。如在理性理论那里,各个学科都视信任为建立在行动者理性计算能力基础上的关于互动对象未来行动的赌博活动①;而在文化/制度主义那里,各个不同学科则一致地把文化背景和制度背景作为理解和解释信任主要变量。这种情形在过程取向的解释框架那里也是如此,所不同的是,在“权当”取向或过程取向的解释框架中,特别重视了前面两个框架中应该得到重视和强调的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悬置”②。信任研究的文化/制度范式、以及“权当”取向或过程取向的理论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事实上,在一个有限的篇幅内,仅仅把理性主义取向的信任研究阐述清楚和完整,也不是一种轻而易举的学术努力。本文将主要讨论社会学领域内的理性主义信任研究,希望这样的尝试对现实世界里形成良好而又牢固的公共非营利关系起到积极的作用。

1.科尔曼(Coleman)的理性主义信任研究。科尔曼的信任研究从属于他的一般化行动理论,他的理性选择理论采用了经济学的方法解释人们的社会行动;他把人假设成为具备理性能力,并都是自我利益的追逐者③④。

行动者的决策是这个理论的核心内容,而决策的依据似乎不受除个人理性能力之外的其他任何社会因素的约束,因此,可以肯定地说,这种理论采纳了侧重行动者个人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立场。在信任问题上,他认为信任是面临风险状态下所做的一种决策;他假设行动者都具有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目的,信任与否这样的决策,取决于另一行动者的未来行动是否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目的、或起码不招致损失的可能性。在这里,信任议题起码要求有第一,两个参与者A和B,即信任者和被信任者;以及第二,行动在时间上的差———行动者A在他的行动发生之前,不能确切地知道行动的后果到底是如何的,因为这取决于具有理性的、自由行动能力的行动者B。也就是说,正是由于这个时间差,才使不确定性和脆弱性/易损性显现出来,形成信任者A所不能回避的风险。使信任成为一个问题的另外一个先决条件是参与互动的双方必须是自愿的,也就是说,A的置信与B的回报/背叛信任,是信任者和被信任者的理性选择,而不是强制的结果。也就是说,潜在信任者A所面临的风险,是他为了自我利益的实现而自愿接受的。对行动者A来说,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如果他置信于B,那么,他必须考虑,1,行动者B回报或者背叛信任的可能性/概率有多大;2,他得到收益G或者招致的损失L的值有多大。因此,行动者A的信任问题,就变成了对作为信任问题先决条件的G、L的值和回报/背叛的概率的计算问题。科尔曼认为,这种计算,有点像是赌博:“如果赢相对于输的机会,大于输相对于赢的量,那么通过下赌注,他就有一个预期的收益G;而如果他是理性的,他就该下这个赌”⑤。用数学函数表示,就是P/(1-P)〉L/G。这里所赌的,明显的是行动者B未来的行动———或是回报信任,或是背叛信任。因此,行动者B的可信性就是信任与否的关键;也可以说,A如何获得/评估B的可信性,是信任与否的关键。显然,收集B的信息是一个选择,通过B的视角分析所处情境也是一个好的办法,另外,通过第三方的参与,比如,第三方可以充当保证人、建议人或倡导者帮助A做出关于B可信性的评估,等等;A还必须考虑收集信息的成本,以及如果有第三方参与的话,如何评估第三方的可信性所带来的成本问题等事项。科尔曼认为,宏观系统的信任问题,同样可以用上述机制得到说明,以便完成他所谓的从微观到宏观的转变;并且,在他的信任讨论中,他也谈到了制度及角色在信任中的作用,但是,出于理性选择理论的立场,社会制度在理性选择理论中的作用,只不过是行动者在进行信任与否的理性算计时所考虑的参数而已①。

