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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力斯•恺撒》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文献,剧中也没有记载任何有关罗马的法律、法令,但该剧却在更深的层面上思考了自然法与善、法律与自由、法律与民主,乃至法律与政治的若干重大命题。该剧中,当罗马民主制处于行将就木的危急时刻,勃鲁托斯即处于这样一个伦理困境:是否要杀掉尚未称帝的恺撒才能保住罗马共和制?在这个艰难的抉择背后,实际上还同时潜伏着一系列的政治危机:内战与独裁、对私人的友谊与对城邦的忠诚、民主的形式还是共和的精神之间重重矛盾。勃鲁托斯生性高贵、笃信美德和自由,崇尚自然法,是斯多葛学派的典型代表。最了解勃鲁托斯的人,恰恰是勃鲁托斯的最大敌手—安东尼。后者在其死于战场时的感叹可谓其盖棺定论之语:“在他们那一群中间,他是一个最高贵的罗马人;除了他一个人以外,所有的叛徒们都是因为妒嫉恺撒而下毒手的;只有他才是激于正义的思想,为了大众的利益,而去参加他们的阵线。他一生善良,交织在他身上的各种美德,可以使造物肃然起立,向全世界宣告:“这是一个汉子!”(5.5.67-74)安东尼之所以认为勃鲁托斯是“一个最高贵的罗马人”,正是由于在恺撒的刺杀者当中,除了勃鲁托斯其他所有的反叛者都是因为嫉妒恺撒而下毒手,只有勃鲁托斯是为了大众的利益而刺杀恺撒。然而勃鲁托斯虽然免于嫉妒的宽饶,其动机也是为了大众的利益,但却无法超越他那典型的斯多葛主义者的道德精英主义,并最终丧失了斯多葛主义者珍视的自由,沦为荣誉和声望的牺牲品。其次,勃鲁托斯刺杀恺撒固然是激于正义的思想,然而刺杀恺撒事件的正义性本身,时至今日仍是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作为斯多葛主义者,勃鲁托斯的正义观注定与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保持着无法割舍的亲缘关系。著名法学家梅因认为:“从整体上讲,罗马法在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
莎士比亚本人是否熟悉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我们已经无从考证,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莎士比亚戏剧对于罗马自然法思想之理论困境有着洞察秋毫的描写。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如何将抽象的自然法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使得自然法在社会生活中成为法律现实,既有赖于人们的理性和知识,同时还取决于人们的意志。此中困难,正如著名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HansKelsen)所言:“如果双方当事人直接具有必要的知识和意愿,并从而避免任何争端的话,那么,建立一个在争端当事人之上以个别规范解决争端的专门机关,也会是多余的。这是一个明显的乌托邦的推定。……鉴于人的知识和意愿的不充分,自然法(始终推定它是存在的)的这样一种实现,到底能实现到何种程度,那是另一个问题。”
