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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传播杂志》2014年第九期
一、微博版权的概念界定及特点分析
(一)版权界定复杂性2013年最新的《CNNIC第32次调查报告:网民互联网应用状况》称“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微博网民规模为3.31亿,较2012年底增长了2216万,增长7.2%。网民中微博使用率达到了56.0%,较上年底增加了1.3个百分点。”[1]微博使用规模高速增长也会催生更多的博文内容,是否每一条博文都有其独创价值并不是一两句话就能下结论的。这既要考虑各条博文的传播价值,又要涉及博文内容的表达创意,因此在界定微博版权的问题上具有很大的复杂性。
(二)实际操作模糊性2013年第一季度,新浪微博管理员就接到1526条线上举报和60多封涉及知识产权的律师函,多是投诉原创内容被其他微博抄袭。随着微博用户的激增以及网络平台的开放,不少用户被“转载”和“转发”这两个词给难倒了。在很多的微博侵权事件中,不少用户并未意识到微博版权的存在,仅仅觉得某条博文内容有意思便直接复制发表了。而有些博文内容未标注原始作者,便会在某种程度下对其他转发用户产生误导,从而诱发各类的侵权事件。可见微博规范的践行具有很大模糊性,用户有可能一不留神就侵犯了他人的权益。
(三)版权主体多样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版权)主体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著作权的主体也可以是国家。那么微博的版权主体是谁?除了博文内容的第一作者以外,同时还包括某些转引者。在微博转发功能中也包含了评论的功能,微博用户在引用他人博文时也会添加自己具有独创见解的评论,而转引者往往对其个人发表的评论享有版权。与此同时,现实中的个体也是版权所有者。在实际操作中不乏一种特殊的网络现象———一个人可能同时拥有多个微博“马甲”,即网络上的多个微博账号。这些“马甲”可以被视为虚拟人格。目前我国并不将虚拟人格作为诉讼主体对待,所以那些在网络上扮演“僵尸粉”的用户所发表的微博内容,其权利依旧是为现实中的人拥有,在诉讼程序中他们也会成为一方当事人。
二、微博版权侵权的类型化分析
随着“微抄袭”一词的出现,微博版权侵权的种类也开始层出不穷。就目前的网络技术发展水平来看,已经存在大量可直接截取页面或者屏幕的软件,它们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信息内容的复制。因此这为微博版权侵权大开方便之门。之所以出现“微抄袭”是因为互联网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共识:流量是实现网络商业价值的必要条件。微博通过舆论传播实现无尽的商业价值,而这也逐渐变成了一种全新的营销手段,尤其是在网络营销、品牌推送、形象建立以及危机公关中。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微博版权的侵权已经从普通用户无意识的侵犯发展向商业组织或者企业的有意为之。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普通用户侵犯微博版权微博最突出的一个功能便是“转发”,通过转发用户可以分享他们感兴趣或者是有意见的博文内容,但是转发有一个最大的特征就是转发内容的同时也会连带转发博文的原作者。当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复制粘贴一段140字左右的博文简直轻而易举,因此为了提高关注度、增加粉丝数量,不少用户会将其他人的博文直接复制过来以吸引更多的眼球。这些用户往往在不自觉的情况下混淆了转发与复制的差异,从而侵犯到了他人的微博版权。这种行为将完全阻断人们认识真实作者的路径。同时,该行为还会使用户形成一种“心理暗示”———该内容的原始作者就是复制者。这种心理暗示“除了在误导预期读者的意义上具有欺骗性之外,还造成了预期读者对他的信赖,……采取了如果他知道真相就不会采取的行为。”[2]当然微博转发功能中也有权限设置,例如如果不允许他人对某条微博进行转发,那么这条微博就相当于设置了一道门槛。大部分的微博用户很少会这么做,一来是缺少版权意识,二来是微博本身就是一个开放的自由的平台,大部分人在微博上发博文也都是为了与其他用户交流和分享信息,设置这么一道门槛有时候会降低自己微博的关注度。
(二)跨平台领域侵犯微博版权如果说前一种侵权行为中存在无意之举的话,那么跨平台领域的微博版权侵权行为就是一些个人或者组织用户有意为之了。跨平台领域侵犯微博版权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甲微博平台上的用户通过网络技术生成大量的“僵尸粉”将乙微博平台上的博文内容大量复制并转发;第二种情况则是设置“山寨用户”,即将甲平台上的某用户从头像、用户名、个人说明、微博内容等资料都批量复制到乙平台上,并且所有内容都与原平台上的内容保持一致、同步更新,不少粉丝甚至会信以为真。跨平台抄袭曾使得新浪、网易、腾讯、搜狐等多家门户网站纠纷频发。例如腾讯微博用户指责新浪微博用户抄袭其微博内容和照片———入驻腾讯微博的刘翔、莫文蔚的相关新闻内容,在新浪微博上搜索会发现大量相同名人用户。有网友戏称微博上“刘翔和莫文蔚有几百个”。