2.艾尔斯特(Elster)的理性主义信任研究。艾尔斯特在理性主义理论内部对科尔曼的理论进行了批评,指出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局限性。他有关信任的观点并不系统,并没有对信任概念进行具体、细节上的论述;同时,他有关信任的观点也散见于许多不同的出版物中②。在艾尔斯特不多但略见散乱的有关信任的表述中,依然有可能整理出一个清晰的分析框架:正是由于理性能力,行动者即使根据互动的成本/收益结构的提示而应该理性地选择背叛信任的情况下,信任者也有可能认为被信任者是值得信任的。形成这种信任关系的一种策略是使被信任者考虑其长期利益,而不致背叛当下的信任关系;另外一种策略是让被信任者做出可信赖的承诺,如事前承诺(类似契约婚姻中规定的无过错方不能被要求离婚的承诺)。值得关注的是第三种情况,即艾尔斯特怀疑行动者是否总是符合理性选择理论所认定的行为主义假设———行动者总是理性的、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者。他意识到,信任行动某些时候是非理性的,比如,如果行动者发现他的互动对象是利他主义的,他可能会更信任他;同样地,信任者本人也可以非理性地、利他性地信任互动对象。因此,信任的非理性因素对他来说是客观存在的。他也观察到工具性考虑并不是产生某种社会行动(如信任关系)的前提条件;相反,友谊、爱和尊重,本质上应该被看作理性互动的副产品。因此,他说“利他主义、信任和团结…不能用自我利益的种种形式来说明。”③当艾尔斯特断定理性选择范式不能解释社会行动的所有方面的时候,他开始引入社会规范来解释信任关系的出现和形成,比如有关互惠和合作的规范,在他看来这些规范有利于促发信任行动④。这样,即使在收益结构不提供支持的情况下,如果行动者遵守有关信任的规范,他也会产生信任行动。尽管艾尔斯特认识到了理性选择理论的局限性,他依然认为理性选择理论由于其简明性、以及利益最大化假设的有效性,在解释信任问题的时候,依然保留了首要性地位⑤。

3.哈丁(Hardin)的理性主义信任研究总体上讲,Hardin补充、发展了科尔曼有关信任的理性选择理论。在他看来,信任的理性选择理论需要回答两个本质问题,即第一,被信任者回报信任的刺激因素是什么;第二,使行动者A信任行动者B的知识基础有哪些。因此,他有关信任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发展出“捆绑利益”作为对第一个问题的回应;第二,提出“街头水平的认识论”作为信任者获得被信任者可信性知识的方法⑥。在他看来,信任是一个三方关系,即A信任B会做某事X。他认为,A随时需要考虑,当他信任B的时候,B就拥有了真正的自由选择的机会———或者回报,或者背叛信任,因此造成A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和易损性/脆弱性,而这正是信任成为需要的时候。确保被信任者可信性的一种方法,就是A相信,B在A那里显示出自己的可信性符合B的利益。就是说,“我信任你是因为你的利益捆绑了我的利益,或说,满足我的信任能实现你的利益”⑦。这样,背叛A的信任的同时,也损害了B的利益。哈丁在这里其实引入了一个长期利益的概念,这种长期利益有利于一种稳定关系的形成,而如果利益的捆绑是相互的,这种稳定的相互信任关系会得到强化⑧。在这里,Hardin其实驳斥了“倒推论”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因为在信任关系的最后一个环节上,被信任者通过背叛信任符合他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信任关系的第一步,被信任者也是不值得信任的;这样,信任关系就无从建立。但是“捆绑利益”的提出,使“权当信任”⑨成为可能———即在互动双方还互不信任的时候,通过“捆绑利益”使双方在对方眼里显得具有可信性,而促发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Hardin的“街头水平认识论”的观点,强化了理性选择理论的一个观点,即信任者必须获得有关被信任者的知识———信任者该如何获得并处理这样的知识:被信任者明白,他的利益取决于信任者的利益?哈丁的策略是,一,建立一种所谓的“厚关系”,这似乎使哈丁显得有些背离理性选择理论的立场来。二,针对那些偶遇的互动对象,则需使用理性的“算计本能”了。