无论从戏剧样式,还是从语言风格、主题内容来看,《裘力斯•恺撒》与《威尼斯商人》都是两部迥乎不同的作品。如果说解读前者的关键词是:罗马人、荣誉、美德、自由、暴力、共和制和广场,那么相对应地解读后者的关键词则是:商人、利润、契约、平等、权利、爱情和法庭。即便如此,仅从法理学的角度理解莎士比亚,我们依然可以发现两部作品的确存在若干的契合之处。首先,两部作品都格外关注法律“文本”的阐释难题。其次,两部作品都讨论了法律的起源问题。第三,两部作品都对法律的合法性或正当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四,无论是罗马还是威尼斯,都带有鲜明的想象和建构特征。在《裘力斯•恺撒》中,剧中“文本”的阐释困难在于何为自然和自然法,而在《威尼斯商人》中,文本的阐释分歧则在于“一磅肉”的契约。在《裘力斯•恺撒》中,法律更多是一种自然正义,来自于亘古不变的超验世界,而在《威尼斯商人》中,法律则表现为一种契约,是缔约双方的“合意”;契约既是对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同时还是城邦或国家的经济基础和保障。在《裘力斯•恺撒》中,勃鲁托斯所珍视的理性和自然法最终未能挽救濒死的罗马共和国,而在《威尼斯商人》中,一磅肉契约本身的不正当性既为“犹太佬”夏洛克赢得了众多现代读者的同情,也为剧中的基督徒鲍西娅和安东尼奥等人招来了许多不公正的恶名。在《裘力斯•恺撒》中,恺撒之死只是罗马共和制灭亡的导火索,共和精神蜕变为党派之争才是整场悲剧的真正原因;而在《威尼斯商人》中,法律冲突的背后其实也未尝不是政治的对抗。剧中的安东尼奥毫无理由地仇视夏洛克,而夏洛克一旦在法庭上占据主动权,则断然放弃了巴萨尼奥提出的双倍甚至更多的违约金。如果夏洛克只是一个唯利是图的吝啬鬼,那么他大可以利用手里的一磅肉契约大敲竹杠,获得一笔巨额的赔偿金。然而夏洛克却拒绝巨额的赔偿,坚持要求按约执行,这令威尼斯人都感到十分吃惊。有理由相信,如果安东尼奥与夏洛克之间的仇恨可以通过经济或法律(理性)的方式得以解决,那么《威尼斯商人》是否能够流传至今,都尚且存疑。“一磅肉”契约,乃至法律阐释方式的分歧,背后真正的原因是政治的对抗,法律只是复仇的工具而已。鲍西娅有关“仁慈”的著名演说可谓妇孺皆知,但是这一名段实则还涉及了另外一个重要主题———正义。首先,鲍西娅不但没有否认夏洛克的契约符合正义原则,而且极力“维持”该契约的尊严和威信,“在威尼斯谁也没有权力变更既成的法律”(4.1.213-214),甚至总督也无权改变合约本身。换句话说,严格执行一磅肉契约是正义的要求。然而鲍西娅这样做无形中将正义与仁慈原则对立起来,其中的逻辑似乎是人们要么选择正义,要么选择仁慈,二者无法兼得。此种做法的一个恶果在于,威尼斯的法律被等同于抽象的正义原则,正义原则也被等同为强权本身。如果说《威尼斯商人》中的法律是为了保障威尼斯的商业繁荣和海外贸易的顺通,那么《一报还一报》中维也纳的法律则除了维护城邦秩序以外,还肩负着改善道德风尚、拯救犯罪者灵魂的更高使命。正如在《威尼斯商人》中,问题不在于鲍西娅的审判,而在于自由而不平等的威尼斯共和国,在于商人共和制中的法律理念;在《一报还一报》中,“问题”的症结亦不在公爵,而在于维也纳的法律。颇为有趣的是,在《威尼斯商人》中,无论是安东尼奥、巴萨尼奥,还是鲍西娅或夏洛克(后者称之为“游戏的契约”)都意识到“一磅肉”的离奇和反常,但剧中人物几乎都异口同声地维护威尼斯的法律尊严,强调法律的神圣不可更改。同样,在《一报还一报》中,剧中人物上至公爵文森修,下至皮条客庞贝,也无不强调法律的至上地位。维也纳公爵文森修一面坦然承认维也纳法律过于严厉,另一方面却任命具有无比执法激情的安哲鲁为公爵“重整法纪”。尽管两个剧本中的“法律”之具体内涵几乎没有任何共性,但威尼斯与维也纳的臣民都在有意无意地维护和建构一个法律的共同体。人们既无法建立一个类似于乌托邦式的完美的法律机制,也无法停止对于法律乌托邦的向往和想象,或者至少无法从本体论上摆脱人类对于“法律”本身的信仰,这也未尝不是西方近现代法律文明的一个两难处境。