复制这些内容的往往都是一些“僵尸”账号或者不活跃的用户。汇编权,是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进行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和编辑权。汇编者对汇编所形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以上的这些侵权行为其实就是对微博原作者汇编权的侵害,这些侵权行为背后往往能牵扯出一个巨大的黑色产业链。2013年因网络造谣而被抓的秦火火其实是一个名为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是一个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该公司通过大量生成僵尸粉复制转发甚至篡改他人微博,尤其是知名人士的微博内容,在网络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正是因为像这类的网络推手公司以及黑色利益的存在,跨平台领域的微博版权侵权行为才会如此之猖獗。
(三)跨媒体领域侵犯微博版权跨媒体领域侵犯微博版权主要表现为传统媒介在不经微博原作者版权授权的前提下复制、出版并传播博文内容的行为。微博以其强大的信息传播能力以及观点能力,吸引了大量用户的眼球,其中不乏睿智的点评、风趣的段子亦或是图片集锦。不少传统媒介在看到了其对受众的吸引力后,擅自攫取博文内容并进行汇编制作出版。例如广东某教育服务公司于2012年通过新浪微博的企业招聘信息中,未经授权使用了华盖创意图片,协商无果。2012年11月,华盖创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开庭前,被告方主动协商,愿意在赔付华盖创意经济损失36000元人民币的同时,在其官方微博上发表公开道歉声明。该公司在版权上的维护为其他微博用户树立了榜样,但也有不少反面案例。在碎片化阅读影响大众阅读习惯的同时,不少出版机构不约而同将微博视作新的开发领域并将微博内容编纂成纸质出版物,而这个行为却未得到微博创作者的授权,如最近面市的《我呸》、《俗话说》就属于其中几种,这些所谓的“微博语录”没有原作者的署名,更不谈向原作者支付相应报酬。传统媒介的这种商业出版行为往往能为他们带来不小的商业利润,可是却也让其在侵权的道路上渐行渐远。这些主要归因于网络上个人的大量复制转发误导了传统媒体,让他们将别人的博文内容“拿来”得理所当然;另一方面则来自于自身版权意识的匮乏以及商业利润的驱使。微博这一新兴网络平台已成功吸引不少商家目光。微博在实现商业化运作的同时却屡屡出现买卖粉丝和有偿转发及评论的情况,复制篡改知名人士博文内容更是不足为奇。以上三种侵权行为都是微博平台上最为多见的,而后两种所带来的影响则更为恶劣。因为无论是跨平台还是跨媒体的微博版权侵权行为,其背后都藏着一条黑色利益链。他们所复制抄袭的对象往往都是微博上的“大V”,在传播学中这类人群也被称为意见领袖,他们所的信息更能影响普通用户并产生名人效应,因此也成为了抄袭者关注的对象。于是,各大微博运营商通用的竞争手段基本都是争夺名人资源,甚至和名人签订合作协议以获得独家版权。但是名人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当其所谓的“独家”控制信息和话语权流通时,抄袭这种灰色竞争就成了家常便饭。
三、结语
通过对微博版权概念的界定、微博版权特点以及微博版权侵权类型化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微博版权的界定不能一概而论,最显著的特性包括版权界定复杂性、实际操作模糊性以及版权主体多样性。日益增长的博文内容充斥于微博平台,可是如何去区分这些内容的原创性和创造力却亟待一个更加完整的体系,而非三言两语就能断定。同样的,微博平台极大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也提醒我们并不能简单地划定哪些微博内容具有版权、哪些行为属于侵权。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一个更为规范的操作准则,来引导用户去维护他人以及自身的微博版权。与此同时,随着版权主体多样化趋势的呈现,我们在主体的区分上可能存在愈大的困难。正是由于这种复杂性、模糊性以及版权主体的多样性,我们才更应该就事论事,针对微博版权开辟出新的法律法规。当前“微抄袭”愈演愈烈,当微博平台的商业价值逐渐浮出水面以后,微博版权侵权的类型逐渐由普通用户无意识的侵权向商业组织或者企业有意识的跨平台、跨媒体侵犯微博版权转变。这也逐渐变成了商业组织或者企业的一种全新的营销及获利手段,在网络营销、品牌推送、形象建立以及危机公关中已经司空见惯了。鉴于以上的种种侵权行为不断发生,大众媒介、微博平台以及各类微博用户都需要共同努力,在增强版权意识、杜绝侵权行为方面加强自身素养、严格要求,共同监督。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网络技术不断更新、社交平台飞速发展的将来,微博版权会有一个更为合理的界定体系,人们的版权意识将会得到很大提高,从而为杜绝更多的“微抄袭”及微博版权侵权现象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尹章池周颖单位: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