4.茨托姆普卡(Sztompka)的理性主义信任研究波兰社会学家斯托姆博卡的信任研究呈现出高度的折中立场。他认为,信任整体上来说是一种赌博①,这与科尔曼的观点一致;但是,这种理性计算的过程受到两种拉力的影响,一是行动者的个人品质,二是行动者所处的社会文化②———也就是说,信任作为赌博、作为理性的算计过程,一方面受到“信任冲动”的影响,另一方面又受到“信任文化”的制约。虽然在他那里信任冲动和信任文化只是起到了补充性作用,但他的信任研究中还是体现另外两种信任的解释框架所特有的色彩,即信任的“过程取向”中提到的“积极信任”,以及文化/制度框架中提到的共享世界概念,这些概念使他的信任研究显得不再是单纯的理性主义取向的了。其他的一些论述,诸如对信任的分类———信任被分为工具性信任、伦理性信任、信托信任三种③,工具性信任在这里与其它两种非理性信任并列,也使得他的讨论略显偏离理性主义的立场。但必须明确的是,在茨托姆普卡的理论中,理性主义思维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这主要体现在他关于信任基础的讨论中。在他看来,这个基础,就是对潜在被信任者现有信息的理性计算;而且,只要有可能,对互动对象的可信性的评估应该是持续性的,这种评估必须从考虑信任的“元线索”④,即可信性的一致性那里开始。

5.华人社会中理性主义取向的信任研究华人社会中有关信任方面的经验研究文献可说并不多见,因此也显得十分珍贵。在现有的文献中可以发现的研究,大多采用了理性主义取向的解释框架。在这些珍贵的经验研究中,学者们有十分独到的发现。台湾学者郑伯埙⑤的兴趣主要集中在组织内部的信任关系的研究上。他的研究发现了在西方文献中几乎被忽略了的一个重要因素,即华人社会组织内,上下之间的关系,往往是单向性的角色规范和预期关系,而不是西方文献中所强调的对偶关系;这样,权力因素,连同其他的因素,如工作表现、年龄/性别/教育程度等背景因素,共同成为上下属间“可信性”的构成要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信任关系。重要的是,“权力”因素被推到了理性主义取向信任研究的前台,这是相当值得重视的。王绍光⑥明确地把自己的框架定义为理性解释的框架,在他看来,信任关系能否建立,关键在于两个方面的理性思考:第一,信任者对互动对象失信可能性的判断,也就是对可信性的判断,这就要求信任者收集足够多的有关信任对象的信息;第二,信任者对由于互动对象的失信所产生的损失的承受能力,也即是茨托姆普卡所谓的“相对易损性”的判断。在此基础上,他的经验研究对所要评估的变量进行了有效的操作化,不仅为华人社会中经验的信任研究提供了一个理性主义的解释框架,同时也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操作程序,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彭泗清⑦的研究提出了“关系———信任”模型,认为“关系”作为中国本土的社会学概念,值得在信任研究中被赋予足够的重视。让人特别感兴趣的是,他在肯定“关系”与信任之间的正相关性关系的基础上,并没有简单地把“关系”当作的信任的一个既定因素,而是可以通过“关系运作”,如通过“利用既有关系”、“增加互惠压力”、“加深情感”、“发展共同爱好”、“沟通思想情感”和“真诚的关心和帮助”等手段,可以建立、发展“关系”,从而与互动对象建立和形成互信关系⑧。可以说,“关系运作”表达了极为典型的理性选择行动理论的特质。郑也夫⑨的信任概念同样建立在互动对象的“可信性”基础之上。他的信任研究侧重于“熟人”之间的信任(缺失)状况,并认为“杀熟”现象是信任缺失、信任危机的重要表现;他认为,“”时期同事之间的相互揭发,在当时是最为典型的“杀熟”;而在今天,“杀熟”则是社会中普遍的信任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郑也夫的研究,起码部分地否定了彭泗清的研究结论,即“关系”(比如郑也夫所说的熟人关系)对信任关系所发挥的积极意义。