在《威尼斯商人》中,当夏洛克被问及割肉究竟对他有什么益处的时候,夏洛克的回答是:“拿来钓鱼也好;即使他的肉不中吃,至少也可以出出我这一口气。”法律固然可以确保威尼斯贸易的发达,但却无法消除夏洛克心中的仇恨,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仇恨也许有时是起源于利益冲突的,但一旦形成,则会蜕变为一种非理性的对抗,而这种对抗则远非物质利益所能够简单化解的。同样,法律也难以成为一门纯粹的“科学”,关键原因之一在于,法律面对的是人类个体的“沉重的肉身”。启蒙主义运动以来,西方文明的一个主线即是试图用理性来解释和规划个体和社会行为,但人类的历史却一再表明:理性对于人类文明的发展有时候往往是软弱无力,因而作用甚微的。在《一报还一报》中,杀人犯巴那丁则成为这个难以驯服之肉体的最大象征。为了挽救克劳狄奥,公爵原本设计用巴那丁顶替,后者则是一个在监狱中已经被关押了9年,却仍然能够“视死如归”,毫无忏悔之心的重犯。在被处决的前夜,克劳狄奥体验着死亡前的种种精神折磨,而巴那丁却能够高枕无忧,“他睡得好好的,像一个跋涉长途的疲倦的旅人一样,叫都叫不醒。”颇为反讽的是,有关监狱与自由的意象,在其后创作的《李尔王》中也曾再次出现过,而李尔王竟与巴那丁一样期待在监狱中找到自由和超然的快乐生活。难怪著名文学评论家哈罗德•布鲁姆说把整个维也纳看作一个无比巨大和压抑的“政府”,巴那丁则是该剧中人类仅存的希望。巴那丁与考狄利娅和李尔王显然不可同日而语,但巴那丁拒绝忏悔的精神姿态的确对以文森修公爵为象征的法律和秩序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与巴那丁形成鲜明对比的,无疑是与其关押在同处的克劳狄奥。当路西奥看到好友克劳狄奥与其未婚妻朱丽叶同被游街示众时,路西奥问克劳狄奥为何“戴起镣铐来啦”。克劳狄奥回答说:“因为我从前太自由了,我的路西奥。过度的饱食有伤胃口,毫无节制的放纵,结果会使人失去了自由。正像饥不择食的饿鼠吞咽毒饵一样,人为了满足他的天性中的欲念,也会饮鸩止渴,送了自己的性命。”劳狄奥无法节制“天性中的欲念”,文森修公爵同样无法说服克劳狄奥摆脱对于死亡的恐惧。在一段冗长的布道之后,克劳狄奥貌似已经欣然接受了必死的判决。然而就在片刻之后,当他知道自己仍然还有一线生机的时候,就迫不及待地选择用依莎贝拉的贞操来换取他的性命。
可以说,无论是克劳狄奥为了“苟延残喘”,不惜让“姊姊蒙污受辱”,还是巴那丁在临刑前夜没有睡好,而拒绝当日就死,二者的法律和政治寓意实际并无二致:人类理性始终要面对的是难以驯服的肉体和意志。柏拉图认为,对于欲望的非理性的渴望,以及对于死亡的非理性的恐惧都是一种认识论上的错误,或者误将假象当作真理,然而使徒保罗所说,欲望往往并非只是知识的问题,而是人犯罪的倾向:“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罗马书》第7章第18-24节)守法作为一种美德,乃是理性的要求使然;但同时美德又不同于理性或知识,而是一种道德诫命,是一种爱的意志行为。因此在守法问题上,“知识”与“意志”的内在张力是理解《一报还一报》中法律难题的关键。总之,在《一报还一报》中,维也纳法律所起的作用可谓捉襟见肘、举步维艰,这不能不说是见证了人类“规训与惩罚”之路的艰难和漫长。然而与其说《一报还一报》表现的是法律的性质或渊源问题,不如说它表现的是执法者的美德问题。该剧剧名直接取自于圣经《路加福音》,其主题宣扬的恰恰也是“爱邻如己”的基督教伦理思想。剧中文森修公爵可谓是一个披着神父外衣的哲学家,其宣讲的教义也不是基督教神学而是柏拉图哲学。由于兼有基督教和希腊哲学的双重影响,该剧中的若干重大问题时至今日仍有待反思和解决,这未尝不是西方两大思想源泉在融合过程中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全剧开场时,公爵在正式任命安哲鲁为公爵之前,对后者进行了一次意味深长的说教:“你自己和你所有的一切,倘不拿出来贡献于人世,仅仅一个人独善其身,那实在是一种浪费。