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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时代的法制建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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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时代的法制建设

一、网络监督对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人肉搜索!一个令坏人心惊肉跳的词语。2006年2月,有网民在网上贴出极其残忍的虐猫视频,挑战绝大多数网民的道德底线。网民们被激怒了,通过人格分析、私人信息比对和发出通缉令等手段,终于在短短6天之内将虐猫视频的3个嫌疑人锁定。网络在这次事件中彰显了巨大的能量,将虐猫事件上升为广为人知的标志性事件。这也是一次典型的通过虚拟世界极大地影响了“被通缉者”现实工作、生活秩序的一次事件。据说,这是中国网络史上第二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人肉搜索”,虐猫事件自然成了“人肉搜索”的首个经典案例。后来接二连三的案例就更多了,比如“铜须门”、“虎照门”、“香水门”等网络事件。2008年四川地震事件中,“人肉搜索”又发挥了强大的威慑力:一位女孩在网吧里通过视频狂骂灾区人民,在启动人肉搜索后,网民们当天就获取了骂人女孩的个人信息———辽宁沈阳人张某,连其电话号码、生日、星座、血型、职业、爱好、住地详细地址都作了公布。追溯“人肉搜索”的发展史,要从2001年微软公司的“陈自瑶事件”说起。当年,有网民在论坛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是自己的女朋友。结果,明眼人很快查清此照片上的美女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且贴出了陈的大部分个人资料。“陈自瑶事件”被公认为互联网“人肉搜索”的“开山鼻祖”。

在已拥有数亿网民的中国,“人肉搜索”时代的来临是必然趋势。“人肉搜索”对于不法分子是恐怖的,对于利益受到不法分子侵犯的人来说,它的作用有时比警察来得更加强大。从“日记门”事件可以看出,社会发展到今天,网络监督已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一部分,有时候,是网络推动了反腐行动,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检察部门对韩峰施以逮捕,绝不是凭网络上流传的日记为主要依据,而是以“日记门”事件切入,开展对韩峰日记所涉及的人和事进行调查取证,在掌握了一定铁证的情况下才采取的行动。检察部门采取的行动,网络的监督取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网络人传播,没有网友们的评论与监督,“日记门”事件就没有这么大的反响。既然引起这么强烈的反响,相关部门就不能等闲视之,自然不敢懈怠。从这个角度讲,网络凸显了正面意义。但网络本身是一把双刃剑,用之妥当,可以用来监督官员,防范公权滥用,促进反腐败斗争;用之不当,则可能引发网络暴力,让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受损失,培育网络暴戾之气。中国网民到底有多少是怀着平和、客观的心态来面对网络?一家网站在线调查的结果显示: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倾向的占了62.6%;出口成“脏”的占了57.4%;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的占了56.8%;经常威胁当事人人身安全的占了54.3%;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道德品质的占了48.2%;盲目跟随别人意见的占了44.8%。这是一组非常危险的数据。因为网络的隐蔽性,网友们潜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所以人性卑劣、龌龊、肮脏的一面就可以在网上得以任意发挥,于是整个网络充斥着语言暴力。从“虐猫事件”到“铜须事件”,大家都看到了什么叫“网络暴民”。而从“日记门”事件中那几张“张冠李戴”的照片,我们也能明白网络暴力所带来的灾难。

二、“日记门”事件引发的思考

“日记门”当事人韩峰在网民们的穷追猛打之下被依法逮捕了,这是网络的胜利,是正义的胜利,是法律的胜利。但是,类似“日记门”这样的网络反腐如果长期发展下去,却是很危险的。网络曝光与“”期间的大字报极其相似,网络曝光与无政府主义的“”同出一辙,反腐搞对了当然好,而一旦搞错了,则害人不浅。比如“日记门”中局长和女部下们的“性”事,从日记内容来看,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成人之间如果不是出于商业目的而自愿进行的性交易,属于私生活范围,只要“涉案”当事人没有商量好了拿来“示人”或进行炒作,任何人都不应当将其曝光于网络。用法律保护人们享有隐私,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个体能够掌控自我,获得独立发展空间,并以此来对抗社会或他人非法干预的重要法宝。任何人都有义务尊重他人享有的隐私权,政府也有义务惩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在我们国家,公共人物概念还不是个法律概念。在美国,如果官员或其他公共人物能够证明他的隐私性信息的媒体怀有恶意,且不计后果,媒体可能就要承担诽谤性的侵权责任。局长日记泄露,不能排除者怀有主观恶意,再加上其获取方式上的绝对非法,因此,这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他不受惩罚,无疑会纵容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盗取机密信息的行为,还会纵容不计后果地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

网络隐私权作为一个新兴的权利,正逐渐走进我们的视野。假如说“艳照门”是明星们真实乱情的写照被曝光,“兽兽门”是被抛男友报复的违法手段,“日记门”就是采用或偷盗文本日记、或黑客偷窥电子文档的犯法行为。一连串类似的事件都证明了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象以及毁损的意见等。这里暂且不论公布日记的内容可能会反映一些问题,使一个腐败官员得到应有的下场,从基本的社会道德来讲,偷窥、公布别人的日记也是令人唾弃的事情。这位局长固然有错误甚至违法,但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去检举,揭发,不能“以毒攻毒”,因为即便是犯罪嫌疑人甚至罪犯也应享有基本的人权保障。如果人人都可以随便揭发他人的隐私,公布他人的日记,打着“正义”的旗帜去侵犯他人的隐私权,那人们的“安全感”又从何而来呢?

本文作者:沈仕卫单位:贵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