三、理性主义信任研究的特点及其与华人社会的相关性

理性主义取向的信任研究,在社会科学信任研究的领域内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这个事实本身起码说明这种取向有着它存在的理由,如解释力、简明性以及超强的逻辑性,等等。虽有来自艾尔斯特等人在理性主义范式内部的批评,指出社会规范对信任的重要意义的批评,但整体上,这个框架除了行动者的理性能力,以及对制度和情感因素的不多的一点关注之外,几乎完全忽略了可以用来解释人类行动的其他因素。这种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早有学者提出意见;信任研究中的制度/文化的解释框架,在某种程度上弥补了理性主义解释框架的不足,即理性能力本身,无法排除信任者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及由不确定性引起的易损性;也就是说,被信任者的可信性无法用理性计算获得圆满解决。理性主义自以为一旦能够获得有关互动对象可信性的知识,它就解释了信任;但如果真正地做到了这一点,信任就不再被需要了,因为信任可以被认识方法所取代。理性主义者没有认识到,不确定性及其导致的风险是信任成为必要的前提,而不是障碍。

唯一地用理性主义解释框架说明和分析华人社会中的信任现象,会产生一些研究上的问题。华人社会在绝大多数的文献中被认定是人情社会;即便在市场经济、商业文化、功利主义和理性主义成为主流的今天,即便是在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分层①②、“碎片化”现象③、“断裂”现象④、以及社会原子化现象⑤之后,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带有强烈的理性选择的特征,甚至传统上信任程度较高的农村地区,也因为人们的相处之道的理性化改变而使信任关系出现问题⑥,因此对当下中国社会里的信任关系的分析,是适用理性主义来解释的,但华人社会中“人情”现象依然无法不去面对。按照叶启正⑦的理解,人情社会应该发生在费孝通在差序格局概念中划定的在“熟人”社会中;在这里,“人情”,既可指人区别与动物的“人味儿”,亦指中国人人际交往关系中可作交换的“人情资源”,又可指交往过程中中国人所遵循的行动原则,即“投桃报李”的行事原则⑧。明显的,“人情”是很难用理性主义的逻辑来解释的。中国人现实利益的交换,往往渗透了情感因素;因此,利益交换关系,带有强烈的“交情”意味———情感与利益彼此交错的关系。如果这种关系与人际信任关系相关,则理性主义的范式就不可能成为解释华人社会中人际信任的唯一选择。当然,如果把这种范式运用在解释华人社会中“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情况就可能截然相反,因为按照叶启正对“差序格局”的解读,中国人在陌生人中间实践的是理性交换的原则⑨。因此,理性主义的解释框架,的确能够在“陌生人”的范围之内,部分地解释华人的信任实践;另外,由于当下的中国出现了功利主义泛滥、人情社会由于社会分层和社会原子化而被破坏的情况,理性主义的解释框架是有其用武之地的,但它不可能成为唯一的、甚至是主要的信任研究的解释框架。

四、结语

虽然理性主义的信任研究有其局限性,但这并不妨碍运用这种解释框架去考察当今中国社会中存在着的信任问题,尤其在政府倡导推进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的时候,即使理性主义的解释框架无法提供建立信任关系的有效策略,但这一视角更容易使我们认识到信任关系在这种合作关系中的重要性。公共非营利的合作关系即为典型的委托/人关系;一旦这种关系中的信任出现问题,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将受到极大损害,从而直接导致公共服务对象的利益受损。可以说,是否能在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中建立和形成彼此的信任,将是服务型政府是否能够真正形成,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形式是否将真正发生全新转变的关键变量。因此,在学理上说明信任的形成和发展机制,应该对信任关系的实践有重要的意义;理性主义的信任研究范式,起码可以帮助我们从一个独特的视角上,观察并理解信任关系。正如前文提到的那样,理性主义范式并不是信任研究的唯一解释框架;文化/制度取向的框架,以及“权当”或过程取向的信任研究,也是极为重要的信任研究范式。这些不同的解释框架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它们的彼此补充,才能使人们从不同的视角上观察并解释信任行动和关系,使人们对信任有更多更深的认识。在实践上,理性主义的信任研究使我们明白,在公共非营利合作关系中建立信任关系,需要对理性人的社会行动进行规范的限制;因此,规范的形成和制度的建设,就成为这种合作关系中使信任成为可能的重要策略。

作者:葛忠明 单位: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社会工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