上天生下我们,是要把我们当作火炬,不是照亮自己,而是普照世界;……造物是一个工于算计的女神,她所给予世人的每一分才智,都要受赐的人知恩感激,加倍报答。”在上面这段“布道文”中,公爵使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比喻:拥有美德的人应当成为火炬。火炬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普照世界”,因此一个品德高尚的人不应该独善其身,而应该兼济天下。然而除了美德在于实践这一层意思以外,此处的火炬还包含另一层更重要的意蕴:正如火炬本身需要人来点亮,美德也是上天所赋予的。既然美德是一种“天赋”,它就不应该是个人沾沾自喜的资本,否则美德注定滋生更大的恶—“骄傲”,而骄傲则是堕落的根源。上面这段美德的著名比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路加福音》(8:16-17)中耶稣的“灯台”讲道:“没有人点灯用器皿盖上,或放在床底下,乃是放在灯台上,叫进来的人看见亮光。因为掩藏的事,没有不显出来的;隐瞒的事,没有不露出来被人知道的。”尽管二者存在诸多重合之处,但与原剧文字不同,该段经文引文后半句却是“因为掩藏的事,没有不显出来的”。发人深思的是,这里的后一段经文是否暗示公爵早已怀疑安哲鲁的外表与内心存在强烈反差?上面这段“美德”的论说是否也是话外有音呢?这也许又是该剧的另一不解之谜。按照基督教的教义伦理,基督徒行善不是为了荣耀自我,而是要让上帝的荣光在信徒身上显明,并最终将荣耀归于上帝。
无论是《马太福音》的5章14节,还是与耶稣的“山上宝训”,都在于强调世人的一切善行和美德都出自于上帝神的恩典(grace)。该剧中使用的另一比喻,“自然是一个女神”,说的也正是这个道理。如里士满•诺布尔(RichmondNoble)指出,《一报还一报》与新约“塔兰特币的寓言”(theparableoftalents)一样,两个故事都讲述了一位统治者由于某种隐晦的原因外出远行,临行前都赋予仆人以“塔兰特币”,而且都最终返回“审判”被授以银币的仆人。邪恶的仆人将银币埋藏起来最终受到主人的惩罚,而利用银币与人为善的仆人则得到主人更大的褒奖。剧中,安哲鲁被公爵委以重任(talents),却未能尽职尽责,受到了公爵的“审判”。同样,贯穿该剧始终,剧作家都在以各种方式表明:安哲鲁的权力来自于公爵,他不是维也纳权力的源泉,而是代替公爵的摄政或。换句话说,安哲鲁代表维也纳的最高权力,但其本身并非权力的正当性所在,拿依莎贝拉的话说,安哲鲁只有“暂时的权力,却会忘记了自己琉璃易碎的本来面目”
总之,莎士比亚戏剧通过展现剧中人物的极限情景,深刻揭示着人类永恒的道德和法律宿命。勃鲁托斯、安哲鲁、夏洛克、鲍西娅等无不面临着人类至今仍无法完美解决的两难困境,他们的迷茫和困惑既带有鲜明的历史特征,也是人类共同命运的最佳诠释。莎士比亚本人到底知道多少法律?这是个众说纷纭、言人人殊的问题。大量的法律专业人士曾信誓旦旦地断言:莎士比亚一定受过法律训练,或从事过法律行业,否则就不可能造就今天的莎士比亚。甚至有人认为,如果斯特拉幅特小镇的莎士比亚不可能具有任何法律经验,那么莎士比亚戏剧则很可能出自他人之手。(莎士比亚本人对于法律的谙熟有时竟使得某些研究者臆测莎士比亚是否曾经做过律师,甚至“莎士比亚”是否就是莎士比亚创作的。)莎士比亚本人是否曾经做过律师,或者到底具有多少法律知识,其实都无关宏旨。如康斯坦丝•乔丹(ConstanceJordan)等人指出:“20世纪以来的莎士比亚与法律研究正是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基本认识之上,即莎士比亚戏剧再现和重塑了早期现代英国的法律思想”。诚哉斯言。
作者:冯伟单位:东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